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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对该项目实行的监管,乙方应无条件尽义务进行配合。

项目监管内容含有财务监管、安全质量监管、进度监管、物资采购监管等。

第三条财务管理规定

根据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和省/市等税务机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从2016年5月1日起,不论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项目部必须认真配合公司严格按照新政策、新规定建立完善规范的财务体系。

1、扣费规定

1.1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造价款暂估人民币万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价款为准。

该工程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上交甲方管理费用为工程结算总价的%,工程款到账按(按比例或一次性,具体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由甲方扣除。

(本条所指项目管理费,不包括应由项目部负担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意外保险费、各项税费、差旅费及人员证件费等)。

1.2税费由乙方承担,进入项目成本。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缴税凭证后再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若乙方在要求拨付工程款之前不能提供缴税凭证,甲方分别按16%的税率代扣增值税销项税(含预缴税款),同时按地税部门的征收率代扣其他相关税费,包括个人所得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所得税等。

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规范、真实合法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并经税务部门认证有效后,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无息退还相应税款。

1.3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减成本的25%,根据项目提供的真实、合法的成本票据核算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

待累计收款总额达到工程合同金额的70%时,乙方仍未提供成本发票,则按累计收款金额的25%暂扣企业所得税。

1.4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公司所签订的新项目合同,要求每个项目配备项目财务人员跟公司财务进行相关业务对接,发生的工资报酬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代收代付。

项目财务人员要负责的事项有:

提交项目成本支出初步预算,负责办理项目材料在公司统一采购的合同签订手续并整理归档,负责办理材料款由公司统一对供应商直接支付的相关手续,负责收集专项增值税票据,负责将专项进项增值税发票及时认证抵扣等其他相关事项。

若乙方在业务开展前没有配备财务专职人员,甲方将根据合同施工工期计算收取财务管理费用,标准为每月5000元。

1.5根据甲方相关规定,委派及配备管理人员至项目发生的工资报酬与费用均由甲方代收代付。

2、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规定

2.1乙方提供进项增值税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必须满足“合同流”、“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流合一。

乙方承诺如提供进项材料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2进项发票必须在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送到甲方财务部。

否则出现认证逾期或认证不能通过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同时,逾期送交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税款。

2.3增值税及附加税

根据该项目成本预算情况,乙方提供进项发票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依据。

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原则上应在开具销项发票的当月的25号之前提供,但甲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充足的情况下,可根据乙方逾期提供的进项税额,退回多扣的税款。

如需甲方委派财务人员去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预缴相关税费,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4预缴增值税税款

乙方携合同复印件、开票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项目所在地国税局预缴当次开票金额的2%的增值税税款。

若因乙方不及时预缴税款,影响甲方的信誉以及给甲方带来滞纳金和税务罚款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2.5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公司严格实行“先缴费,再开票”的原则。

乙方持预缴增值税税款完税凭证到甲方财务部填写开票申请书,补缴1.2条之内容相关税金后,由甲方开具11%增值税发票。

3、保证金管理

3.1建设单位所付工程价款只能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甲方按每次到帐资金额的1~5%的比例预扣该工程履约保证金。

待工程完工结算,且建设方支付甲方最后一笔质保金,履行完成甲方各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义务后(如外出施工经营证明注销、人员证件撤销、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备案及资料收交公司、印章收回等事项),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2根据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如乙方所经营的项目需要垫资或者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该垫资款和履约保证金由乙方自行筹集,并从乙方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汇入甲方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

该保证金再由甲方向民工、材料商、设备租赁商支付,或者向建设方支付。

工程垫资款和履约保证金的回收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工程资金管理

4.1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派财务人员对项目财务资金的监管。

乙方应将建设方支付的工程价款合理分配使用并最大限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乙方应将工程款及垫资款的分配使用明细报甲方工程部和财务部审核,甲方财务部再根据公司工程款拨付审批流程予以支付。

4.2建设单位向甲方拨付工程价款之后,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留存有关款项及费用后,乙方方可制定剩余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该计划应经过甲方工程部、财务部审核同意。

其中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分包工程款均由乙方提供相关合同、清单数额,经甲方财务部专职人员审核后,由甲方进行直接支付;

此前,乙方未将材料供应商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及其他分包合同提交甲方审查盖章的,甲方拒绝支付该款项。

农民工工资由劳务公司直接支付,并要求向甲方提供支付工资表。

在资金进行上述分配后仍有节余的,乙方可按节余部分10%的标准从甲方借用资金作为项目管理开支,其他节余部分留置在甲方,待甲、乙双方最终结算完成后,依据相关政策,扣除税负后向乙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特别强调:

最终结算时,乙方应尽量多的提供相对应的合法成本发票,否则,承担的税负会增大)。

4.3乙方只能以本人(本单位)名义将垫资款项或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银行账户,如不按上述要求,则该款项均退还原账户,且乙方按每次金额的1%承担手续费。

5、成本费用支出管理

5.1项目的材料采购必须由甲方审核签订采购合同,乙方提供的成本发票,其中材料成本(如水泥款、混凝土款、钢材款等)占工程款收入的60%左右,支付材料款达10000元以上的材料采购,乙方必须先将款项支付至公司账户,再由公司账户转账支付至供应商账户,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并于当月内将发票递交至公司财务部。

未从公司账户支付取得的发票,公司不予受理。

不同种类的材料、同一项目不同税率的业务范围要分别办理材料入库手续,且不得混用。

5.2项目上支出的人工工资成本,占工程款收入的30%左右,收入扣减材料库、税金及合同管理费,剩余的人工成本如与劳务公司签有合同的,需将款项支付到公司账户,再由公司账户转账支付至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在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开具发票。

或乙方携带合同到项目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

乙方应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按月提交民工花名册和工资表,每次连同发票一并提供。

劳务公司统一给民工在银行开设工资卡账户,要求统一通过民工工资卡向工地民工发放工资。

5.3出于营改增税务管理的严肃性,确保公司及项目税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效防范税务风险,要求乙方务必严格按照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和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采购材料和劳务分包。

严格控制和依法落实成本费用支出和票务管理。

6、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外出施工证明、银行保函管理

6.1项目如需办理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甲方应予以配合,保函办理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保函保证金由乙方自行承担。

6.2项目需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安全文明专户、农民工工资户等)的,需交纳开户押金3万元整;

若有建设方融资等需求,需要项目开设专户且甲乙双方共同监控账户情形,乙方需交纳开户押金万元(账户押金收取标准在5-10万元之间,由甲乙双方协商)。

乙方可在银行账户销户后申请无息退还。

6.3跨区施工项目,需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需交纳外经证押金5000元一份,由于该证明是施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指标,项目应在外经证使用期限到期之前15日内及时办理延期或核销。

否则,对甲方造成损失,影响信用评级扣分的,每发生一次处乙方违约金10万元。

7、其他补充规定:

7.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项目劳保基金的返还事项,项目劳保基金全部归甲方所有并支配。

7.2本工程建设方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不得抵偿管理费而由乙方自行承担。

7.3第2.1条补充:

“四流合一”的要求是:

合同是由甲方与供应单位签订;

资金是按照合同约定由甲方直接付给供应单位;

物资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规格型号和数量(总数量必须与材料单位耗用量基本一致)由供应单位发送该项目部并入库并验收;

发票由供应单位按照合同金额等内容对甲方开具。

7.4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国家对税和费作出调整时,甲方相应作出调整。

第四条内部承包经营结算

1、项目内部承包结算条件

1.1本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工作内容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人员销证工作已经完成。

1.2工程档案资料已移交城建档案馆,并按甲方工程资料归档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向甲方工程部备案。

1.3本工程与建设方的工程结算已经办理完毕,且建设方所有工程价款已付清。

1.4乙方签订的本工程的劳务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设备供应与租赁合同等所有合同的应付款项已经给付完毕,且没有任何遗留问题和经济纠纷。

1.5经甲方确认本工程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已妥善处理并给付清结,乙方已将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原始票据、合同原件交甲方存档备查。

1.6乙方已向甲方交清该项目完整的劳保基金退付资料,包括: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该项目报建收费一览表复印件和缴纳的劳保基金收款收据复印件、该项目结算资料审定复印件。

1.7该工程项目部图章已交还甲方。

1.8该工程项目所有管理费及税款结清,税票已全部交甲方财务部门。

1.9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和应交的各项违约金已经交清,包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安全文明达标目标未能履约的违约金在内。

1.10该工程项目税务登记证、项目银行帐户已经注销。

2、项目内部承包结算给付

本工程具备上述结算条件后,由甲方财务部按本合同的规定及甲乙双方的财务往来票据,办理项目资金结算。

1.1甲乙双方办理完毕项目资金结算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政策规定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税负后应一次性向乙方付清结算余款或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应补欠款。

建设单位没有扣留保修金时,则甲方按工程结算价款扣留5%保修金,在期满扣除甲方代付的费用后,余款无息退还给乙方。

1.2甲乙双方办理完毕项目资金结算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无息退付预留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乙方从始至终参与了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的谈判、洽签。

合同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甲方对建设方的承诺的规定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如建设方要求就各种未尽事宜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甲方通知乙方参与协商,协商一致后,甲方与建设方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应全面履行。

2、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检查督促和处理决定,接受甲方委派的建造师等人员对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接受甲方委派的财务人员监督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乙方自有并投入工程建设的垫资款、建设方支付的各项工程款及费用等)的分配和使用。

3、甲方有权确定乙方管理项目应达到的质量目标,该质量目标不得低于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所确定的质量目标。

甲方有权审查、督促、指导乙方整理工程项目的技术资料,有权督促、指导乙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级认定及报备手续。

4、乙方须确保所有工程款及自有垫资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及时与建设方办理好工程结算和财务结算。

5、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方、劳动者、材料商、设备租赁商之间的一切纠纷,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的成本之中。

6、根据国家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同时为保证项目部所使用机械设备满足建设主管单位和技术监督部门的各项要求,乙方应优先选用甲方所提供的机械设备、架管扣件等,乙方应支付相应租金,租金根据市场行情由项目部与甲方工程部协商确定。

在甲方难以满足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时,乙方在与甲方工程部沟通协调后可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乙方所经营项目的成本中。

对乙方使用和租赁相关工程机械设备、架管扣件等时,乙方务必通知甲方进行考察认可,并报备相关设备、材料及企业的相关资料情况至甲方审核认可,及时办理所有相关合法手续后,方可进场使用。

对机械设备的备案证、联合验收、使用许可证等资料的办理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工程部门予以配合。

如果乙方擅自租赁设备,甲方工程部有权拒绝为所租设备办理相关手续,直至强令乙方拆除、更换。

7、甲方不得擅自借用按本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

确因需要时,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8、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要求,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为确保项目部的组成人员满足湘建建【2015】5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乙方工程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由甲方委派。

其中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财务人员均由甲方直接委派上岗,乙方除不得拒绝外,并承担上岗人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标准根据甲方统一规定执行)。

因甲方所委派的人员不称职、身体不适应工作等,乙方可书面向甲方提出更换要求,在甲方调查核实后,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除上述六类人员以外的其他甲方指派人员,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承担费用。

乙方为便于工作而自行聘用的有关工作人员,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保等费用和遣散事宜等,均由乙方独立负责。

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八大员”有偿使用费的收取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

9、当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不能满足业主、甲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加派相应岗位人员,且乙方不得拒绝。

加派人员的工资、费用(含社保)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甲方通知召开的有关会议,并贯彻执行会议决定。

1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行业有关部门颁布的建筑施工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的规定,对工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进行全方位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1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

除如数完成管理费、税金、甲方委派人员工资社保、租赁甲方的机械设备、架料使用成本费外,工程款必须优先确保工程施工需要。

13、本工程所需成本均由甲方控制支付。

乙方申请支付除成本以外的款项时,只能在工程造价或最终结算价款总额中剔除税、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民工工资、管理人员工资、其他应付款等一切工程成本,以及依据本合同所需承担的违约金后的余款的限额中支取。

14、乙方应及时到建设单位催付本项目工程款。

1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办理资料备案。

甲方协助乙方完善工程结算手续和追索本工程尾款。

16、乙方负责承担本项目验收后保修期内的一切保修事项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7、乙方按月向甲方工程部提交民工花名册和工资表,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清单向劳务公司统一支付农民工工资。

18、因工程需要,经乙方申请,甲方可为乙方配备两枚图章,一枚为项目部行政图章,签订项目各类合同、经济签证等资料使用,该枚图章存留甲方工程部管理和使用;

一枚为技术资料专用图章,该枚图章存留项目部,由乙方管理使用。

乙方管理使用的图章应严格使用规定,用途只限于与本工程有关的业主、政府管理部门、监理、质安监站、设计院等联系工作及工程技术资料使用。

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19、甲方为乙方所配备的资料图章,严禁用于签订买卖、租赁、担保、借款、收取他人或单位保证金等经济内容的文书。

如甲方发现乙方将该章作上述用途,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在本合同书内约定的一切权利,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对甲方或任何受损害的第三方予以赔偿。

20、严禁乙方私自刻制公司和项目部图章,否则甲方一经发现可立即收回并声明作废。

除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以外,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上报公安机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1、项目部资料图章在建设方与甲方工程完工结算完毕,乙方应即时向甲方交回。

否则甲方可不与乙方进行结算和拨付工程款项。

22、乙方将项目资料图章遗失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登报声明作废。

23、项目开工后,乙方必须指定专人配合甲方信息化平台实施人员及时、完整收集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

除质量保证资料外,所有过程管理资料均需提供书面文档及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管理规定

1、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将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原件交予甲方保管。

2、乙方必须按照政府有关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规定和甲方有关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要求,加强现场文明施工,树立并维护甲方形象,统一施工现场布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工程开工前,乙方须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上级文件及甲方管理要求配备合适的管理人员组建项目部,并由甲方签发项目部任命文件。

同时乙方须为所有施工人员购买保险,并到甲方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登记。

4、根据国家和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甲方委派的建造师代表甲方领导项目部各管理人员和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5、乙方应在建造师上述职责范围内,配合、服从建造师所做出的各项决定和采取的措施。

6、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本合同项目须达到的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任务为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但工程规模达不到评定基本条件的除外。

①、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通过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和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并及时向甲方工程部报备相关资料;

②、项目工程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市级优良工程标准。

以上安全质量目标不受甲方与建设方施工合同约定标准的限制,更不得低于甲方与建设方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

7、未经甲方同意而乙方擅自租赁其他单位设备,不按国家法律要求办理告知、报检、备案登记等手续,进行违法施工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可对乙方处以每次2000元的罚款,并甲方在建设方每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留1%作为设备风险防范金,直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所有设备拆除完毕后无息返还。

因乙方擅自租赁设备,不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导致甲方遭受包括经济、信誉等损失时,则甲方有权从上述1%的风险防范金中将损失直接扣回弥补,且乙方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受上述1%风险防范金的限制。

8、乙方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等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并配合甲方工程部对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配合甲方工程部的进度统计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项目创优评先工作等。

9、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系列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及规定,同时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见附件),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全部责任,对违反管理规定和责任书约定的行为,坚决进行处罚和追责。

10、乙方须及时编制和上报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接受甲方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

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乙方按相关规范要求整理工程竣工资料,交甲方一套备案(其中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竣工结算证明、特种设备监检报告须原件)。

甲方暂扣10000元竣工资料保证金,待完整的竣工资料按照要求整理好并提交至甲方工程部后,保证金无息退还。

12、若该工程涉及违章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罚款或追责,则所有罚款和责任,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的要求,项目部必须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人员信息智能卡系统。

设置两个系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必须保证用于本项目的所有材料符合合同规定且为正规合格产品,劣质材料不得用于本项目工程。

乙方自行搭建的临时活动板房必须符合临时设施验收标准要求。

第七条项目合同管理规定

1、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主要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其他合同均应向甲方提交并经审核通过后,再由甲方统一签章并留存一份原件于甲方,同时,乙方必须在合同代理人处签字;

未经甲方审核备案的合同均不得进入乙方工程款分配使用计划。

甲方对乙方材料供应商的选定享有否决权,凡乙方初选的材料供应商,如果是在甲方确定的“黑名单”范围内,乙方必须重新选择材料供应商。

2、主要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涉及付款类的合同,均应在合同中注明收款户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并由甲方直接支付。

对方变更付款帐户的,必须提供变更函,并完善符合税法政策的相关手续。

3、凡属于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且甲方公司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严禁乙方擅自对外进行分包洽谈。

4、凡属于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甲方公司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在经建设方和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外分包,但所有的分包合同均应报经甲方审核同意。

否则,甲方拒绝支付价款。

5、如建设方将施工合同外的分项工程纳入甲方总包范围内,且要求总包方承担总包责任,则该分项工程应签订三方分包合同,工程款应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质量奖励与被行政处理规定

1、工程质量等级的奖罚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

2、乙方在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的时,按如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1同一工程项目收到主管部门《停工通知》一次,甲方处乙方违约金1万元;

第二次收到主管部门《停工通知》,甲方处乙方违约金3万元;

乙方收到主管部门《停工通知》24小时内应告知甲方工程部,否则甲方加倍收取乙方违约金。

违约金的收取在建设方的当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如果乙方收到主管部门《停工通知》后,能加大整改力度,至该项目竣工验收时,再没有收到主管部门《停工通知》,也没有受到主管部门的任何处罚,且该项目获得了湖南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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