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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

  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

  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

(前594)

  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

  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

  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

  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

(前509)“贝壳放逐法”

  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

(前462)“不法申诉制度”

  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

  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

  ①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

  ②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

  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

  ④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

  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③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

  雅典“宪法”的局限性:

  ①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

  ②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

  ③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

  ④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

  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③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阿维鲁、穆什凯努)

  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

  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3)

  古罗马法——(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国时期)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也包括七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十二表法)、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通过的决议、4长官的告示、5法学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7法典编纂。

王政时期1、共和国时期1-5、帝国时期1-7.

  古罗马的两大学派(普罗库路士、沙比努士)五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毛特思丁)

  《狄奥多西法典》是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

  罗马法的分类:

  ⒈公法和私法;

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

⒋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罗马法的权利主体:

自然人、法人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人格减等”

  家族权中的“自权人”、“他权人”

  罗马法中罗马市民、拉丁人、外国人、奴隶的法律地位。

  《罗马法》中法人的产生和分类(社团、财团)。

  团体成立的条件:

①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

②财团须拥有一定财产;

③经批准手续。

  《罗马法》上的婚姻:

①有夫权婚姻(正式婚姻);

②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罗马法》中的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物(锐斯)的概念和分类(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的概念、分类(对物权和对人权〈物权和债权〉、自物权和他物权)、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典质、抵押〉)

  罗马法学家总结出所有权的三个法律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所有权的内容和形式:

市民法所有权、裁判官法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统一无限制所有权。

  《罗马法》中继承原则的发展:

概括继承——有限继承。

  《罗马法》中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查士丁尼时代法定继承的顺序:

  ①直系卑亲属;

(有夫权婚姻中的配偶地位与子女同)

  ②直系尊亲属及亲兄弟姐妹;

  ③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④其他旁系血亲;

  ⑤配偶。

(此指无夫权婚姻中的配偶)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查士丁尼法典》

  ①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

②债的标的是给付;

③债受法律保护。

  债的发生原因:

①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发生债的关系②由于不法行为(私犯)发生债的关系

  罗马法中关于契约的分类:

①要物;

②口头;

③文书;

④合意契约。

  罗马法中的准契约包括:

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等。

  《法学阶梯》规定的私犯种类:

①窃盗;

②强盗;

③对物私犯;

④对人私犯。

  准私犯的分类:

①②③④

  罗马法学家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罗马法中私诉的形式:

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罗马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法律的三大渊源:

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

  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其性质是封建制形成和巩固时期的法律。

  宣法者、“蛮族法典”

  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①团体本位的法律;

②属人主义的法律;

③具体的法律;

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⑤世俗的法律。

  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①对西欧封建法律的影响;

②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

  日耳曼法的所有权与罗马法中的不同:

  日耳曼法时期的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并存:

①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所有权;

②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农奴份地

  日耳曼法中的动产及动产所有权:

  订立土地转让契约的法定形式:

①公开为意思表示;

②象征***付。

  日耳曼债权法的特点:

⒈债权制度不发达;

(①契约种类很少;

②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

⒉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日耳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

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

③实行家长制。

  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

一律实行法定继承。

  日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

  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

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

  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

  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

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

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侵权行为的后果:

血亲复仇——〉赎罪金

  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

  ①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

②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

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

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4)

  法兰西王国法——在西欧的典型性(它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在其发展的每个阶段上都明显体现了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9-13世纪法律特点:

  ⒈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

⒉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

⒊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

  13-16世纪法律的变化:

  ⒈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

  13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

  16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不列塔尼习惯汇编》

  ⒉王室立法的加强;

  ①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

  ②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

  ⒊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

  16-18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

  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

  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

  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封建等级制:

公爵、伯爵、大主教——》男爵、从伯爵、子爵——》骑士

  封建割据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

  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

  土地所有权、这一时期法国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自主地、封地、恩地)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未满30/25已满30/25尊敬请求制度,家庭方面实行家长制,不动产实行长子继承制)

  刑法(12世纪禁止直接复仇只能支付赎罪金,14世纪中叶明确不使用赎罪金应经审判处刑)

  审判制度:

  ①法院组织:

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城市法院。

  ②诉讼程序:

控诉式向纠问式转化

  ③证据:

书面和口头的证言(通过宣誓)、被告人口供、司法决斗(13世纪禁止)。

  ④认定证据上盛行形式主义理论:

贵族证言是完善的证据。

  英吉利王国法——

  普通法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

  普通法的著作:

  ①格兰威尔《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

②布拉克顿《英国的法律与习惯》;

③利特尔顿《土地法论》。

  衡平法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

“开审令状”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称为制定法包括:

(①国王的立法、②国会的立法)

  中世纪英国颁布的制定法:

爱德华一世——“英国的查士丁尼”

  ①1215年的《大宪章》;

②1

  235年《麦顿条例》;

③1290年第三次《威斯特敏斯特条例》。

  英国制定法的特点:

  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判例法的作用;

  ②从效力上看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

  ③制定法只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

  英国法中财产的含义:

①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

②对“物”的所有权。

  英国法中财产的分类:

①物的财产;

②人的财产。

  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

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

①自由租赁;

②不自由租赁(交租)。

  中世纪英国根据持有土地期限的长短和享有权利的大小形成了三种地产权:

  ①终身保有的地权;

②限定继承的地权;

③无条件继承的地权。

  信托制的概念及其形成:

  英国封建时期的契约形式:

①正式契约;

②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

  英国封建时期法律中的侵权行为:

①有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②无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

  英国封建时期家庭与继承法:

夫妻财产关系实行“夫妻一体制”;

  英国刑法中犯罪体系的形式:

14世纪就形成了叛逆、重罪、轻罪的犯罪体系。

  诉讼制度的演变:

控诉式(辩论式)诉讼——纠问式诉讼

  亨利二世对司法制度的改革

  英国陪审制度的建立和大小陪审团的创立

  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

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5)

  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

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

直接原因为发现《学说汇纂》的原稿。

  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①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

(伊纳留——“法律之光”)

  ②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及其贡献;

  ③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③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渊源):

  ①特许状;

②城市立法;

③行会章程;

④习惯和判例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基本内容(为什么说城市法广泛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领域?

  ①市民身份;

②城市机关的组织;

③行会组织;

④所有权和债权方面。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形成: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发展:

①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

②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

  教会法——又称为(寺院法、宗规法)广义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新教的圣工会)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教会法的渊源:

  ①《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公元4世纪编纂;

  ②教皇的教令集;

  12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

  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16世纪《教会法大全》法律专业一次过QQ651501339

  ③宗教会议的决议;

  ④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

(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

  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过程:

  ①形成阶段(4-9世纪);

②极盛阶段(10-14世纪);

③衰落阶段(15世纪以后)。

  教会法中的教阶制度及其权利、义务:

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修士、修女

  教会法中的“十条诫命”:

  ①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拜别神;

②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

③不可妄称上帝名字;

④须守安息日为圣日;

⑤须孝顺父母;

⑥不可杀人;

⑦不可奸淫;

⑧不可偷盗;

⑨不可作假证陷害人;

⑩不可贪恋别人妻子、财物。

  教会法中的土地、契约制度:

  教会法中的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

  ①一夫一妻制;

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

③禁止离婚;

④族外通婚制;

⑤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原则。

  继承方面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继承。

  教会法中的刑法、诉讼制度:

控诉式诉讼——纠问式诉讼、书面诉讼、异端裁判所

  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

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6)

  伊斯兰法——又译“沙里阿法”是指伊斯兰教教法,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规,不适于非穆斯林居民。

  伊斯兰法的产生:

  伊斯兰法的发展阶段:

①形成时期;

②全盛时期;

③衰落时期。

  伊斯兰法系:

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①哈仍非派②马立克派③沙菲仪派④罕百里派

  伊斯兰法的渊源:

  ①古兰经;

②圣训;

③教法学(类比、公议);

④其它(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外来法律)。

  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

  ①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

  ②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

  ③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

  ④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

  伊斯兰法中的信仰和礼仪(穆斯林义务):

五功(念、拜、斋、朝、课)、圣战、食戒

  伊斯兰债法的特点:

①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②应严格履行契约③禁止利息。

  伊斯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①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②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③准许离婚。

  伊斯兰继承法的特点:

①较早地赋予妇女继承权;

②较早出现遗嘱继承;

③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的多少来确定。

  伊斯兰刑法的特点:

  ①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划分开;

  ②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

  ③刑罚很残酷。

  近代英国法——法律专业一次过QQ651501339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①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的要求;

  ②通过审判以判例形式吸收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的法律制度、原则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

  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对旧法的补充和修改,以弥补旧法的不足。

  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

  ①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

  ②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

  ③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封建法的残余并创立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

  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①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

  ③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④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

  12-17世纪的“五学家”格兰威尔、布拉克顿、利特尔顿、科克、布拉克斯顿。

  19世纪的法学家:

曼斯菲尔德(英国“商法之父”)、边沁、奥斯丁、斯蒂芬、戴雪、西蒙

  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年鉴》。

私人编纂的《科克判例集》《克洛克判例集》《伯罗判例集》

  英国法系的形成过程:

“白人领地”“有色人领地”

  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①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②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⒈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

  ①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

②议会是唯一立法机关;

③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

④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

  ⒉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英国的财产法:

①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

②革命后对旧法的改革和土地无限私有制的确立。

  英国的契约法及契约成立的条件:

  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

②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③必须具备有价值的对价;

④契约内容必须合法;

⑤某些契约尚必须遵守法定形式。

  英国的侵权行为法及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

  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②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

③行为人应存在故意或过失。

  英国的家庭法和继承法:

  19世纪后英国刑法有哪些主要发展变化:

①犯罪;

②刑罚。

  19世纪后英国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经过了哪些改革:

  ①确立了辩论式诉讼;

②继续实行陪审制;

③实行辩护制度。

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7)

  现代英国法——法律专业一次过QQ651501339

  现代英国法律发展的趋势:

  ①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

(法令汇编、法律编纂)

  ②英国法律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使用范围缩小;

  ③欧洲共同体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现代英国宪法的变化:

  ①《退位法》和《摄政法》的制定;

  ②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的某些调整,委托立法的增多;

  ③选举制度的改革;

  ④两党政治的加强;

  ⑤文官地位的提高。

  财产法的改革:

  ①废除了对财产的封建性分类,即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的分类,正式采用了罗马法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方法;

  ②统一了土地和动产的移转规则;

③扩大了动产所有权的范围。

  英国财产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合理使用”的理论)(“国家所有制”的出现)。

  英国契约法的变化:

  ①“标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

  ②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的原则受到限制;

  ③诚实信任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

  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⒈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

(类似于无过失责任)

  ⒉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

(强调主观恶意)

  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方面的变化。

  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

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变化:

①以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取代了过去的“过错”离婚原则,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

②废除了“夫妻一体制”的封建残余,妇女在法律上享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

  继承法方面的变化:

  ⒈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

(①规定妇女享有完全的遗嘱能力②对遗嘱绝对自由进行了限制)

  ⒉无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

  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继承权。

  英国商法不同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商法的特点:

  ①英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因而它同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不十分明确;

  ②英国商法的渊源中惯例占重要地位。

  英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⒈工业产权;

(①发明专利②工业品外观设计③商标)⒉版权。

  英国经济法的发展:

  ①国家通过国有化法令直接控制重要的工业和公用事业;

  ②国家通过财政等措施来控制和影响全国工业发展的进程;

  ③国家通过立法对限制性贸易的维持,以及垄断和合并实行控制;

  ④国家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对零售商业进行管理。

  英国刑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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