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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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完成在站研究任务,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

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的教育和监管;

参加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评审会。

第八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流动站所在学院。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博士后人员的类型

(一)学科博士后人员是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企业博士后人员是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浙江省试点工作站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进行。

第十条申请成为博士后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二)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符合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的招聘要求。

各流动站可根据学科特点,制订本学科博士后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为鼓励人才交流,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设立的流动站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

(二)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如有重大研究项目、研究经费充足、学术水平高等),可以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在校园网上建立博士后流动站专栏,定期公布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

各流动站每年年初需向学校博管办申报当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学科博士后的人员,填写《**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审批表》,并将审批表与两位本领域专家推荐信、代表性学术成果、博士学位论文、体检表(市级以上医院)等材料一同报流动站。

经流动站组织面试通过,并报学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进站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企业博士后申请人员根据企业要求向企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按企业要求选拔和组织面试。

省试点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由流动站办理。

第十五条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做博士后,填写《**大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博士后申请审批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同意,其他申请程序和材料同国内博士后人员。

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进站后,将博士后申请材料及博士后进站工作协议书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工作手续。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招收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各单位应对博士后申请人员的政治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严格考察。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

第十七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护照)到学校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

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并报学校博管办批准。

第十八条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到学校博管办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对留学回国博士需核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

在站期间,博士后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按科研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

博士后人员填写《开题审核表》,开题报告在所在流动站或企业进行。

《开题审核表》经所在学院或企业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博管办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曾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人员,经流动站所在学院考核合格,可确认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按其工作报到时间确定任职时间。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第13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

博士后人员填写《中期考核表》,由流动站或企业组织5名左右专家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考核合格的基本条件为:

博士后人员按计划完成博士后研究的阶段性工作,工作能力及个人表现得到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所在学院的认可。

核动站主任批准后执行,并将达不到上述合格基本条件,或逾期三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的,视为不合格。

各流动站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具体中期考核标准,并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企业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标准可由流动站和企业工作站协商制定。

《中期考核表》经所在学院或企业审批后,报学校博管办审核批准,并存入本人档案。

对未按期完成考核者,从次月开始停发博士后工作津贴。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以**大学或合作企业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延期与退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流动站或企业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流动站或企业送校外2位正高级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酬金根据财务政策由科研经费列支。

第二十五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博士后人员,填写《出站考核表》。

流动站或企业组织5名以上校内外专家成立出站考核小组,并组织召开出站考核会议。

博士后人员向考核小组作出站报告,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要求,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经所在学院或企业审批后,报学校博管办审核批准,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人并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发表2篇A类(含录用)或SCI、EI、SSCI、A&

HCI期刊论文;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

从事科技产业化和应用项目研究的,经有关专家组鉴定,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各流动站可根据学科特点,制订具体出站考核标准,并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标准可由流动站和企业工作站协商制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博士后人员按期出站,并由学校或企业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八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出站申请。

博士后人员将有关出站材料交流动站审核后,报学校博管办审核,并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博士后人员分配工作及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落户介绍信。

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通知单交学校博管办,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培养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拟出站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具有独立人事权)的接收函。

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代管。

第三十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申请留校工作必须符合出站考核优秀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应不少于21个月。

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博管办审批。

第三十二条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可适当延长,以保证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整。

延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并报流动站、所在学院及学校博管办审批同意。

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和企业博士后人员要求延期的,应经所在单位(企业)同意。

博士后人员最多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委托培养的除外)期满出站前,可申请参加学校每年组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未经批准,超期3个月未能办理出站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五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自批准退站次月起,不享受学校有关待遇,不享受国家、省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代管。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流动站所在学院应将非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学院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学院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 

非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人员工资待遇按《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执行,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一)非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起点薪级工资为16级。

进站博士后人员按学历年限、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确定薪级工资,若低于起点薪级工资的,按起点薪级工资确定;

若高于起点薪级工资的,按较高的薪级工资确定。

第二站博士后提高两个薪级。

博士后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每年增加一级薪级,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非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组成和标准参照本校同类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此外,学校提供博士后工作津贴、租房补贴,以及与本校教职工同等的养老、医疗与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待遇。

博士后工作津贴分校内岗位津贴和考核津贴两部分,校内岗位津贴和租房补贴标准均同新引进博士,考核津贴标准为每月1000元,由合作导师考核后发放。

学校不再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对于已在杭州市享受福利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博士后人员,学校不发放租房补贴。

(三)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后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津贴、租房补贴等参照国内博士后人员,按年薪15万元发放,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缴纳方式、标准同国内博士后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国家协同创新中心以项目任务为导向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后工作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提高部分津贴可由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列支。

博士后人员应完成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任务要求。

第三十九条 

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相关待遇;

企业博士后人员享受企业的相关待遇。

第四十条为帮助青年教师尽快融入学科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鼓励青年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本校教师在学校博士后流动站期间享受每月1000元的博士后工作津贴。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学校博士后相关待遇。

第四十二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安排

(一)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杭州市落常住户口。

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到在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学校可安排临时性工作,其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校教职工同等待遇。

(三)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人员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四)外籍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资助与奖励

第四十三条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由学校有关部门核发奖励。

第四十四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执行。

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申请,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办法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国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出境)进行学术交流或开展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流动站以及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博管办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签订协议书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和企业博士后人员的有关出国(出境)手续由其在职单位和所在企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进行出国(出境)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八条 

对于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以上的博士后人员,所在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并扣回出国期间学校已支付的工资、津贴等费用。

第十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与流动站建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逐步建立由政府、学校、企业和合作导师共同资助的多元化博士后培养经费体系,同时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用于日常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包括学校博士后联谊会的工作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协议支付的管理费,按5:

4:

1的比例以经费划拨的方式转成合作导师指导费、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和所在学院博士后工作经费。

第五十一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相应学科均可申请设立流动站,申请时间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一)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三)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十二条流动站评估一般三年一次,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进行表彰;

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被撤销的流动站三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设立。

第五十三条 

流动站应结合本站实际,建立博士后人员的招收选拔、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学术交流、激励约束、后勤保障等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完善与加强流动站自身建设,保障博士后人员的培养质量。

第十一章 

附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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