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解析民诉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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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考点】公开审判制度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申请不公开审理并非需要双方当事人都提出申请,所以A项错误。
题中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案件而非绝对不公开案件,因此B、D项错误。
C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正确。
【点评】公开审判制度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考点,对案件公开审判是原则,例外情况下不公开审判。
要特别记住例外情况中绝对不公开与申请不公开的情形,记住这些情形,题目也就迎刃而解了。
37.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
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考点】举证责任的分配
【详解】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由谁来负责提供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也是学界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一般情况下,侵权案件原告的证明责任有:
1.被告有侵权行为2.自己受到的损害结果3.被告的侵权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4.被告有过错。
《侵权法责任法》第88条规定: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此种侵权行为当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故过错由原告举证。
题目中原告甲应承担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甲自己受损害的事实以及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而被告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应由乙来承担,因此ABC错,D对。
【点评】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因此要熟练掌握举证责任的分配,特别是举证责任的特殊分配。
38.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
※【考点】期间及期间的延展
【详解】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
狭义的期间指的是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这里的期间是指期限,不包括期日。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
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行为主体则丧失了进行某种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即使进行了该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
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等。
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涉外案件中境外当事人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等。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诉状的期间、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等。
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因此B项正确。
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但是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旅行的在途期间。
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期间的延展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主动决定,因此D项错误。
【点评】期间和送达在司法考试中通常择一考察,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期间和送达中的一些注意规定,如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期间和期日的差别,以及期间的耽搁与延展等。
39.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
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考点】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详解】《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因此C项正确。
该规定第18条规定: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D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A项错误。
当事人达成合解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也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因此B项错误。
【点评】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与和解在司法考试中考查得比较频繁,此题考察的就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方式,要特别注意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不能直接终结诉讼程序,一般也不能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40.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
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
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
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考点】民事案件的开庭、质证、评议、宣判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因此,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由审判长进行,A项错误。
法院收集的质证的范围是包括两种:
一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而不包括法院依职权收取的证据。
法院收集的证据包括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的证据,需要质证;
二是依职权收集的证据,不需要质证。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结果及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字合议庭评议应当保密。
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因此D项正确。
【点评】此题考查了民事案件的开庭、质证、评议、宣判多个考点,但是不难,只要考生记住相关的知识点即可作对题,因此考生要注意把握基本的考点。
41.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考点】时效抗辩的适用与法院启动再审
【详解】《诉讼时效解释》第3条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因此B区法院判决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此,B区法院发现自己的判决错误,应当在判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后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
【点评】此题结合诉讼时效经过、裁定的适用、和判决的生效等多个知识点考查了法院对于自己的作出的生效判决存在错误的处理方式,虽然涉及的知识点较多,但都是比较基础和常规的考点,因此本题难度不大。
42.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
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
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
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
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
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考点】判决的生效、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题中“约定的期限届满(3个月)”意味着上诉期限届满,因此一审判决生效。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合同的相对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只能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能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因此,B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点评】此题巧妙地将判决的生效及和解协议的效力结合起来考查,体现了司法考试对对关联考点的集中考查,即在一道题目中考查多个考点,这要求考生必须形成知识群的概念。
43.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考点】二审审理的相关规定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因此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由此可见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因此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因此调解书中并不写明“撤销原判”,故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因此D项正确
【点评】此题集中考查了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原则、审判组织、调解书的效力,这体现了司法考试对一个知识点全面考察的特点,因此考生在学习一个制度或知识点时必须全面而深入地掌握。
44.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考点】特别程序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
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
另一类是非诉案件。
非诉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据此,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人与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因此C项正确,D错误,因为特别程序只能由审判员审理。
【点评】特别程序是司法考试常考的考点,一般有两种出题方式:
一是概况考察特别程序的特点;
二是具体考察某个特别程序。
因此考生要特别注意既要从宏观上把握特别程序,也要从微观上掌握具体的特别程序。
45.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
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
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考点】诉讼承担
【详解】诉讼过程中,如果参加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或分立,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因此丁公司当然取代当事人资格。
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点评】此题考查了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其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考查得较多也较简单。
考生应当将诉讼承担与执行承担进行对比记忆,尤其需要掌握自然人主体在身份之诉中不能发生诉讼承担,诉讼只能终结。
46.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
A.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
B.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
C.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
D.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权利的申报
【详解】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
权利申报的公告发布后,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因除权判决而失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一般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进行,在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的,法院也应当准许。
乙是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向法院申报权利,此时因尚未作出除权判决,法院应当准许,故A、D两项错误。
公示催告程序作为非讼程序的一种,其本身不解决争议,因此不适用辩论原则,故B项错误。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申报仅作形式审査,并邀请申请人到场查验利害关系人申报的票据。
【点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高频考点,每年都会考到一至两个,可能会考察一个程序的具体知识点,也可能会考查两个程序的异同,所以考生要注意归纳总结。
47.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可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
B.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
C.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D.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裁定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过实体上的审理做出的裁判,应用判决。
与此不同的是驳回起诉,它是在程序上做出处理,当用裁定。
延期审理的文书是决定,因此B项错误。
民事裁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应按裁定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由于裁定是法院用于指挥诉讼的手段,解决程序性问题,作用于诉讼过程,因此不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与裁定无关,换句话说,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这三种裁定提起上诉,并非所有的裁定都可以通过上诉得以救济,因此D项错误。
【点评】此题考查了裁定的适用范围、效力、可上诉的裁定。
判决、裁定、决定是每年必考的内容,考生要特别把握他们的适用范围、效力及其异同。
48.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考点】仲裁委员会的选定
【详解】《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据此,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在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时,仲裁协议才无效,因此A项错误。
《仲裁法》第19条规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即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因此B项错误。
C、D两项考察法院主管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关系。
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即我们常说的“或裁或审”。
但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本题当中,洪湖公司向法院起诉意味着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点评】选定仲裁委员会是常考常新的点,此题考查了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考生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时的推定、以及只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时仲裁委员会的推定。
49.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
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考点】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
【详解】仲裁法第57条规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因此我们说仲裁当中回避后先前的行为效力待定,但决定权在仲裁庭的手里,故D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点评】此题考查了仲裁员回避后的法律后果,这个考点重复率较高,在07年第50题就曾考察过,因此考生要特别把握真题,以充分感受“真题再现”的惊喜。
与此同时,考生应对比诉讼当中审判人员回避后的法律效果与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回避后法律效果的不同之处。
50.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