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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可是由于审计师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他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相关者的利益,为了确保审计师的行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一致,这就需要一个公认的审计准则来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同时,审计师从事的活动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为了保护自己以减少面临法律诉讼的概率以及符合成本效率原则,同时也为了弥补社会各界对审计师的期望差距,审计师同样需要一项公认的审计准则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以及保护其自身利益。

4.对企业而言:

一般来说,相对于以上三者,企业管理当局最不需要审计准则,这样企业就可以随意滥用会计准则,随意披露虚假信息而外部利益相关者却不知道。

可是,在现今这个各个利益方相互交织的社会里,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自己来获得不断发展,企业需要外部资金,需要赢得外部利益者的青睐,这就注定了企业不可能经常性的滥用会计准则以及随意披露虚假信息,而为了让外部利益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相关与可靠的,企业就需要审计师对这些信息进行审计,而这些都是由审计准则来规范的。

同时,企业也需要获得其他企业的信息,因此企业也希望其他企业披露的信息同样符合“公认会计审计准则”。

二、审计准则经济后果的具体行为表现

1.审计准则经济后果的博弈原因分析:

潜在利润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于制度的需求是因为在当前状态下,行为主体无法获得潜在利益。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审计准则能够有效地降低审计业务中的交易费用,从而使利益相关者获得由交易带来的潜在收益。

“从制度需求理论上说,通过适用的审计准则,使显露在现存制度安排结构之外的利润内在化,即潜在利润内在化是审计准则需求产生的基本原因”。

审计准则的潜在利润是指实行这项审计准则所获得的潜在收入减去遵循这项审计准则所增加的成本,即审计准则给社会带来的预期正值收益。

由于审计准则经济后果所带来的潜在利润,相关利益各方才更有动力去参与博弈过程。

潜在利润影响审计准则的博弈过程是这样的:

首先经过会计职业界、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辩论和研究,一项公认审计准则得以形成,达到暂时的均衡状态。

随着外部经济、法律及技术环境的变化,现存准则安排之外的潜在利润会逐渐显露出来,于是又会引起新一轮的博弈,以达到新的均衡状态。

正是相关利益者对审计准则潜在利润的不断追求,才使得审计准则由低层次向高层次不断逼近,同时审计准则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审计准则经济后果的博弈过程分析:

相关利益集团之间的互相博弈RoA.Chandler曾经指出,将审计准则仅作为技术性标准的观点如今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国外已有不少审计学者指出,审计准则的制定实际上是一种政治过程。

如,RoA.Chandler研究了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审计指南:

审计报告样本》的过程中就有着各方所发生的利益冲突和妥协。

MEnroeandMartens则研究了美国AICPA出台SASNo.69的过程中,反映了利益各方是如何表达并维护自己利益的。

以上研究都表明,审计准则的制定过程是相关利益者的博弈过程,审计准则是博弈过程的均衡解,其实质是利益各方所达成的契约,这一点是我们理解审计准则制定的经济后果观的关键。

由于审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不同利益集团往往都会想方设法利用自己的优势来对审计准则的制定施加影响,因为准则一旦制定,将造成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实际的财富分配。

由上述潜在利润对审计准则博弈的影响过程可以看出,审计准则的均衡解只是一个静态的纳什均衡,一旦审计准则的潜在利润显露出来,相关利益各方就会力争获得潜在利润的最大一部分,无论对政府还是普通投资者与债权人、企业、审计师来讲都是一样的,他们会更有动力去追逐潜在利润,并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去对审计准则的制定施加影响,以使审计准则能最终体现出自己的利益。

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中国等政府利益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审计准则更多的倾向于维护国家利益,以满足国有投资者、政府征税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

以及在美国等私人利益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审计准则更多的从维护投资者权益角度出发,强调为他们评价企业经营业绩以及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提供鉴证服务,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公允。

当然,审计准则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利益的影响是最直接的,不仅影响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还影响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必须实施的审计程序,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和收益。

正因如此,一些大型事务所,如国际知名的“四大”国际会计公司,力求使自己所开发或者采用的审计程序能够成为通行的标准,从而减少培训员工的成本以及相关的法律成本。

因此为了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在审计准则中得到反映并最大可能的追逐潜在利润,利益各方会不遗余力的参与审计准则制定的博弈。

三、从经济后果观来看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不足

1.中美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利益代表比较

我国审计准则制定机构代表性不足的思考首先,我国现代审计还时间不长,而真正意思上的审计业务从1996年“脱钩改制”以来才只有十年,因此目前审计职业界还没有能力来曾担审计准则的制定这项工作。

其次,在我国当前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政府倾向于维护国有资本的利益,就算职业界有制定准则的能力,政府也可能不会放权。

因此,由财政部下属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这样一个半官方性质的机构来制定审计准则就更可能符合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

当然,准则制定机构中政府利益代表占多数的情况下,其制定的准则可能在某些方面有失偏颇,如其制定的审计准则可能在最大程度维护国有资本利益的同时而忽视了其他利益者的利益。

四、结论及建议主要参考文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201

6.萧英达:

《比较审计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

张龙平:

《注册会计师审计控制系统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刘明辉:

《独立审计准则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MEnroe,J.andMartens,S.199

8.AnexaminationoftheauditingstandardspromulgationproessinvolvingSASNo.69,JouralofAountingandPubliPoli,17:

1~2

6.

编辑。

关键词:

大股东控制中小股东独立审计委托模式摘要:

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

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信

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信息的知情者——经营者进行审计。

当前,大股东控制在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

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经营权,是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了。

由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大股东掌握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是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独立审计委托模式,则显然是不合适了。

因此,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必须回归到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手中,才有可能保证独立审计的有效。

一、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

经营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知情者,而所有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者。

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

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审计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企业经营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是确定的基础上。

这种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清晰明确的前提条件是:

投资者的人数有限且相对固定,投资者之间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激励时容易达成一致。

作为委托方的投资人和作为受托方的经营者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条款,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受限制且容易做到。

建立在这些条件基础上才形成了传统的审计制度安排模式,即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投资者是委托人、外部审计师是审计人、经营者是被审计人,三者身份明确,并构建起环环相扣,严密闭合的审计三种人关系。

作为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于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为被审计人的经营者之外的,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客观公证的发表审计意见。

这种关系体现在公司法中,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法都将审计委托权作为股东大会的权限之一。

可见,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中,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问题。

二、大股东控制下的传统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通过对中国现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笔者发现,大股东控制在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内部人控制问题,是股东对内部人怎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问题,内部人控制的仅仅是经营管理权。

而大股东控制问题,是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怎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问题,大股东不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且还控制了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经营权、经理层管理权和监事会监督权等权利。

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按照现行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大股东往往亲自或通过其代理人掌握或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和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

大股东集信息的知情者和聘用注册会计师的权力于一体。

由此可见,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了。

从独立审计的产生我们知道,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问题,并不是为了解决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问题。

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则显然是不合适了。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仍然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掌握。

当前,在我国,由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地掌控了独立审计的委托权,对注册会计师的取舍有着决定作用。

当会计舞弊是出于大股东的某些意图时,大多数注册会计师无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笔者的调查分析,大部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舞弊都源自于大股东的授意。

因此,笔者认为,由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大股东掌握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是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既然大股东和会计舞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由大股东来控制独立审计的委托权显然不合适。

另外,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所有者是一批经常变动的股东,并且股东人数成千上万,虽然法律赋予股东大会选择、委托注册会计师的权力,但很难落到实处。

所以,在传统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中,由所有者行使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权力也变得不现实了。

因此,笔者认为,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必须回归到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手中,才有可能保证独立审计的有效。

三、中小股东掌握独立审计委托权的可行性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无法有效约束公司的幕后操控者———大股东,因此有必要设计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法律制约机制来约束大股东。

如何对大股东权力滥用进行有效制约呢?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公司治理中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权力制衡结构。

基本思路如下:

经营管理决策权与监督权分开,这是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

由大股东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中小股东掌握公司的监督权,这种思路源于独立审计的起源。

16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合伙制企业,尽管当时的合伙人都是出资者,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那些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怎样监督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就成了一个问题。

当时解决问题的办法是:

由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参与经营管理的人进行审计,这就是独立审计的起源。

沿着这个思路,笔者认为:

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的产生仍然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经理层也仍然由董事会聘任,这就自然使得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

但监督权必须要由中小股东掌握,那么它应当怎样产生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对大股东掌握的权力进行分析。

虽然大股东掌握着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但股东大会的每一次表决,都是在公开、中小股东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时大股东的实际利益还没有得到,或者说中小股东的实际损失还没有发生,中小股东完全可以用脚投票来规避这个风险。

由于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在董事会、经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因此,制度安排中主要是要解决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经理层的问题。

笔者设想,监督权仍然由监事会掌握,但监事会的成员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会不对股东大会负责,而对中小股东负责。

监事会除了具有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具有以下职权:

1、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

现行制度安排中,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聘任,同时董事会又是被审计人员,这种审计委托人与被审人员合一的状态,破坏了审计关系中三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有序的平衡关系,使独立审计的作用大打折扣。

因此,必须剥夺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

由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同时又控制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为了避免大股东既是审计委托人,又是被审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或解聘的权利必须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掌握。

2、独立董事任免权。

由于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对决策并无表决权,因此中小股东的监督权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具有较为显著的被动性特点。

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这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监督。

由于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享有普通董事的所有权力,对董事会的决策享有表决权,并享有一些法定的特别职权。

如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

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力等等。

这些职权确立了独立董事在监控大股东、监控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是否串通损害股东利益,监控控股股东是否损害公司的利益。

但是,独立董事实现这些权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自身必须具有“独立性”。

由于独立董事所监督的是大股东及其所控制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因此这里的“独立性”主要是指与大股东的独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但在大股东控制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实质上是由大股东决定的。

而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我国大股东控制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下,独立董事薪酬的多少实质上也是由大股东决定的。

这一独立董事产生程序及其薪酬决定模式都严重动摇了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使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能的时候,很可能只会迎合董事会中的大股东的口味从而丧失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不能保证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的独立,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避免大股东既是独立董事委托人,又是被监督人员,独立董事聘请或解聘的权利必须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掌握。

中小股东掌握监事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首先,它确保了大股东对经营管理决策权的控制。

这符合股权资本多数决原则,能够调动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

其次,它能确保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

中小股东通过其控制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管理层的财务进行监督;

最后,由于大股东的牵制,可以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

从上面的论述可知,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掌握监事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使中小股东从制度上对大股东进行监督。

但如何定义中小股东?

具体的监督权应如何组织实施呢?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笔者认为,可以将持有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不参加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股东界定为中小股东。

在监督权的具体组织实施上,笔者建议在中小股东控制的监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中小股东担任独立审计的委托人,而大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仍然由内部审计部门来完成。

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1、人员遴选。

在股东大会日,从到会的中、小股东中依据其所持股份比例的多少自动生成中小股东代表5~7人,另随机选定中小股东代表2~4人。

2、工作概要。

股东大会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举行审计大会,并邀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当天,审计委员会选定2~4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参加竞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

第二天,举行审计竞标会,最终选定审计人,并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

3、领导体制及权利保障。

审计委员会属于真正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机构,其审计监督权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上述模式操作方便,执行成本低廉,确保了中小股东的审计委托人地位——注册会计师可以毫无顾忌、名正言顺地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努力。

同时,由于大股东要依赖内部审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控,内部审计必定会在大股东的推动下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

谢世飞.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制衡机制的思考.经济师.201X

(8)

会计电算化创新了传统的会计理论和实务,改变了会计组织结构和业务程序,传统的审计手段滞后于电算化的会计要求,手工审计已不能适应现代电算化会计,因此,开展电算化审计势在必行。

一、实施电算化审计的必要性电

一、实施电算化审计的必要性电算化会计是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电算化会计与手工会计无论在会计基础,还是在会计工作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因此,传统的财务审计在新的条件下就显得很不适应,必须进行改变、补充和完善。

会计电算化对审计的影响,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人员变化的需要。

实现会计电算化后,由于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环境比手工会计系统更为复杂,审计对象也更多元,审计人员只依靠原有的知识和技能,无法胜任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审计。

2、审计内容变化的需要。

在会计电算化的条件下,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并没有改变,但由于电算化的特点,审计的内容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在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中,由于会计事项由电算化按程序自动进行处理,诸如手工会计系统中因疏忽大意而引起的计算或过账错误的机会大大减少。

但如果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程序出错或被人为非法篡改,则电算化只会按给定的程序以同样错误的方式处理有关的会计事项,错误的结果将不堪设想。

会计电算化系统也可能被神不知鬼不觉地嵌入非法的舞弊程序,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这些舞弊程序大量吞没企业的财物。

3、审计技术变化的需要。

实现会计电算化以后,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与传统手工会计系统相比,在许多方面发生变化,必须采用新的审计技术方法才能适应这种变化。

例如,传统的记账方法是每登记一笔账,便可以从账上看到相应一笔记录,而电子电算化却不能每登记一笔记录就打印一笔记录,供工作人员阅读,一般是经过一个阶段,于一个月或一日打印一次。

平时,记录输入到电算化以后,在尚未打印以前,若想看这些记录,只能凭借机器阅读,倘若想同时在几笔记录中对照查看,则很难做到。

又如,传统的手工记账一般可以从字迹上辨认出登记人,从而明确责任,但是电算化只能提供统一模式的输出资料,没有记录人的笔迹,无法从记录上辨认登记人,这可以使在电算化的记录中建立、更新、消除一切资料而不留半点痕迹。

4、审计标准和准则变化的影响。

审计界已建立了一系列的审计标准和准则,如审计人员标准、现场作业标准、审计报告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等。

实现会计电算化以后,由于审计对象和审计线索发生了重大变化,审计的技术和手段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审计标准和准则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对电算化会计的审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5、审计线索变化的需要。

实施了会计电算化,审计线索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审计线索在电算化系统中中断甚至消失。

在手工会计系统中,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由过账到财务报表的编制,每一步都有文字记录,都有经手人签字,审计线索十分清楚。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顺查、逆查或抽查。

但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传统的账簿没有了,绝大部分的文字记录消失了,由存储会计信息的磁盘和磁带取而代之,因此,肉眼所见的线索减少。

此外,从原始数据进入电算化,到财务报表的输出,这中间的全部会计处理集中由电算化按程序指令自动完成,传统的审计线索在这里中断甚至消失。

传统的查账方法,对电算化的会计主体已不完全适用。

6、审计作业手段变化的需要。

在手工会计系统的情况下,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一般都是手工操作。

但是,在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如果仍用手工操作的方式来进行审计,是很难达到其审计目标的。

二、如何加强会计电算化的审计由于我国大部分审计人员对电算化会计系统并不太熟悉,也没有一套完整的电算化审计准则,大部分地区的审计工作仍停留在手工审计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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