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027电子支付合作协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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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027电子支付合作协议文档格式.docx

支付账户是企业账户的,为企业电子支付业务。

  

(二)客户:

指作为甲方个人客户或企业客户已在甲方开通电子支付功能,同时通过乙方支付平台、网上商城或移动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企业。

(三)电子支付系统:

指甲方以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为媒介,依托甲乙双方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进行支付系统对接,以客户发送的电子付款指令为依据,为客户办理其个人或企业结算账户交易资金划转的甲方电子支付系统。

(四)支付平台:

指作为已经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乙方交易支持平台。

(五)网上商城:

指乙方为客户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可采用甲方的电子支付系统作为资金支付、结算手段的乙方电子商务应用系统。

(六)移动商城:

指乙方为客户在移动互联网上建立的,基于手机或移动设备访问终端,融合互联网、二维条码和语音等无线技术,可采用甲方的电子支付系统作为资金支付、结算手段的乙方移动电子商务平台。

(七)卖方:

指通过乙方支付平台、网上商城或移动商城卖出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家。

(八)异常:

指客户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向卖方支付款项的过程中因非甲方原因出现的金额、协议号(或订单号)、收款人等与乙方记录不符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的情况。

(九)T日:

发生交易的当日,且当日点整作为日切时间,即点前发生交易视作为T日交易。

  第二条合作内容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以下业务种类开展合作(说明:

本协议中的表示可选择性内容,选中者为√,不选者为×

):

√个人电子支付业务

√企业电子支付业务

√其他:

(二)甲乙双方合作开展的电子支付应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业务、虚拟账户充值业务(仅限借记卡向虚拟账户充值)、信用卡还款业务(仅限借记卡向信用卡还款)等,禁止应用于转账汇款业务。

(三)双方共同合作实现双方网络之间的链接,为客户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所需的电子支付服务。

双方共同合作保证双方之间的链接可靠。

乙方在其支付平台、网上商城或移动商城中加入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链接。

(四)双方共同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以及电子商务应用的宣传工作,任何一方在宣传过程中不得损害对方的商誉、名称等权利。

(五)因客户在支付交易过程中异常情况或交易完成后产生的争议处理需要双方共同合作完成。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但应提前三日告知乙方和客户,并预告恢复日期;

甲方可以对服务进行改进,但应将改进服务事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和客户。

(二)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电子支付业务的相关费用。

(三)甲方有权追索或拒绝支付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四)甲方应将客户在T日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在乙方支付平台、网上商城或移动商城上支付的合法交易款项,于T+1日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指定用于客户电子支付业务交易资金清算的账户。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电子支付业务交易资金清算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偿因这些情形所导致的损失:

1、与客户串通诈骗银行资金的;

2、挪用客户资金的;

3、不具备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商城或移动商城服务资格的;

4、利用电子支付从事洗钱活动的;

  5、无理拒绝受理客户使用甲方电子支付系统而发生的交易的;

  6、故意诋毁或损害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声誉的;

7、连续90日没有交易发生的;

8、利用支付平台、网上商城或移动商城从事淫秽色情或其他非法活动的;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对双方本协议项下电子支付业务造成不利影响或使双方合作前提不复存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出现上述终止协议情形时甲方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和客户。

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七)乙方与客户、乙方与卖方、客户与卖方之间因电子商务应用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由乙方处理,概与甲方无关,甲方对上述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甲方负责其电子支付系统的日常运作、维护及其客户管理工作。

  (九)甲方保证在受理客户电子付款指令的当日向乙方及时提供付款交易的信息反馈,反馈信息包括交易处理状态、支付金额、协议号(或订单号)等。

  (十)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软件以及认证资料,并向乙方提供有关软件使用的培训及相关资料。

(十一)甲方以95594客户服务热线受理业务咨询,负责解答乙方在受理甲方支付业务中的疑问,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承诺的服务进行监督。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受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但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三)乙方对最近个月内的交易款项有权要求查询,并可要求对差错款项进行改正,对差错款项调整以甲方数据为准。

(四)乙方应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上开展经营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有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支付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五)乙方应在甲方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专用于客户电子支付交易资金的清算。

(六)乙方应在甲方营业网点开立保证金账户,首年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并逐年根据交易量调整保证金额度。

1、当违约事件发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其他应支付费用时,乙方授权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扣划;

2、在本协议期内保证金必须存放于甲方,不得提前支取。

(七)乙方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混同,不得挪用客户资金。

(八)乙方须完整展示甲方支付界面与接口,不得屏蔽。

(九)乙方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职责。

(十)乙方应对线上交易的真实贸易背景予以审核。

(十一)乙方应为客户电子支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乙方如更改网址,须提前十五日通知甲方;

甲方对于收到通知前因乙方网址变更所导致的支付不成功或差错不承担责任,因乙方更改网址造成客户损失或投诉由乙方负责解决。

  (十三)乙方应接受客户使用甲方的电子支付系统购买商品或服务,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不得因客户使用甲方的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支付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十四)乙方负责其支付平台、网上商城或移动商城的日常运作和维护工作,保证按照甲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建立与甲方的链接,并保证将客户的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发送至甲方。

  (十五)乙方在向卖方提供客户交易数据时,应以甲方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的客户交易数据为准。

  (十六)乙方应及时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督促卖方及时发送货物、提供服务,避免客户对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功能产生误解。

  (十七)乙方应利用其宣传渠道对甲方的电子支付系统作必要宣传,在其在线付款说明以及电子支付业务宣传中应正确说明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名称、标识、支付限额、使用方法等。

  (十八)乙方应负责处理客户使用甲方电子支付系统时提出的退货请求,或负责协调卖方处理退货请求;

卖方同意退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退款指令,退款指令须在T日后的日内提出。

  (十九)乙方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软件及认证资料,因保管不当造成纠纷或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十)乙方应保证其支付平台、网上商城或移动商城的功能宣传、经营等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包含淫秽色情、赌博或者其他非法活动的内容。

  (二十一)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冒用甲方名义向社会公众做出任何承诺及暗示,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由乙方赔偿。

(二十二)乙方作为卖方通过网上商城或移动商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乙方也应承担卖方的相应责任。

(二十三)乙方是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上送二级商户信息和交易明细信息,同时乙方需承担二级商户发展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五条费用

  

(一)双方各自承担本方系统运行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业务开通服务费,按人民币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结算周期为日,即甲方将客户在T日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在乙方支付平台、网上商城或移动商城上支付的合法交易款项,扣除乙方应支付甲方的交易手续费后,于T+1日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指定用于客户电子支付交易资金清算的账户。

具体交易手续费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1、个人电子支付业务(选中者为√,不选者为×

):

√乙方按客户每笔电子支付交易金额的%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

乙方按客户每笔电子支付交易的固定人民币元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其他方式

2、企业电子支付业务(选中者为√,不选者为×

□乙方按客户每笔电子支付交易金额的%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乙方按客户每笔电子支付交易的固定人民币元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其他方式

3、其他:

手机支付(选中者为√,不选者为×

乙方按客户每笔电子支付交易金额的%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四)发生退款时(此处所称的退款仅指在甲方开放给乙方的退款提出时限内,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线上退款通路完成的退款交易),甲方应将经乙方确认后的退货款项从乙方指定用于电子支付交易资金清算账户中划转给客户指定账户,退货交易手续费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1.每笔电子支付按交易金额的百分比收取交易手续费的,将退货款项的相应手续费划转至乙方指定的电子支付业务交易资金清算账户。

甲方对退货交易不收取乙方交易手续费。

2.每笔电子支付交易按固定人民币金额收取手续费的,对全额退货的,甲方将相应手续费全额划转至乙方指定的电子支付业务交易资金清算账户。

对部分退货的,甲方则不退还相应的手续费。

3.其他

第六条异常的处理

(一)卖方因异常而拒绝发货的,乙方应督促卖方在货款到账后2日内主动、及时、准确地将该笔款项全额划回客户的账户,并告知客户拒绝发货的原因,甲方不负责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

(二)在业务开办过程中,如果出现账务处理差错,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发送差错调整通知,调整通知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整金额、账号等要素,由甲方进行账务调整,对差错款项调整以甲方数据为准。

(三)如因系统或网络的问题,甲方根据出现差错的交易流水对乙方的电子支付业务清算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保密安全

任何一方应对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信息保密,并确保其各自接触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对该类信息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依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双方应各自履行对客户信息的安全保密义务,对于因客户自身原因对自己私人信息的安全防护不当导致账号或密码等泄密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对于因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原因给乙方或客户信息安全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乙方应对甲方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予以积极协助;

对于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客户信息安全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甲方应对乙方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予以积极协助。

(二)如因甲方的过错,使其电子支付系统不能正常提供支付服务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与甲方联系,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尽量满足客户的购货需要;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乙方及卖方的间接损失及预期可获得的利润)。

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甲方之日终止。

(三)如因乙方的过错,使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声誉或实际功能等受到损害时,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联系,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乙方应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排除妨碍因素;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终止。

(四)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电子支付业务的相关费用。

乙方逾期未支付费用,经甲方催缴后一个月内乙方仍未支付的,甲方应按乙方未支付费用总金额的万分之每日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和应支付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五)对非双方过错所产生的损失,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确定损失承担金额,并相互协助向第三方追偿。

  第九条不可抗力条款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该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证明材料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材料,经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同时各自及时地将处理方案告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及政策变化等。

  

  第十条争议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协议的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时,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应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履行。

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由任何一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

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甲方或乙方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或履行未尽的义务。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的45日为缓冲期,在此期间双方应共同协作结清所有款项,且撤销各自在对方网站上的名称、标识、电子支付链接等内容。

第十二条补充约定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四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有效期满前三十日任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继续履行协议的书面异议,本协议期限自动延长壹年,顺延次数不限。

  第十五条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的条款及内容有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要提示:

甲方就本协议的条款已向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已特别提示乙方注意本协议中有关黑体字或加粗字体条款,乙方对本协议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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