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店收货标准标签标识部分V190506讲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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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肥料
2013.5.2增加
国产文具类
进口预包装食品
进口保健食品
进口酒类
进口电器
进口燃气具
进口电话机、传真机和对讲机
进口涉水产品
进口化妆品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
进口鞋类
进口照相机/摄像机
进口日用百货
进口玩具
进口音像制品
进口医疗器械
进口消毒用品
进口眼镜
进口贵金属饰品和珠宝玉石
进口农药
进口肥料
进口文具类
汽车零配件
票券类
赠品类
标示内容的豁免
2013.5.2增加:
邮政明信片、信封
附件一Attachment1
QS标志简介
附件二Attachment2
CCC标志简介
需实施CCC认证的产品目录
附件三Attachment3
能源效率标识简介
附件四Attachment4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简介
附件五Attachment5
CIQ标志简介
需加施CIQ标志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附件六Attachment6
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附件七Attachment7
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日期标示的介绍
附件八Attachment8
化妆品日期标示的介绍
附件九Attachment9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规格标示的介绍
附件十Attachment10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解释
[BacktoTop]国产预包装食品
标签/标识: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如含有固、液两项物质的,还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标称单位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g、千克kg、毫升ml、升l等)(标示方式见附件九)
4.规格(适用于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多出现于组合包装状态时;
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标示方式见附件九)
5.生产日期(标示方式见附件七)
6.保质期(标示方式见附件七)
7.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8.产地:
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如“安徽合肥”、“上海市”(适用于2008年12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
9.产品执行标准号如:
GB10343,QB1554-1992,QB/T1433.3orQ/...
10.贮存条件(适用于2010年6月1日之后生产的食品,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号文。
2010年6月1日之前生产的食品,若食品保质期或保存期与储藏条件有关时,标注储藏方法)
1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适用于28类食品,清单见附件一),如:
QSXXXXXXXXXXXX
12.QS标志(适用于28类食品)
1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可以标识在销售包装或配送包装的外箱上,也可以采用产品合格证等形式放置、标识在包装内。
若散装拆包销售的商品上没有,但是在整箱上有合格标识也属于允收范围)
14.食品营养标签(标示方式见附件十)
随附相关证照:
国产乳品(指生鲜乳和乳制品),随附对应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
乳制品包括:
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
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
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
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
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
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等。
注:
Remark:
1.酱油标签:
必须注明是酿造还是配制,配制酱油应标明氨基酸态氮的含量。
酿造酱油应标明氨基酸态氮的含量、等级,用于佐餐还是烹饪,其执行标准号的标注方法:
高盐稀态发酵的酱油标为“GB181862000高盐稀态”;
低盐固态发酵酱标为“GB18186-2000低盐固态”。
2.食醋标签:
必须注明是酿造还是配制,应标明总酸含量,同时酿造食醋执行标准号的标注方法:
固态发酵食醋标为“GB18187-2000固态发酵”;
液态发酵食醋标为“GB18187-2000液态发酵”。
3.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葵花籽油、玉米油、米糠油、油茶籽油和菜籽油这8种食用植物油的食品标签上,还需要标明原料原产国、压榨或浸出成品油信息。
如果标注等级,使用“一、二、三、四等”,不能使用“色拉油”、“高级烹调油”来表示等级。
4.凝胶果冻的食品标签上,需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例如:
“勿一口吞食;
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
同时凝胶果冻的规格须符合以下要求:
a.杯形凝胶果冻杯口内径或杯口内侧最大长度应大于等于3.5cm;
b.长杯形凝胶果冻和条形凝胶果冻内容物的长度应大于等于6.0cm;
c.异形凝胶果冻的净含量应大于等于30g
5.食醋、食盐、固态食糖类和味精可以不标示保质期;
6.蜂蜜(不含巢蜜)的食品标签上,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a.配料表中不应有蜂蜜之外的原料;
d.产品执行标准号需标注有“符合GB18796要求”或“符合GB18796的强制性要求”或“GB14963-2011”。
e.若产品执行标准号含GB18796,则需要标示“等级:
一级品”或“等级:
二级品”。
7.食品标识不得标示下列宣传用语:
如
a.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如“治疗XX病”、“防治癌症”、“治愈”等字样;
b.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c.“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防老抗癌”、“祖传秘方”、“宫廷秘方”词语;
d.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8.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示例如下:
9.产品名称及信息如涉及信息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的,应确认产品包装是否有相应认证标志。
标志示例如下:
10.暂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无需QS)的产品包括
1)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产品(沪质技监食函[2007]30号)
2)速冻鱼、虾、蔬菜等初级农产品(质检食监函[2011]240号)
3)所有已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食品
4)未经加工的绿豆、红豆、云豆、黄豆等原粮豆类无需QS
5)坚果制品如:
核桃仁、杏仁、南瓜子仁、腰果仁、葵瓜子仁、松子仁等产品未经过炒制、烘烤、油炸、水煮、蒸煮、高温杀菌等工艺的加工,仅进行简单筛选、去壳、色选、挑选和包装的无需QS
6)康比特肌酸粉产品
11.有关组合包装的情况:
1)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a.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GB7718)要求标示。
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b.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2)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a.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b.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c.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2.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13.有关食品营养标签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BacktoTop]国产保健食品
标签/标识:
2.配料表
3.净含量(如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还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标称单位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g、千克kg、毫升ml、升l等)
4.生产日期(标示方式见附件七)
5.保质期(标示方式见附件七)
6.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7.生产商的卫生许可证文号
9.产品执行标准号
10.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11.食用方法和适宜食用量
12.贮存条件(适用于2010年6月1日之后生产的食品,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号文。
13.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例e.g.卫食健字1997第083号或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14.保健食品标志
15.功效成份的名称及含量(现在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份,则需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16.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可以标识在销售包装或配送包装的外箱上,也可以采用产品合格证等形式放置、标识在包装内。
注:
1.保健食品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成份的名称。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有科学性依据,符合质量要求,不得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2.国家卫生部目前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有27个,清单如下:
1)增强免疫力;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
9)辅助降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
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
22)改善皮肤水份;
23)改善皮肤油份;
24)调节肠道菌群;
25)促进消化;
26)通便;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BacktoTop]国产酒类
标签/标识
蒸馏酒(如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罗姆酒、谷物酒等)
1.产品名称
2.原料/原料与辅料
如为单一原料制备的酒可以免除标注。
3.净含量:
毫升ml/升L
4.酒精度:
标注方式为%vol或%mass
5.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6.产地:
7.贮存条件(适用于2010年6月1日之后生产的酒类,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号文。
2010年6月1日之前生产的酒类,若保质期或保存期与储藏条件有关时,可以标注储藏方法)
8.生产(灌装)日期:
年/月/日,YYYY/MM/DD
9.保质期
10.产品执行标准号:
如GB/T10781.1(一级)
1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适用于食品市场准入产品附件一第15类酒类清单中产品),如:
QSXXXXXXXXXXXX。
12.QS标志(适用于食品市场准入产品清单附件一第15类酒类清单中的产品)
1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可以标识在销售包装或配送包装的外箱上,也可以采用产品合格证等形式放置、标识在包装内。
发酵酒(如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日本清酒、香槟等)
1.产品名称
全汁葡萄酒可以免除标注原料/原料与辅料
果酒(葡萄酒除外)须在“原料与辅料”中标注原果汁含量:
标注方式如50%苹果汁
3.原果汁含量不是100%的葡萄酒禁止销售
4.净含量:
毫升ml/升L,大坛黄酒可以使用质量单位kg/千克
5.酒精度:
6.原麦汁浓度(适用于啤酒):
标注方式如原麦汁浓度:
12P或12
8.产地:
9.贮存条件(适用于2010年6月1日之后生产的酒类,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号文。
10.生产(灌装)日期:
11.保质期
12.产品执行标准号.:
如GB/T15037
13.警示语(必要时):
适用于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1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适用于食品市场准入产品附件一第15类酒类清单中产品),如:
QSXXXXXXXXXXXX;
15.QS标志(适用于食品市场准入产品清单附件一第15类酒类清单中的产品。
)
17.食品营养标签(标示方式见附件十)
配制酒(含露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1.产品名称:
5.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6.产地:
7.贮存条件(适用于2010年6月1日之后生产的酒类,,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号文。
如GB2757
1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适用于食品市场准入产品附件一第15类酒类清单中产品),如:
12.QS标志(适用于食品市场准入产品清单附件一第15类酒类清单中的产品。
相关证照:
除啤酒以外,其它酒类需随货附送所送批次的加盖供应商红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
1.葡萄酒和酒精度(乙醇含量)>
10%vol的其它饮料酒可不标示保质期;
2.日期标示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饮料酒的生产(灌装)日期和保质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的标示应按年、月、日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
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酒,可以标示后2位数字;
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
示例1:
包装(灌装)日期:
2004年1月15日灌装的酒,可以标示为
“20040115”(年月日用间隔字符分开);
或“20040115”(年月日不用分隔符);
或“2004-01-15”(年月日用连字符分隔);
或“2004年1月15日”。
示例2:
保质期:
可以标示为
“2004年7月15日之前饮用最佳”;
或“保质期至2004-07-15”;
或“保质期6个月(或180天)”。
3.酒类标签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纂改。
4.酒类豁免食品营养标签的情况如下:
[BacktoTop]国产电器
产品销售包装上须标注内容:
1.产品名称及型号
2.生产商名称及地址
3.产品执行标准号
4.包装外形尺寸、产品毛重(适用于大件商品,如洗衣机、空调器、电冰箱等)
5.储运标志(运输、贮存中有特殊要求的商品)
6.包装开启指示(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商品)
7.产品色别指示
8.能源效率标识(适用于冰箱、空调和洗衣机,可以标示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
参见附件三)
9.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产品上须标注内容:
1.产品名称及型号
2.产品安全指标
3.图形符号
4.安全警示(适用于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
5.生产者名称
6.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7.CCC强制认证标志(适用于附件二中的产品),无法加施在产品上的,须加施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9.噪声值/dB(A)(适用于2005年8月1日后生产的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微波炉、吸油烟机和电风扇,可以标示在产品或者说明书上)
10.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适用于2007年3月1日后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可标示在产品或说明书上,标志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mm×
5mm,参见附件四)
[BacktoTop]国产燃气具
标签/标识
产品销售包装上须标注内容:
1.适用燃气种类或适用地区
2.产品名称及型号
3.商标(适用于燃气热水器)
4.生产商名称、地址
5.外形尺寸、质量(毛质量、净质量)
6.生产日期或批号
7.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可以标示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参见附件一。
)
8.能源效率标识(可以标示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
2.适用燃气种类或代号
3.产品主要技术规格
4.生产商名称
5.安全注意事项(适用于燃气热水器,必须在产品适当地方标有安全注意事项)
(1)不得使用规定外其他燃气的警示
(2)通气换气的注意事项
(3)直接使用交流电源的热水器应有接地要求
6.能源效率标识(可以标示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
[BacktoTop]国产电话机、传真机和对讲机
标签/标识:
2.规格和型号
3.产品执行标准号
4.生产商名称及地址
5.CCC强制认证标志(不适用对讲机)
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适用于2007年3月1日后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可标示在产品或说明书上,标志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mm×
7.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标贴:
邮电部入网标贴(不适用对讲机)
[BacktoTop]国产涉水产品
2.生产商名称、地址
4.产品主要技术规格
5.CCC强制性认证标志(适用于冷热饮水机)
6.涉水产品批准文号
7.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目录(摘录)
1.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饮水机等);
2.防护材料(环氧树脂涂料等).;
3.水处理材料(活性炭等);
4.化学处理剂(絮凝剂、助凝剂等);
5.水质处理器(净水器、蒸馏水器)
6.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参见:
[BacktoTop]国产音像制品
1.出版单位名称
2.ISRC号(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识别)例:
3.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的文号(适用于引进出版音像制品),例:
文音进字(2001)120号;
文像进字(2001)230号;
新出像进字(2008)51号
4.国家版权局版权认证登记号(适用于引进出版音像制品),即:
国权音字342001386号;
国权像字12-2001-468号;
像**--****(年份)--***
[BacktoTop]国产化妆品
1.产品名称
2.净含量
3.成分表
4.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5.产地(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6.生产日期标注:
(必须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标示方式见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