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砖厂村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文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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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砖厂村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文件Word下载.docx

00—11:

00,下午2:

00—4:

00在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统一发售,投标截止日期前停售。

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次招标文件价格为每套人民币400元整。

四、本次招标的投标预登记时间为2009年8月13日14:

00—16:

00;

投标时间为2009年8月17日9:

00—10:

00,投标截止后当即开标。

投标人须在上述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202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五楼会议室。

本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为1000万元。

本次招标不接受电话、邮寄及口头方式的投标。

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202号

咨询电话:

69550931

2009年7月24日

招标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2008年第六期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京国土会[2008]32号)批准,按照《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决定对“通州区砖厂村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主体。

第二条该宗地招标人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以下简称“通州区分中心”)。

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及规划使用条件

第三条项目位置、范围

项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总用地面积约39.0906公顷(合586.359亩)。

四至范围:

第四条土地权属情况

经初步调查,项目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34.139公顷,国有土地4.9516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约34.0913公顷,即511.370亩),属集体所有土地;

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村(约0.0477公顷,即0.715亩),属集体所有土地;

金隅集团土桥工业基地(约4.7714公顷,即71.571亩),属划拨土地;

北京制线厂(约0.1802公顷,即2.703亩),属划拨土地。

第五条土地利用现状

项目现状总用地面积39.0906公顷,其中现状建设用地22.2445公顷,农用地16.8335公顷,未利用地0.0126公顷。

现状建设用地中,梨园镇砖厂村占地17.2929公顷,金隅集团土桥工业基地占地约4.7714公顷,北京制线厂占地约0.1802公顷。

根据初步摸底调查并结合项目地形图,本项目共涉及砖厂村全部约394户,约6.02万平米村民拆迁。

另根据金隅集团及北京制线厂一级开发申请,本项目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地上物拆迁约6000平米。

(相关数据仅供参考)。

用地范围内有若干座高压线塔须迁移(具体方案以电力部门批准方案为准)。

第六条规划情况

根据通州新城0802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约39.0906公顷,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商业服务及公共配套用地。

规划总建筑面积约530678平方米。

(最终数据以规划部门意见为准)。

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内容

第七条该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实施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办理规划、土地预审、项目核准等手续。

2、完成征地工作,办理土地征收(含回迁安置用房用地)和农转用等手续。

3、完成用地范围内原村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附属设施等拆迁拆除、落实村民安置、完成渣土清运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文物勘探及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4、使本项目场地具备施工车辆主要进出道路路由以及临时电、临时水接通条件,场地达到自然平整。

5、完成用地范围内高压线(塔、杆),相关电力设施、通信线杆迁改工作。

6、在项目一级开发工作过程中,要符合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求。

7、使项目达到上市交易条件的其它一级开发工作。

第八条中标人应积极配合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验收、入市交易工作。

第九条一级开发工作要求:

所有一级开发工作均按有关规定进行,应接受监督管理,征地补偿费、原村址拆迁补偿费标准体现区域平衡原则,征地、拆迁工作需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筹措:

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由中标人自行筹措。

第十一条土地一级开发周期:

自取得市国土局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之日起24个月。

在此开发周期内须完成本招标文件第七条约定的相关工作。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开发周期必须顺延的,要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并征得同意。

第四章招标形式及投标报价的构成

第十二条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实行有底价明标底招标,本项目标底为96480.78万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标底,也不得低于标底的90%,竞价阶梯为1%。

第十三条本项目招标底价和投标报价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组成。

投标人在报价中遗漏但属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和费用项目视为在本次总报价中已包含。

(1)直接成本包括前期费用、征地费用、拆迁费用、高压线迁移费、场地维护费、不可预见费、财务费用。

(2)间接成本包括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回报额和两税一费,两税一费为项目直接成本的5.5%,一级开发投资回报额为项目直接成本的8%。

第十四条投标人可根据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自主报价。

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结算调整说明

1、本项目涉及高压线(塔、杆)迁改工作,根据高压线迁改规划方案初步估算,需迁改工作的直接费用约1791万元,因该方案为初步方案,以实际发生并经审计确认的费用为结算依据,开发总成本做相应调整。

2、本项目范围内可能涉及古建筑遗址,文物勘探费已包含在标底中,但如果在文物勘探过程中发现有地下埋藏物,北京市文物研究所要求进行进一步考古发掘所需的相关费用未包含在本次招标底价中,考古发掘所需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并经审计确认的费用为结算依据,开发总成本做相应调整。

3、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或政府审批原因导致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内容或投资总额变动时,变动部分双方另行协商,经公示并无异议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4、除上述三条外,开发总成本不可调整。

第五章投标人资格

第十六条投标人必须为具备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

一、投标人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被责令停业、财产冻结、接管等情况;

2、投标时没有拖欠政府土地地价款;

3、投标时没有拖欠土地开发补偿款;

4、若目前已有作为主体的一级开发项目,项目进度没有延滞情况;

5、若近期已有作为主体的一级开发项目,项目没有开发甩项问题;

6、近两年开发或建设中,无重大上访、安全责任等事件发生;

7、有银行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8、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投标人由两个以上(含)企业组成联合体的为联合投标。

联合投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联合投标须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2、联合投标各方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联合投标各方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在投标过程中,联合投标各方应共同推举一联合投标代表人(法人),由联合投标各方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其代表资格及委托权限。

该授权委托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5、联合投标成功后,联合投标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监管委托协议》,并为履行合同共同承担责任。

6、联合投标代表人应被授予代表联合投标各方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的权利,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7、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以其中资质等级较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评标条件。

8、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投标各成员。

三、投标人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的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经验或履行本项目合同条件能力的资料。

第六章一级开发的监管及一级开发权终止

第十七条中标人应按投标承诺和《土地一级开发监管委托协议》的约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在实施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中标人应提前向招标人提供有关征地、地上物拆除、拆迁方案等重大事项具体实施方案、资金方案,接受招标人管理。

第十九条中标人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拆迁、拆除、评估等机构时,招标人有权参与评标过程或监督其招标过程。

第二十条中标人在与农村集体组织洽商征地事宜时,有关征地方案、征地补偿标准须招标人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定期汇报工作进度,提供相关资料,按要求提供各类报表。

第二十二条在实施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招标人按约定的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工作质量、投标承诺等进行监督,中标人须接受其意见。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在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向招标人提出验收申请,由招标人参照招标文件第七条约定的工作内容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如中标方未按本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监管委托协议》实施的,造成中标方违约,招标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中标方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中标方投入的一级开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足以影响一级开发进度;

2、未按进度安排实施一级开发的;

3、中标方在工作过程中不配合招标人工作的,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中标方其它履约中出现的足以导致一级开发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经招标人告知后30日仍不能改正并恢复履行的;

5、在本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等事故,造成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导致一级开发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6、中标方其它违约行为,招标人认为可以解除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解除协议后,招标人重新确定一级开发单位。

第七章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的澄清

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或传真)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将对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

如果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普遍性,招标人可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人,并不指出问题来源。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因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招标补充文件,均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加盖单位印章确认收到该补充文件。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招标补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原招标文件有矛盾,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第八章书写要求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招标有关的往来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

投标文件的解释以中文为准。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九章现场踏勘

第三十条现场踏勘

1、投标人可以踏勘为目的自行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2、现场踏勘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进行现场考察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失或损害,和任何其他损害、费用、损失或债务责任。

3、投标人应仔细踏勘现场,充分考虑到现场各种影响报价变化的因素,并在报价中得以充分体现。

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投标人以未详尽了解现场情况为由而对报价提出的调整。

第十章招标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次招标的程序如下:

1、发布招标公告;

2、发售招标文件;

3、交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预登记;

5、投标;

6、开标、唱标;

7、评标、决标;

8、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监管委托协议》。

第十一章投标保证金及监管资金

第三十二条投标保证金

1、本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投标保证金可采用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须在2009年8月13日15:

00时前到达以下指定银行账户,否则视为无效。

户名: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

开户行:

中国银行北京新华大街支行

帐号:

810521505908091001

2、招标人无义务承担投标人或第三方就提供投标保证金而发生的包括利息支付在内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进入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侯选人结果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入围中标候选人的非中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3、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项目的监管资金,在投标人承诺的监管资金(除投标保证金部分)全部到账后,投标保证金转入监管资金账户。

4、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活动,招标人将在宣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3、投标人违反投标规定,被招标人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且应没收投标保证金的;

4、被选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

(2)未根据本投标须知的要求与招标人签署《土地一级开发监管委托协议》;

(3)在任何重要方面未遵守其投标文件的条款;

5、按照已签署的有关合同、协议履行,但纯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监管资金

1、监管资金账户的设立:

招标人与中标人设立共管账户;

2、监管资金:

本项目监管资金不得低于10000万元,中标人在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监管委托协议》后三个月内打入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需达到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管资金数额的50%,在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监管委托协议》后六个月内将监管资金余额打入监管账户(投标保证金1000万元最后转入监管账户)。

3、监管资金的使用:

中标人在一级开发实施过程中需要从监管账户中支取资金需经过招标人同意后方可支取。

第十二章投标预登记

第三十六条投标预登记

1、投标预登记时间:

2009年8月13日14:

00

2、投标预登记地点: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202号)

3、投标预登记时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资质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交纳投标保证金证明的复印件;

(6)公司章程;

(7)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投标人需交纳两份且应加盖公章。

第十三章投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人基本信息表。

4、近三年业绩说明(含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关于投标的决议。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授权委托书。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材料。

10、交纳投标保证金证明的复印件。

11、法人签署没有不良经营行为的证明文件。

12、财务方案。

13、资金证明。

14、银行授信证明或银行贷款意向函。

15、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方案。

(1)总体方案:

包括土地征收方案、地上物拆除、人员安置、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平整场地、市政建设等工作实施方案;

(2)进度控制方案;

(3)成本及质量控制方案;

(4)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方案。

16、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注:

以上资料均不退还。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格式与份数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但不得更改)。

2、招标文件未提供的有关投标内容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写,但应简洁、明了,详略得当。

3、投标所附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应复印清晰。

4、投标文件除图纸须用A3纸装订外,其他内容必须用A4纸装订成册,并且应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

5、投标文件应印刷清晰整洁,不提倡豪华装帧。

6、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如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授权代表的签字。

7、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8、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书”的格式和本须知第四十一条要求的内容,准备一式三份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另附电子文档光盘一份。

如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不符,以正本为准。

第三十九条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条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

每份投标文件封面必须清楚地用中文书写投标单位名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格式如下:

通州区砖厂村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机密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

投标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文件在2009年8月17日10:

00前不得开封

每份投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包装,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招标人。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的符合程度

1、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要求一致。

如果投标文件的变更实质上影响了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要求,则该投标文件将为无效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详尽,完全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对应,使招标人能认定资料准确无误。

3、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封口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4、如果投标人递交的信息资料不充分,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交文件。

第十四章投标文件有效期

第四十二条投标文件有效期

自投标日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60天。

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有约束力,如果被选定中标,投标人不得拒绝或否认投标承诺。

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延长

1、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原投标文件有效期延期一次或多次。

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做出答复。

3、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4、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章投标纪律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违反本章投标纪律的规定,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不允许以双重身份进行投标。

第四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或违法行为干扰、破坏招标人的招标。

第四十八条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章投标

第四十九条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参加投标的全部费用,包括投标文件的准备和递交费用,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投标费用。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递交

1、投标时间:

招标人于2009年8月17日9:

00至10:

00接受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规定投标时间以外的时间,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

2、投标地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五楼会议室。

3、投标截止时间:

2009年8月17日10:

00为本次投标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保持封存未打开的状态,并妥善保管。

4、投标文件应按第四十条要求装订、密封。

第五十一条投标文件一经投递,将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项目用地现状无异议,对其投标文件及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五十二条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招标人的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十七章开标

第五十三条本次招标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开标。

如果招标人通知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相应为推迟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第五十四条开标应在到场的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面前进行。

所有投标人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仪式,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应按要求进行登记。

第五十五条开标时,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第五十七条的内容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六条本次招标开标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并安排专人记录,记录内容将存档备查。

第五十七条开标时将公布以下信息:

1、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开发资质;

3、投标总报价;

4、监管资金数额。

第十八章无效投标文件

第五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视其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未按规定格式将内容填写清楚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投标文件无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

3、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投标人发生违反本须知规定投标纪律行为的;

5、投标文件含有故意的虚假陈述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同一投标人以双重身份参加投标的;

8、同一投标人投递两份或多份具有不同实质内容的投标文件的;

9、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0、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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