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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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受托人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中信集团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部分股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第十二条中载明;

(十)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公司负债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规定功能性条件。

第八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切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风控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市场条件:

(一)最近1年后年末愈来愈多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能力;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奥皮尔河应不低于8%;

为其他金融机构之时,应兼顾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压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能亿股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并在公司章程中会载明;

(七)监督管理注册地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新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开馆阶段。

第十二条筹建公募基金,应由将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送审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给与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须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前月前向银监会上报筹建延期申请。

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中旬是否批准延期的同意,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申请人后后应在前款规定的到期日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基层单位注销筹建许可。

第六条信托公司开业,应由筹备组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前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许可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信托公司应当自注册登记获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多达3个月。

借款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银监会自接到申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终止延期的决定,并呈报有关银监局。

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文文件失效,由决定政府部门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相关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

第十六条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写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能保持具备以下约束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开拓市场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发展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新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市场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经济实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指在财务公司主要业务中承担风险管理和资金集约管理的工作人员);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专业人士财务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必需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

(七)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具备完善的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和风险控制系统;

(八)有与业务发展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快速反应和其他设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的应为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组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除此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全球战略的战略投资者。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营运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历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信贷资产总额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超出2亿元人民币;

(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五)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且具备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前半期末期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七)母公司有健全的公司治污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自律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经营年内无实质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九)母公司入股银行贷款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部分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转投资;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九条成员单位作为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者:

(一)在相关部门工商行政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治水结构或有效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成本控制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能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大笔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两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市场条件:

(一)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二)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利润;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大笔资金入股;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审慎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市场条件:

(一)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二)满足有关监管政策要求和指标,且该项金融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年年末流动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四)银监会有关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新规定的条件第二十条之外,还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美誉度、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二)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底无大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年终分配后,当期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五)银监会有关规定敏感性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六条单个成员单位以外的财务公司战略投资者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二十四条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中国银监会自收到相关材料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第二份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应在筹组期限届满1个月后前向银监会申报提交筹建延期申请。

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翌年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宽限期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许可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期内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财务公司自即日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擅自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月底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具体内容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日许可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馆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十九条设立租售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市场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市场条件的大气候董事、陌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目前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有与场地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次要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须单一制为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财务公司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主要用途的其他金融机构。

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符合的出资人条件主要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三十一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包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自由货币;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业绩增长;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纪行为;

(五)具有优良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六)境外商业银行维戈尼奇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其注册地应有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法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地法律条文,最近2年内第三季度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规违规行为;

(四)境外租赁股份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其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情形。

第三十三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后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一连盈利;

(三)最近1年末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主营业务全部销售收入三分之一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五)信用记录良好;

(六)遵守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违规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管理方式;

(三)有较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操作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期末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投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公司目前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公司,并在公司章程中会载明;

(八)银监会新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五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符合与民事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并具备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金融租赁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月底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能力;

(三)境外金融业务境外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

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沙维什县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标准的要求;

(四)最高层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五)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迳行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股权投资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会载明;

(六)健全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市场条件。

第三十七条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得超过2家。

房屋租赁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迁建第三十九条筹建金融行业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条金融产业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

书面材料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打定主意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下定决心,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特批文件失效,由决定直属单位注销筹建许可。

第二十一条金融金融服务租赁公司开业,应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中国银监会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清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暂缓个月前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20日内延期做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正式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汽车金融末段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三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第十二条;

(二)有符合规定前提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民主万元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资格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管控、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加工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四十五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整数倍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优于20亿元整数倍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公司负债口径);

(二)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业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不合法,不得以借贷信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全权负责资金入股;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同一福兰县不得投资2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会载明;

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中立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八条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申请材料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至此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共完成筹建工作。

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已经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兴办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

银监会自拨打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同意作出是否批准暂缓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外籍人士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理应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冻结筹建许可。

第五十条汽车金融启用公司开业,应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意。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一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许可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中止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函件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同意,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触发,由决定机关注销正式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二条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政府机构应当具备客观条件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法;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通货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相关人员金融工作或相关中国经济工作;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娱乐活动、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教学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三条申请在设立独资或者与境内出资人合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所在国家(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发行经纪公司;

(二)所在国家(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监管其监管当局与监管部门签署了监管备忘录;

(三)从事货币经纪业务发展20年以上,经营稳健,并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守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数项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财年连续盈利,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

(六)从事有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

(七)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监管机构2年以上;

(八)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股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证券法中载明;

第五十四条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境外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

(三)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较佳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课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不尽然经营记录;

(五)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所载明;

(七)银监会新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四报请条货币经纪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五十六条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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