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产品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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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款是否有金融机构(包括保理商)信用担保、货权是否可控以及相关货物抵押对风险的缓释;
(3)在确定保函产品风险系数时主要考虑保函所支持的是否是客户履行其正常商业义务的能力及其相关的特定合同或交易的风险程度、发生索赔的可能性等因素;
2、风险系数的使用:
(1)本产品风险系数为与对同一(或资信相同)客户发放直接信贷产品相比的风险相对程度,为最低限制比例。
由于贸易背景、客户资信、外部环境(政治、经济)的变化对产品的风险程度影响较大,在具体业务中如对资信不了解或较差企业的融资或授信,也可适当提高系数比例或不按此比例执行。
(2)产品风险系数仅在根据《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核定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在具体叙做业务时确定占用额度的比例或调剂使用不同类型授信额度的参考系数。
以授信开证为例,假定可控制货权授信开证业务风险系数为0.4,不可控制货权授信开证业务的风险系数为1.0,则办理1单位可控制货权授信开证业务,只需占用0.4单位的进口授信额度,而办理1单位不可控制货权授信开证业务,需占用1单位进口授信额度;
(3)客户已提供保证金或以国债、银行存单做足额质押部分的部分不占用授信额度。
以授信开证业务为例,如我行在客户提供40%的保证金的条件下为其核定了100万美元进口授信额度。
当客户向我行申请开立100万美元可控制货权信用证时,如果客户在该笔业务项下另行交纳20%的保证金,则按60万美元占用授信额度。
(4)原则上承担谁的授信风险占用谁的额度。
授信风险主要来自工商客户的占用工商客户额度,在各产品后直接标出风险系数;
授信风险主要来自金融机构的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按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领用及折算规定执行(在各产品后标明占用金融机构额度及风险系数以供参考),办理业务时需通过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在线申领额度。
出口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押汇、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在工商客户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可占用金融机构额度。
以福费廷业务为例,如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100万美元一年期以内福费廷业务,如按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该类风险系数为0.8,则占用代理行授信额度80万美元。
如果额度的使用条件规定了需同时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的情况下,该部分保证金应从授信金额中扣减。
八、本指引与《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风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关系。
《管理办法》是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风险管理规定,旨在确定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客户准入资格和授信限额;
可提供的授信类型以及授信的条款和条件;
授信程序、权限;
授后管理等。
本指引则是提示不同产品主要风险点的识别标准以及应采取的控制措施,与信贷相比的相对风险程度等,供授信审核和具体操作中参考,但鉴于信用风险与操作性风险的相关性,建议充分认识并重视本指引中的相关提示。
九、关于欺诈风险。
国际贸易结算因具有环节多、技术要求高、交易背景相对复杂等特点,经常成为不法分子实施欺诈的工具。
然而,尽管各类诈骗风险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手段各异,只要各行在受理各类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客户”的原则,就不会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鉴此,对各类贸易融资项下欺诈风险的防范不在本指引中讨论。
1、产品类别出口信用证融资
1.1产品名称打包贷款
产品描述
打包贷款是我行应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贷款。
打包贷款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如出口商交单时为其办理了出口押汇(或贴现、付费廷),应从中扣收打包贷款。
产品特性
1、与出口押汇相比,属交单前融资,存在出口商履约风险。
2、还款来源有开证行有条件的信用保障。
3、属专项贷款,贸易背景清晰,适合封闭管理。
主要风险点
1、出口商履约风险,主要表现为:
无相关商品生产或货源组织能力、挪用打包款项、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相关政策变化导致出口商丧失履约能力、发运商品存在与贸易合同严重不符等。
前三种情况会导致出口商无法按期交单,最后一种情况易导致贸易纠纷甚至演变为法律诉讼,增加开证行拒付风险。
2、开证行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
开证行无理拒付、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外部原因引发财务危机造成支付困难等。
3、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主要指由于战争、内乱、经济或金融危机等使开证行不能正常履行其义务的风险。
4、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指银行业务人员在信用证真实性和条款审查及对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审核时可能出现的技术性风险。
审核要点
1、出口商履约能力。
通过审核其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了解其所有权性质、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
如出口商属加工企业,应考察其是否具备相关商品生产能力;
如出口商属商贸企业,应考察其是否具备货源组织能力;
出口商是否有不良历史记录等。
2、开证行的资信状况。
通过我行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银行年鉴或其它资料了解开证行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权威机构评级、本国及世界排名等,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偿付能力。
如开证行与我行有业务往来,应进一步了解其经营作风和以往付汇记录,如开证行经营作风恶劣,或因内部管理不善财务状况已明显恶化,应不予办理打包贷款或从严落实担保条件后发放贷款。
3、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
应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是否稳定、是否发生金融危机或出现危机前兆、是否有不利于正常收汇的金融管制措施、是否在某国制裁范围之内等。
如果出现上述不利于安全收汇的因素,应不予办理打包贷款。
4、信用证真实性及条款审核。
真实性方面,如属TELEX或信开信用证,应通过核验印押确保信用证真实可靠;
条款方面,主要审核信用证装、效期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含有软条款及其它可能影响安全收汇的规定等。
控制措施
1、根据出口商的业务流程、实际资金需求、创汇成本等情况确定打包贷款比例。
一般情况下,打包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2、打包贷款期限与信用证付款期限、出口业务流程合理匹配。
如拟以出口押汇归还打包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效期;
如拟以出口收汇款项归还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付款期加预计资金在途时间。
3、如卖方属商贸企业,应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监控;
如卖方属生产型企业,应对其生产经营进行监督,以免出现资金挪用或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不能按期发货、交单。
4、根据UCP500及相关国际惯例从严审核单据,并实行复核制,确保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5、如在收汇之前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经济危机、政变或暴动等可能影响安全收汇的因素,应及时收回融资款项。
风险系数:
1
1.2产品名称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押汇
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押汇是指出口商(受益人)发货后,我行凭单证相符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单证相符押汇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款项,我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如开证行/承兑行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我行应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本息。
1、与打包贷款相比,属货物出运后交单时融资,出口商履约风险较小。
2、属单据交易,开证行付款承诺独立于基础合约。
1、开证行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
2、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主要指发生战争、内乱、经济或金融危机等产生的风险,使得进口商不能正常履行其义务。
3、技术性风险,主要指银行业务人员在信用证真实性和条款审查及对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审核时可能出现的技术性风险。
4、出口商履约风险,主要表现为因出口商品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或数量问题,导致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甚至演变为法律诉讼,从而增加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如出口商属生产企业,应考察其是否具备相关商品生产能力;
在以往同类商品出口时,是否因商品质量或数量问题与贸易伙伴发生过纠纷等。
如开证行与我行有经常业务往来,应进一步了解其经营作风和以往付汇记录,如开证行经营作风恶劣,或因内部管理不善财务状况已明显恶化,应不予办理出口押汇或占用出口商在我行的授信办理押汇。
应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是否稳定、是否发生金融危机或出现危机前兆、是否有不利于正常收汇的金融管制措施、是否在美国制裁范围之内等。
如果出现上述不利于安全收汇的因素,应不予办理出口押汇或从严落实担保条件后办理押汇。
4、信用证条款及项下单据审查,主要审核信用证是否含有软条款及其它可能影响安全收汇的规定、单据表面是否严格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等。
1、根据UCP500及相关国际惯例从严审核单据,并实行复核制,确保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2、如在收汇之前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经济危机、政变或暴动等可能影响安全收汇的因素,应及时从出口商帐户中扣回融资款项。
0.2,在线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时0.2;
1.3产品名称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押汇
产品描述
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押汇是指我行凭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单证不符押汇还款来源为出口收汇,我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如开证行/承兑行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我行应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本息。
开证行不再承担信用证项下第一性付款责任,出口货款能否收回取决于进口商是否接受不符点单据。
1、出口商品市场风险,是单证不符押汇的主要风险来源。
如市场价格呈上扬走势,进口商凭不符点拒付的可能性小;
否则,进口商拒付或要求降价的可能性大。
2、出口商履约风险,主要表现为出口商交运的商品存在质量或数量问题,增加进口商最终拒付风险。
3、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主要指发生战争、内乱、经济或金融危机等可能产生的风险。
4、进口商信用风险。
进口商经营不善或倒闭而无力支付,或者进口商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要挟出口商大幅度降价,导致出口商最终只能收回部分货款。
1、出口商品市场情况。
主要了解国际当前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及变化趋势,如市场价格呈上扬走势,押汇风险较小;
反之,押汇风险较大。
2、不符点性质。
主要审核单据上的不符点是否对进口商权益构成实质性损害,如不符点属一般性拼写错误等,进口商拒付可能性较小;
如不符点涉及出口商品数量、规格、品质或属于严重迟交单等情况,则进口商拒付可能性大。
3、进口商与出口商关系及其以往付款记录。
如进口商与出口商有常年贸易伙伴关系,且从未发生过贸易纠纷,则进口商拒付可能性小。
4、出口商信用记录和履约能力。
主要考察出口商是否具备相应履约能力,以往同类产品出口是否发生过贸易纠纷等。
5、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同1.2)。
1、根据不符点性质、出口商品特点及市场情况、进口商与出口商关系等合理确定融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高于80%)。
2、出单后加强跟踪。
客户方面,应建议出口商积极与进口商联系,争取对方放弃不符点;
开证行方面,应请求其积极与进口商洽商是否接受不符点单据,并密切关注单据的下落。
3、如进出口商双方协商失败,或开证行已明确提出退单,应及时通知出口商,同时从其帐户中扣收押汇款项。
可控制货权0.5,不可控货权1;
1.4产品名称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是指我行在出口信用证项下从出口商购入已经银行承兑的未到期远期汇票或已经银行承付的未到期远期债权。
如承兑/承付银行到期不付款,我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出口托收项下代收行保付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也可参照办理)
1、作为善意持票人或债权受让人,我行可向承兑行/承付行直接索偿。
在前种情况下,我行对承兑行的权利优于出口商。
2、与出口押汇相比,属开证行/指定银行承兑/承付后融资,无内部操作和技术性风险。
1、承兑/承付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
2、承兑/承付行信用风险。
1、承兑/承付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同1.2)。
2、承兑/承付行资信状况(同1.2)。
1、承兑/承付到期日之前及时索偿。
2、如因承兑/承付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经济危机、政变或暴动,导致未能如期收汇,应及时从出口商帐户中扣回融资款项。
0.2,在线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时,承兑汇票:
180天以内0.2;
180-365天0.4;
365天以上1.0。
承付后押汇:
180天以内0.3;
180-365天0.5;
365天以上1.0;
1.5产品名称福费廷
福费廷指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我行从出口商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兑的未到期汇票或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以及在承兑交单(D/A)项下,我行应出口商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银行保付的已承兑商业汇票。
如果我行购买的是承付债权,在下列情况下我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
第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它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获得偿付;
第二,出口商严重违反其在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债权。
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既可将买断的汇票/债权保留至到期日向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要求付款,也可根据国别风险、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资信状况及我行承担的风险敞口情况等,在买断汇票/债权的同时或在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的汇票/债权转卖给其它金融机构,或通过风险参与(RiskParticipation)的形式将有关风险出让给其它金融机构。
2、与出口押汇相比,属开证行/指定银行承兑/承付后融资,无内部操作和技术性风险;
与贴现相比,我行对出口商无追索权。
风险点
2、如因法院止付令而使我行未能按期收到付款或有证据表明客户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债权时,我行应及时向客户行使追索权。
在线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180天以内0.5,180-365天以内0.8;
1-3年1.0;
3-5年1.2;
5年以上1.5;
1.6产品名称出口信用证保兑
出口信用证保兑是指我行在开证行之外独立地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分为公开保兑和沉默保兑两种方式。
公开保兑是指在保兑型信用证项下,我行接受开证行指示对受益人独立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沉默保兑是指在非保兑型信用证项下,我行接受受益人要求对其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1.6.1产品名称公开保兑
1、与沉默保兑和出口押汇相比,作为信用证指定银行,我行对开证行的权利优于出口商。
2、与福费廷业务相比,属承兑/承付前授信,存在内部操作和技术性风险。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同1.2)。
2、开证行信用风险(同1.2)。
3、技术性风险,主要指审核出口单据时可能出现的风险。
1、开证行的资信状况。
如开证行与我行有经常业务往来,应进一步了解其经营作风和以往付汇记录,如开证行经营作风恶劣,或因内部管理不善财务状况已明显恶化,应不予办理保兑。
2、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
应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是否稳定、是否发生金融危机或出现危机前兆、是否有金融管制措施、是否在美国制裁范围之内等。
如果出现上述不利于安全收汇的因素,应不予办理保兑。
3、信用证条款审查,主要审核信用证是否含有软条款或其它可能影响安全收汇的规定等。
根据UCP500及相关国际惯例从严审核单据,并实行复核制,确保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在线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365天以内0.5;
1.6.2产品名称沉默保兑
1、与公开保兑相比,我行不是信用证指定银行,对开证行的权利不优于出口商。
2、与福费廷业务相比,属承兑/承付前融资,存在内部操作和技术性风险。
3、现阶段我行只承担开证行的风险,即开证行不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风险,而不承担审核出口商单据的风险。
1、开证行信用风险(同1.2)。
2、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同1.2)。
3、法律风险,即作为沉默保兑行向出口商支付价款后向开证行追索时在法律地位方面存在的风险。
1、出口商诚信状况。
如果出现上述不利于安全收汇的因素,应不予办理加保。
4、信用证条款审查,主要审核信用证是否含有软条款或其它可能影响安全收汇的规定等。
在线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365天以内0.8;
2、产品类别出口托收项下融资
2.1产品名称D/P托收押汇
D/P托收押汇是指我行在D/P托收项下,凭出口商提交的含有货权的出口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D/P托收押汇还款来源为出口收汇,如进口商未能履行付款责任,我行可向出口商进行追索。
1、与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押汇相比,无开证行信用保障,属商业信用。
2、与D/A托收押汇相比,因多数情况下可控制货权,收汇保障程度较高。
1、进口商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商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失去支付能力;
或因进口商品市场价格变化,不愿履行付款赎单责任。
2、出口商品市场风险。
一般而言,如出口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出现下滑,进口商违约或不能全额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3、出口商的履约风险。
如果出口商交运的商品存在质量或数量问题,进口商违约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实务中,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前通常会想方设法先行验货)。
4、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同1.2)。
1、进口商与出口商往来关系。
如进口商与出口商有常年贸易伙伴关系,且在以往贸易往来中从无纠纷发生,则进口商违约可能性较小。
2、出口商品市场情况。
主要了解国际当前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及变化趋势,如市场价格呈上扬走势,进口商违约可能性小。
3、出口商信用记录和履约能力。
主要考察出口商是否具备相关产品生产或货源组织能力,以往同类产品项下出口是否发生过贸易纠纷等。
1、根据出口商品性质、当前市场行情、进口商以往履约记录等确定押汇比例(一般情况下不高于80%)。
2、选择资信良好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以免出现未付款放单等违反国际惯例的情况发生。
3、加强跟踪管理,在安全收汇之前应特别关注单据和货物下落。
0.5
2.2产品名称D/A托收押汇
D/A托收押汇是指我行在D/A托收项下,凭出口商提交的出口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D/A托收押汇还款来源为出口收汇,如进口商到期后不履行付款责任,我行可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2、与D/P托收押汇相比,因不能控制货权,且属远期收汇,风险较大。
1、进口商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商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市场行情变化及其它原因失去支付能力或恶意违约。
如果出口商交运的商品存在质量或数量问题,影响进口商销售或加工生产,进口商违约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1、进口商以往付款记录。
如进口商与出口商有常年贸易伙伴关系,且以往付汇记录良好,则不履行付款责任的可能性小。
主要了解国际当前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及变化趋势,如市场价格呈上扬走势,进口商不履约可能性小。
1、一般只对资信较好的客户叙做;
2、根据出口商品性质、当前市场行情、进口商以往履约记录等确定押汇比例(一般情况下不高于80%)。
3、加强跟踪管理,如到期后未收到付款应积极催收,如逾期满10个工作日,应向客户进行追索。
1.0
3、产品类别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
产品名称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是指我行在出口商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出口业务项下,凭其提供的出口单据、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有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