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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级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问与、房屋内与,由征收机关参用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成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用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根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用以外汇结算的,按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宜接用于办公、教学(包括学生公寓)、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周的,其土地、房屋面积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1.3倍的,免征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进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实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脱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条实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用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分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用于减征或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补交已经减征或免征的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实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实税完税凭证,并在契税使用证、房产证备注栏内载明契税交纳情况,加盖征收机关印激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后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第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用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后、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当地土地基准价格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并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契税征收机关对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省有关契税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文号国税函[2009]第603号|添加日期:
2009-11-06|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阅读:
517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8]第662号|添加日期:
2008-07-31|发文单位:
1010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8]第514号|添加日期:
2008-06-18|发文单位:
822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契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元、平方米
承受方
名称
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转让方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合同签订时间
土地、房屋地址
权属转移类别
权属转移面积
平方米
成交价格
元
适用税率
计征税额
减免税额
应纳税额
纳税人员签章
经办人员签章
(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
征收机关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审核记录
审核人员签章
征收机关签章
(本表A4竖式,一式两份:
第一联为纳税人保存;
第二联由主管征收机关留存。
)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设计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
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则填写本人姓名。
(二)承受方、转让方识别号:
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号;
没有税务登记号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三)合同签订时间:
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四)权属转移类别:
(土地)出让、买卖、赠与、交换、作价入股等行为。
(五)成交价格: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计税价格,是指由征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确定的成交价格、差价或者核定价格。
(六)计征税额=计税价格×
税率,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美文欣赏
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
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
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
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
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
心,依旧静。
月的柔情,夜懂;
心的清澈,雨懂;
你的深情,我懂。
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
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
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
阑珊灯火,映照旧阁。
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
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
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
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
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
7、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
流年为祭。
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
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
寂寞琉璃,荒城繁心。
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
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
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
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
8、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
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
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足的悔,总有幽深的怨,总有抱憾的恨。
生活亦很完美,总让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
9、海浪在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
我与你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海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
这无边的海,就如同我们俩无尽的爱,重重的将我们包裹。
10、寂寞的严冬里,到处是单调的枯黄色。
四处一片萧瑟,连往日明净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无神地躲在冰面下恹恹欲睡。
有母女俩,在散发着丝丝暖意的阳光下,母亲在为女儿梳头。
她温和的把头发理顺。
又轻柔的一缕缕编织着麻花辫。
她脸上写满笑意,似乎满心的慈爱永远装不下,溢到嘴边。
流到眼角,纺织进长长的。
麻花辫。
阳光亲吻着长发,像散上了金粉,闪着飘忽的光辉。
女儿乖巧地依偎在母亲怀里,不停地说着什么,不时把母亲逗出会心的微笑,甜美的亲情融化了冬的寒冷,使萧索的冬景旋转出春天的美丽。
11、太阳终于伸出纤纤玉指,将青山的柔纱轻轻褪去。
青山那坚实的肌胸,挺拔的脊梁坦露在人们的面前,沉静而坚毅。
不时有云雾从它的怀中涌起,散开,成为最美丽的语言。
那阳光下显得凝重的松柏,那苍茫中显现出的点点殷红,那散落在群山峰顶神秘的吻痕,却又增添了青山另外的神秘。
12、原野里那郁郁葱葱的植物,叫我们丝毫感受不到秋天的萧索,勃勃生机与活力仍在田间高山涌动。
谷子的叶是墨绿的,长而大的谷穗沉甸甸地压弯了昨日挺拔的脊梁;
高粱仍旧那么苗条,满头漂亮的红缨挥洒出秋的风韵;
那纵横原野的林带,编织着深绿浅黄的锦绣,抒写出比之春夏更加丰富的生命色彩。
13、终于,心痛,心碎,心成灰。
终于选择,在月光下,被遗忘。
百转千回,早已物是人非;
欲说还休,终于咫尺天涯;
此去经年,你我终成陌路。
爱你,终是一朵花开至荼糜的悲伤,一只娥飞奔扑火的悲哀。
14、世界这么大,能遇见,不容易。
心若向阳,何惧忧伤。
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有很多烦恼,痛苦或是快乐,取决于你的内心。
人不是战胜痛苦的强者,便是屈服于痛苦的弱者。
再重的担子,笑着也是挑,哭着也是挑。
再不顺的生活,微笑着撑过去了,就是胜利。
15、孤独与喧嚣无关,摩肩接踵的人群,演绎着身外的花开花谢,没谁陪你挥别走远的流年。
孤独与忙碌迥异,滚滚红尘湮没了心境,可少了终点的奔波,人生终究一样的苍白。
当一个人成长以后,在他已经了解了世界不是由鲜花和掌声构成之后,还能坚持自己的梦想,多么可贵。
16、生活除却一份过往和爱情外,还是需要几多的遐思。
人生并不是单单的由过往和爱情符号所组成的,过往是人生对所有走过岁月的见证;
因为简单,才深悟生命之轻,轻若飞花,轻似落霞,轻如雨丝;
因为简单,才洞悉心灵之静,静若夜空,静似幽谷,静如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