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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使用担保合同

车辆运输使用担保合同

  篇一:

  篇一:

关于交通运输中合同担保问题的探讨

  关于交通运输中合同担保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交通运输逐渐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的重要而独立的产业,以交通运输为核心的物流业日渐繁盛,因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因此,合同的担保作为确保合同的切实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义务,对于维护合同纪律,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

合同担保法律特征担保范围权利和义务discussestheproblemsaboutcontractguarantees

  intransportation

  keywords:

thecontractguaranteelegalcharacteristicsscopeofguaranteerightsandobligations

  交通运输业日渐繁荣的背后,因合同签订、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因此,交通运输中合同担保问题的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确保合同的切实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担保制度是为了保障合同实现而设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当事人履约的责任心,督促其严格按合同规定完成义务;其次是要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权利人则可请求对方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合同的担保对于保障合同的纪律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

  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的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

  一、运输合同的担保之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

其次,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双方约定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所以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只能是保证当事人以外的人。

保证人与被担保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能是一人,因此,凡对自己的行为所作的保证,都不属于担保法上的保证。

并且保证人的保证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生效要件。

因此,凡不能发生保证人保证债务,或不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负担保证债务的保证,均不是担保法上的保证。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除了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只外,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基本形式,其中,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

因此,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重要区别;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承担债务,则是两种保证方式的相同之处。

当一般保证人放弃抗辩权或不得行使抗辩权是,一般保证实际上也就转变成了连带责任保证。

实践中,由于大量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笼统,保证承诺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很难做到文字严谨,所以出现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相当多。

比如有的仅在担保单位栏内加盖公章、只写保证偿还或写承担保证责任等,有的法院将其推断为一般保证,有的法院则将其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审判实践中的掌握很不一致。

根据《担保法》规定和当前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基本原则,对保证当出现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当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应当将这种模糊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更加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3]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

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

  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抵押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中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船舶、车辆的挂靠现象是常见的。

在挂靠法律关系中,经营者本人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挂靠人)。

挂靠人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挂靠人未通知被挂靠人,或被挂靠人未通知挂靠人,即将挂靠财产进行抵押的情况。

就抵押权人来说,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关系往往是不清楚的。

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挂靠财产所为的抵押行为,显然可能损害对方的利益,但抵押权人(第三人)接受抵押,并给付价款(履行了义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过借责任原则,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这种抵押行为应认定有效。

挂靠人或被挂靠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应分别向被挂靠人或挂靠人请求赔偿。

但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与挂靠人或被挂靠人恶意串通,企图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特点:

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表现在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2]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

  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三、运输合同的担保之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具有从属性,并且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定金的成立还具有实践性,它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定金与其他担保方式不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

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4]

  在运输合同里,承运人安全运送的义务和旅客或托运人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构成了运输合同的主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该义务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在运输合同中可能还规定了定金责任。

如果发生了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的竞合,此时,权利人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要求对方同时承担这两种责任。

在运输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主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另有定金约定时,还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篇二:

车辆运输合同书

  车辆运输合同书

  甲方:

甘肃长丰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车主手机:

甲方承揽乌海市富强煤矿沙土石回填矿业务,需车辆辆,现就运输距离价格付款方法等问题,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一、运距为公里,每车运费为税后70元,(双桥车)。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在工作现场设调度室,保证道路畅通,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2、甲方负责给乙方车辆加油,国标柴油按每公升元计标付费。

  3、甲方负责乙方帮助人员的住宿,(被子自带)矿上食堂伙食费每月500元。

  4、甲方负责乙方运费的结算,10天结算一次,第一个月每次结算车队运费总额的80%,下余20%作为防止车辆流失的保证金,第二个月按合同付款方式按时结清。

  5、甲方负责周边关系俩的协调工作以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6、如甲方造成的停车、停工两日内付台板费500元,三天后按每天500元付给乙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按合同要求的车辆做保证工期的正常运行,乙方可在合同要求的车辆的量多上三、五辆车以保证合同数量内的车辆每月正常运行128个工作日,乙方每车必须有2个司机,以保证每24小时运行,(每天运行在40趟以上)。

  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地法律,服从甲方调配,如有违纪者,处以500元罚款。

  3、乙方如有车辆要求退出,必须在10日前提出,并同甲方共同联系顶替车辆,顶替车辆到位后方可结清帐务,否则保证金作废。

  四、工期为一年即从20XX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止。

  五、公司与矿上的合同为三年,与车主暂定一年,年满后车主优先签订合同。

  六、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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