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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1.院士

2.管理二级及以上人员

3.以上相当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教授、副教授及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管理三、四、五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其中“相当人员”经学校批准后报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备案执行;

(二)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三)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使用经费性质报销相应等级标准差旅费;

(四)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对应等级和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对于高于对应等级和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和规定票价“孰低”的原则报销。

因紧急公务无其他交通工具选择、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提供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可据实报销交通费。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限报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

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及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对于在偏远、野外、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等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前往的,需提供书面说明,经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批准,租车费、过路过桥费据实报销,租车发生的汽油费合理、凭据报销,所报销的票据应与出差时间地点一致。

租车出差的,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执行(附表1),今后遇财政部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

其中,院士、管理二级及以上人员和相当人员对应部级标准;

教授、副教授及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管理三、四、五级人员以及相当人员对应司局级标准;

其余人员对应其他人员标准。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因特殊情况未按对应级别标准入住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应提供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超标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根据会议和培训通知上安排的住宿地点,据实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受住宿费标准限制。

第十六条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能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但以下情况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

(二)其他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上述特殊情况如出差人员出差时间超过15天并申请补助的,所在单位处级领导审批,正处级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一)普通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特殊地区(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

(二)出差开展海试、湖试等试验,可适当提高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是否提高伙食补助费标准,由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确定。

如提高伙食补助费标准,由试验接待单位提供试验证明或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说明试验事由、地点、时间、参加人员及申请补助标准等,经单位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按审批额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计发,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计发。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80元。

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按规定标准补助。

确有特殊情况,经经费负责人审批,可据实报销,不再计发补助。

第六章 外地学习、实习等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出国外语培训、公派在国内读取学位人员及访问学者等长期培训,在途期间费用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学习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教师参加工程实践培训,在途期间费用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工程实践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综合补助30元。

参加工程实践培训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提供住宿条件,学校不予报销住宿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参加工程实践培训教师本人出具对方不提供住宿的情况说明,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原则上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教师带学生在外地实习的费用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批准临时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或外派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工作的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须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说明事由、报销内容、在外期间补助标准(在不高于国家标准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及经费出处等事项,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往返借调、外派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经所在单位处级领导批准,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计发。

第七章 本科生、研究生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实习、研究生实践教学活动按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研究生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可参照“其余人员”执行。

补助标准可根据经费负责人意见适当降低。

第三十条使用实习、实践及科研经费以外经费报销的,除相关部门有规定外,本科生、研究生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可参照“其余人员”执行,原则上应乘坐火车,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90元。

根据经费负责人意见,补助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填制出差报告审批单(见附表2),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须出差报告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会务费发票、培训费发票等相关材料,将票据按类别、顺序粘贴到票据粘贴单上,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在职人员住宿费、机票等支出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并负担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票据丢失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丢失的,出差人提供票据丢失说明,经费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能够取得车票订单等替代票据或依据有关凭据确定行程的,按确定的金额报销并给予补助;

无替代票据及证明的,按硬座票价报销,无法确定出差时间的不给予补助。

住宿费票据丢失的,出差人提供票据丢失说明,经费负责人审批,如取得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等印鉴的原票据复印件或证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不能取得票据复印件或证明的,只报销差旅费的票面金额,不计发补助。

第三十六条“十一”黄金周及“春节”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如有特殊工作需要,提交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可计发补助。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对未经批准出差、审批不严、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等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于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xxxx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5〕15号)同时废止。

附表:

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xxxxxx大学出差报告审批单

附表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

元/人·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

旺季浮动标准

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450

张家口市

7-9月

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月

680

承德市

1000

580

其他地区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临汾市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400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460

海拉尔市

满洲里市

阿尔山市

690

二连浩特市

额济纳旗

9-10月

6

辽宁

沈阳市

7

大连

490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吉林市

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540

75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牡丹江市

伊春市

大兴安岭地区

黑河市

佳木斯市

6-8月

900

360

10

上海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12

浙江

杭州市

340

13

宁波

14

安徽

全省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16

厦门

17

江西

47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烟台市

威海市

日照市

570

19

青岛

20

河南

郑州市

洛阳市

4-5月上旬

720

21

湖北

武汉市

22

湖南

长沙市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550

850

530

24

深圳

25

广西

南宁市

桂林市

北海市

1-2月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海口市

文昌市

澄迈县

11-2月

琼海市

万宁市

陵水县

保亭县

三亚市

10-4月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370

770

28

四川

成都市

阿坝州、甘孜州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宜宾市

凉山州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29

贵州

贵阳市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31

西藏

拉萨市

6-9月

32

陕西

西安市

榆林市、延安市

杨凌区

260

咸阳市、宝鸡市

渭南市、韩城市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700

34

青海

西宁市

玉树州、果洛州

玉树州

5-9月

海北州、黄南州

250

海北州

黄南州

375

海东市、海南州

海东市

海南州

海西州

200

35

宁夏

银川市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克州

喀什地区

780

阿克苏地区

塔城地区

附表2:

xxxxxx大学出差报告审批单

出差事由

出差地点

计划出差时间

经费类别

科研项目经费其他经费

是否海(湖)试验

是否

出差人

单位

管理职务(职员职级)/专业职称(职称等级)

本人签字

审批

在职人员

主管领导应审核本次出差事项的真实性并具有监管责任。

处级以上主管领导审批:

(学生、离退、外聘人员)

经费负责人应审核本次出差事项的真实性并具有监管责任。

经费负责人审批:

备注

注:

出差人应在出差前填制“出差报告审批单”,对出差事项真实性负责,并进行相应审批。

此单作为报销差旅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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