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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采用洁净的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5%,有机质含量不大于1%。

(2)砂砾碎石垫层材料粒径不大于50mm,含泥量不超过5%,含砂量不超过40%。

(3)石灰土应符合图纸要求和本规范第205节的有关规定。

8.反滤层

(1)材料粒径应满足表201-2的规定。

(2)砾砂及粗粒反滤层的空隙率均不得小于35%。

(3)用作反滤层的材料应清洗干净,不允许含有有机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粗砾和卵石应质地坚硬,耐久。

9.土工织物:

用于防水土工织物应符合图纸及本规范第205节有关要求。

反滤材料粒径规定值表201-2

材料名称

粒径范围(mm)

平均粒径(mm)

砂砾

0.5~5

2.5

粗砾

15~20

17

卵石

75~100

~

片石

150以上

201.03一般要求

1.路基土石方工程一般要求

(1)施工测量

a.承包人进场后必须在现场(分)指挥部、监理单位、设计代表的参与下尽快对原路基断面进行复测,并将复测资料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上报业主。

在未得到业主正式通知以前,承包人不得破坏原地面线,否则业主对任何因地面线不符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费用增加将不予认可。

路基断面复测后,土石方工程量增减在5%以内(与原设计各合同段工程量相比)的以原设计数量为准;

增加超过5%的报请业主组织人员到现场对全部断面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复测结果偏差在±

2%以内的视复测结果合格,业主承认复测工程量;

偏差大于±

2%的不承认复测数量,以业主抽查的偏差比例对该合同土石方数量进行调整。

土石比例按原设计计算,不予调整。

承包人所承担合同段全面清场结束后,其清场数量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报业主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一概不予认可。

b.承包人应对所有的测量进行记录并整理这些资料。

每段测量完成后,测量记录本及成果资料由承包人的测量员及其主管技术人员共同签字,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

c.在监理工程师核查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测量成果时,承包人应无偿提供设备及辅助人员。

d.在监理工程师核准测量成果后,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现场设置路基用地界桩和坡脚、路堑堑顶、截水沟、边沟、护坡道、取土坑、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桩,标明其轮廓,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e.施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公路勘测规范》(JTJ061—99)的要求。

施工放样还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的规定。

(2)调查与试验

a.路基施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地质、水文、障碍物、文物古迹及各种管线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b.承包人应对图纸所示的挖方、借土场的路堤填料取有代表性的土样进行试验,试验方法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执行。

试验项目如下:

(a)液限、塑限、塑性指数、天然稠度。

(b)颗粒大小分析试验。

(c)含水量试验。

(d)密度试验;

(e)相对密度试验。

(f)土的击实试验。

(g)土的承载比试验(CBR值)。

(h)有机质含量及易溶盐含量试验。

c.承包人应将调查与试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备案。

如所调查与试验的结果与图纸资料不符时,应提出解决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否则,路基不得施工。

d.本规范中集料的粒径均为ISO565的R40/3系列中的标准筛孔(方孔筛),水泥混凝土路面用集料粒径仍用圆孔筛。

(3)施工期间防水、排水

a.在路基工程施工期间,为防止工程或附近农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受冲刷、淤积,应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以保持施工场地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

b.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

施工场地流水不得排入农田、耕地或污染自然水源,也不应引起淤积、阻塞和冲刷。

c.施工时,不论挖方或填方,均应做到各施工层表面不积水,因此,各施工层应随时保持一定的泄水横坡或纵向排水通道。

挖方路基顶面或填方基底含水量过大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降低其含水量。

d.承包人的临时排水设施及排水方案应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任何因污染、淤积和冲刷遭受的损失,均应由承包人负担。

承包人因未设有足够的排水设施,使土方工程遭受损坏时,应由承包人自费加以修复。

(4)冬季施工

在反复冻融地区,当昼夜平均气温连续10d以上在-3℃以下时,或者昼夜平均温度虽然升到-3℃以上,但冻土未完全融化时,承包人进行施工应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有关冬季施工的规定执行,将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5)雨季施工

雨季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可进行雨季施工地段,按照《公路路基施工规范》(JTJ033—95)有关雨季施工的规定执行,编制雨季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特殊地区路基的施工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应根据不同的特殊土、特殊地段、季节气候等条件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及《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17—96)的规定,组织安排施工,施工计划及施工方案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排水工程一般要求

(1)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施工方法和施工安排的书面报告,只有在获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才能开工。

(2)承包人应按图纸确定的排水构造物的位置和标高,进行施工放样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核准。

(3)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开挖和回填,应按本规范第20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4)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底面均应夯实到图纸规定的压实度。

若基槽底面的地质状况与图纸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和加固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进行地基处理。

(5)为防止排水构造物的基底冲刷,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要求施工。

若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地形指示增加基底深度,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执行。

(6)所有砂浆砌体均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第13章第13.6的有关规定进行勾缝及养护。

所有混凝土的养生和表面缺陷修整弥补,应按照本规范第410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7)所有地面以下的隐蔽工程,只有在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掩埋。

(8)由于承包人未执行上述有关规定而导致排水构造物的损坏和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重建。

(9)预制构件应符合图纸要求及本规范410节有关规定。

3.防护工程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防护工程开工前对工程所处位置的原地面进行复测,以核实图纸上结构物尺寸、形状和基础标高是否符合实际。

复测结果应作详细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所有防护工程及其有关作业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按照图纸所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

(3)有水浸或属风化岩石的边坡,应在土石方施工同时,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及时进行防护工程的施工。

(4)防护工程的清理场地应符合图纸和本规范第202节的要求。

(5)防护工程的挖基和回填应符合图纸和本规范第404节的要求。

(6)砌体的砌筑工艺应符合图纸和本规范第413节的要求;

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图纸和本规范第410节的要求。

(7)除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允许外,不得在昼夜平均气温低于+5℃或石料受冻的情况下进行浆砌砌体的施工。

所有混凝土及石砌体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第11章11.8节及第13章13.6节有关规定进行养生。

(8)砌体应按图纸要求进行勾缝,如图纸上无规定,则应采用M7.5水泥砂浆勾凹缝。

砌体勾缝应嵌入砌缝内不小于20mm。

201.04计量与支付

本节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与其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费率之中。

第202节场地清理

202.01范围

本节为公路用地范围及借土场范围内施工场地的清理、拆除和挖掘,以及必要的平整场地等有关作业。

202.02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确定现场工作界线,并保护所有规定保留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要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

2.场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压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标高,并将填挖断面和土石方调配图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3.清理及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02.03施工要求

1.清理场地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100—300mm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堆放在弃土场内。

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密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3)路基用地范围及取土场范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并将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

2.拆除与挖掘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他障碍物等应予以拆除。

正在使用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及其他排水结构物,应在对其正常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要求。

(3)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4)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便于运输,可由承包人分段或分片,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存放;

对于废弃材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费妥善处理。

(5)承包人应将所有拆除后的坑穴回填并压实。

承包人由于拆除施工造成的其他建筑物、设施等的损坏时,应自费负责赔偿。

202.04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施工场地清理的计量应按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定的范围(路基范围以外临时工程用地清场等除外),进行验收后现场实地测量,按投影平面面积(扣除桥梁、隧道)以平方米计量。

现场清理包括路基范围内的砍树挖根及所有垃圾、灌木、竹林、石头、废料、表土(腐殖土)、草皮的铲除与开挖。

借土场的场地清理与拆除(包括临时工程)均列入土方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

(3)挖除旧路面应按各种不同结构类型的路面分别以平方米计量;

拆除原有公路结构物应分别按结构物的类型,用监理工程师现场指示范围和量测方法量测,以立方米计量。

(4)所有场地清理、拆除与挖掘工作的一切挖方、回填、压实,以及适用材料的移运、堆放和废料的移运处理等作业均不另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支付细目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202-1

清理与掘除

-a

清理现场

m2

202-2

挖除旧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

-b

沥青混凝土路面

-C

碎石路面

202-3

拆除结构物

钢筋混凝土结构

m3

混凝土结构

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

 

第203节挖方路基

203.01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为挖方路基施工和边沟、截水沟、排水沟以及改河、改渠、改路等开挖有关作业。

203.02一般要求

1.在挖方路基开工前至少28d,承包人应将开挖工程断面图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开挖。

2.所有挖方作业均应符合图纸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

3.挖方作业应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4.在开挖中出现石方时,承包人应测量土石分界线,经监理工程师鉴定认可后,分层进行开挖。

如果出现零星石方,承包人应在事前量测石方数量,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继续施工。

5.路堑挖方材料应尽量予以利用,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

除图纸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

6.如路床面开挖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回填并压实。

7.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始终保证路基排水畅通。

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时,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对其进行修补。

203.03施工要求

1.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的进行,不得乱挖或超挖。

无论工程量多大,土层多深,均严禁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取土。

(2)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边坡,并及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如果在指定的弃土场不能满足弃方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早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沿溪及沿山坡和其他按图纸规定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承包人必须严格在指定的弃土场弃方。

否则,承包人必须自费清除和移运到指定地点,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承包人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文物古迹和其他结构物的保护。

开挖中一旦发现上述结构物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且应停止作业并保护现场听候处理。

(6)居民区附近的开挖,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居民区房屋及保证居民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临时便道或便桥。

(7)土方地段的路床顶面标高,应考虑因压实而产生的下沉量,其值由试验确定。

路床顶面的压实度应符合表203-1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重型击实法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进一步压实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8)当因气候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承包人应停止开挖,直到气候条件转好。

2.石方开挖

(1)承包人应根据地形、地质、开挖断面及施工机械配备等情况,采用能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

若地质情况适合时,应采取预裂、光面爆破开挖边坡。

(2)石方爆破作业应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严禁过量爆破,并应在事前14d作出计划和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采用大爆破施工。

当确需进行大爆破施工时,承包人应严格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第6.3.14条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并于爆破施工前28d交监理工程师审批。

(3)承包人应就爆破器材的存放地点、数量、警卫、收发、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工艺图纸编制报告,并应在爆破器材进入工地前28d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时将运入路线和时间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将爆破器材运入工地保管。

(4)承包人应确定爆破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人、畜、建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受到危害和损失。

在危险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建立警戒线,显示爆破时间的警戒信号,在危险区的入口或附近道路应设置标志,并派人看守,严禁人员在爆破时进入危险区。

(5)由于爆破引起的松动岩石,必须清除。

当属于超挖工程量不予计量。

(6)石方路堑的路床顶面标高,应符合图纸要求,高出部分应辅以人工凿平,超挖部分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并碾压密实稳固。

路床顶面标高的允许偏差见表203-2。

3.非适用材料的处理

(1)当要求承包人在填方区挖除低于原地表面的非适用材料时(除本规范第202.03小节的要求外),其挖除深度及范围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

在挖除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路基挖至完工断面后,如仍留有非适用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并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和压实到图纸规定或与其毗连路段相同规定的密实度。

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挖方部分,应分别开挖、移运。

适用材料供填方使用,且不应被非适用材料污染。

已污染的材料应按弃方处理。

(4)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在路基挖方或填方区内挖除的非适用材料,应按弃方要求处理。

4.弃方的处理

(1)承包人在有弃方的路段开工前至少28d,应提出开挖、调运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该方案包括挖方及弃方的数量、调运方案、弃方位置及其堆放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排水系统的布置以及有关的计划安排等。

(2)当弃土场的位置、堆放形式或施工方案等有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前不少于14d将更改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弃土堆应堆置整齐、稳定,排水畅通,避免对土堆周围的建筑物、排水及其他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费处理。

5.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的开挖

(1)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开挖的位置、断面尺寸和沟底纵坡应符合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当其需要铺砌时,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增加开挖深度和宽度。

(2)在有超高路段的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前后沟底相衔接,不允许曲线内侧积水或外溢。

(3)路堑与路堤连接处,边沟应缓顺引向路堤两侧的自然沟或排水沟,勿使路基附近积水,亦不得冲蚀路堤。

(4)开炸石质边沟、排水沟,应用小孔、少量炸药。

超挖部分,要用小石块浆砌密实,沟底凸出部分,应予凿平。

6.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

按图纸所示的位置和断面的尺寸进行施工。

开挖出的土方除可利用外,应按弃方妥善处理。

203.04质量检验

1.基本要求

(1)路基的路床标高、宽度、线形及边坡坡度应符合图纸要求;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沟底无阻水、积水现象,具备铺砌要求;

临时排水设施与现有排水沟渠连通,挖出的废方按指定的地点整齐堆放。

(2)石方边坡平顺稳定,无险石、悬石。

2.检查项目及标准

土方路基检查项目及检验标准见表203-1。

石方路基检查项目及检验标准见表203-2。

3.外观鉴定

(1)路基表面平整、密实,曲线圆滑,边线顺直。

(2)边坡坡面平顺稳定。

(3)边沟整齐,沟底无阻水或积水现象。

土方路基实测项目表203-1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其他公路

1

(%)

零填及路堑

上路床(m)

0~0.3

≥95

≥93

按JTJ071—98附录B检查

密度法:

每2000m2每压实层测4点

(m)

上路床

下路床

0.3~0.8

上路堤

0.8~1.5

≥90

下路堤

>1.5

≥90

2

弯沉值(0.0lmm)

不大于设计计算值

按JTJ071—98附录I检查

3

纵断面高程(mm)

10,-15

10,-20

水准仪每200m测4断面

4

中线偏差(mm)

50

100

经纬仪每200m测4点,弯道加HY、YH两点。

5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用尺量每200m测4处

6

平整度(mm)

≤15

≤20

3米直尺每200m测4处x3尺

7

横坡(%)

±

0.5

8

边坡

不陡于设计值

抽查每200m4处

石方路基实测项目表203-2

项次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压实度

层厚和碾压遍数符合要求

监理工程师旁站或查施工记录

纵断高程(mm)

+10,-20

+10,-30

水准仪:

每200m测4断面

中线偏位(mm)

经纬仪:

每200m测4点

弯道加HY、YH两点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米尺:

每200m测4处

平整度(mm)

≤30

3m直尺:

每200m测4处x3尺

±

边坡

坡度

每200m抽查4处

平顺度

符合设计

203.05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路基土石方开挖数量包括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应以经监理工程师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和土石分界的补充测量为基础,按路线中线长度乘以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横断面面积进行计算,以立方米计量。

(2)挖除路基范围内非适用材料(不包括借土场)的数量,应以承包人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的计算数量,以立方米计量。

(3)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凡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规定尺寸的开挖,均不予计量。

(4)石方爆破安全措施、弃方的运输和堆放、质量检验、临时道路和临时排水等均不另计量,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

(5)在挖方路基的路床顶面以下,土方断面挖松深300mm再压实;

石方断面应辅以人工凿平或填平压实,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均不予计量。

(6)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工程按合同图纸施工,计量方法可按上述

(1)款进行。

改路挖方线外工程的工作量计入203—1项内。

2.支付

(1)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细目的工程量,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2)土方和石方的单价费用,包括开挖、运输、堆放、分理填料、装卸、弃方和剩余材料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部施工费用。

弃方运距在1KM内为免费运距,超过1KM时,据实计超运部分的运费。

3.支付细目

203-1

路基挖方

挖土方

挖石方

挖除非适用材料(包括淤泥)

203-2

改河、改渠、改路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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