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7秋学期《管理心理学》在线作业3满分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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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反向驱动

B.离向驱动

C.同向驱动

D.利益驱动

A

3.

170.成员的共同性是影响和制约群体凝聚力的重要因素,其中的()是最关键的因素。

A.群体的规模

B.群体的领导者

C.群体的地位

D.共同利益与目标

D

4.

34.倡导“经济人”假设的代表人物是()。

A.泰勒

B.梅奥

C.马斯洛

D.摩尔斯

5.

98.()指被宣传者向着宣传者所主张态度相反的方向变化或仍然保持原有的态度。

A.逆反心理

B.反抗心理

C.对抗情绪

D.反抗情绪

6.

166.在一般情况下,在完成简单任务时,()的群体效率较高。

A.异质结构

B.同质结构

C.正式群体

D.非正式群体

B

7.

176.只进行与工作相关信息的沟通属于()。

A.正式沟通

B.非正式沟通

C.单向沟通

D.双向沟通

8.

25.()提出了管理心理学的核心理论——人际关系理论。

A.莫雷诺

C.赫茨伯格

D.罗利斯伯格

9.

128.()是指具有一定人际关系的各方表现出来的相互作用行为。

A.组织行为

B.人际行为

C.人际交往

D.群体行为

10.

97.在态度的构成要素中,()是态度的核心成分。

A.认知要素

B.评价要素

C.情感要素

D.行为倾向要素

二、多选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40.在以下实验中,()属于泰勒在科学管理中曾经做过的实验。

A.车间照明实验

B.铁锹实验

C.搬铁块实验

D.金属切削实验

3分

BCD

90.能力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能力的()。

A.类型差异

B.发展水平差异

C.表现早晚的差异

D.性别差异

E.个体差异

ABCD

66.在以下选项中,属于影响社会认知的认知对象因素的有()。

A.相貌

B.心理需要

C.知名度

D.自我展示

E.魅力

ACDE

81.以下选项中属于个性的动力结构系统的是()。

A.理想

B.能力

C.性格

D.人生观

E.爱好

ADE

108.在费斯汀格看来,解决认知失调的方式有()。

A.搁置冲突

B.增加新的认知因素

C.强调某一认知因素的重要性

D.有效沟通

E.改变某一认知因素

BCE

85.下列选项中有关“胆汁质”气质类型表述正确的是()。

A.胆汁质的人承受挫折的耐受力较大

B.胆汁质的人适宜采取硬碰硬的批评方式

C.胆汁质的人承受挫折的耐受力较小

D.胆汁质的人不宜采取硬碰硬的批评方式

E.胆汁质的人不需要采取冷处理的教育方式

AD

42.泰勒的科学主要有两大贡献是()。

A.管理要走向科学

B.制定科学的工艺流程

C.管理和劳动分离

D.劳资双方要合作

134.人际关系的互利形态主要包括()等方面。

A.物质-精神互利

B.精神互利

C.感情-物质互利

D.心理-精神互利

E.物质互利

ABE

91.在能力的性别差异上,以下表述错误的选项是()。

A.男性与女性的能力不存在差异

B.男性优于女性

C.女性优于男性

D.男性的空间视知觉能力和计算能力一般优于女性

E.女性的言语能力通常优于男性

ABC

89.下列关于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

A.一般能力是特殊能力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B.认知能力中必然有操作能力

C.操作能力中不一定有认知能力

D.社交能力中包含认知能力和操作能力

E.创造能力是指产生新思想、新发现和创造新事物的能力,其发展并不依赖于模仿能力

ABD

三、判断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200.研究表明,人们在独自进行决策时,愿意冒的风险较小,倾向于较为保守的选择成功可能性较大的行为;

而如果共同决策,则最后的决定会比个人决策时有更大的冒险性。

这种现象在群体心理中被称之为“冒险转移”()。

A.错误

B.正确

162.在现实生活中,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属于短期人际关系探讨的范畴()。

71.“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句话体现了社会知觉效应中的晕轮效应()。

74.在感知熟人时,社会知觉效应中的近因效应起更大作用()。

5.56.社会系统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巴纳德。

156.在通常情况下,非个人性人际关系是在长期交往过程中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渐进实现的()。

161.一般说来,警察与违章者之间的关系属于长期人际关系讨论的范围()。

95.按照心理竞争性特点,阿德勒将人的性格分成优越型和自卑型()。

149.伯恩(D·

Byrne,1971)“吸引的范例”研究表明,在人们不了解他人的情况下,观点是否一致高度并不决定人们对别人的喜欢程度()。

96.按照心理独立性特点,阿德勒将人的性格分成独立型、顺从型和反抗型()。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

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

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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