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派遣人员日常行为准则10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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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派遣人员日常行为准则10Word文档格式.docx

(2)电话号码;

(3)婚姻状况;

(4)家属;

(5)教育程度;

(6)紧急通知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及其他个人信息;

(7)户口信息;

(8)其他对履行劳动合同具有影响的信息。

(三)若派遣人员不能及时将变更的个人信息告知光大永明,则可能面临不符合上岗条件、提供虚假过期个人信息等不利后果。

以下情况属于不符合上岗条件:

(1)具有精神病史或犯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和《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疾病的;

(2)酗酒、吸毒或在试用期内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且案件被公安机关受理的;

(3)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或未能提交相关就业材料的;

(4)工作理念和态度与公司文化冲突者;

(5)在“个人信息登记”等相关文件中提交信息与实际情况、证明文件有差异者,或在指定期限内无法证明其相关信息为真实信息者;

(6)其他不符合在该岗位“工作职责描述”中规定的应具备的本岗位技能、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派遣人员离岗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其直属领导,并填写《离岗申请》,直属领导应与派遣人员进行离岗面谈并签署意见,并将《离岗申请》向上级领导逐层上报至项目电销业务部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工作交接

(一)派遣人员在岗期间的撰写、持有或获得的所有文件、数据、电脑程序、研究成果等资料,不论是电子储存形式或硬拷贝均属光大永明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带离光大永明。

(二)派遣人员应在离岗前将电子文档上传至服务器上的相应文件夹留存,非电子文档应交付相应工作交接人留存。

(三)各项目综合行政岗负责派遣人员的办公用品、财务等事宜的交接,并留存交接记录。

被交接人应在确认交接过程及内容,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内容、办公用品、财务事宜的交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从光大永明离岗。

光大永明应将派遣人员离岗信息告知其派谴公司,由派遣公司为其出具离岗证明。

第九条离岗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光大永明商业秘密,如因泄露秘密给光大永明造成名誉、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光大永明有权要求当事人予以赔偿,必要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一十条下列情形可不予办理离岗手续。

(一)未退还公司财物;

(二)未按要求对工作进行交接;

(三)未递交离岗申请而不到岗工作,以旷工处理。

对于未办理离岗手续而不到岗的,光大永明应向派遣公司说明情况,并要求派遣公司拒绝在未来为其出示工作证明。

对于因此给光大永明造成损失的,光大永明将通过派遣公司向其追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十一条派遣人员的退回。

出现下列情形时光大永明将向派遣公司退回派遣人员。

(一)对提供假学历、假身份证明、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

(二)不能胜任当前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新岗位的;

(三)严重违反光大永明规章制度的,包括: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泄露光大永明商业机密、损害光大永明公司利益、违反业务人员从业守则与品质标准等;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

第一十二条项目人员管理岗负责对交接过程进行指导与监督,负责对离岗人员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派遣人员离岗后项目人员管理岗应该及时在系统中做离岗处理。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十三条日常行为规范及奖惩

(一)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1)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非本职工作,如:

玩游戏、打私人电话等;

(2)在公司内大声吵闹等影响其他派遣人员工作;

(3)破坏、浪费公司财物或偷取同事财物;

(4)对公司、他人发表虚假或诽谤性言论;

(5)不服从光大永明的工作安排;

(6)在工作时间饮酒、服用毒品、麻醉品等;

(7)提供虚假资料和不实履历;

(8)恐吓、威胁或危害公司其他员工;

(9)伪造单据、文件,意图行骗以取得私人利益或侵吞公款;

(10)携带及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如枪械利器、烟花爆竹等)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内动火、玩火及动用消防设备;

(11)收取贿赂或向他人行贿,利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任何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活动;

(12)未经公司同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活动;

(13)违反公司相关规定;

(1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被公安机关扣留、收容、审查、或被法院判刑的;

(二)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可以选择书面警告或者退回派遣人员。

(1)书面警告:

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发送书面警告书,并保存在派遣人员个人档案中。

(2)退回派遣人员:

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收到两次书面警告的派遣人员,将该人员退回其劳务派遣公司。

第一十四条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一)未能完成公司下达的绩效指标;

(二)未能完成公司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

(三)未能通过公司的考核、测试;

(四)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及错误致使无法顺利开展工作的;

(五)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一十五条日常考勤

(一)以下行为属于旷工行为:

(1)无故不按照工作安排出勤的;

(2)在缺勤日之前未完整履行公司请假手续的;

(3)未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考勤卡、指纹等方式考勤的。

(二)如果派遣人员由于个人或业务原因需要请假,须事先向其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的手续,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工作的继续进行。

(三)派遣员工请假应事先得到主管/经理的批准。

请假3天或3天以内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请假3天以上,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女派遣人员休产假必须在其预产期前至少3个月提出申请。

(四)派遣人员申请所有假期,均须按规定事先填写“休假登记表”,附上相关证明,并经过所属主管/经理批准方能认可。

若派遣人员因突发事件未能依照上述手续事先请假,则应在当日上班后2小时内电话通知所属部门主管/经理,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并于上班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五)公司不鼓励派遣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派遣人员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延长工作时间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电销业务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视为正常延长工时。

(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不视为延长工时:

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旅游、体育活动及其他集体娱乐活动;

公司组织的下班后的集体或部分员工娱乐活动;

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第一十六条假期分类

(一)病假:

申请病假须凭公司指定医院:

区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单(急诊不限医院但病假证明单上须盖有急诊章),病假当天若本人无法当面向其部门主管/经理请假,须在上午十时之前电话通知其部门主管/经理,经其主管/经理同意后,方能认可。

急诊者应事后及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

(二)长期病假: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停发给派遣员工月工资及生活补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在职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三)婚假:

婚假为有薪假期。

派遣人员在本公司领取结婚证明书6个月内,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婚假。

婚假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婚假一般可以申请3天,但符合晚婚条件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可以申请10天。

(四)产假:

女性派遣人员正常生育,按政府规定享受产假。

申请产假必须在其预产期前至少3个月通知公司。

(五)丧假:

派遣人员如遇直系亲属去世,可申请一次为期3天的丧假。

如遇旁系亲属去世,可申请一次为期1天的丧假。

派遣人员申请丧假须附上相关证明。

(六)无薪假期(事假):

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可以申请无薪假期。

无薪假期必须提前申请,并经主管/经理批准。

无薪假期原则上最多不能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全年合计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章保密规定

第一十七条派遣人员对公司的信息资产等商业机密承担保密责任。

公司要求每位派遣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公司信息资产免遭流失或不恰当修改,不把公司任何信息资产透露给没有被授权人员或没有必要了解的人员。

第一十八条公司实行薪资保密政策。

派遣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有关自己或他人的薪资情况。

违反此规定的派遣人员将受到相应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因此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被退回其劳务派遣公司。

第六章制度保障

第一十九条派遣人员退回

(一)严重违反光大永明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解释权归光大永明电销业务部。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变更,公司会对本准则进行相应修改。

若本准则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投诉及投诉程序。

公司鼓励派遣人员向主管/经理表达个人的意见及投拆,但要求派遣员工按派遣人员投诉程序进行,以维护良好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第三方派遣人员日常行为准则》签收单

编号:

第一联: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留存

本人于年月日收到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电销业务部第三方派遣人员日常行为准则》一本,已对准则内容全部了解并愿意承担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其它相关工作制度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特此签收。

签收人:

日期:

第二联:

第三方派遣人员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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