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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细则新Word格式.docx

第八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及时整改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根据情况罚责任人10000---50000元。

第九条各级领导未经请假同意私自不按时上岗值班、跟班,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条存在问题因主观原因未按时整改、同一问题重复出现的根据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对新工人未进行培训和考核,上岗的,对接收单位处以500元/人的罚款,如培训不合格,培训单位出具合格证明,罚责任人500元/人。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罚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不按措施起吊、搬迁和检修大型设备配件造成严重事故的罚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各单位对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并进行考试,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从严处罚。

第十五条对违章指挥的根据情节罚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造成事故从严处罚。

第十六条发现“三违”而不制止者、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者,与“三违”人员同等处理,干部在场加倍处罚。

第十七条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开工的,罚责任区、队组责任人5000—30000元。

第十八条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改变而未对作业规程和措施及时进行修改而施工的,罚责任人和区、队组5000—20000元。

第十九条对安全检查工作不配合,态度不端正的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罚1000-10000元。

第二十条检身工工作不负责任,使带烟、带火者、醉酒者,未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者入井,罚责任人、检身工各2000元罚款;

记录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人次处责任人500元罚款.重复出现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时,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三违”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单位和姓名者,除按原违章处罚规定给予处罚外,另视情节加罚300—3000元。

第二十三条地面各类仓库、操作间、车间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不按规定检查,消防器材失效未更换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重要作业场所牌板、检查表、运行记录表、检修记录表、交接班表等,有一种未按规定时间、规定内容填写罚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井下巷道不保持清洁卫生,有浮煤、杂物、淤泥积水、水沟、不通畅、盖板不全等,罚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不汇报、不分析,罚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矿井各作业地点责任人不明确的罚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主要硐室、巷道堆放杂物的罚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采、掘工作面附近物料堆放不整齐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仓库等岗位工或其他人员违反防火制度而引起火灾者罚5000-10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遇到地质变化无措施冒险强行作业主要责任者,罚500--5000元罚款,罚区、队10000-5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上级公司检查中,出现的罚款项目,处罚所在区队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

第三十二条凡个人罚款由集体承担者,追究主要责任者责任,并罚500一1000元,对原被罚人员再次加倍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上级安全指令、条例、文件、通知、会议精神不传达不贯彻、不实施者,罚责任者500元,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遵守开会、学习纪律,打瞌睡、开小会、搞小动作、看与会议无关的书报、来回走动等,发现一次罚100元。

第三十五条工区、队组不按时组织班前、后会的罚责任人300元;

不参加班前学习的,罚100元。

第三十六条不开班前会私自入井的,罚100元。

升井后不开班后会的,工人罚200元,队组责任人罚款100元,班前会班后会无记录的罚责任者500元。

第三十七条安排的工程因未报计划或报错计划造成不能施工或不能使用时视情节罚有关责任人500—1000元

第三十八条调度会、提出的安全问题,不及时落实解决时罚有关责任人500—2000元

第三十九条安检员、瓦检员、机运工区、通风工区、钻探队、地测防治水、采掘队、开拓队及其他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向调度汇报安全问题,如不汇报罚200-1000元,调度接到汇报后根据情节轻重逐级向值班矿长和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及矿长汇报,如不上报罚500-1000元。

第四十条调度室无规程、措施而盲目安排施工生产时,罚责任人200-500元,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视情节严重处罚500-10000元。

第四十一条不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本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进入要害场所不登记,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要害场所,罚值班人员200元。

第四十二条井下严禁坐在电气设备和移动设备上休息,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四十三条井下严禁坐在炸药箱、雷管箱上,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机房、硐室无供电系统图、二次接线图、巡回检查部位图等相关张挂图板缺一项罚有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四十五条档案室相关科室未办手续借出图纸、资料时,有一份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丢失时有一份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四十六条档案室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借出保密资料时,罚责任者200元,丢失保密资料时罚责任者300—1000元,并另按保密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运输设备、供排水设备,无技术参数牌,罚有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四十八条出井人员丢失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等除照价赔偿外,每项另行加罚100元。

检身工未发现或发现后不汇报,有一人罚检身工100元。

第四十九条主提升绞车房通讯电话或线路损坏不及时汇报和汇报后不及时处理有一起罚有关责任人100—200元。

第五十条安检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督促处理、不汇报,罚300元,累计三次清除出安检部门。

第五十一条安检员执法不严,徇私舞弊,有人举报如实或查获一次罚200元,并清除出矿安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有关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时,每缺一项罚有关科、室、队负责人200元。

第五十三条不按规定完成班后汇报的,罚100元。

第五十四条班组长不与工人同时上下井的,罚200元。

第五十五条在井下乱扔杂物、纸袋的罚50元。

第五十六条不经检身入井者,罚款100元;

对拒不接受检身、无理取闹、扰乱秩序的,罚500元。

第五十七条巷道行人不听从把钩、信号工和安检人员的指挥,罚100元。

第五十八条酒后入井或上岗者,罚款1000元。

第五十九条各类司机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罚500元。

第六十条不按时下班,提早升井者,每早升一分钟罚款10元,以考勤室汇报的时间为准。

特殊情况,经请示调度室批准,提前升井。

第六十一条井口考勤人员记录把关不严,下井人员未登记或未下井人员登记下井的每发现一人次罚200元.

第六十二条旷工一天扣除当日200%工资,三天以上予以辞退。

第六十三条岗位工工作期间干私活、办私事,罚100元。

第六十四条职工拒绝考核小组现场考核的,罚200—500元。

第六十五条职工拒绝服从调度指挥的,罚200—500元。

第六十六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拒不完成现场交代任务者,视情节,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取消当日出勤工。

第六十七条漫骂各类工作人员者,罚200元。

第六十八条在井上下随意乱写、乱画者,罚200元;

破坏宣传栏、标语者,罚300元。

第六十九条“三违”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单位和姓名者,除按原违章处罚规定给予处罚外,另视情节加罚300—500元。

第七十条不及时填报各类报表、台帐,有一种罚责任者200元。

第七十一条把钩工、溜子工、皮带机司机,做不到随时清理淤泥、浮煤,罚200元。

第七十二条做完各类工程或设备检修时,不及时清理,回收杂物的罚作业人员每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科室及区队工作人员,工作拖拉,影响生产,造成经济损失者,处以100至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矿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立即开除出矿,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十五条故意破坏生产者,立即开除出矿,并罚本人一个月工资。

第七十六条矿区内盗窃者,一经查实,停岗并交保卫科处理,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第七十七条卸车时固定好车后再卸料,卸重物要喊号,两人以上抬卸时要同肩搭配合适(以躲闪方便为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八条空岗、脱岗,一般工种罚200元。

特殊工种罚300元;

因空岗,脱岗造成事故者,罚1000元以上。

第七十九条在岗位期间睡觉罚200元。

第八十条工作期间精神不集中,随意坐、躺、卧者,罚100元。

第八十一条各班组不按规定交接班,罚双方班组长200元。

第八十二条接班不认真不验收安全、不清点财物罚接班班长200元。

第八十三条乘猴车时,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罚责任者200元。

第八十四条在猴车运行时摇摆座椅、打闹,罚责任者200元。

第八十五条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不听从指挥(无正当理由)立即停岗,罚款200元。

第八十六条对管理人员、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无特殊原因不办或逾期不解决,对责任者罚1000—5000元。

第八十七条对安全隐患通知单,不签字和反馈的,罚款200元;

不按期整改的,对责任者罚500—1000元。

第八十八条发生工伤事故不汇报、不分析,罚责任者3000元。

第八十九条发生机电、设备事故不汇报,罚500-1000元。

第九十条发生重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及其他事故,管理人员无故不到现场指挥抢救,罚3000-10000元,并除名。

第九十一条管理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施工队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罚1000—5000元。

第九十二条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给予同“三违”者相同的处罚,并在安全会上做出检查。

第三部分事故管理

为了加强安全事故管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时效性,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全面落实安全责任,特制定以下事故管理细则。

第九十三条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检员、在场管理人员及一切工作人员都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

2、调度室接到报告,必须尽快落实情况,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业务科室、单位人员汇报,缺一项罚款500元。

3、矿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召集有关部门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立即开展救援工作。

4、如事故重大,我矿无力救援,值班矿领导应立即通知在矿的有关人员做好外部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车辆、消防通道、场地、救援物资等)并及时向公司总调度室汇报请求外援,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当地政府。

第九十四条事故报告内容及时限

1、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2、事故报告时限:

井上、下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超过1小时不报者,按隐瞒事故处理,对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对事故单位领导罚款5000-10000元。

第九十五条事故等级划分

1、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一级事故。

责任人开除出矿,扣除2个月工资及挂账工资。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3)主扇风机非计划停止供风10分钟以上;

(4)瓦斯煤尘燃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8)冒顶长5米(含5米)以上;

2、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二级事故,罚责任人5000-25000元。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50万元;

(3)因水灾使采区停止生产;

(4)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3、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三级事故:

每发生一项罚款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采区停工2-8小时;

(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0.2-2万元;

(3)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4)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5)巷道冒顶长5米以下。

第九十六条事故追查与分析

1、矿安检科在接到事故汇报后,首先要进行事故登记,并进行事故现场斟察和进行事故调查,掌握现场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2、发生顶板事故的,由生产矿长组织,机电运输事故由机电矿长组织,“一通三防”事故由通风矿长组织,防治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其他生产技术事故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

事故单位领导、当班班(组)长、现场有关人员以及主管科处室参加追查分析。

事故追查分析要在48小时内分析完毕。

3、发生重伤事故,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分析,调度、行政单位分管领导、发生事故的领导、当班班(组)长、现场有关人员必须参加事故追查分析,事故追查分析要在48小时内分析完毕,因特殊原因确需推迟的不得超过72小时。

第九十七条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完善调查报告,制定防范措施,罚队长1000-5000元。

第九十八条职工在上、下班或出差工作途中发生交通肇事,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经交通部门处理后,矿依据交通部门处理决定再认定是否工伤。

第九十九条事故处理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掘进

第一百条不按作业规程进行支护,每查出一处罚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操作掘机机不符合以下规定罚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1)掘进机无水作业罚违章指挥者,和违章作业者。

(2)掘进机司机离开时,必须切断掘进机开关电源。

(3)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4)掘进机在开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工作面和掘进机尾前方无人时方可启动掘进机。

(5)掘进机在切割过程中必须设有明显的警示牌和警戒线。

(6)掘进机运行完毕,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加防护罩,同时切割完规定的循环后,将掘进机退出工作面切断电源,进行支护。

(7)掘进机在检修过程中,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装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严格要求检修完截割部后立即将切割头落地,并将切割部断电,否则不准进行其他部位的检修。

(8)严禁掘进机械强行切割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构及岩石。

第一百零二条巷道贯通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贯通措施或有措施但不认真执行的,罚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掘进面严禁空顶作业,控顶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0—2000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敲帮问顶,处理活矸、片帮,盲目工作,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上、下山掘进,不按规定开设躲避硐、信号硐,或硐室深度小于1.2米,罚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探水,探采空区的,罚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碹体与顶帮之间未用不燃物充满,充实,罚责任人3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施工现场收工后,不清理巷道造成脏、乱、差的,罚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在独头巷道或顶部有高冒处施工前,要先找瓦检员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确认瓦斯不超限、氧气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施工,罚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拆除旧支架或处理顶板冒顶时,无人监护和专人指挥。

回撤支架时未做到由里向外回撤,罚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撬落活石应从以顶板完整的地方开始,在撬落活石时,一人操作,另一人在后面进行安全监视,禁止行人通过,然后撬顶危险区活石。

否则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掘进施工过程中,不及时延伸中腰线,罚责任者200-1000元,造成事故加倍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掘进喷浆施工时,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电缆、管路、机电设备等安全措施,罚责任者100-500元,导致发生事故对责任者罚200-10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贯通巷道不设警戒,罚班长、安全员各100-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综掘工作面设备检修没有在顶板有完整支护且无淋水的安全地点进行,罚当班班长300元,检修人员100-10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巷道施工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布置炮眼施工,罚100—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倾斜巷道中施工,没有防止跑车和坠物的安全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使用矿车提升时不使用安全绳,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行人通过的皮带机和转载机的部位要安设过桥,否则,罚责任者3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巷道不得有积水、杂物、浮煤及矸石,材料设备要码放整齐,并有标志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一百二十条无喷雾设施或有而不使用者罚责任者200-10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否则罚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所有通电线路电缆不得被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否则罚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要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作业规程,考试不及格不准上岗作业,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5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随意改变支护形式、支架型号、规格、材质而没有措施的,对技术人员及责任人各罚200-10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锚杆间距、角度外露长度达不到规定,构件不全,托板不紧贴岩面,每个罚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锚杆托盘不贴岩、煤壁面,用木材、石块填垫时,(应用水泥、砂浆,或钢板、槽钢)有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锚网支护巷道,挂网搭接不合规程规定和质量标准,罚2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锚喷巷道,喷体厚度、基础、充填不足,罚200—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不找顶、找帮清碴,直接喷射混凝土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锚喷巷道,混凝土不按比例配比或搅拌不均匀就喷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锚索间距、角度、位置,锚索头露长不符合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有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锚杆支护巷道不使用专用工具操作;

锚固达不到规定数值;

使用失效锚杆;

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实验或不使用力矩板手;

对喷体不做厚度及强度检查或无记录。

有一项处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掘砌巷道施工,碹箍支架不牢或提前去掉碹箍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砌碹巷道出现干缝、瞎缝、重缝,料石摆放不齐出现台阶,混凝土捣固不实出现碹窝、麻面、狗洞,每发生一处处罚1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碹体与顶帮之间未用不燃物充满,充实,罚有关责任人各3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机掘巷道、炮掘巷道、锚喷巷道、砌碹巷道严禁损坏风筒、闭锁不全、单局部通风机运行、开关不灵敏,严禁损坏防尘、瓦斯、供电、供水、供气设施、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和局部通风机供风不足,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距离作业的或发生事故的,罚当班责任人500-5000元,工人罚100-3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当班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前要认真对五大自然灾害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部分爆破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爆破作业,爆破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资质证,无证者进行爆破作业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装在专用药包和雷管箱内,并加锁,违反一项处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当班剩余的雷管炸药必须交回火药库。

否则一发未交处责任人罚款2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炮眼封堵不合要求,用煤块等其他材料者,罚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放炮时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者,罚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放炮安全距离小于规程规定时,罚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放炮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设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放他人进入警戒区域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炸药和雷管不得乱扔乱放,每发现一节(卷)药、一发雷管,罚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当班出现的瞎炮必须及时处理,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罚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装药不使用木质炮棍,罚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罚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爆破母线必须单独悬挂巷道一侧,不准与电缆及导电体接触,爆破前必须成短路扭结,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特殊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未制定措施或未审批的,罚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爆炸材料箱存放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不潮湿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反之每发现一次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违反处责任人500-1000元。

(1)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支架有损坏。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罚爆破工1000元。

(3)在爆破地点20m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渗出、煤岩松动现象。

(5)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距工作面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井下严禁同时运送,违反罚队长(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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