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重点学利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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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重点学利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建立较完善的基地和科技创新平台,凝炼并形成先进的研究方向,突出学科特色、强化学科优势,率先实现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突破,并达到省级重点学科水平。

2.院级重点学科(简称B级)

院级重点学科是体现学院办学特色和优势、提高综合办学实力的学科。

在搞好本科教学工作的同时,加强学术梯队建设,加强基地和实验条件建设,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形成学科特色,增强学科实力,达到硕士学位授权点设置条件。

3.系(部)级重点学科(简称C级)

系(部)级重点学科的主要任务是在搞好本科教学工作的同时,加强学术梯队建设,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为晋升院级重点学科奠定基础。

系(部)级重点学科的设立由各系(部)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学院审核备案。

通过1—2个周期的建设,不同层次的重点学科要达到更高级别学科的基本要求和水平。

二、建设内容及重点

1、制定学科规划。

学科规划是学科建设的依据和蓝图。

要集思广益,制定具有鲜明的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学科建设规划。

学科规划应与学校的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并直接为实现学院上层次的发展目标服务。

2、凝炼研究方向。

依据本学科学术前沿动态、发展趋势和自身条件,确立3个左右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依托的学术方向。

通过不断探索、创新和调整,使之定位准确,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逐步形成明确稳定、有独特学术特色和相对优势的学术方向。

3、形成学术团队。

学术团队建设是学科建设的核心。

要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引进或造就凝聚力强、学术思想活跃、学术造诣较深、在省内甚至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并形成一支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创新思想和创新精神、充满活力、团结合作的学术梯队。

4、构筑科研平台。

建立固定的办公和工作场所,营造干事创业氛围;

建设专门实验室,为学术创新、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

建立图书文献中心和网站,为学科建设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

5、开展科学研究。

积极申报国家级课题,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或重大课题,参与解决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在某些研究方向有重要突破,取得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省部级以上的重要科技成果;

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申请并获得国家专利;

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术活动;

主办或协办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等。

三、基本要求与任务

1.系部应做好重点学科的遴选和学科带头人确定工作,并协助学科带头人建设一支学风过硬、治学严谨、结构合理、充满活力、开拓创新的学术队伍。

学院和系(部)在教学安排、科研人员编制、高层次人才引进、学科成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设置和聘用、国内外进修等方面,要优先满足重点学科发展的需要。

2.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

重点学科要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自身的相对优势,跟踪和把握学术前沿,注重创新与突破,凝练学科方向,加强基地和实验平台建设,积极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打造学科特色,形成学科优势。

3.形成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重点学科要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学术方向带头人为骨干,形成严密的组织领导体系,制定科学的日常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运行保障机制。

4.多出高水平成果。

重点学科要紧密结合国家、地方和行业重大科技计划,积极争取项目,开展集体攻关,集中力量攻克和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问题,特别要瞄准国内外高新技术、优势产业和优势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努力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领域开展研究,并取得突破性成果。

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各层次重点学科要完成以下任务:

A级:

(1)主持国家级项目并获得经费资助;

或主持省部级项目6项以上并获得纵向科研经费资助30万元以上。

(2)横向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100万元以上。

(3)在学院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12篇以上,其中被四大索引收录4篇以上,外文撰写3篇以上。

(4)出版学术专著2部,或主持编写全国规划教材3部以上;

或主持编写规划教材2部,参编4部以上。

(5)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励3项以上。

(6)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

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

(7)鉴定(验收)且评价为国内领先水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6项以上。

(8)参加并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国内须是一级学会会议)上宣读论文4篇以上。

B级:

或主持省部级项目3项以上并获得纵向科研经费资助20万元以上。

(2)横向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60万元以上。

(3)在学院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被四大索引收录3篇以上,外文撰写2篇以上。

(4)出版学术专著1部;

或主持编写全国规划教材2部以上;

或主持编写规划教材1部,参编4部以上。

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励2项以上。

(6)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7)鉴定(验收)且评价为国内领先水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4项以上。

(8)参加并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国内须是一级学会会议)上宣读论文3篇以上。

C级:

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并获得纵向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

(2)横向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20万元以上。

(3)在学院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四大索引收录2篇以上。

(4)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或主持编写全国规划教材1部以上,参编规划教材2部以上。

(5)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励1项以上,或地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7)鉴定(验收)且评价为国内领先水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项以上。

(8)参加并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国内须是一级学会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组织管理和职责

1.重点学科实行学院、系部、重点学科点三级管理。

2.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科研、人事、教务、物资、财务、后勤、学科建设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论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统筹、协调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并对各重点学科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别为:

(1)人事处:

负责重点学科岗位设置,聘用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促进重点学科学术队伍的优化,优先支持重点学科的人才队伍建设。

(2)财务处:

负责筹措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为每个重点学科建立经费收支册,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3)教务处:

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中涉及到的教学事项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并优先支持重点学科基地建设及实验用房等。

(4)物资设备处:

负责重点学科仪器设备的采购及相关办公设备的计划和配备。

(5)后勤管理处:

负责协调解决重点学科办公用房。

(6)科研外事处:

协助争取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对重点学科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支持、协调重点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

(7)学科建设办公室:

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组织论证;

组织对院级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和考核;

各级重点学科终期检查验收。

3.系(部)是学校实施重点学科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各级重点学科点在建设周期内应与系(部)或学校签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

院级重点学科所依托的系(部)应给该学科点配备一名兼职工作秘书。

工作秘书协助学科带头人处理重点学科的日常工作。

4.系(部)必须把重点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学位点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建设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龙头作用。

系部应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若干名专家参与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重点学科完成建设规划和任务,协调解决他们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帮助重点学科加强制度建设,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管理理念、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

5.学科点是实现建设目标的基础和关键。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每个学科设第一学科带头人和第二学科带头人。

下设的每个研究方向设一名学术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应是其中一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学科梯队要努力成为一支职称、学历、年龄、学缘结构等比较合理、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团队。

院级重点学科点骨干成员的变动,要报院人事处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学科带头人负责整个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术带头人具体负责本研究方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学术带头人对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带头人对系(部)和学院负责。

五、考核与奖惩

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每年进行评估考核,在保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1.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年终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支持情况写出年度总结报告。

2.各重点学科点应在年终对本年度建设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写出年度总结和自评报告,接受系(部)和学院的检查。

3.在建设周期内,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依照学科点年度建设目标任务书和评估指标体系,每年终对重点学科点的年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行文公布考核结果。

4.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重点学科学校给予奖励;

对年度建设成效显著,达到建设条件的系(部)级重点学科,可以晋升为院级重点学科;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学科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或降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它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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