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 土建说明及计算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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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等。
凡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量;
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零星材料费内;
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纳入其他材料费中。
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
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3.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甲方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应退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材料消耗量按实际消耗量确定。
4.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及相关费用。
5.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6.材料消耗量中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7.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2008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价格中包括了由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8.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前,表示该材料未计价,基价总价中不包括其价值,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分别计人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内,同时计人该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的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九、本基价中机械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编制,人工、燃料的价格是按照2008年度市场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
十、本基价除注明者以外,均以建筑物檐高20m以内考虑,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因降效所增加的人工、机械和有关费用按第十七章超高工程附加费执行。
十一、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基价中,不另计算。
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回建设单位。
十二、本基价中凡注明“×
×
以内”或“×
以下”者均包括×
本身在内,而注明“×
以外”或“×
以上”者均不包括×
本身。
十三、材料消耗量带有×
号,则×
号前为消耗量,×
号后为单价。
数字后带“()”者,“()”内为规格型号。
十四、本基价中材料和机械的规格凡未注明计量单位者均为毫米。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
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十四、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十五、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十六、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七、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八、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九、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二十、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一、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二、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十四、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1总则
1.0.1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
1.0.4各专业预算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
1.0.5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以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确定的综合单价法;
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1.0.6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1.0.7建设工程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工程量清单编制
2.1一般规定
2.1.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1.2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之一。
2.1.3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1.4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各专业计价指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其他相关资料。
2.1.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2.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明细项目和工程量。
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
2.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001起顺序编制。
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有重码。
2.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
2.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个”、“组”、“套”、“块”、“樘”、“项”、“宗”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2.2.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
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
图集、×
图号等。
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
2.2.9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
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自801至999之间选用。
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
2.3措施项目清单
2.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下表列项。
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计价指引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表2.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封闭作业照明费
4
二次搬运
5
冬季施工降效
6
雨季施工费
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8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9
脚手架
10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1
施工排水、降水
12
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
2.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
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2.4其他项目清单
2.4.1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暂估价表。
2.4.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
2.4.3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4.4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
2.4.5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5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
2.5.1工程量清单应采用附录A的统一格式编制。
2.5.2总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1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现状等);
3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
4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安全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要求;
6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要求和内容以及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业工程合同价款总计;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5.3封面、总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按工程项目填写。
2.5.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暂估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3工程量清单计价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
3.1.2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按“项”为单位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实际确认的价格调整。
3.1.7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招标控制价
.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3.2.2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予以公布且不得只公布总价,同时报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3.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3各专业预算基价;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信息参考”),造价信息、信息参考以外的参照市场价格;
9其他相关资料。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各专业预算基价、各专业计价指引和造价信息、信息参考或市场价格确定,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个清单项目,均应在各专业计价指引及各专业预算基价的基础上对其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计算出合价并汇总后折算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人工工日单价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
2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的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缺项可参考编制期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应按其价格计算。
3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信息参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4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5各子目编制期综合单价也可参照信息参考上发布的计价指数计算。
3.2.5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3.2.4条的规定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必须按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2.6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2.7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2.8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
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其他人工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
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其他材料费和税金;
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其中:
1人工工日单价应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
2其他人工费按每工日1.11元计算;
3材料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
4其他材料费按材料单价的2.29%计算;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信息参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6企业管理费按每工日3.89元计算;
7利润按人工单价的24%计算。
3.2.9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2.10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3投标报价
3.3.1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除必须执行本办法3.1.5条和3.1.7条外,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未计价的项目视为已经包括在其他计价项目中。
3.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3企业定额或各专业预算基价;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市场价格或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3.3.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4条的规定计价,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
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的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
3.3.5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3.3.4条的规定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自主确定或根据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按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3.6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3.7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3.8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
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
计日工综合单价按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8条的规定计算。
3.3.9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9条的规定计算。
3.3.10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4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3.4.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附录B的统一格式编制。
3.4.2封面、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计价表按工程项目填写。
3.4.3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4施工图预算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