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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模板优秀范文范文word版 10页Word下载.doc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第三款承包人未取得逮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扩改河堤工程淹死人命,XX镇政府XX诱导证人作假证,不赔偿损失,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二被申诉人因其有过错造成申请再审人小孩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资料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8万元

  由被申诉人承担一二再审的全部诉讼费。

  申诉事实理由:

  19xx年3月18日被申诉人XX是XX省XX市留级停薪的干部没有施工资质,因其爱人在湖南省财政厅干部的特殊关系,被申诉人XX镇政府却将70万元平整河床的工程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申诉人XX。

  (见承包工程合同书)

  19xx年6月5日下午施工到杨家山村河段,施工挖机师付XX又调转到己平整好河床的四团村河段,为方便施工人员洗澡,在三水河和大冲溪水交汇处,

  村民用于洗菜,洗衣,夏天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河床中间挖了一个2-3米宽,2米深的锅底形水坑,被申诉人也未事先通知村委会和四团村村民,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19xx年6月7日,申诉人的小孩XX规不知河中挖了个锅底形深水坑,看牛回家因天气热到河里去洗澡,掉入刚挖的锅底形水坑,爬不上来被水淹死,

  我夫妇在广东打工听到这个恶信急忙赶回家,找该工程施工人员和XX镇府负责任该工程指挥长XX问个清楚,XX不但不进行安慰,反而恶语伤人说:

“申诉人欺辱外地人,要申诉人把他的屁股咬二口”,一次协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事故发生后,XX劳动局XX告等人也到现场作了调查后,向局长XX作了汇报,XX又包庇二被申诉人,XX至今未将责任事故向县政府汇报。

  (见原政府办主任XX证据)

  申诉人为了被无辜淹死的小孩讨回公道,1997年7月25日向XX县法院起诉。

  XX镇负责该工程的指挥长XX诱导XX作假证,又串通村支部书记XX作假证,XX县法院审理时认定了XX和XX作的假证,于19xx年12月12日XX法院作出(19xx)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

  邵阳市检察院19xx年8月11日提出抗诉,XX县法院于19xx年8月20日再审,作出(19xx)城民初再字第04号判决。

  认定“:

被申诉人XX的施工人员在平整河道竣工时应部分群众要求,在河床中挖堀一个约2米深,2--3米宽的水坑方便群众洗澡,并无不当,其行为与XX规之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诉人认为;

(19xx)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和(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没有适用本案事实的一条法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其申诉理由是:

  1.被申诉人XX镇政府将扩改河道的工程错误的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被申诉人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XX镇政府将扩改河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XX发包违法,XX不具备应有的资质承包工程同样违法,所以XX没有资质也就没有预见的能力,

  使该工程竣工后,为方便自己施工队人洗澡,再挖一个水坑会造成淹死人的事故发生没有预见到,

  2.被申诉人XX在施工竣工后再挖一个水坑,是为方便自已工程队的人借四团村部分群众的名义挖一个水坑洗澡,超出合同施工范畴,属于违规。

  3.一审和再审时二被申诉人举证的所谓部分群众只有XX一人,XX证词中称:

“XX和、XX、XX、XX四人同时要被申诉人挖水坑。

  ”而实际上XX和等四人均不在施工现场,其中二人在离家二百里之外亲戚家中,是XX为逃避责任向法庭作伪证,

  4.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认定的XX伪证词中所谓的部分群众仅只四人,而实际只有XX一人,他既不是村干部,也不是人大代表,难道仅凭XX一人就能代表四团村一千多口人的要求吗?

岂不是更荒唐吗?

(见四团村委会证据)

  5.城民再初字04号还称:

“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签订和履行河道平整合同时没有过错,故被申诉人XX镇政府对本案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XX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X]14号第一条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申诉人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XX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施工中违规操作造成淹死人命大案,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

  (见二被申诉人的承包工程合同)

  6.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还称:

“被申诉人XX雇请的施工人员,在河道挖掘水坑的地方不属公共场所,也不是路旁,无需设立警示标志和张贴告示”。

  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申诉人认为,挖水坑的地方距村直走小道只有124米,自古就是四团村民洗衣、放牧家禽、洗菜、夏天上百人洗澡、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无不安全隐患,故去此地的老幼均无需监护,申请再审人村中年老少均可作证。

  这样一个公共场所被申请人XX不经四团村大多数人及村委会同意,擅自主张挖了一个2米多深,2-3米宽的锅底形水坑,难道不需要立警示和张贴公告?

XX县法院却视而不见,指为不是,这跟秦王朝的赵高指鹿为马又有何区别?

  7.根据20xx年4月15日,XX当着四团村干部XX、XX承认:

1997年7月29日XX、XX利找他作证词是出于报复心理,是假的:

该证明足以证明了XX是该工程的指挥长为逃避责任,故意诱导XX作假证。

  XX在19xx年6月5日下午根本没有到过施工挖水坑现场,XX与XX利诱导XX作出的假承述误导XX县法院作了不公正的判决。

  据此,二被申请人应负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

  (见XX20xx年4月15日证据)

  申请再审人明白,本案的申请再审人与二个被申请人双方权力和势力、财力相差悬殊,申诉人是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农民,而被申诉人是有权、有势、

  有钱的XX镇政府,和腰缠万贯的包工头XX,原审XX县法院二次审理认定了XX提供的伪证,不顾事实的真象,不适用本案的法律作枉法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对(19xx)城民再初字04号判决书不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款、笫(三)款、笫(六)款、笫(十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撤销(19xx)

  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书,要求级法院裁定再审。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XX

  20xx年7月29日

  民事申诉状模板【2】

  申诉人(原审原告):

×

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

市×

路×

A职务:

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

网络公司

B职务:

  案由:

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

区人民法院×

年×

月×

日(19×

)×

字×

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

区人民法院(19×

号判决;

  2.退还货款×

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

网络公司返还货款×

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

省高级人民法院

硬件公司

  盖章

  附:

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民事申诉状范文【3】

  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

1公司,住所地:

西安市建国路10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2公司,住所地:

西安市红缨路86号。

  被上诉人:

(原审第二被告):

3公司,住所地:

咸阳市渭阳中路中段体育场内。

  上诉人1公司(以下简称“1公司”)为与被上诉人2公司(以下简称“2公司”)及被上诉人3公司(以下简称“3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X)咸秦初字第000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秦都区人民法院(201X)咸秦初字第000178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2公司针对上诉人1公司的起诉及诉请。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判决认为:

“被告1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且原告与被告均不认可该声明。

  故合议庭对该份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

”上诉人认为这种判断与认定是不符事实和法律的,也是逻辑混乱的认定。

  1这种认定不符合事实。

  在原告的一审起诉书中就明确的声称:

“第一被告(上诉人)召集原告(被上诉人2公司)代表吴飞、被告代表周进修、洪瑶珠(被上诉人3公司)以及其他债权人,

  于20xx年7月8日13时30分签订了一份声明,作废原告(被上诉人2公司)和第一被告(上诉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以后合同均同3公司、洪瑶珠签订,一切责任均由3公司负责,声明签字后即付工程款。

  ”这说明,作为原告即被上诉人2公司是明确同意并认可上述三方所签订的声明的。

  即使在其起诉时也是明确认可这个声明的,并没有否认这个声明。

  只不过是在最后另一被上诉人3公司及洪瑶珠并没有按照这个声明的规定履行其所有义务,所以被上诉人2公司才要起诉。

  故,从被上诉人自己的起诉书中我们就能够确认上述的声明是真实的,有效的,没有违反被上诉人2公司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2,这种认定违反法律规定。

  该声明是否有效力,并不在于是否当事人双方过后的自我陈述。

  而在于当时签订时刻的具体情况即签字的当事人意思是否明确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及其代表的意思如上所述是真实的,表达是明确的。

  而且,在法律意义上该声明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债的转移”。

  法律规定,债务的转移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权的转移需要通知债务人。

  而本案中,原来承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很明确已经在声明中移转给了被上诉人3公司及洪瑶珠,而且,在移转的具体过程中,三方都是同意并且签字,符合债的转让的法律程序与规定。

  所以,依法进行的这种债的移转即权利义务的移转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及于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再任意改变。

  在原审中,两被上诉人认为上述声明是无效的,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与上诉法律规定相悖的。

  而原审法庭没有把法律的依据及法理说清即认定声明无效,显然是不适当、不合法的随意而为。

  3、这种认定的依据及逻辑是混乱的。

  原审法庭因为“原告(被上诉人2公司)与被告(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均不认可该声明”从而认定声明是无效的。

  这种逻辑让人瞠目结舌。

  法庭判断一个事实,不应当完全凭借当事人之中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的陈述,而是要看证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和是否合法性。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2公司与被上诉人3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不认可声明的原因其实就在于想使各自的利益能够最大化,所以才作出这种说法。

  但是,他们不能否认的是他们各自的代表都在那份声明中明确签字同意声明的内容。

  没有任何人强迫及欺骗他们签字。

  他们理应对他们的签字负责,他们理应对他们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负责。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上诉人2公司的起诉书中也明确表明“原告代表是吴飞。

”)

  所以,不去看证据的来源与真实性,而仅仅凭利益相关方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违背事实的否认来认定声明的效力,是严重的逻辑混乱。

  综合,原审法庭对于上述声明的认定是错误的。

  我们不知道原审法庭以什么法律依据判断这个声明是无效的?

是不真实的么?

还是违反了哪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原审法庭在判决书中并没有阐明这一关键问题。

  原审判决没有给上诉人以合适,合法,能够服众的理由与答案。

  上诉人认为:

该声明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在签订该声明以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公司再无任何经济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4,在签订上述声明之后,如果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及洪瑶珠没有按照约定向被上诉人2公司付款,也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了。

  被上诉人2公司只能再向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及洪瑶珠主张权利,因为2公司已经在声明中签字明确表明同意“一切责任均由3公司和洪瑶珠负责”。

  而这个声明是一经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并不是一个附条件的文件。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公司没有任何实质上的经济关系。

  被上诉人2公司实际上是给原来的瑶珠酒店进行装修,当时双方的承包合同明确甲方为“瑶珠酒店”。

  而当时的时间是20xx年4月23日,而在此之前的20xx年4月19日,洪瑶珠才与陕西咸阳长存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承包咸阳市体育宾馆、创办瑶珠酒店的协议书。

  因此,在签订装修承包协议书的时候,瑶珠酒店的公章就不存在,无法盖章,故,才在甲方瑶珠酒店的字体上暂时盖上了上诉人的公章。

  基于这种混乱的情况才促使三方在同年的7月8日共同签订了声明,表明原先的合同作废,一切责任由3公司和洪瑶珠负责。

  这才是整个事件的全貌。

  故,上诉人与装修合同之前无任何关系,在签订声明之后更无任何关系。

  上诉人不应当对明确应当由3公司及洪瑶珠负责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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