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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经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劳动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花费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公司制定此类费用细则。

  第十九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一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

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

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

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的教育及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厂察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篇二:

人力资源管理之集体合同条款研究考试大纲-赢在路上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试行)

  课程名称: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代码:

06089

  20XX年10月版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的基本职业素养。

  本课程的重点章节是第四、六、七、八、十、十三、十四章。

  、、《管

  第一章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影响劳动关系的外部因素,理解劳动关系的概念和实质、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合作的根源等概念,掌握对冲突的根源和背景的描述、冲突与合作的表现形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识记:

劳动关系的词源和定义,劳动关系主体

  理解:

劳动关系的特点

  

(二)劳动关系的实质:

冲突与合作

合作的根源,冲突的根源,劳资目标的冲突,明显与潜在的冲突的表现形式应用:

冲突与合作的影响因素,冲突与合作的表现形式

  (三)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

  识记:

影响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因素

  第二章劳动关系理论

  新保守派的劳动关系理论,理解正统多元论学派的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劳动关系理论:

各学派的观点

  

(二)劳动关系理念溯源

劳动关系理论

  应用:

马克思与资本主义理论、埃米尔·

  (三)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第三章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一)

  (三)

  (四)成熟的劳动关系

现代管理学的发展

成熟的劳动关系、该时期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五)新的矛盾和问题

经济和组织发展的背景、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各时期的劳动关系特征第四章管理方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管理方的定义,理解雇主协会的概念、类型与作用、管理方的策略与实践,可以阐述管理方的角色理论,熟悉管理模式,掌握劳资合作的方式。

  

(一)谁是管理方

管理方的概念、雇主与雇主协会、雇主协会的类型

雇主协会的作用

  

(二)管理方的角色理论

  (三)管理模式和实践

企业管理模式、独裁/剥削管理模式、集权/

  第五章工会

  工会的职能和行为方式,掌握公会民主的目的和意义。

  

(一)工会的概念

工会的概念

  

(二)为什么及如何组建工会

为什么组建工会

  (四)

  第六章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理解政府与劳动关系理论,掌握政府的劳动关系战略。

  

(一)政府的角色

政府的作用、政府的角色

  

(二)政府与劳动关系理论府理论

  (三)政府劳动关系策略与实践

劳动关系模式

  第七章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一)劳动法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概念和功能、国际劳动立法

劳动法律类型及主要法案

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

  

(二)工资的法律保障

工资的法律含义

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立法、工作时间的种类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法规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五)

  第八章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关系的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劳务派遣制度

劳务派遣的发展演变、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劳动派遣的一般性规定

  (六)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的问题

  第九章工业民主:

员工参与管理

  限制,掌握员工参与管理的四个关键点。

  

(一)员工参与管理的实施

员工参与管理的类型

员工参与的功能与限制

  

(二)员工参与管理的形式

  第十章惩处与申诉

  

(二)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集体谈判的概念和作用、产业行动的形式、衡量罢工程度的指标,理解产业行动的功能,掌握集体谈判的结构和进程及影响谈判结果的因素、罢工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一)集体谈判篇三:

集体谈判合同范本

  本合同------{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的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企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企业实行集中管理,凡企业范围内的各------科室、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职工待遇。

  第五条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

  企业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企业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企业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之标准。

  第七条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应动员职工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教育职工与企业建成命运共同体。

  第八条企业应尊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时向工会拨缴经费,在研究,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措施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支持。

企业制定的措施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篇二: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第一部分集体合同

  重点:

通过学习,了解集体合同的含义和特征,集体合同制度的要素;

理解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集体合同体制的变迁方向、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学会分析集体合同条款和设计集体合同文本。

  难点: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第一节概述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91号建议书《集体合同建议书》第2条第1款规定,“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

”换言之,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较,有下述主要区别;

  

(1)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团体协约或团体合同。

  

(2)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

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如工资合同等)。

  (4)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在有的国家为要式合同,在有的国家则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并存;

集体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5)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

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此外,它们在签订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还应当明确的是,我国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全员承包合同,不属于集体合同。

这是因为:

  

(1)全员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发包人,即企业财产所有者(国家),以政府或者其某个部门为代表,另一方是承包人,即企业全体职工,以企业经营者为代表;

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则是企业和工会。

  

(2)全员承包合同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一种形式,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承包关系,以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核心内容;

而集体合同是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核心内容。

  (3)全员承包合同主要以企业法为法律依据,而集体合同主要以劳动法为法律依据。

所以,在实践中不应当以全员承包合同取代集体合同,对于实行全员承包制的企业,仍有必要订立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立法概况

  集体合同,是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工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对集体合同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反对→承认→保护的演变过程。

  在18世纪末,英美等国出现了工人和雇主进行谈判达成协议的现象。

如1799年美国费城制鞋工人与雇主举行过谈判,并在谈判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此即集体合同的萌芽。

到了19世纪50年代,集体合同在许多行业中发展起来,1850年英国的纺织、矿山、炼铁业的工会也与企业主之间达成了一些协议。

后来,工资协议等集体合同逐渐增多,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但是,早期集体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也不受理集体合同案件。

  到了20世纪初,资本主义各国先后开始了集体合同立法。

世界上最早进行

  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是新西兰。

早在1904年该国就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

1907年奥地利、荷兰先后制定了此类法律。

1911年瑞士颁布的《债务法》中,就有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早期的集体合同法较简单,而且多在民法中加以规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单行集体合同法或劳动法典等基本法中的集体合同专章(篇)。

1918年德国颁布了《劳动协约、劳动者及使用人委员会暨劳动争议调停令》,并于1921年颁布了《劳动协议法(草案)》。

法国于1919年颁布了《劳动协约法》,后来又将其编人《劳动法典》。

美国193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华格纳法)也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内容。

二战后,一些国家在制定和修订劳动法时,大都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有些国家还制订了新的集体合同法。

如1946年至1956年间,法国就颁布了几项集体合同法律;

日本颁布了《工会法》(1945年)和《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

德国颁布了《集体协议法》(1949年颁布,1969年修订);

英国颁布了《工会与劳工关系法》(1974年);

瑞典颁布了《共决法》(1977年)。

另外,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劳动法典,如1956年加纳,1967年卢旺达,1970年伊拉克、利比亚、阿拉伯也门共和国,1971年赞比亚的劳动法,都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1918年,前苏联借鉴西方国家集体合同的经验,开始按产业订立集体合同,后来逐渐将适用范围改为企业内部,并且建立了相应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

东欧各国也在前苏联的影响下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

  现代集体合同立法具有下述特点:

(1)制定单项集体合同法规或在劳动法典等基本法中设置集体合同专章(篇),是集体合同立法的主要形式。

有些国家将这两种立法形式并用,从发展趋势看,单项集体合同法规逐渐增多。

(2)集体合同为许多国家宪法所确认。

例如,在德国、日本、意大利、葡萄牙、前南斯拉夫、菲律宾、委内瑞拉等国的宪法中,都有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3)集体合同立法的内容日臻完善。

一般都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效力、程序等作出规定,各国虽有差异,但其涉及的方面都有增多趋势。

(4)集体合同立法已纳入国际劳工立法体系。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若干项有关集体合同的公约和建议书,如1949年的第98号公约《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51年的第91号建议书《集体协议建议书》,1981年的第154号公约《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和第163号同名《建议书》。

  在我国,共和国成立前就已存在集体合同立法;

共和国成立初期和“一五”计划期间,不仅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工会法》等立法中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而且还制定了关于集体合同的专项规章。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1983年《中国工会章程》、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1992年《工会法》中,都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行政签订集体合同,从而使曾经一度中止的集体合同制度,具有赖以恢复的法律依据。

在《劳动法》中,将集体合同置于与劳动合同并列的地位,并且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和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和争议处理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1995年8月,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就工会对集体合同运行各环节的参与,规定了较具体的规则;

1996年5月17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专门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提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当前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

”20XX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专门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XX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较之原《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的制度要素作了更为完整和具体的规定。

  三、集体合同的意义

  集体合同制度之所以盛行于现代各国,并且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与劳动合同制度并重甚至比劳动合同制度更为重要的地位,是因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

  

(一)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这突出表现在:

  

(1)劳动法所规定的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按此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只留在最低水平上,但对劳动者能否获得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利益,劳动立法却力不能及。

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能够实际高于法定最低标准。

  

(2)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规则的规定,有许多是粗线条、

  原则性的规定,并且,相对丰富复杂的劳动关系而言,难免有所疏漏。

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就劳动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共性问题作出约定,从而更具体地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立法不完备起补充作用。

  从世界劳动法制的发展来看,劳动立法与集体合同制度之间存在着此长彼消的态势。

“假若集体谈判制度能够有效合理规范劳资问题,保护立法可相对减少。

反之,假若集体谈判制度根本未能建立或名存实亡,则将依赖国家立法以保护劳工利益。

”各国究竟以何者为重,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受其社会、哲学思想、工业经济发展及政治制度之影响,但有轻重之别。

”不过,“美国人更坚信以谈判方式达成合约比较政府规定更富有弹性和创造性,更能唤起人类高尚的品质。

  

(二)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这突出表现在: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

而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改善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利于双方平等协商,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

  

(2)劳动者之间因各自实力不同而在与用人单位相对时实际地位有差别,仅以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就难免有的劳动者受到歧视,即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同工不同酬等);

通过集体合同就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平等。

  (3)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工时、定额、工资、保险、福利、安全卫生等多个方面,若都由劳动合同具体规定,每个劳动合同的篇幅必将冗长,这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鉴证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负担,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及时确立,会增加确立劳动关系的成本;

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约定即可。

这样,就可以简化劳动合同内容,减少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的工作量,降低确立劳动关系的成本。

  四、集体合同的体制

  综观各国的集体合同就其体制而言,可分为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

在实行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的国家,法律只允许存在一个层次的集体合同——基层集体合同,即由基层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只对本单位全

  篇三:

集体合同中的一般性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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