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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何时何地与何人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至今是夫妻关系;

因结婚证丢失,同意前去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单位盖章。

由本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

军人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

城镇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主管部门出具;

内容:

档案字第号、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证字号及登记日期和承办机关全称,出证部门盖章。

4、双方近期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纸合影像片三张或二寸单人像片各三张。

用16开纸写明申请补办原因、理由、用途,并表明丢失的结婚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签字并按指纹。

第二篇:

关系证明信

证明今证明,我单位(街道)xxx性别、出生时间与xxx性别、出生时间系母-子关系。

特此证明证明单位盖章年月日

证明需要这样:

须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所在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1、本人户口证明(户口卡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出国人员指护照)。

2.

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原住:

)经查档案及我单位所掌握的亲属情况如下:

一.国内亲属情况如下:

称谓姓名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二.国外亲属情况如下:

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单位人事部门:

年月日

注:

1.本证明应如实填写,不得出具伪证,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2.无单位人员本证明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亲属关系证明书

xx市x公证处:

我单位____申请赴___国。

现介绍至你处办理如下公证:

(国内)亲属关系证明书:

(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的配偶是(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儿子(女儿)是(年月日出生,现住:

),父亲是(年月日出生,现住:

),母亲是(年月日出生,现住:

),哥哥是(年月日出生,现住:

),弟弟是(年月日出生,现住:

),姐姐是(年月日出生,现住:

),妹妹是(年月日出生,现住:

)。

证明单位:

(印章)

书写人:

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篇:

如何做好夫妻关系

做好夫妻应该知道的十点

一、要欣赏爱人的优点,不要比较爱人的缺点;

二、要用心、用行动去爱,不要动不动就提分手提离婚;

三、要信任、理解、体谅、包容、感恩爱人,不要摆脸色给爱人看;

比如:

平时要注意形像、要倾听爱人的心声、要愿意道歉认错、要知道爱人的兴趣爱好讨厌什么、要多点拥抱让爱人更有幸福感、要知道性趣的重要性等;

四、要尊重爱人,一定不要占领爱人的时间和空间;

五、要相互关心,永远记住女人需要爱,男人需要面子,不要争强好胜,不要往事重提,尽量记住爱人的生日、情绪变化的时间段等!

六、要享受现在,不要虚荣心太强;

要风雨同舟、同甘共苦!

七、要量身定做,不要生搬硬套(针对相处方面);

一定要懂得不同的角色扮演,一定要知道女人是“刀子嘴,豆腐心”;

八、要有家庭的责任感,不要只想赚钱、只想事业;

一定要知道自己在家庭中的位置!

男人不能大男子主义,女人不能小心眼、斤斤计较!

九、要善待爱人的父母、孩子像自己的父母、孩子,不要有偏见;

十、要永远记得: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一定要该聪明的时候聪明,该笨的时候一定要笨!

夫妻两人,性别不同,出生不同,观点不同,性格不同,习惯不同,结了婚,大大小小的摩擦是无法避免的。

面对这些摩擦时,若是大惊小怪,以为有了摩擦就表示两个人不适合在一起,这是一种错误。

特别提醒:

1、一定要挺起胸膛做男人,柔情似水做女人;

2、不要与男人计较,因为男人都是女人生的;

不要与女人计较,因为女人都是小人;

3、夫妻相处几乎都有磨合期。

祝福所有夫妻相敬如宾、恩恩爱爱、白头偕老!

第四篇:

夫妻关系

第五章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

古代社会实行“夫妻一体主义”,

资本主义社会,各国立法相继改采个人本位的立法思想,确立了“夫妻别体主义”的原则我国:

古代夫为妻纲,

现代法律地位(来源好:

)平等

第一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的姓名权——对子女姓氏的决定

(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讨论:

生育权问题

**如果在结婚前签署有关生孩子的协议,有效吗?

生育是女性对身体的处分,是对自己人身自由的支配,“我的身体我做主”。

人身自由是人格权的一种,当男方的生育权与女方的人身自由相比时,人格权的高于一切的。

这种限制人身自由而得协议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对男性生育权的救济。

解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所以法律并不是片面地保护女性的利益,其承担的是离婚的后果,这样平衡了男女双方的利益。

二、夫妻人身关系立法之完善

思考:

是否有立法确认以下权利之必要?

1、同居权

**同居义务的出现往往伴随着什么时候同居义务解除

婚内强奸问题。

实际生活中这个往往是在离婚的时候提出的

2、住所决定权

**一旦决定了住所,双方要赋予另一方一定的物权,不允许随便对住所作出处分。

3、忠实请求权

4、日常家事代理权

**与法定代理的区别

代理人:

配偶一方一般法定监护人

名义:

夫妻被代理人

后果:

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被代理人

消灭:

夫妻关系结束原因很多,如被代理人取得行为能力范围:

日常家事

第二节夫妻的财产关系

概念:

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的观念及分类

1、按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可分为

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

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参见婚姻法解释)法定财产制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所得:

财产权利取得的时候

(一)、共同财产的范围

参见:

1、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资本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金实质是劳动所得

疑难:

1、“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例如:

婚后出版的仍旧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二)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特别贵重的除外,如戒指)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

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一方名义下的推定为只赠与一方的,那如果对象是不动产呢?

股权等的赠与

也沿用这条规定吗?

**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义下,除非特别说明,属于共同所有

**出资是指全额出资还是首付款呢?

**案例:

北京某地,父亲首付10万元,因为媳妇不是北京户口不能登记在产权证上,所以只登记了儿子的名字。

婚后共同还贷。

现行的房产政策是买房是家庭的事情,一方买房了另一方就不能买了。

而如果将房

子不规定为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就不能再买房了,这样又将买房定义为个人行为,是与现行的房产政策相悖的。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前:

在婚前登记的属于个人所有,婚后登记的属于共同所有

**无论是登记在谁名义下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属于共同财产

**虽然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补偿,但是请求方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法律把夫妻财产分得一清二楚,会产生一些赡养方面的问题,与传统风俗相悖

解释

(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三)夫妻对法定财产的共同处理权

参见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释

(一)第十七条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登记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不影响财产共有的性质,如夫妻间的银行账户,只写一个人的名字。

**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间很容易串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很多:

一方趁另一方不在的时候,敬爱那个房子出卖并交付。

即使夫妻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是另一方仍旧处于很被动的地位。

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

双方共同处分

有效日常生活需要

非日常生活所需而为的重大处分

有效

(四)夫妻债务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于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伪造债务问题?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扶养:

抚育和赡养,如一方父母要治病,配偶不愿支付医药费,属于此种情形**?

此项为婚姻法解释三的创设。

司法解释可以创设新的制度吗?

三、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同依法选择或创设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的是夫妻财产适用哪种制度,而不是那个财产是个人的,哪个财产是共同的)性质:

兼具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两种性质

(一)约定的条件

须符合双方法律行为的要件,还有身份行为的有效要件

(三)约定的内容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约定的形式

书面形式

**婚前婚后皆可

(五)约定的效力

(1)约定优先:

约定夫妻财产可以排除法定夫妻财产的适用

(2)对第三人的效力:

不能当然对抗第三人

婚姻法第19条: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

解释

(一)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约定的效力。

如果一方把一套红木家具赠与给另一方,由于动产是交付移转所有权的,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赠与方可以撤销。

四、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如果一方在外生活很奢侈,另一方有自己的工作,但是生活的条件比较差,可以要求履行抚养义务吗?

——我国没有规定

**国外规定的是夫妻双方的生活水平应该是一样的。

五、夫妻相互间的继承权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案例:

新婚不久,妻子跳楼案,要求赔偿10万,北京朝阳区法院

夫妻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但是不可扩大

**财产是个人的,但是债务却是共同承担的?

**侵权的责任由个人承担,可以要求财产分割后,再清偿。

第五篇:

工资关系证明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出单位(盖章):

(供调入单位确定工资时参考)工资额单位:

姓名职务(技术等级)调往单位

在调出单位工资构成及发放情况

工资制度档次

(级别)工资额其它职务(岗位)津贴

基本工资机关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地方综合

补贴

级别(岗位)工资住房补贴

事业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教护龄津贴月工资合计

工资已发至年月日预发差旅费元,由调入单位结算

备注

调出单位负责人:

填写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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