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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商标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的变更证明。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

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变更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

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证明材料: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材料或其他变更证明。

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文件应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每份申请应附证明文件一份,如果所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应由发证机关签章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一家企业多个商标一并变更,只需附送一份原件。

 

 

商标转让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的转让通知单和转让证明通知单。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

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4、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

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商标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到商标局备案。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一份(由许可方填写)。

2、经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共同签订的许可合同原件一份。

3、许可方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许可方填写)。

填表须知:

1、使用的期限应当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原样,不得改变。

3、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

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共有商标申请续展的委托书由代表人出具);

4、注册证复印件。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申请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1、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理由可另附于异议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3、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

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撤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商标注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

如果注册商标属于下列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XX,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版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公司名称权)相冲突的;

与他人已经使用并已取得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并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32条规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情况。

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序,使申请人有机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全面反映其商标申请的客观情况。

但是,应当注意,商标注册申请一旦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便不能对商标样式作任何修改。

商标驳回复审是在原商标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部分修改。

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人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3、有关证据材料

异议和上诉

商标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其提起异议。

商标局应对其异议请求作出书面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评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33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但应当注意,申请异议复审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异议申请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

申请人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在原有关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就商标的注册或侵权产生纠纷时,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驰名商标所需要的材料: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主要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应该提供的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国际商标注册

1、国际单一国家商标注册简介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一般通过委托代理人,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逐一国家注册需要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2、国际单一国家商标注册的好处

(1)、逐一国家注册形式最为快捷便利,注册周期视各国法律和惯例而定。

(2)、如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可以随时地与国外合作方律师事务所联系,对申请国注册的进展情况可以及时了解。

(3)、申请人不需要在原属国提出基础申请,可以直接向所需要注册的国家提出申请,直接向各国提出申请是最普遍的申请方法。

3、申请基础

无基础注册要求。

国内任何希望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4、申请人提供文件

(1)、委托书:

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5)、商标图样。

5、国家列表

亚洲及大洋洲

官方回执需时

注册需时

有效期

所需资料

澳大利亚

3周

12-18月

10年

孟加拉国

24-30月

7年

文莱

12-24月

柬埔寨

3个月内

24-36月

委托书(公证)

香港

3天

5-6月

印度

印度尼西亚

4周

12-15月

日本

2周

8-15月

老挝

1-2个月

4-6月

澳门

8-10月

授权书(公证)

马来西亚

30-36月

缅甸

3个月

6-7月

为执行权力,每3年在当地报章刊登商标注册告示

声明书(公证及使馆认证)5委托书(公证及使馆认证)

尼泊尔

1-2月

18-24月

1、申请人及见证人签署及盖章的申请书及委托书

2、本国注册证明核证本(附英文翻译)(公证)

新西兰

3周内

6-12月

巴基斯坦

24-48月

菲律宾

36-48月

申请后3年内提交使用声明(公证)

新加坡

韩国

斯里兰卡

36-69月

台湾

10-16月

1、声明书

2、委托书

越南

委托书(公证)

泰国

美国

15-18月

1、商标最早使用的日期

2、使用证明

3、本国注册证明文件

加拿大

22-26月

15年

商标注册证明

墨西哥

阿根廷

10-18月

委托书(公证及使馆认证)

巴拿马

1、委托书(公证及使馆认证)

2、营业执照副本(使馆认证)

巴西

申请人为企业,提供法人代表名称

乌拉圭

萨尔瓦多

1-3月

委托书公证认证

秘鲁

8-12月

智利

10-12月

哥伦比亚

委内瑞拉

12-36月

厄瓜多尔

苏里南

申请人签署和盖章的委托书

危地马拉

委托书(公证及认证)

尼加拉瓜

洪都拉斯

哥斯达尼加

多米尼加

海地

牙买加

巴拉圭

波多黎各

玻利维亚

伯利兹

4-8月

巴巴多斯

6-8月

古巴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2月

圣卢西亚

3-4周

委托书

英国

比荷卢

德国

3-6月

意大利

48-54月

瑞士

法国

阿尔巴尼亚

3-4月

9-12月

白俄罗斯

2-3周

24-28月

保加利亚

1月

14-18月

克罗地亚

2-3月

捷克

丹麦

爱沙尼亚

芬兰

格鲁吉亚

希腊

18-20月

匈牙利

冰岛

5-8月

爱尔兰

拉脱维亚

2-4周

立陶宛

马其顿

4周内

18-36月

挪威

波兰

葡葡牙

罗马尼亚

圣马力诺

4-6周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9-12个月

西班牙

2周内

瑞典

塞浦路斯

俄罗斯

土耳其

1、申请人为企业,提供官方发出的营业执照复印本或本国注册证明核证本

2、官方发出的公司注册登记资料

马耳他

1、委托书(公证)

2、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供其名称国际,性别,护照及婚姻状况

欧盟

黎巴嫩

以色列

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号

巴林

1、委托书

2、本国注册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使馆认证)

叙利亚

2、本国注册证明(公证)

3、誓章(可于申请过程中要求时提交)

伊朗

委托书(公证认证)

约旦

沙地阿拉伯

14-20月

阿连酋

也门

卡塔尔

阿曼

2、营业执照核证本(使馆认证)

科威特

2、本国注册证明(使馆认证);

刚果

加纳

马拉维

摩洛哥

20年

尼日利亚

南非

34-36月

乌干达

6-9月

赞比亚

津巴布韦

突尼斯

毛里求斯

利比亚

2、营业执照复印本(使馆认证)

埃及

1、委托书(公证认证)

2、营业执照核本(使馆认证)

埃塞俄比亚

6年

2、本国注册证明(使馆认证)

安哥拉

2、营业执照复印件(使馆认证)

3、本国注册证明复印件

利比里亚

2、声明书(使馆认证)

3、宣誓书(使馆认证)

马德里商标注册注册流程/时间马德里成员国

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截止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5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就是省力、省时、省钱,商标注册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交一次费用,一年之内完成。

1、省力:

联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不需要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

2、省时:

各成员国约定商标审查必须在一年/一年半内(协定国家一年内/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完成;

否则,则申请商标在该国自动获得保护。

3、省钱:

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不需要到成员国内每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费用。

国际注册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2、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3、具有中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条件

1、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协定国家):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含纯议定书国家):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

3、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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