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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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补〔20〕第号
甲方:
受委托实施单位:
乙方:
因实施项目的需要,甲方依法征收乙方位于的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征收房屋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证书或产权证明文件等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协商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被征收房屋情况确认如下:
□房屋已进行产权登记,位于(具体位置及坐标见附件一),产权登记面积平方米,房地产证号,规划用途,房屋的产权性质,房屋结构,房屋的总层数,房屋所在的楼层数。
□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位于(具体位置及坐标见附件一),权属相关证明文件(详见附件八),房屋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房屋的总层数,房屋所在的楼层数。
(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机械设备、房屋内部装修、租赁、抵押等情况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作为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
根据依法选定的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书(深估字〔20〕第号)(附件三),甲方需补偿乙方的费用为:
(1)被征收房屋本体(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2)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金额:
(大写)人民币,(小写)¥
(或者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金额:
)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通过协商确定或者根据估价报告书(深估字〔20〕第号)(附件三)确定,其补偿金额:
3.停产停业补偿金额根据估价报告书(深估字〔20〕第号)(附件三),补偿金额:
4.搬迁补助金额根据估价报告书(深估字〔20〕第号)(附件三),补偿金额:
元。
5.临时安置费金额:
6.擅改经营性用途补偿金额:
7.其他补偿金额:
(大写)人民币,(小写)¥
8.甲、乙双方确认上述款项已包含此次房屋征收的全部补偿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在内的所有补偿款),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上述补偿款外的费用,甲方亦不再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9.支付方式: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条第8项所确定的补偿金额(¥
元)的%,计人民币元整(¥
元);
余款%,计人民币元整(¥
元)在乙方清理完有关争议及纠纷并向甲方办理完房屋移交手续后再行支付。
□甲、乙双方协商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乙方自愿选择甲方提供的现房或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
(1)现房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具体位置及坐标详见附件四),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建分摊面积平方米)。
(2)期房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具体位置、坐标、房屋平面图及相关审批文件等详见附件四),房屋用途为,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2.甲、乙双方就作为产权调换的房屋(包括现房和期房)的户型、套数、面积、房屋装饰标准、房屋设施标准、楼层、房号以及楼层、房号的确定方法等相关事宜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详见附件五)。
3.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并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甲方应在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产权调换的房屋,并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差价结算:
(1)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甲方根据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书(深估字〔20〕第号)(附件三)以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估价报告书(深估字〔20〕第号)(附件三),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乙方结算差价,差价总金额为:
(2)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根据超出面积部分估价报告书(深估字〔20〕第号)(附件三)结算差价,差价总金额为:
差价由甲方向乙方或乙方向甲方于年月日前或者甲方向乙方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日内支付,支付方式为:
。
对于以不完全产权房屋调换完全产权房屋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按以下规则进行差价结算
5.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金额根据依法选定的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书(深估字〔20〕第号)(附件三),具体补偿金额:
6.停产停业补偿金额根据依法选定的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书(深估字〔20〕第号)(附件三),补偿金额:
8.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方式:
(1)乙方自行过渡安置。
甲方应在乙方搬迁时,按与被征收房屋同区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大写)人民币,(小写)¥
元,共计: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
(2)甲方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
周转房套数:
,地址: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周转房应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且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周转房设施及其他情况参见附件六)。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房屋搬迁之日内将周转房交付给乙方使用。
过渡期限自周转房交付之日起算。
过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房屋搬迁
1.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后,由甲方处理。
乙方无正当原因在搬迁期限届满时仍未将房屋内物品清理完毕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腾空房屋时,须保持被征收房屋的安全与结构的完整。
乙方在交付房屋前不得拆除、变卖、损毁待拆除的房屋和甲方需要利用的地上其他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四条提前搬迁奖励
乙方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甲方可以按以下规则给予适当奖励:
乙方不按时提交产权证明资料或者不配合办理注销房产证等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取消奖励。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补助款。
乙方无理拒收或延迟接收本协议约定补偿款项时,甲方有权将该款项向公证机构进行提存,所产生的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交付被征收房屋。
(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及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或注销的手续。
(4)乙方选择货币补偿,但在签订本协议之时未缴清相关税费的,甲方可代为缴清,并在向乙方支付的补偿款项中直接扣除等额的代缴税费。
如补偿款项不足以支付代缴税费的,乙方应补齐不足部分税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单据的原件。
(5)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因甲方原因未及时验收导致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与本协议约定事项不一致的情况,且属于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甲方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补偿、补助、奖励款。
(2)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提交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利证书、经公证的变更或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以及委托变更或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所需的其他资料;
□向甲方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放弃房地产权利的声明书(注:
适用于没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情形)。
因乙方提供的产权证明材料出现真实性、有效性瑕疵的,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乙方应当自行处理并理清土地及其上建(构)筑物等的权属关系,并保证在签订本协议之时,被征收房屋处于无权属负担状态;
因土地及其上建(构)筑物权属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经济责任;
因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被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抵押、查封状态的,或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应负责在日内处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处理义务,并要求乙方自原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每日支付违约金。
(5)乙方搬迁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验收。
(6)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与本协议约定事项不一致的情况,且属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乙方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第六条通知的送达
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和文件,应按照本协议记载的对方地址,用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
采取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的,以信件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
采取专人送达方式的,对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送达;
同时采用多种方式的,以最先送达接收方者的时间为准。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通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留置送达。
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通知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的,仍视为到达变更方。
第七条逾期搬迁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甲方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提请辖区政府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逾期搬迁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过渡期限届满后及时回迁的:
(1)乙方自行过渡的,甲方应按有关规定继续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期限为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交付安置房之日止。
(2)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有权自过渡期限届满后第一日起继续使用周转房。
过渡期限自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交付安置房之日止。
2.在已具备安置条件的情形下,经甲方通知,乙方不办理安置手续的,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乙方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乙方或相关人员不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周转房的,应按与周转房同区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向甲方支付逾期租金。
3.因不可抗力或被征收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的,甲方不承担逾期安置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安置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的处置方式。
1.甲方交付的安置房应符合本协议第二条及《产权调换意向书》(附件五)的约定。
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且甲方承担整改费用或者重新选择安置房或者要求甲方改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履行本协议。
具体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安置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置方式:
本款规定以产权登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
安置房交付后,如果乙方选定的测绘机构对安置房的房产测绘查丈报告书(附件七)确定的实际测绘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一致的,经甲方核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的,不结算差价;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人民币元/平方米结算差价,由甲方向乙方或者乙方向甲方于安置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完毕,支付方式为:
第十条逾期支付征收补偿资金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补偿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
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发生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地震、水灾、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和国家政策变化等。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义务的履行受到妨碍时,当事者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天以内,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及状况书面通知对方。
3.因不可抗力使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执行。
第十五条本协议书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其余交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
受托实施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二〇年月日二〇年月日
乙方名称(盖章):
二〇年月日
附件一:
被征收房屋的坐标图及所涉及土地的红线图
附件二:
《房屋附属物登记表》
1.房屋内部设施及装修情况:
2.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3.机械设备情况:
4.其他情况:
附件三:
1.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书。
2.甲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估价报告书。
3.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估价报告书。
附件四:
1.甲方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坐标图及所涉土地的红线图。
2.甲方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平面图。
3.甲方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审批文件。
4.甲方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其他材料。
附件五:
《产权调换意向书》
1.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选择套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补偿,各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分别为(单位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总面积为平方米。
2.各套房屋的户型为。
3.各套房屋阳台(封闭式或者非封闭式):
4.各套房屋的面积为。
5.各套房屋的装修装饰标准:
6.各套房屋的设施标准:
7.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房号:
8.其他需要约定的情况:
附件六:
《周转房设施及标准》
1.周转房户型为,朝向,阳台为□封闭式□非封闭式。
2.周转房装修标准:
3.周转房的水电等基础设施情况:
附件七:
《安置房测绘查丈报告书》
附件八:
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补偿证明文件
附件九:
其他约定条款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