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IPO出资瑕疵一出资不实瑕疵案例剖析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6350011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3.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干货IPO出资瑕疵一出资不实瑕疵案例剖析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干货IPO出资瑕疵一出资不实瑕疵案例剖析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干货IPO出资瑕疵一出资不实瑕疵案例剖析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干货IPO出资瑕疵一出资不实瑕疵案例剖析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干货IPO出资瑕疵一出资不实瑕疵案例剖析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干货IPO出资瑕疵一出资不实瑕疵案例剖析Word下载.docx

《干货IPO出资瑕疵一出资不实瑕疵案例剖析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干货IPO出资瑕疵一出资不实瑕疵案例剖析Word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干货IPO出资瑕疵一出资不实瑕疵案例剖析Word下载.docx

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以原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存量资产投入,折合人民币2,196.8万元,占38.3%。

2000年12月,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和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股权转让给夏志生等7位自然人时,美大集团委托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美大集团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该事务所出具的海正所评(2000)第173号《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美大集团的实收资本为1,645.86万元,与美大集团规范登记时的注册资本相差人民币40,852,404.8元。

经美大集团自查,造成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美大集团1997年规范登记时为符合[1992]浙计经企第1489号《浙江省省批企业集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省批企业集团“生产性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实有资金应在5000万元以上”的要求,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和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用以作价出资的原浙江省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净资产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被高估的情形。

为夯实公司资本、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010年7月20日,美大集团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由全体股东夏志生、夏鼎、夏兰、鲍逸鸿、王培飞、徐建龙、马菊萍、钟传良、徐红9人以货币方式向美大集团补充出资40,852,404.8元。

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出具海正健会验字(2010)第581号《验资报告》,美大集团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资金合计人民币40,852,404.8元。

经查,美大集团已就上述补足出资事宜在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美大集团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对发行人及美大集团的影响1、对于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的前身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美大有限”)系由美大集团和夏鼎于2001年12月29日共同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设立。

经多次货币增资后,美大有限的注册资本于2010年8月2日增加至5300万元。

美大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增资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该等出资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到位。

2010年9月,美大有限以其截至2010年8月31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亦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到位。

据此,美大集团系以货币方式对美大有限及发行人出资,历次出资均已经审验到位,其出资义务已足额履行。

美大集团历史上的出资不足问题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对美大集团自身的影响虽然美大集团1997年规范设立时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形,但美大集团已于2010年8月补足出资,该等补资已经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至此美大集团的注册资本已全额到位,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的情形已得到有效改正,目前已不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形。

另根据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美大集团2010年度、2011年1至6月海正健会审字(2011)第69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1年6月30日,美大集团的总资产为500,358,959.31元,总负债为107,859,953.80元,净资产为392,499,005.51元。

因此,美大集团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不会对目前美大集团的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美大集团会否因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遭受处罚就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美大集团已于2010年7月主动向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改正、补足出资。

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并同意了美大集团的补资申请,并为美大集团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美大集团未因该等出资问题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2011年10月14日,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美大集团成立以来,不存在因公司登记事宜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美大集团及美大集团现任股东对上述出资不足不存在责任,且公司现任股东已主动纠正。

该局将不会就此对美大集团及其现任股东作出处罚。

另根据美大集团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大集团未因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与第三方发生过纠纷。

(四)查验及结论就美大集团2010年补充出资相关事宜,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1、查阅了美大集团、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了海计经企(1997)145号、海体改工(1997)13号《关于同意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按公司法>

完善的批复》;

3、查阅了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海正所评(2000)第173号《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海正健会验字(2010)第581号《验资报告》及海正健会审字(2011)第696号《审计报告》;

4、查阅了海宁市工行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美大集团出具的《关于注册资本事宜的说明》;

等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美大集团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已得到改正,该问题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障碍。

分析:

(1)全体股东同意以货币方式补充出资。

(2)主管工商局出《证明》,确认公司未受过处罚,公司对股东出资不足不存在责任,不会对公司及股东作出处罚。

(3)主管工商局出具《关于注册资本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的说明》,确认当时公司登记符合操作规范,此类情况在当时政策环境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工商局不作任何处罚。

(4)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不会对目前公司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华虹计通(300330)

瑕疵:

1999年,华虹计通有限增资过程中以自有资产作价作为原有股东出资的行为其实质造成了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实。

关于1998年12月《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反馈意见问题6)。

(一)关于《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具体内容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合资经营上海华虹计通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合同书》、《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1998年12月4日,上海华虹微电子有限公司、申腾信息、浦交投资、公交科研所、天星信息及自然人股东代表楼生琳签订《合资经营上海华虹计通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合同书》,一致同意在计通智能卡的基础上通过增资扩股,将其注册资本从100万元扩大到1,300万元。

1998年12月8日,上海华虹微电子有限公司、申腾信息、浦交投资、公交科研所、天星信息及自然人股东代表楼生琳签订《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计通公司原资产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由计通公司各方股东自己协商处置,并承担新合资公司之前的债务。

二、计通公司的无形资产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为基础上溢90万元,即在新合资公司实际投入为190万元人民币。

三、原计通股东的溢价比例为:

法人股按1.5倍,自然人按2.5倍计算。

……五、无形资产部分经会计事务所评估后注入新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其实际数额不影响协议溢价,但不到协议溢价,差额部分另外协商办法补差。

……”

(二)关于上述安排的原因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与时任计通智能卡董事长廖萃琪、本次增资后任华虹计通有限董事长夏钟瑞、总经理楼生琳访谈的查验,上述新老股东签订上述补充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本次增资时,原计通智能卡的注册注本100万元系充实的,若净资产不足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应该由老股东负责补足,而净资产值超过100万部分归老股东享有,由其自行协商处置。

同时出于保护老股东的权益,各方明确计通智能卡在经营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未在账面体现的无形资产“非接触式IC卡公交电子月票系统”归老股东享有并同意其作价90万元,作为本次增资中老股东的新增投入,并约定了老股东在该90万元出资中各自所享的比例。

(三)关于《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1、计通智能卡的净资产情况根据上海锦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沪锦科(99)2014号审计报告,截至1998年12月31日,计通智能卡账面资产总额为405.98万元,负债总额300.36万元,净资产105.62万元。

同时,自审计截至日至本次增资完成前,未发生其他导致计通智能卡增资前实际净资产值低于100万元的情形。

2、计通智能卡本次增资前,净资产值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处置情况

(1)账面净资产超过100万元部分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申腾信息与浦交投资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与时任计通智能卡董事长廖萃琪、本次增资后任华虹计通有限董事长夏钟瑞、总经理楼生琳访谈的查验,截至1998年12月31日,应归老股东享有的计通智能卡经审计净资产值为5.62万元,由于绝对金额过小且资产难以分割,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新老股东口头协商同意,该笔净资产以及1999年3月增资款到位前,新形成的超过100万以上的净资产均不再由老股东分配,而由增资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2)账外无形资产“非接触式IC卡公交电子月票系统”根据上海浦东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浦评估[1999]014号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出具的沪评审[1999]128号确认通知,该无形资产评估值为131.46万元。

经查验,在本次增资中,该无形资产的处置完全根据《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即该无形资产归计通智能卡老股东享有,并作价90万元作为老股东的新增投入,具体出资金额为申腾信息15万元、浦交投资9万元、公交科研所6万元、28名实际自然人股东60万元并按各自原出资比例分配。

经查验,2011年1月31日,作为当时华虹计通有限控股股东申腾信息的主管部门上海科学院出具沪科院[2011]4号《关于同意上海华虹计通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批复》,同意确认华虹计通有限1999年增资的相关事项。

(四)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合法合规性经查验,本次增资中,无形资产的出资系根据各方签订的《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以计通智能卡研发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账外无形资产作价90万元,其实质是对于该增资前由原公司形成作为应该由老股东享有的资产,并在本次增资中予以体现。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无形资产的作价未能以新股东溢价增资的方式予以实现,而是由计通智能卡原有股东将当时属于计通智能卡的账外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协议作价90万元作为计通智能卡原有股东对华虹计通有限的增资的行为,其实质导致了注册资本不实。

华虹计通有限现有全体股东在2010年5月28日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自愿按持股比例以2009年度分红获得的红利补足上述90万元出资,并由立信事务所于2010年7月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0)第24817号《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复核报告》,确认截止2010年7月7日,华虹计通有限各股东出资均已到位。

华虹计通有限于2010年8月3日在长宁工商局办理完毕相应的出资方式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五)律师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1、上述补充协议系新老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存在损害老股东利益的情形;

2、华虹计通有限1999年增资过程中以自有资产作价作为原有股东出资的行为其实质造成了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实。

但本次增资系在评估值的基础上,在新老股东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保护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不属于股东故意的虚假出资;

且90万元出资额仅占本次增资后华虹计通有限1,300万元注册资本的6.923%,数额较小,并已于出资后5年内摊销完毕,未对华虹计通有限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

该等情形已于发行人改制设立前由华虹计通有限及其股东自行补足出资纠正,并经过当时主管部门的批复确认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变更,没有损害华虹计通有限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影响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因此,该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补足出资的方式合法有效。

1.增资以公司帐外无形资产作价作为股东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2.增资系以评估值为基础,经新老股东协商一致同意,以保护老股东合法权益为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

3.出资额9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比例较小,并已于出资后5年内摊销完毕,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

4.出资不实情形已于发行人改制设立前由股东补足出资纠正;

5.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复确认及工商部门核准变更。

3.中颖电子(300327)

中颖有限设立过程中存在出资实际缴付日、实际出资方式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出资方式不一致情形。

逾期出资及出资方式变更未经批准。

中颖上海设立过程中存在出资实际缴付日、实际出资方式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出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形,但招股说明书对相关出资过程的披露不清晰。

(1)请发行人明确披露各次出资的时间、具体出资内容及出资瑕疵情况。

(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一般问题25)解释:

(一)关于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的各次出资时间、具体出资内容及出资瑕疵情况根据发行人前身中颖上海的唯一股东中颖香港于1994年6月20日签署的《中颖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章程》,中颖上海投资总额为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

投资者以112.84万美元设备,97.16万现汇美元投入;

投资者的出资额,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全部缴清,其中,第一期: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120万美元;

第二期: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八个月内缴付60万美元;

第三期: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第二年年底前缴清余额30万美元。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分别于1994年6月14日、7月4日出具的徐府(1994)183号《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中颖香港有限公司独资经营中颖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徐府(1994)208号《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中颖香港有限公司独资经营中颖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的批复》,中颖香港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独资经营中颖上海,中颖上海的投资总额为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部分设备和美元现汇投入;

经营期限为50年。

1994年7月4日,中颖上海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沪外资字[1994]4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4年7月13日,中颖上海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企独沪字第0165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颖上海的注册资本实际分为三期四次到位,具体出资情况为:

1、根据立信于1994年10月27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94)第857号《关于外商独资中颖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第一期投入注册资本的验证报告》,中颖香港于1994年8月5日至10月14日汇入中颖上海外币账户48万美元,中颖香港于1994年9月27日至10月7日将部分进口设备及实物投入中颖上海,价值为609,478.00美元,设备已到厂待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另行检验。

截至1994年10月14日止,中颖香港已投入中颖上海现汇48万美元,进口设备尚待商检部门检验证明到达后下期一并验证。

1994年10月,中颖上海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48万美元。

2、根据立信于1995年4月4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95)第492号《关于外商独资中颖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第一期第二次投入注册资本的验证报告》,除信会师报字(94)第857号验资报告验证的48万美元出资外,中颖香港于1994年9月27日至10月7日将部分进口设备及实物投入中颖上海,设备已到厂并经商检,根据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1995年3月29日出具的NO.3101/7450117号价值鉴定证书,鉴定其电脑系统及办公设备共四部分31项按价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核定为537,058美元。

故截至1995年4月4日,中颖香港第一期先后二次共投入资本1,017,058美元(其中第一期第一次投入现汇48万美元,第二次进口设备537,058美元),占中颖上海注册资本48.43%。

3、根据立信于1995年6月2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95)第781号《关于外商独资中颖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第二期投入注册资本的验证报告》,除信会师报字(94)第857号验资报告及信会师报字(95)第492号验资报告验证的现汇48万美元、进口设备和实物537,058美元出资外,中颖香港于1995年3月21日将计算机硬件及软件投入中颖上海,并根据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1995年5月25日出具的NO.3101/7450224号检验证书,鉴定其计算机硬件及软件共10项,按价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核定为46,243美元。

中颖香港于1994年6月8日及7月21日先后为中颖上海代垫服务咨询费3,000美元。

中颖香港于1994年11月7日至1995年6月19日汇入中颖上海外币账户737,000美元。

故截至1995年6月29日,中颖香港共投入中颖上海1,803,301美元。

1995年10月4日,中颖上海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1,803,301美元。

4、根据立信于1995年11月17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95)第1053号《关于外商独资中颖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第三期投入注册资本的验证报告》,除信会师报字(95)第781号验资报告验证的1,803,301美元出资外,中颖香港于1995年8月15日至1995年11月1日汇入中颖上海外币账户300,000美元。

故截至1995年11月17日止,中颖香港共投入中颖上海2,103,301美元,已交足其全部认缴额2,100,000美元,且溢交3,301.00美元。

1996年3月20日,中颖上海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210万美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颖上海设立过程中存在出资实际缴付日、实际出资方式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出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形。

(二)关于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出资的实际缴付日、实际出资方式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出资方式不一致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前身中颖有限(原中颖上海,下同)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等均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虽然中颖有限设立过程中存在出资实际缴付日、实际出资方式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出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形,但是,根据相关验资报告,发行人及其前身中颖有限历次认缴的注册资本额均足额缴付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情形;

并且,发行人及其前身中颖有限历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均取得审批机构的必要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相应营业执照;

发行人及其前身中颖有限已通过历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至今未有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对中颖有限注册资本延迟缴付及出资方式变更提出任何异议或给予任何处罚;

且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2日出具了《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综上,中颖有限上述1994年发生的逾期出资及出资方式变更未经批准的情形不会实质性影响其设立的真实有效性,中颖有限的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不会因此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潜在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1.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付,不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情形;

2.已通过历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未受到过主管部门处罚;

3.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2日出具了《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4.华灿光电(300323)

请发行人说明华灿有限设立时股东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现行《公司法》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第1条)解释:

1.1华灿有限设立出资及实收资本到位的具体情况

(1)2005年11月8日,华灿有限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201002180753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华灿有限设立时的章程约定:

陈长清的出资额为1410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5.25%,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首期到位10万元人民币,其余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额到位;

刘昌的出资额为1200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首期到位10万元人民币,其余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额到位;

叶爱民的出资额为1200万人民币,占总资本30%,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首期到位10万元人民币,其余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额到位;

上海灿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灿融前身)的出资额为190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4.75%,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首期出资额全额到位。

(2)根据湖北大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7日出具的鄂华会事验字[2005]第338号《验资报告》,截至2005年11月4日,华灿有限已收到股东第一期应缴纳的注册资本共计22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

其中:

股东陈长清10万元,股东刘昌10万元,叶爱民10万元,上海灿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0万元。

华灿有限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略】

(3)2006年1月8日,华灿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叶爱民、刘昌分别将其持有的华灿有限8.25%的出资权转让给上海灿融。

股东刘昌与上海灿融、叶爱民与上海灿融据此并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4)2006年2月17日,湖北大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鄂华会事验字[2006]第04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截至2006年1月24日,华灿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应缴纳的第二期实收资本66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华灿有限累计实收注册资本为880万元。

2006年2月27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企业变更通知书》,华灿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略】(5)2006年6月20日,华灿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股东陈长清将其未认缴的660万元(占注册资本16.5%)的出资权转让给上海灿融;

刘昌、叶爱民分别将其未认缴的120万元(占注册资本3%)的出资权转让给上海灿融;

刘昌和叶爱民将其各自未认缴的740万元出资权利(占注册资本18.5%)和已经实缴的出资额10万元)以10万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鲍坚仁、周福云。

此后,股东陈长清与上海灿融、刘昌与上海灿融、叶爱民与上海灿融、刘昌与鲍坚仁、叶爱民与周福云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6)2006年7月27日,湖北大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鄂华会事验字[2006]第34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截至2006年7月27日,华灿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教育 > 职业技术培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