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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病人死亡的,主管医生应在病人死亡后最早的时间内向家属提议尸检,如不同意请签字;

以防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因错过尸检时机使医院处于不利地位。

第六条:

对已发生医疗争议的病人拟行手术或有创操作检查前,应让病人家属及本人共同签字认可,同时应上报医务科批准。

第七条:

医疗纠纷病人欠费治疗均要报医务科批准。

第八条:

在整个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病人或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院内吵闹,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否则,医务人员应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二章医疗纠纷争议的预防

第九条:

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持续改善医疗质量,建立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按医院要求成立科室质控小组,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室质控方案。

第十条:

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第十一条:

各临床医疗、医技科室主任要对本科室的各项“资格准入”工作负责,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各临床医疗、医技科室凡拟采用新的诊疗技术或引进“新设备”均需立项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医务科批准。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前,必须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并详细告知患者和指定的代理人,耐心做好解答和咨询。

必要时请患者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

临床医疗、医技科室要加强对医疗纠纷易发人群(低收入阶层的患者,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自费患者,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发生院内感染者,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对医生交代病情难以理解者,住院预交金不足者,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出现推诿责任者,精神异常者)的关注与沟通,及时上报科主任、医务科。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进一步的诊治措施,并与患者和家属进行沟通。

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以下项目需患者或其指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

(1)手术或有创操作。

(2)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3)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病灶,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病患交代的器官组织或临时改变术式时。

(4)输血。

(5)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6)对于女性患者需切除子宫及其附件、男性患者接受化疗时。

(7)其他有严重并发症和不良反应的情况。

第十七条:

从全局出发,临床医疗、医技科室之间应相互配合,及时沟通信息。

严禁在患者面前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职业道德和损害医院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各科室院内感染兼职监控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院内感染及时报卡,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输血前必须进行艾滋病抗体、乙肝五项(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转氨酶、丙肝抗体、血清反应共9项检查。

输血后的血袋交输血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第三章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条:

医院设立由院、科两级组成的医疗纠纷管理体系。

其中,在医务科设立维护患者权益办公室,在各科室,由科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纠纷控制工作,并在科室设立医疗纠纷管理员,协助科主任具体负责本科室医患纠纷预防及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疗纠纷管理员应按照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室医疗纠纷管理员应担负的职责为:

(1)接受医疗法律知识的培训,并负责对本科室工作人员进行医疗风险防范和处理的培训。

(2)协助科主任、维权办处理医患纠纷。

(3)与维权办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应诉抗辩等各项相关工作。

(4)对涉及本学科专业医疗纠纷协助判断:

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第二十三条:

科主任应担负的职责为:

(1)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纠纷控制工作,是本科室负责医疗纠纷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制定本科室预防、处理医疗纠纷的具体措施。

(2)接受本科工作人员的汇报或维权办的通报,及时参与本科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必要时负责向病人及家属做出解释。

(3)对医疗纠纷中涉及本学科专业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间有无因果关系做出判断。

(4)负责指定并指导本科室参加医疗鉴定或司法诉讼的人员,在重大医疗纠纷中,科主任应亲自参加鉴定或诉讼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维护患者权益办公室应担负的职责为:

(1)受理患方直接投诉,接受各科室医疗纠纷通报。

登记、汇总医疗纠纷案例。

遇有重大医疗纠纷,须及时通报所涉及科室的主任及医务科、主管院领导。

(2)对一般医疗纠纷,与所涉及科室的医疗纠纷管理员进行事实调查、证据保全、说服解释、制定并执行解决方案。

(3)对重大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会同律师、相关科室主任、医疗纠纷管理员,确定医院立场,拟订解决方案,制定医患协议文本,参加鉴定、诉讼等各项具体工作。

(4)在已经进入医疗鉴定或司法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中,负责组织、协调医院各临床科室、职能科室的工作,负责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学会、法院的联络,负责组织并主持鉴定或诉讼前的院内准备会,负责聘请律师,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5)在进入医疗鉴定程序的医疗纠纷中,负责搜集、整理、提交医学资料,组织答辩材料,参加医学会抽签,组织鉴定前准备会,并直接参加医疗鉴定,代理医院进行答辩、申诉工作。

(6)在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中,负责联系司法机关,搜集、整理、保全、提交证据材料,代理医院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应诉、答辩,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

(7)负责总结、归纳、分析医疗纠纷案例,向医院、医务科领导提供相关报表,同时向科室进行反馈。

负责对医院涉及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制订和修改建议。

(8)负责在全院进行医疗纠纷防范的宣传和教育。

负责组织医疗风险管理员和医务人员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及相关理论知识的培训。

第四章处理程序

接待受理:

第二十五条:

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须设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投诉,建立有关登记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耐心听取患方投诉,详细解释,认真记录。

第二十七条:

接待患方投诉后,接待人员可以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需要提取病历。

提取病历应履行病案室有关借阅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接待人员应当立即与科室主任通报投诉情况。

科主任应当在三日内将调查情况反馈回维权办。

第二十九条:

当患方提出复印、封存病历资料时,由维权办工作人员协助病案室做好复印工作,并负责封存。

病历复印前应请病案室工作人员对病历质量进行阅审、把关。

第三十条:

对于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投诉的医案,主管医师及维权办工作人员均应向家属提出尸检要求;

介绍尸检利弊、有关注意事项及规定。

主管医师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录介绍尸检谈话情况及家属意见;

并尽量让家属对是否尸检明确表态、签字证明。

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医疗科室科主任在接到投诉信息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事实经过及科室初步处理意见反馈给维权办公室,必要时要有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于情况复杂、涉及到多科的案例,应由维权办公室组织多科合议,必要时应组织院内、院外会诊、讨论,以确认医疗争议性质,议定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合议、讨论时,维权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

会后,将记录及时人档备查;

科主任、当事人及相关科主任必须参加会诊、讨论。

特殊情况下,科主任无法到场的,应指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代理,并预先告之维权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会诊讨论后,科室应就是否进行医患双方协商或通过鉴定、诉讼等正规渠道解决争议做出决定,在会议后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报维权办公室,科主任应签字认可。

第三十五条:

决定双方协商解决的医案,维权办公室在接到科室书面报告后,应组织医院与患方会面谈话协商。

维权办工作人员应负责谈话的准备工作,包括:

谈话时间、地点、人员的确认、通知,谈话时所需材料的准备以及召集正式谈话前的碰头会。

解决途径:

(1)协商。

第三十六条:

向患方充分交代医疗争议的各种解决途径后,在医患双方达成共识、患方放弃医疗鉴定及司法诉讼解决途径的前提下,医务科组织院内鉴定后方可与患方协商解决争议。

第三十七条:

与患方的正式协商前,应当召开碰头会,讨论谈话内容及意向。

当事科主任和当事人必须参加碰头会。

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应当会后与维权办人员联系,听取碰头会意见并表明自己意见。

第三十八条:

正式谈话时,当事科主任、维权办工作人员及预先选定的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参加,当事人是否必须到场,由科室和维权办公室决定。

维权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对谈话的进程进行整体把握,同时要详细记录谈话内容,会后存档。

第三十九条:

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医案,如涉及经济补偿或费用减免,应向维权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科主任须在书面报告上签字认可。

第四十条:

院方批准的协议意向,由维权办公室负责,在院方聘请的律师主持下,与病人或家属签订书面协议。

正式协议签订后,维权办公室持协议原件及审批报告到财务科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并留存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如医患双方经过多次正式谈话,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说服患方提请医疗鉴定或司法诉讼。

(2)鉴定及诉讼。

第四十二条:

医患双方不能达成共识,通过司法诉讼或医疗鉴定解决的医疗争议,维权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患方转达科室意见。

但如患方要求进一步了解详细诊疗过程或希望与科室直接对话时,维权办公室仍须组织双方会面谈话。

具体程序遵照“协商”处理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当事科室选择进行鉴定或诉讼的医案,应向维权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科主任应在书面申请上签字认可。

医务科负责人在接到科室书面申请后,应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必要时,须上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医院批准后,维权办公室负责向有关部门提请鉴定或诉讼。

第四十五条:

进入司法程序后,维权办公室应当自鉴定通知或起诉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科室,并负责组织和安排参加鉴定会听证或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六条:

鉴定或诉讼的准备过程中,要求提供资料、证明或进行证据收集工作时,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拒绝或延误;

当事科室及当事人应主动进行资料、证据的收集、查证,服从维权办公室的安排,主动配合组织工作;

维权办公室负责向鉴定机构或法院报送材料及联络工作。

第四十七条:

接到卫生行政部门鉴定通知后,由维权办公室负责参与鉴定会的抽签过程,必要时科室派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对于确定要聘请律师代理的医案,有关律师代理的法律手续、财务手续由维权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十九条:

参加鉴定会和法院庭审前,维权办公室应组织预备讨论,研究案情、确定参加鉴定会或出庭的人员。

预备讨论时,当事科室主任及当事者本人必须参加;

接到通知的相关科室或个人亦应参加,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

有律师代理者,律师可一同参加。

第五十条:

正式鉴定会或法院庭审时,当事科室主任及当事者本人必须参加。

当事科室主任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鉴定、庭审时,须指派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加。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科室须承担经济补偿、费用减免、赔付、鉴定费、诉讼费、代理费总额的10%,其中责任当事人负担不超过其中的30%。

第五十二条:

凡被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机构、法院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案,或非医疗事故,但经院内或院外认定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及不足者,维权办公室在结案后须及时将当事人及主要责任人的事故责任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何种行政处分。

本办法由医务科制定,并由医务科负责有关条款的解释、修订及补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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