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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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两骑携绳奔驰,那管有主、无主,皇亲、百姓,绳索之内尽归为旗有了。
伴随着圈地出现了投充,投充者一般可分为两类,其中被勒逼者占绝对多数,为了保全性命和点滴财产,所谓“庄头及奴仆人等,将各州县庄村之人,逼勒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惑于土贼奸细,分民屠民之言,辄尔轻信,妄行投充”。
有少数“投充者,非大奸巨恶,即无赖棍徒,始冒人地为投充,即倚投充而肆虐..凌侮官员,欺害小民,任意横行者。
”兑换、拨补始于顺治二年(1645),零星者外,大规模兑换约两次:
一次是顺治四年(1647),波及九十余州县卫,以五十二个州县卫的瘠地拨换了三十八个州县卫的良田九十九万三千七百零七晌,即近六万顷(《东华录》卷30)。
另一次是康熙三年到五年底(1664—1666),镶黄、正白等六旗大规模兑换,此次波及面更大。
畿辅膏腴圈占殆尽,只能停圈,将旗地的扩大转向口外。
康熙九年(1670),户部遵谕议:
“今以古北口外地,拨与镶黄正黄旗。
罗文峤外地,拨与正白旗。
冷口外地拨与镶白正蓝旗。
张家口外地,拨与镶红镶蓝旗,诏从所请。
”②康熙中期以后,盛京三部又在兴京、辽阳、牛庄、岫岩、开原、抚顺、本溪等地圈占土地建立庄屯。
还在吉林、宁古塔、三姓、齐齐哈尔、黑龙江、墨尔根、呼兰等圈占大量良田,建立庄屯。
总之,圈地并未真正停止,只是从关内转向关外。
旗地的类别、数量和性质旗地按其坐落可分为:
畿辅旗地、盛京旗地和直省驻防旗地三类。
畿辅旗地是坐落在顺天、保定、河间、永平等府的旗地,总数为十六万余顷。
盛京旗地为坐落盛京、热河、锦州、归化等处的旗地,大致为六万顷。
直省驻防旗地是旗兵驻扎各直省所圈占的土地,如顺治二年曾令在直隶顺德府、山东济南府、德州、临清州、江北、徐州、山西潞安府、平阳府、蒲州八处,圈占无主房地及故明勋地给满洲兵丁①。
其后宁夏、西安、荆州、江宁等也圈过地。
总数很难统计,数量不大,无法与前两者相比。
据不完全统计:
太原驻防旗地六千五百四十一晌、德州四千三百八十五晌。
①《皇朝经世文编》卷31。
②《八旗通志》卷18。
①《清世祖实录》卷20。
②《八旗通志》。
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二十四年的四十余年间,共圈地十五万四千一百五十九顷十六亩②。
而据地方志统计却远远超过此数。
清统治者从所圈土田中首先选择膏腴上地设立皇庄,其次,按爵秩分给王公大臣设立王庄,再次是分给八旗官员兵丁,称为一般旗地。
这样旗地又可分为皇庄、王庄和一般旗地三类。
皇庄,也称内务府官庄,简称官庄。
据和硕礼亲王代善之后,生活在乾嘉之际的昭梿记载;
皇庄共占地一万三千二百七十二顷八十亩有奇,包括畿辅官庄和盛京户、礼、工三部及三陵官庄两部分。
计盛京庄八十四、山海关外庄二百十有一、喜峰口古北口外百三十八、畿辅庄三百二十有二。
但实际还要多些。
皇庄起源于入关之前,天命十年(1625年,明天启五年),令在辽沈地区造汗及贝勒之庄,每庄十三男,牛七①。
第二年,皇太极即汗位,汗庄继续扩大。
定都燕京后,伴随着疯狂的圈地,皇室也不断挑选膏腴设置皇庄,同时也不断接受投献,于是便有一批皇庄分布京畿各州县卫。
在汉民的强烈反抗下,康熙八年后,皇室将圈地设庄转向关外,在奉天、归化等地大设庄田。
皇庄的土地来源主要是圈占,此外,还有拨官田、入官田,拨余田和开垦荒田。
如康熙九年,在南苑置四庄,二十四年又在直隶新建部分粮庄,都是拨官田建立的。
乾隆二十五年(1760)议准,附近州县入官地一千五百九十九顷三十八亩,增设大庄二十三所..半庄七十三所。
皇庄种类繁多,有银庄、粮庄,有菜园、果园、瓜园,有蜜户、苇户、棉户、靛户,有煤军、灰军,等等。
银庄,所谓顺治初年近畿百姓带地来投,设为纳银庄头,计立庄百三十有二,不立庄者仍其户,计二百八十五。
计“上地二十八顷之庄头一名,纳银七百两。
上地二十一顷之庄头一名,纳银四百两。
下地二十七顷之庄头一名,纳银三百两。
畦地二顷三十八亩之庄头一名,纳银二百五十两。
地十八顷之庄头二十九名,各纳银二百两。
地九顷之庄头二名,各纳银一百两。
又地七、八顷之庄头九十七名,共地一千零二顷二十亩九分,各按亩纳银一钱一分有奇。
”①除带地投充人外,还有不带地的投充人,由清皇室“各给绳地”,每绳四十二亩,叫绳地人,对他们是按亩征银,每亩三分草一束,按清代习惯草一束折银二分,共五分。
纳银庄头所交银两较轻,最高者每亩二钱五分,最低者只五分,因为是投充,均给予一定优惠,以鼓励群起效尤。
①《满文老档》太祖卷66。
①《大清会典事例》卷1197。
粮庄,情况较银庄更为复杂。
清初定每庄耕地一百三十晌,另给四晌作为场园马馆,给牛八头,还给房屋、口粮、器皿、田种等。
康熙九年增庄养丁,每庄地十八顷,壮丁十五名,佥一名为庄头,叫做整庄。
半庄地九顷,壮丁七名,佥一名为庄头。
康熙八年时将各庄分为四等。
康熙五十一年(1712)定:
“一等庄岁纳粮二百五十石,二等庄二百石,三等庄一百九十石,四等庄一百二十石..半分庄每岁纳粮六十石。
纳粮庄中又有豆粮庄和稻庄等。
豆庄多系带地投充,各庄土地数量并不划一。
稻生长于水田,稻庄的土地数也不划一。
粮庄虽有纳粮定额,但却时有折变,还不时有各种花色的附加,如康熙十二年(1673)令:
关内一、二等庄,岁输大猪二或常有猪四,三、四等庄输常有猪三。
雍正三年(1725)令:
盛京及关外各庄,不论等次岁输鹅一。
雍正十三年又定:
“关内庄不论等次,每庄岁输广储司红花八两,内管领埽帚二十,笤帚三十,瓢十九,芥子一斗,蓼芽菜子一斤..关外庄不论等次,每庄岁输茜草五十斤,线麻十八斤,小根菜蒌蒿菜各十六斤,黄花菜十斤。
”
菜园、爪园情况类似,康熙十二年,“安设瓜园菜园,除额给地(十九晌)外,并给养家口地一百二十亩,牛四头,蒲簾一百二十五,秫秸三千五百束”。
到康熙五十一年,“丰台安置菜园十一所,除给地外,并与凿井六口,牛四头,房三间”。
康熙六十年(1721)定“瓜菜园一律给旱地九顷”①。
果园分布在盛京、广宁、顺天、保定、河间、永平等地,分为投充和自设两种,据统计盛京旧园丁三百五十一名,广宁旧园丁一千一百七十三名,携地来投新园一百二十一所,畿辅各州县设一百三十六所。
各庄地亩及交纳果子品种也不一致,均以所纳果品价格准折地丁银。
蜜户、苇户、棉户、靛户等,也多系清初带地投充者。
蜜户,计带地二百八十九顷六十三亩五分,“每地六亩征蜜五斤,交纳官三仓”,康熙四十九年(1710),以乌拉捕牲蜜丁所进蜜已足用,嗣后蜜户俱按地征银,每亩征银五分。
②苇户,带地不等,计地一百四十九顷八十二亩一分,按地肥瘠,每亩征银一分至八分不等。
除每年额征芦苇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二斤,每斤折抵银三厘五毫八丝九忽外,额征银五十二两三分五厘五毫七丝二忽,交广储司库。
棉靛户,共六十二丁,每丁地五十六亩,共地三十四顷七十二亩。
棉户每丁征棉花五十斤,靛户每丁征水靛百斤。
交广储司③。
皇室同各庄、园、户等共同组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这个单位基本上可以脱离市场而自存。
不仅宫廷内帝、后、妃、皇子、公主、太监、宫女之所需,均可由庄、园、户上供,甚至,马厩牛圈所需的镫油,花爆作所用麻秸,鹰鹞房所用瓢翎等等,均由各庄、园、户抵折交纳。
可见入关之初的清皇室对商品经济是相当隔膜的,是极少接触的。
各庄、园、户的劳动者的身份地位又怎样呢?
银庄、部分菜、瓜、果园及部分户系清初带地投充或不带地的投充者,清皇室给予一定优惠。
以银庄为例,每亩纳银一钱一分,相当于当时直隶民田之赋,“直隶民赋田每亩科银八厘一毫至一钱三分不等,米一升至一斗不等,豆九合八抄至四升不等”①。
绳地人每亩纳银五分,携地投充的菜瓜等园和蜜、苇等户,纳银数大体也是五分,在民赋中也是低档。
可见,投充者的身份地位相当于编户齐民。
特别的,像带地二十七、八顷的人,他们绝非劳动者,应为地主阶级。
总之,投充者是编户齐民,其中既有地主,也有自食其力的自耕农民。
至于,皇庄上的壮丁,身份地位就大不相同了。
①《大清会典事例》卷1196。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5。
③《大清会典事例》卷1197。
壮丁来源大致有四:
1.“东来人”,或称“盛京随来陈壮丁”,是皇庄壮丁的主要部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入关前所俘汉民,数量很大;
2.因罪发遣的犯人和入官奴仆;
3.庄头置买的奴仆,称为“庄头户下壮丁”;
4.无罪发遣的奴仆,雍正时,以“生齿日增,钱粮浩繁”,将内府部分奴仆“派往各庄,服田力穑”(《清世余实录》卷20)。
这些壮丁之间身份地位虽有区别,总的说,人身依附关系很强,地位很低。
他们是皇室的私属,不列入国家编民,内务府为他们设有专档,每十年编审一次。
会计司又设三旗庄头管理处专管庄田、户口、地亩、粮银等。
这些壮丁必须世世代代在皇庄上劳动服役,不得离开。
如有逃跑或混入民籍当治重罪,皇室可以任意支配,可以分拨皇子,陪嫁公主,赏赐臣僚,赠送亲友,壮丁们子孙繁衍也必须留在庄上,壮丁子孙无权赴考应试,更不准做官为吏,他们耕种皇室的土地,使用耕牛、种子,乃至房子器皿,都由皇室另拨,受剥削甚重。
其身份地位相当于刚刚摆脱奴隶地位的农奴。
其中“庄头户下壮丁”地位更低,是庄头私属,衣食于主人,应属奴隶。
王庄,即属王公贵族的庄田,设置于入关前。
清朝的王公贵族分为宗室和异姓两种。
前者指努尔哈赤的子孙,后者指皇室以外的,如开国功臣和皇亲国戚。
宗室封爵分为十等,异姓贵族分为五等。
封爵时根据恩、功两方面,称“恩封”、“功封”。
顺治年间,王公庄田的土地来源是圈地和带地投充。
当时分领到的土地一是根据封爵,另一是根据所授壮丁数,数量不一。
康熙以后对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的赏封作了统一规定,只按爵秩赏赐,壮丁不再拨地。
康熙六年(1667)规定:
“给亲王旗下满洲佐领十、蒙古佐领六、汉军佐领四、内务府佐领一、旗鼓佐领一、内管领一。
山海关内大粮庄二十、银庄三、半庄二、瓜果园各二,关外大粮六,盛京大根四,盛京三佐领下人五十户,果园三、带地投充人五百七十六名、新丁八百九十九名、炭军、灰军、煤军各百名。
”(《大清会典事例》卷1198)到康熙十四年三十八年,乾隆元年、六十年,都曾作过修定,呈现了递减趋势。
实际上亲王所得绝不仅此数,特别是清初带地投充和虏掠的壮丁数都很大。
此外,亲王还拥有广阔的牧场、山场等。
郡王以下赏封有差,从略。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1。
八旗官兵庄田,即通常所说的旗地,称一般旗地,数量较大。
据《八旗通志》统计:
八旗壮丁地二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八十七晌,合十四万零二十九顷二十二亩。
土田也按秩爵和壮丁数分拨。
一般兵丁只给壮丁地,每丁五晌,即三十亩。
官员除壮丁地外还拨给园地。
顺治六年定:
公侯伯各给园地三百亩,子二百四十亩,男百八十亩,都统、尚书、轻车都尉百二十亩,副都统、侍郎、骑都尉六十亩,一等侍卫、护卫、参领四十二亩,二等侍卫、护卫三十亩,三等侍卫、护卫、云骑尉二十四亩(《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这些都是额数,实际数是有出入的。
在清初,八旗官员的土地也多采取庄田形式经营,使用奴仆生产,一部分兵丁家庭也使用奴仆生产,只有少数兵丁的土田由家人亲自耕耘。
旗地的变化旗地,包括皇庄、王庄、八旗官员庄田乃至兵丁土田,基本上均使用奴仆生产,入关前后的战争中,有诸多汉人被俘,在圈地过程中又有一些汉人被迫为奴,伴随着圈地授田,他们被分派到各种庄地上生产劳动。
这些人掀起了连绵不断的反抗斗争。
斗争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有效的是逃跑,大规模的逃亡。
顺治三年就“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经数万”,乃至多尔衮惊呼“入主以来,逃亡已十之七”①。
顺治十二年,福临说:
“然法不严则窝者无忌,逃者愈多,驱使何人?
养生何赖?
”②壮丁的逃亡直接关系着满洲贵族的根本利益。
此外,壮丁们还以怠工、盗典旗地、盗卖庄内粮食、牛马、器物等形式破坏生产,反对庄主。
旗地的变化始自一般旗地,即八旗官员兵丁地。
变化的过程大致为:
第一,退出土地,由户部支发钱粮月米。
顺治十一年正月,都察院土赖等言:
满洲兵丁虽分土地,每年并未收成。
穷兵出征,必需随带之人,致失耕种之业,往往地土空闲。
一迂旱涝,又需部给口粮,且以地瘠难耕,复多陈告。
而民地又不便再圈,请查壮丁四名以下地土,尽数退出,量加钱粮月米,其马匹,则于冬春二季,配与喂养价银。
其退出之地,择其腴者,许令原得瘠地之人更换,余则尽还民间。
在满洲有钱粮可望,乐于披甲,而又无瘠地之苦。
至民间素知地利,复不至于荒芜。
①这段话充分说明,满洲官兵得到了圈地,而其结果是土地由良变瘠,使农业生产遭到破坏,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后来清王朝将这部分退圈地和旗人户绝田、入官田立为八旗公产,召汉人佃耕,取租解部,按旗分给,以资养赡。
第二,将圈地典卖,典卖旗圈地也是在入关不久就出现的,因为旗人根本不懂农业生产,所得圈地多荒芜,当经济拮据或急需时,很自然就渐次将地亩典卖与民间为业。
但是,旗地历来是禁止买卖的,如有违犯,“将所卖之人地土房屋及所买之人价值尽行入官,买者卖者治罪。
”(顺治十八年内阁户部史书)关于旗地,开始是绝对禁止买卖的,禁令屡屡颁发,到康熙九年,则修改为:
“官员甲兵地亩,不许越旗交易,兵丁本身耕地不许全卖。
”②
①史惇:
《惇力余杂记·
图地》。
②《清世祖实录》卷90。
后来又修改为:
不准典卖与民。
不管是禁止越旗交易,还是禁止旗民交易,这些禁令全是一纸空文,实际上旗人典卖土地早已司空见惯。
雍正七年(1729)谕:
“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向有定例。
今见有典卖与民者,但相沿日久,著从宽免其私相授受之罪,各旗务将典卖与民之地,一一清出,奏请动支内库银,照原价赎出。
”说明旗地典卖为时已久,而且已具相当规模。
乾隆四年(1739),户部估计“民典旗地,不下数百万亩,典地民人,不下数十万户”①。
据御史舒赫德在乾隆二年估计“则昔时所谓近京五百里者已半属民人”。
到乾隆二十二年,“大抵二百年来,此十五万顷旗地,除王公庄田外,尚未典卖与民者,盖亦鲜矣”②。
这是说一般旗地已基本典卖完毕,为八旗生计,自雍正七年后,清皇朝多次动用内帑回赎,赎回之地一部分安设庄头,另一部分“先令原业主照原价交官,还给原产,如原业主不愿承领,即准各旗官兵及闲散人,或扣俸饷,或交现银承买”③。
实际上,“贫乏兵丁,食饷有限,无从措价”,就是“官员间有一二人尚扣俸认买”,其结果“势必尽归富户,究于贫乏旗人,未必有益”④。
回赎的措施加速了旗人的分化,促使了旗人大地主的发展,这些旗人大地主绝不会重新采用农奴制,役使壮丁生产,必定招佃取租。
实际上,当旗人典卖旗地与汉民时,典买者确有自耕小农,他们典到小块土地,以家人的辛勤耕作维持全家温饱。
但是绝大部分旗地是被各种型号的地主典买了。
他们典买土地之后,理所当然的按汉民的生产形式招佃承种,限期交租。
当乾隆四年动用内帑回赎典卖旗地时,户部对此等情况已有估计和安排。
“民典旗地,动公项取赎,在百姓不苦于得价还地,实惧其夺田别佃,应令地方官于赎地之时,询明现在佃种人姓名及现出之种数..嗣后无论何人承买,仍令原佃承种。
”⑤应该说这是旗地由农奴制转化为租佃制的另一途径。
第三,应该承认还有一条途径,即旗人直接招汉民佃种,清初战争频仍,出征时又需携带壮丁,所分得土地无人耕耘,很自然的会招汉民承佃,还有的旗人之家不谙农事,就地招汉人佃种取租而食,也有的土地较多,不得不招汉人佃种。
当时旗民杂处,旗地民田犬牙相错,旗人之家仿效汉人地主的办法,招佃取租,也是顺理成章的。
②《八旗通志》卷18。
①《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②《畿辅通志》旗地条。
③《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④《清高宗实录》卷104。
⑤《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雍正十二年(1735)的资料可为佐证:
八旗地亩,坐落直属州县,为数浩繁,片段错落,非逐细勘丈无由知其确数。
而该佐领下催领人等,贪图私取租银,勾连地户,将余出地亩及户绝田亩隐匿不报,亦有佃户因无业主取租,乘机隐漏,隐为己业者。
①总之,旗地经营由农奴制转向租佃制始于清初。
像孙嘉淦所说:
“查我朝定鼎之初,虽将民地圈给旗人,但仍系民人输租自种,民人自耕其地,旗人坐取其租。
”大约到乾隆十年前后,已完成了这个过渡。
在一般旗地上仍然采用农奴制经营的虽不能说完全绝迹,但为数不多了。
与一般旗地变化的同时,皇庄、王庄也在变化。
由于皇庄和王庄的经营基本相同,且以皇庄为例。
皇庄建立之初,庄上的劳动者是国家机器凭借强权佥拨的,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自己的私有经济,房屋、耕牛、种子、器物、口粮全由内府供给。
在当时庄头是从壮丁中佥拨的,与壮丁的地位相同,都是奴仆,庄头的任务仅是管辖壮丁,催收银谷,汇总上缴。
随着时间的推移,皇庄在变化,首先是庄头在催收和上缴之间得到一定量的庄上的生产物,逐渐积累了财富,表现为牛具、种粮已勿需内府供给。
康熙二十四年定一、二等庄不再给牛,雍正时废除了官给牛种的规定,可为佐证。
这时的庄头已从一无所有的管庄奴仆变成了拥有相当财富的管庄人。
为鼓励庄头经营的积极性,内务府定山海关内粮庄,于额外多纳一石者,赏银四钱,其中最多之庄头,除赏银外,酌量赏予马匹、端罩。
少一石者,责二鞭,鞭止一百。
到康熙五十五年又定:
各庄头急公无欠,经四、五十年者给八品顶带,二、三十年无欠,因年老不能当差者,均给九品顶带。
但如拖欠钱粮,却要照章惩处,欠六七分者鞭六十,枷四十日。
甚至,准予庄头子弟应考,通过科举步入仕途。
这些奖惩更进一步促进了庄头们对壮丁的压榨和对财富的更多追求。
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壮丁的反抗斗争,使庄头们难于执行征粮派差,约束壮丁的职责。
不少庄头递呈要求将滋事壮丁拨往他处。
壮丁典卖土地说明皇庄上出现了严重危机,再生产无法维持了,它从根本上动摇了皇庄的基础。
庄头们也深感管辖这些不驯的壮丁,不如将土地招佃出租更为有利。
实际上,庄头们也早已将部分土地出租了,而且比例越来越大,至此对壮丁的逃亡不再追究,且恰好利用壮丁的逃亡,大量招佃,扩大租佃制,这样租佃制就大规模的发展了。
乾隆九年(1744),令畿辅、奉天、热河、驻马口等地内务府所属庄园,除庄头亲生子弟及因罪发遣壮丁外,其盛京随来自置、投充及无罪拨庄的壮丁,只其中的鳏寡老幼残疾与少数委用年久有益农务的壮丁,仍令庄头“留养”,其余转交该州县载入民籍,听其自谋生计。
它使几万名壮丁从农奴制下解放出来,从奴仆甚至奴隶变成了良民,官庄由于大批壮丁的释放,也只能招佃实行租佃制。
内务府官庄的变化影响了盛京三部和三陵,乃至王公庄田,租佃制在迅速发展着。
乾隆十年前后的改变表明清皇室移植、扩大、维护农奴制的彻底失败。
旗地普遍实行租佃制后,皇庄上的庄头仍保留下来,他的职能已发生变化,他们除仍然役使极少数壮丁外,还有管理土地出租、催租、收租和转送内府等,成了名符其实的二地主。
庄头二地主们不时加重对佃户的地租剥削和其他勒索,佃户们向庄头所交的地租往往超过庄头上纳皇粮原额的二、三倍。
严重的盘剥必然引起佃户们的反抗,他们抗租“霸地”反抗二地主。
佃户们的斗争也促使了皇庄和庄头矛盾的激化,庄头本应是皇室的奴才,皇室利益的维护者,事实上庄头却凭借皇家肆无忌惮的肥己,当他们遭到佃户的激烈反对,预感到这样下去没有太大油水时,便将皇庄土地典卖,皇室尽管屡令严禁,再三再四的清查、重惩,但收效甚微。
而买到土地者往往就是佃地耕种的佃户。
当帝国主义入侵,割地赔款,辱国丧权,财政极度紧张时,清皇室从掠夺一批私产及补充财政亏空出发,决定丈放庄田,变价升科。
到清末,锦州庄田已丈放完毕,清皇室得到了一大笔价银,清朝也增加了田赋收入。
从圈地到丈放,经历的是夺民田为官田,而又价卖官田为民田的反逆过程。
这个过程证明了人的主观意志不能改变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二节农业租佃关系
贵族和缙绅地主及其主佃关系
对于贵族和缙绅地主及其佃户,清律通过一些特殊条款,严定了尊卑之分,维护了等级制,从根本上重申了主佃名份。
贵族和缙绅地主与佃户,仍然是等级森严。
一方为特权阶级,一方为平民百姓,两者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地位悬殊,在法律上当然无从平等。
第一,清律与唐明律一样揭“十恶”、“八议”于律首,以为总纲,对皇亲国戚和特等官绅,则以所谓“亲”、“故”、“功”、“贤”、“能”、“勤”、“贵”、“宾”等名义,在讯问和定刑时予以减、缓、免、赎等特殊照顾,这就为许多皇亲国戚等权贵地主的无法无天开了方便之门。
第二,“凡下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官员照违制律议处,余罪收赎。
衿监革去衣顶,杖八十,亦照例准其收赎。
..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①。
第三,清律还通过“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等条,规定官员犯罪至杖刑的,一律不须执刑,可以采用罚俸、降级、调职、革退等法轻议。
这一系列律文揭示了立法者的一种深心:
官绅犯法,不能与庶民同科。
至于社会上主佃名分的存在,则比清律上所反映的还要广泛得多。
有的地主并非贵族官僚,但对佃户也仍然死守着名分关系,当然,缙绅地主这样作的更多,这样的状况直至嘉道年间甚至更晚仍未改变。
清代自雍正乾隆间允许旗地自由买卖和宣布大量家奴、壮丁“出旗为民”以后,贵族已基本转成了地主。
但仍有少数贵族以贵族兼地主的身分残存着,山东曲阜孔府便是这样残存势力的一个典型。
这些权贵与佃户的名分关系在社会上还有着牢固的和广泛的基础。
其一,主尊佃卑、主贵佃贱和人身隶属关系的存在。
这种现象在顺治康熙年间还相当多和普遍,这不仅是因为当时北方的东北和京畿出现了数以万计的庄奴、壮丁,徽州、宁国等地的“伴当、世仆”全未解放,而且因为江南许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亦莫不如此。
康熙初年,有人谓:
“佃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