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井下电钳工题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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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一、判断题(共230题)

1、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基本制度,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

(√)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执法主体。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煤矿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4、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

5、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6、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7、矿山职工有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没有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8、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由于主观上不希望发生,不是有意识行为,不应对责任人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9、煤矿工人不仅有安全生产监督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而且还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

10、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11、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制定、认可的法律,才有实施保证;

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文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12、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13、凡属违法行为,都应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

14、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较多,但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

15、煤矿生产中,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都是较为重要的工作,都必须重点去抓,不能有主次之分。

16、煤矿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17、煤矿企业及其人员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

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

的原则。

19、新的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改变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在安全管理上重管理轻监督的现象。

20、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21、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论开采规模的大小,在安全和物质保证上都必须立足于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

22、煤炭生产是一项比较危险的生产活动,企业在与从业人员订立"

生死合同"

时,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经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将视为无效合同。

23、安全警示标志,能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因此对其设置应越多越好。

24、煤矿企业要保证"

方针的具体落实,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25、2004年12月18日,蹬钩工龙某在井下1203工作面作业时,擅自开动绞车,使下放的两节重车撞到停在空车道上的车斗,将掘进区爆破工庄某挤死,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26、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生产是目的,安全是前提,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

27、某乡办小井瓦斯检查工王某,自2005年8月下旬起,已测知井下瓦斯浓度日趋上升,但未及时报告处理。

9月2日,井下爆破时,王某又没有检查瓦斯,结果爆破引起瓦斯爆炸,死伤多人,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28、煤矿企业可以有偿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30、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三证制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

31、安全生产立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32、从业人员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3、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4、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35、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6、行政处罚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强制执行,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进行处罚。

37、自燃事故属于责任事故中的一种。

38、在冬季,经领导批准,井下个别硐室可采用灯泡取暖,但不准用电炉取暖。

39、劳动者本人可以自行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40、过滤式自救器只能使用1次,用后就报废。

(√)

41、佩戴自救器脱险时,在未到达安全地点前,严禁取下鼻夹和口具。

(√)

42、隔离式自救器在使用中外壳体会发热,当感到呼吸温度高时,可取下鼻夹和口具。

(×

43、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是矿工在遇到事故无法撤退时躲避待救的设施。

44、煤矿井下永久性避难硐室是供矿工在劳动时休息的设施。

45、当掘进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报告调度室,立即发出警报并撤人。

46、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

47、如果有防水措施,可以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48、局部瓦斯积聚是指在0.5立方米以上的空间中瓦斯浓度达到1%。

4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与移动电气设备。

50、对一般伤员,均应先进行止血、固定、包扎等初步救护后,再进行转运。

51、在煤矿井下发生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后,避灾人员在撤离灾区时佩戴的自救器可根据需要随时取下。

52、当煤矿井下发生大面积的垮落、冒顶事故,现场人员被堵在独头巷道或工作面时,被堵人员应赶快往外扒通出口。

53、煤矿井下发生水灾时,被堵在巷道的人员应妥善避灾静卧,等待救援。

54、对于呼吸、心跳骤停的病人,应立即送往医院。

55、四肢骨折的病人,在固定时,一定要将(指)趾末端露出。

56、怀疑有胸、腰、椎骨折的病人,搬运时,可以采用一人抬头,一人抬腿的方法。

57、对被埋压的人员,挖出后应首先清理呼吸道。

58、煤矿井下出现重伤事故时,在场人员应立即将伤员送出地面。

59、隔离式自救器不受外界气体的限制,可以在含有各种有毒气体及缺氧的环境中使用。

60、井下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一般是在回风侧进行灭火。

61、在井下可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62、溜煤眼可兼作风眼使用。

63、瓦斯比空气轻,易积聚在巷道顶部。

64、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65、井下发生透水破坏了巷道中的照明和路标时,现场人员应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66、在井下将被埋压伤员救出后,应迅速升井,不得停留检查。

67、国家对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

68、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使企业安全管理更具系统性。

69、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

70、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71、井下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用过后可任意摆放。

72、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73、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74、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75、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可在生产中使用。

76、井下主要硐室和工作场所应备有灭火器材。

77、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

78、矽肺是一种进行性疾病,患病后即使调离矽尘作业环境,病情仍会继续发展。

79、煤层顶板暴露的面积越大,煤层顶板压力越小。

80、矿灯在井下作业中发生故障时,可以拆开修理。

81、矿井供电电缆可以用普通橡套电缆。

82、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矿山救护队员是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83、井下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根据生产需要可以不进行探水。

84、井下加强靠近探水地点的支护,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以防高压水冲垮煤壁和支架。

85、探水地点不必要安设专用电话。

86、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后,可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爆破器材。

87、煤矿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8、在有安全措施条件下,专用排瓦斯巷内可以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89、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90、煤层顶板暴露的时间越长,煤层顶板压力越大。

91、处理采煤工作面冒顶时,首先应采取措施恢复生产,其次是抢救遇险人员。

92、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必须先进行探水。

93、低压电缆可以采用铝芯,但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

94、接地母线、接地连接线不得使用铝芯电缆。

(√)

95、除用于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

96、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要密封管口。

97、井下电缆芯线最小截面一般取不小于10平方毫米为好。

98、井下电缆必须悬挂,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悬挂点间距不得大于3m。

99、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

100、压盘式线嘴压紧电缆后的压扁量不应超过电缆直径的10%。

101、机电设备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102、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103、值班室电钳工每天必须对漏电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检查和跳闸试验。

(√)

104、自轨面算起,井下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

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为1.9m。

(×

105、杂散电流可引起电火花,其电火花能引起瓦斯爆炸,但不会引起煤尘爆炸。

106、风电闭锁的作用是:

掘进动力设备工作前应先通风吹散瓦斯。

当瓦斯浓度降到0.1%以下时,再开动掘进动力设备;

由于故障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通风时,掘进动力设备也同时停电。

107、瓦斯电闭锁的作用是:

由瓦斯监控系统对掘进工作面的动力电源实行闭锁。

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i瓦斯监控器发生警报;

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切断掘进工作面内的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08、漏电保护方式有集中性漏电保护和分散性漏电保护。

109、漏电闭锁是指在开关合闸后对电网进行绝缘监测,起闭锁作用。

110、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11、如果127V网络的绝缘水平下降到10kΩ以下时,则应及时采取措施,设法提高网络的绝缘电阻值。

(√)

112、过电流一般包含短路、欠压、断相三种故障。

113、断相是指三相交流电机的二相供电线路或二相绕组断线。

114、熔断器应并接在被保护的电气设备的主电路中。

115、36V以上为危险电压。

116、主接地极采用面积不小于0.6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毫米的钢板制成。

117、局部板状接地极采用面积不小于0.6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毫米的钢板制成(×

118、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采用镀锌铁线时,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

(√)

119、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采用扁钢时,要求厚度不小于4mm、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

120、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做监测接地回路外,还可以兼作他用。

121、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的测定,每季进行1次,并有测定数据记录。

122、在具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内进行接地电阻测定时,如采用普通测试仪,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123、特殊情况下可以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

124、煤矿井下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4V。

125煤矿井下供电电压高压不应超过6kV。

126、当人体触电电流不超过30mA时为安全电流。

127、井下配电变压器在特殊情况下中性点可以直接接地。

128、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129、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电压额定值。

130、检修电气设备,要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131、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132、掘进工作面的配电点,大都设在掘进巷道的一侧或掘进巷道的贯通巷道内,一般距工作面80~100m处。

133、立井井筒中电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应由1人进行,每周至少检查1次。

134、每季度检查1次固定敷设的电缆绝缘,每周由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135、每周检查1次移动电气设备橡套电缆的绝缘。

136、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137、对触电人员进行抢救时,若触电人员呼吸和心跳都已停止,应同时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

138、煤电钻插销的插座应接电源侧,插销应接负荷侧,如接反即为失爆。

139、电源电压在1140V以上的插接装置可以没有电气联锁装置。

140、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1%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

141、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天必须进行1次跳闸试验。

142、检修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放电、验电制度,并悬挂标志牌。

143、人井人员在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带自救器,但必须有安全措施进行保护。

144、40kW及以上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145、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超过30A。

146、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147、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对人身和矿井安全都极为不利。

148、齿轮传动式绞车严禁电动机在不给电的情况下松闸下放重物。

(√)

149、调度绞车使用时,电动机运转后,严禁两个刹车把手同时刹住。

同时,也禁止两个刹车把手处于刹车位置时按启动按钮。

150、防爆设备引人装置密封圈的外径与腔室内径间隙不大于3mm。

151、防爆设备引入装置的密封圈的内径与电缆外径间隙不大于1mm。

152、失爆是指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不传爆性,如缺螺栓、弹簧垫圈、密封圈老化等。

153、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小于30m。

154、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经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155、局部接地极可以临时插到煤帮里。

156、需检修的电气设备停电后,就可以开盖检修。

15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158、造成电气设备短路的主要原因是设备的绝缘受到破坏。

159、电动机断相不会引起设备过负荷。

160、在检修高压电气设备的整个工作过程中,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

161、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可以送电。

162、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可由电气维修或其他人员进行。

163、采区电工在井下可以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164、采区低压电缆可以采用铝芯线。

165、机电硐室发生火灾后,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用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灭火,并向调度室汇报。

166、防爆电气设备密封圈的单孔内可以穿进多根电缆,不为失爆。

167、防爆电气设备连接器内腔表面不得涂漆。

168、防爆电气设备隔爆接合面上伤痕深度不超过0.5mm,投影长度不超过接合面长度的50%,修补后仍可以使用。

169、在低压干线式供电系统中,干线电缆供电的三相电动机越多,根据电阻并联总电阻小的原理可知,干线电缆的电阻就越小。

170、对称负载采用星形连接或三角形连接,在电源线电压相等的条件下,它们的有功功率不相等。

171、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

172、过负荷又称为过载,是指实际流过电气设备的电流超过了其额定电流,并且过负荷的时间超过了允许时间。

17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174、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175、煤矿井下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MVV铠装电缆。

176、保护接地主接地极可在主副水仓中共设l块。

177、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178、煤矿井下使用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是非防爆电气设备。

179、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按使用场所、设备类型可选择为矿用一般型或矿用防爆型。

18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可以不站在绝缘台上。

181、当采用在地面测试的方法测试井下进风巷中铠装电缆的故障时,可以不考虑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182、当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通过对故障电缆进行试送电来判断电缆故障。

183、煤矿井下,严禁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的故障点。

184、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煤电钻,可以不用综合保护装置。

185、对井下所有煤层都可以进行注水防尘。

186、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

187、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则每次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88、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189、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190、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191、带式输送机的液力耦合器可以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192、采用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的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193、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194、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195、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196、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不必打开离合器。

197、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

198、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

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199、在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

200、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201、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不必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但要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电磁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202、刮板输送机液力耦合器的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203、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作业时,应先启动刮板输送机,然后再开动采煤机。

204、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205、低瓦斯矿井采掘供电应设置在一起,且简单方便,节约资金。

206、带电的电气设备、电缆及变压器油失火时,可以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207、异步电动机就是感应电动机。

208、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电压释放保护。

209、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210、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高压不应超过6000V。

211、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低压不应超过660V。

212、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213、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

214、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215、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216、电缆和电气设备长期过负荷运行,会使绝缘老化而造成漏电。

217、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受潮或进水,会造成对地绝缘电阻下降,一般不会漏电。

218、供电系统中短路电流不流经负载。

219、过负荷时实际流过电气设备的电流值不超过该电气设备的额定电流值。

220、高压电动机应设断相保护装置。

221、电动机不易频繁启动,因启动电流大会使电机过热而烧毁。

222、在井下采掘机械中,由于堵转可能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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