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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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Word文档格式.docx

控制有毒有害及其他大气污染物16

五、重点工程18

(一)清洁能源工程19

(二)治污减排工程19

(三)绿色交通工程19

(四)清新城市工程19

(五)蓝天数字工程19

六、保障措施19

(一)完善法规标准19

(二)提升监管效能20

(三)狠抓责任落实20

(四)创新经济政策21

(五)强化科技支撑21

(六)开展宣传教育22

附表1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及珠三角各市人民政府任务要求24

附表2珠三角清洁能源利用工程表25

附表3珠三角重点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26

附件4珠三角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治理项目表27

附表5珠三角燃煤电厂降氮脱硝项目表29

附表6珠三角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高效除尘改造项目表30

附表7珠三角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整治项目表36

附表8珠三角平板玻璃、陶瓷行业污染整治项目表37

附表9珠三角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降氮脱硝重点项目表42

附表10珠三角典型行业VOCs治理任务表43

附表11珠三角重点行业VOCs优先治理项目表46

附表12珠三角机动车污染防治项目表51

附表13珠三角饮食服务业污染控制项目表52

附表14珠三角城市扬尘污染防治项目表53

附表15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表55

附表16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项目表56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18号)滚动实施工作要求,加大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持续改善珠江三角洲(下称“珠三角”)及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挑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珠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机制——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立了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科学研究中心,印发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下称“《行动计划》”)。

2010-2012年,全省完善了火电厂、工业锅炉、机动车等污染源整治的政策标准体系,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大力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监管减排,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执法,《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各项任务要求得到有效落实,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联合减排取得明显成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一定改善,符合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圆满完成了广州亚运会和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但是,随着区域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占全省近80%的多种大气污染物在珠三角狭小空间集中排放,对珠三角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带来巨大挑战,使珠三角成为全国经济发达地区大气复合污染的典型地区。

2012年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下称“新标准”)收紧了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等污染物浓度限值,增设了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O3)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对珠三角空气质量评价结果影响显著,珠三角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将下降9.6%~26.0%,NO2、PM2.5和O3将取代PM10成为首要污染物,PM2.5污染的人为源主要来自机动车、工业排放以及挥发性有机物,O3污染与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密切相关,因此,“十二五”期间的大气污染物整治工作压力巨大。

在未来经济社会继续快速发展压力依然存在的背景下,珠三角地区将充分发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继续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并以更严格的标准、更有力的措施,继续优化产业结构,深化重点污染源污染减排,不断增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能力,实现珠三角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深入推进,持续改善。

在第一阶段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基础上,适应新标准实施需要,进一步深化区域重点污染源治理,不断增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能力,实现珠三角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同时带动提高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水平。

(二)联防联控,重点突破。

按照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原则,形成区域联防联控新机制,针对臭氧、细粒子污染等突出问题,集中力量优先治理。

(三)协同减排,综合控制。

坚持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并重,优化产业结构,深化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监管,实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有效控制大气复合型污染。

(四)科技先导,创新机制。

由“行政主导”向“行政主导”与“科学指引”相辅相成的模式转化,率先试行煤炭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控制,积极探索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和在线监测,构建先进的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完善的科学综合决策机制。

三、工作目标

以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为手段,以控制PM2.5和O3等二次污染物形成为重点,以珠三角区域合作解决共同环境问题为范例,提升环珠三角地区(粤东、粤西、粤北)空气污染防治水平,促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

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各城市SO2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NO2年均浓度基本不超过4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70微克/立方米,区域O3和PM2.5污染形势得到初步遏制;

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区域各项空气质量指标与2015年相比继续改善,环珠三角地区空气质量力争达到新标准要求。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全面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

到2015年,珠三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相比2010年削减16%、18%以上;

重点行业现役源挥发性有机物和工业烟粉尘排放量相比2010年削减18%和8%以上。

(本方案中,如无特别说明,“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减少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1.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节能、环保等指标约束,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现代产业体系。

珠三角地区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燃煤燃油电厂和企业自备电站,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扩建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等项目,化工、陶瓷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以电力、石化、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产能、工艺、设备与产品,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规模。

2.优化产业布局引导。

推进规划环评,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区域内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逐步将大气PM2.5和O3纳入规划环评及对区域空气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评价指标,加强对区域开发和工业行业、企业发展布局的引导。

认真落实《珠三角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继续推动珠三角地区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统筹建设工业园区热电冷联产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强化集中供热供电,推进小企业节能减排;

深入推进产业转移,禁止重污染企业原工艺、原设备的异地搬迁转移。

3.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

完善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相关管理办法,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排污者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方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对达不到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环境承载力较弱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逐步将典型行业VOCs排放总量纳入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4.实施更严格的环境标准。

在珠三角地区实施严于其他地区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排放标准,加快VOCs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步伐。

逐步提高区域重污染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逐步实施国家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引导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

(二)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

1.大力推广清洁能源。

大力推广利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对环境污染小或无污染的清洁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

合理增加接收西电,积极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火电,建设天然气发电等调峰电源,积极加快开发风电、太阳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打造珠三角清洁电源基地。

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新能源的接入支持率达到100%。

加强油气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全省一体化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加快建成珠三角北干线和珠江口西岸天然气输送管道,加快推进陆上长输管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和海上天然气接收工程建设,基本形成多气源供应的珠三角天然气主干管道内外环网。

合理布局一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结合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废水处理设施等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2.实施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2013年上半年,启动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明确各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要求。

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新上项目与煤炭等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双挂钩”机制,实施煤炭总量平衡和等量替代、减量替代制度;

调整和优化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控制电煤消耗增长;

逐步淘汰或改造燃煤锅炉,发展大型燃气供热锅炉。

到2015年底,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6亿吨以内。

3.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2013年起,珠三角地区内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的城市建成区均应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已划定的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适时调整划定范围。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4.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火电厂燃料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

推进热电联供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国家级和省级工(产)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重点实施广州市新塘环保工业园及周边地区、东莞市水乡地区热电联供改造。

加强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等先进发电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建设东莞洪梅太阳州IGCC示范工程和江门新会IGCC发电试验平台,建设分布式能源试点工程。

(三)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深化电厂污染减排。

深化电厂二氧化硫减排。

2014年底前,珠三角地区所有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取消工作;

推进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实现脱硫剂自动添加,并配套在线中控系统保存相关记录。

已投运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实施更新改造已有脱硫设施,珠三角地区所有燃煤电厂综合脱硫率应达90%以上。

继续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

2014年底前,珠三角地区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

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

加强对已建脱硝机组的监督管理,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区域内燃煤机组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机组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对除尘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全面推动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整治。

推进工业锅炉燃料结构清洁化。

推行电、天然气等对环境污染小或无污染的清洁能源替代煤,加快区域天然气管网及支网建设。

严格控制工业锅炉燃料含硫率,严禁高污染燃料锅炉投入使用,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实施中小锅炉污染连片整治,以热电联供等方式加速高污染、高能耗工业小锅炉更新替代。

各地应制定计划推动小锅炉通过改燃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等方式更新替代,2015年底前,完成区域内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高污染工业锅炉的更新替代。

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有条件地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其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正常燃烧后的尾气污染物浓度应低于现行锅炉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最严标准。

实施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

通过燃烧系统改造、安装脱硫、除尘和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实现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

2015年底前,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推进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并同步配套完善设施运行记录系统(DCS)。

3.强化建材行业污染治理减排。

区域所有陶瓷、平板玻璃制造、水泥企业需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确保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013年底前,日产2000吨熟料以下(不含)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完成低氮燃烧改造,脱硝效率达30%以上;

日产2000吨熟料以上的生产线完成烟气脱硝设施建设,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以上。

(4)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推动交通行业污染控制。

严格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辆环保管理,加快黄标车淘汰,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建成具有广东特色的“车、油、路”协调发展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1.严格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

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达不到珠三角区域执行的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或转入。

加快实施更加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

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IV阶段柴油车排放标准,适时向国家申请提前实施第V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2.加强在用车辆管理。

  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

2015年底,各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必须达到80%以上,环保定期检测率以联网报送至省环保主管部门的数据进行核定。

加强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

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需达到90%以上。

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

全力推进重点车型的更新淘汰。

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促进“黄标车”提前更新淘汰的奖励政策,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2005年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采取限制使用与经济刺激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广大车主自愿提前更新淘汰“黄标车”。

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到2015年底,珠三角区域各地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推进黄标车全面限行。

4.持续提升油品质量。

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2013年4月1日前,在珠海、中山、佛山市全面推广粤IV车用汽油,在广州、深圳、东莞市全面供应粤IV车用柴油,力争2015年7月1日前在珠三角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柴油。

5.加强非道路机械与船舶污染防治。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控制,核查珠三角地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状况,研究制定有关排放控制政策。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用燃料低硫化供应。

2013年7月1日前,将普通柴油硫含量降低至350ppm(百万分之)以下;

逐步将远洋船舶用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2000ppm以下。

加快远洋运输港口码头岸电设施示范工程建设,推行船舶停靠港口码头期间使用岸电等减排措施;

加快港口内拖车“油改气”进程,落实配套加气站建设;

推进港口装卸设备(起重机、吊机)油改电进程,优先完成胶轮式台驾起重机“油改电”工程;

提高港口船舶油品检测频次,鼓励和提倡企业在港口及近海区域使用低硫燃料。

6.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优化城区路网结构建设力度,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大力发展公交无缝换乘系统,实现与城际(市)轨道交通便捷换乘。

协调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建设,规划统筹、科学配置城市道路资源,积极探索发展新型城市公交系统。

加快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城市轨道交通和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系统建设。

对公交车、出租车、市政车辆等使用频率高的车队,进行集中治理或淘汰更新,建设绿色营运车队,大力发展甩挂运输。

大力实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以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突破口,引导和带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五)全面开展工业VOCs排放治理,加大生活VOCs控制力度。

1.严控区域工业新增VOCs排放。

珠三角地区新建VOCs排放项目必须通过区域工业源的减排实现增产减污。

排放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在重点或典型行业逐步实施“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明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确保不增加区域内工业VOCs的总量排放。

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其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

新建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

2.全面治理现有VOCs排放工业。

2015年底前,珠三角各地需完成所有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的治理任务,其中区域内所有炼油及石化、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维修、集装箱制造、凹版印刷工艺的企业,以及有机溶剂年使用量超过100吨的家具制造、制鞋企业应作为重点对象,优先开展治理。

加强炼油石化生产装置、输送设备或管线、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的监管,现有企业原油加工损失率应控制在6‰以内。

2013年底前,开展广石化、惠州壳牌等首批重点企业VOCs控制试点工作,重点建立泄漏检测和维修(LDAR)技术示范工程,提出适合珠三角石化和有机化工行业VOCs总量控制的技术路线。

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内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单元必须安装工艺废气循环利用装置,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燃烧方式或吸收、吸附、冷凝等物理方法进行末端治理和排放控制。

强化区域内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行业的VOCs排放达标治理工作,各地需明确企业治理项目和完成时限,对不能完成减排任务、治理不达标的排污单位,依法责令关停。

涉及表面涂装生产工艺的工业企业应逐步提高环保水性涂料的使用比例,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

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必须安装后处理设施收集涂装车间废气并进行集中处理。

加强化学原料、涂料、油墨及颜料制造业的排放控制,强化化学品/医药/化学纤维/橡胶/塑料制造业、涂料/油漆/油墨制造业等典型高VOCs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和VOCs排放治理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密闭储存以及排放VOCs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

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典型VOCs排放企业的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率应达到50%以上。

加强储油库、油罐车和未安装在线检测系统的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和年度检测工作,保证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和监督性抽测(年抽测数量不低于10%)工作,对检查或抽测不合格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改正,促使污染治理设施的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

省环境保护厅对各地环保部门的油气污染治理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未进行、未通过年度检查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经营单位进行处罚。

加大VOCs排放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2014年底前,完成珠三角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优先治理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并发布广东省重点行业排放VOCs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加强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对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予以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削减VOCs排放量。

3.强化VOCs排放企业监管。

建立珠三角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滚动更新及公布制度,加强对列入名录重点源的日常监管。

对列入省、市重点排放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要责令限期整改;

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重点推进石油炼制企业VOCs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试点示范,2015年底前各地完成VOCs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将VOCs重点监管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4.加大生活源VOCs排放控制。

各地应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

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积极推进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

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

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

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餐饮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各城市应选择典型区域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并完善跨部门联合查处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违法经营户。

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和工商登记管理,强化对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遏制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有毒有害及其他大气污染物。

1.遏制城市扬尘污染。

2015年底前,各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90%以上,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控制施工扬尘。

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扬尘控制的环境监理。

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冲洗设施设置、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运输车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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