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食品卫生部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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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检查、考核、奖惩记录。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卫生法规及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督管理,增加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的监督检查频次。

落实各项工作的资料包括: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及档案,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配套文件,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各监管部门的监督监测档案,宣传培训资料等(声像、图片、画册、教材、挂图、小册子)。

(三)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

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救治和控制措施,应急演练,监测与预警,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

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从人力、物力上做好应急准备,并做到组织、人员和措施三落实。

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根据当地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要结合地方实际,对熟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食品、糕点、瓶装饮用水、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进行重点整治。

专项整治要有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对反复出现的难点问题,政府要有长效的管理对策(如食品生产经营黑窝点问题)。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有效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报告体系,制定和落实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报告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和落实食物中毒报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漏报、瞒报。

(四)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条文解释:

政府要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加强对农产品的管理。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种植、养殖业投人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或规范性文件。

严禁在蔬菜、水果和茶叶种植过程中使用高毒农药;

严禁在养殖过程使用违禁药物;

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

政府要大力开展安全使用农药、兽药的宣传活动,使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的知识家喻户晓。

加强对农药、兽药销售的管理,建立健全高毒农药销售登记制度,严格限制使用对象;

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严禁出售禁用的药物。

在蔬菜批发市场及集贸市场设立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点,现场公布蔬菜检测结果。

开展蔬菜、畜禽肉农药和兽药监测工作,定期公布监测信息,对所发现的违法产品及时进行处理。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1.应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以及《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及制度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生产品种、生产场所与许可内容相符。

(2)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原料场地、仓库的环境与通风、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情况良好。

索证资料包括:

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

验收记录包括:

验货登记本、台账及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

(3)生产企业设计有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性监督审查资料;

设备、工具、管道应为食品用材料制成;

卫生设施齐全,符合要求,并能正常使用。

(4)有卫生管理机构,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5)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原材料卫生状况进行严格检查,有检查记录;

生产全过程符合要求,有保障措施,有生产记录,有检查记录。

(6)设有符合条件的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

仪器、设备能满足需要,原始记录齐全;

有逐批次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7)成品贮存于达到保存条件的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

与地面、墙壁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

有防鼠、防虫等设施。

(8)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9)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包括:

索证制度,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及洗涤剂、消毒剂索证制度;

库房管理制度,入库验收登记、先进先出、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等;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患病调离制度;

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制度;

生产环节卫生管理制度;

检验与留样制度;

卫生检查奖惩制度。

3.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要求及制度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经营,不得有超范围、伪造、涂改、出借的行为。

(2)食品采购要落实索证和验收制度。

卫生许可证明文件、检验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

采购畜禽肉时,应索取检疫证明,或者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有效验讫印章;

采购进口畜禽肉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食品仓库结构和设施符合相应卫生要求,卫生设施完善。

需在一定温度条件下贮存的食品,应在有温度控制设备的库房和设备内存放并应符合相应贮存温度要求;

食品库房及与外界直接相通的木制门下端应装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装有防鼠隔栅;

食品仓库无过期和霉变食品。

(4)经营场所内环境整洁、地面平整不积水;

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经营场所视野内无苍蝇、老鼠和蟑螂等;

现场制售直接人口食品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

熟食加工间应为封闭式,符合专间卫生要求。

(5)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食品采购索证和检查验收制度:

库房及贮存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过程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查制度;

过期食品和感官异常食品处理制度;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7)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标明品名、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保健食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和夸大宣传的内容。

(8)销售柜台无过期和霉变食品。

4.散装食品卫生要求: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1)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

同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2)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3)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4)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5)销售的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做到:

食品由专人负责销售,销售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

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必须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给消费者。

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5.集贸市场卫生要求:

(1)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项目在许可范围内,不得有超范围、伪造、涂改、出借的行为。

(2)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建筑和设施符合要求,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采光和照明等设施。

(3)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

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

待加工食品和直接人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

(4)指定1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

(5)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

制度包括:

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6)应配备农药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能够开展经常性的检测工作。

(7)进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采购食品应索取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

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8)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人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

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六)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

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1.餐饮业的卫生要求:

(1)布局合理,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

食品处理区按照原料进人、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

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齐备。

(2)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3)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4)采购原料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

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入库前进行验收,出入库时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5)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冷却后再冷藏。

(6)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存放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保温或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无适当保存条件、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需再次利用的熟食品,确认食品未变质后再充分加热。

(7)凉菜间为独立隔间,专间内有符合要求的专用工具清洗消毒、空气消毒、洗手消毒和冷藏设施,宜有独立的空调设施,确保专间内温度不高于25℃;

专间内专用的工具、容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

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

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消毒处理的,不得带人凉菜间。

(8)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洗净并消毒;

使用后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餐具保洁柜有明显标记,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消毒设备、设施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9)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定期予以处理。

(10)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有备餐专间;

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空气幕为宜。

2.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要求:

按照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在餐饮业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在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评分分级。

以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数量为基数,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单位覆盖率不低于95%。

3.对学校、机关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要求:

政府要加强对学校、机关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

学校应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学校食堂应建立卫生管理及岗位责任制度,在用餐场所公示相关的卫生管理规定,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机关、工地食堂应建立食品卫生安全领导责任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如防止亚硝酸盐污染食品的管理制度。

(七)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条文解释:

1.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是指未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活动。

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通常称为流动摊点,往往在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和集贸市场、学校周围制售直接人口食品。

由于其不符合或不具备进行生产经营基本卫生要求和条件,甚至掺杂使假,食品质量无法保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同时又影响市容市貌.所以对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的治理效果,是创建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重点内容。

政府应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工商、卫生、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研究对策,对无证照生产加工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加大惩处力度,一旦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2.政府应加强对夜市小吃摊点的规范管理,统一规划夜市小吃摊点的加工经营场所,配备上下水和餐用具洗消设施。

摊主应落实环境卫生管理、餐用具洗消制度,做好个人卫生。

3.小饮食店(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小于20m2)的卫生管理是城市食品卫生工作的难点,政府应结合本市实际,研究专门的管理对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严格规范小饮食店的经营行为。

小饮食店应符合以下基本卫生要求:

⒈操作场所切配烹饪洗消场所累计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上下水通畅,排水口有防鼠网;

操作、就餐场所防蝇、防尘等设施齐全,无杂物堆放,垃圾桶密闭加盖。

2餐具洗消有专用消毒设施和保洁柜。

3有满足需要的专用冷藏设备。

4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盛放熟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后专用。

5销售直接入品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货与款分开,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6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不留长发、长指甲,不带戒指。

7内外环境整洁、有序,生产经营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八)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政府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

重视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逐步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工作,完善集中检疫和肉品检验制度。

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售猪肉的监督检查。

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白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

严禁注水肉和病畜肉上节。

肉品销售点必须能够提供定点屠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有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工作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肉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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