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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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Word下载.docx

分析:

李某的行为应以论处。

李某一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子打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因而采取了侵害行为。

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

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的肩膀,是一种正常的制止举动,而李拔刀伤人就显然是故意伤害了。

李某伤害黄某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李某无法认识到黄某的警察身份,主观上也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为,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篇三: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范文一:

第一节正当防卫

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属于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该侵害具有破坏性和紧迫性,不采取措施将会遭到重大损失;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必须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不能针对第三人;

(4)正当防卫人应该有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

(5)正当防卫应当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所谓“重大损害”,通常是指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防卫过当,指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紧急避险

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属于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人;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犯罪行为。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故意犯罪的分类与区分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

(1)从性质看两者,都属于犯罪故意;

(2)从意识因素看,两者都对行为的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情况有认识,并且达到了明知的程度;

(3)从意志因素看,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的预料,都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点:

(1)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2)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

(3)从两者的判断上看,认定间接故意必须有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直接故意不需要;

(4)从这两者发生的情况来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之中,具有直接追求的特点.间接故意则必须以追求其他目的的犯罪行为为前提,因此具有伴随性的特点。

(5)直接故意中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而间接故意中不存在。

(6)直接故意的犯罪可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而间接故意不存在。

(7)直接故意比间接故意更加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而直接故意的犯罪比间接故意的犯罪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要重。

第四节过失犯罪的分类与区分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

(1)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的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

(1)“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

其中第一个特点“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在确定行为人的认识标准时,应当首先根据行为人本身的智能水平确定,即根据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条件,包括知识程度、智力状况、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

但是,必须注意行为时的客观情况的影响,才能准确地认定行为人当时是否应当、是否可能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日益复杂,人们承担的认识义务会越来越广泛,也会越来越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注意综合分析主观条件和客观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正确认识罪过。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

(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原文地址:

范文二: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本质:

严格限制下的私力救济1)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

成立条件(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4)主观条件5)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的刑责: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

更严格的条件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1)起因条件

本质

(2)时间条件(3)对象条件成立条件(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5)限度条件(6)限制条件7)特别例外条件避险过当的刑责: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1.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4)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

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

(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二、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的概念;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3.特别防卫的概念:

4.特别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其次

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5.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6.其基本特征是:

(1)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

大的损害。

(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

至于罪过的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防卫过当具有“防卫”性质,即具备了针对不法侵害事实防卫的基本条件,只是因为欠缺正当防卫的合理适度条件造成过分损害而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7.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

般是过失(也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特别例外限制。

8.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9.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

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5)限制条件。

避险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

因为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

(6)限度条件。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7)特别例外限制。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0.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1)目的相同。

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前提相同。

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

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紧急避险的危

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自于自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

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行为的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

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

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

定义务;

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概念;

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

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12.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13.避险过当.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

为,并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

(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

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14.对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范文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

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

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

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

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

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

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此,应

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

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

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

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

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在自己生命或人质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按照歹徒的要求交出钱财并伺机启动警报或报警,并没有法律规定什么特定责任的说法。

在此种情况下的行为,银行是没有理由开除该员工的。

阅读详情:

注意前提。

如果歹徒一来,就喊了一句,什么都没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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