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主观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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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是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12、共有:
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论述:
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A.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具有标的物直接行使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B.物权的物权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
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
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
C.物权的客体是物,首先原则上是指有体物,其次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性质决定了,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
因而物权客体必须为特定物。
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加以确定的物,最后物权的客体一般应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分为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
A.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无上权利的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B.同一物上内容到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旦某物上被设置了物权,那么同时也就排除了他人在其上设立与之不相容的另一物权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效力
概念:
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内容: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指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
差异,一般来说,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表现在两方面:
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这只是一般原则。
在法律由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少数的例外。
B.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
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又属私法范畴,故物权法是私法。
2、物权法是财产法。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关系,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3、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表现在:
A.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物权的公示方法和物权的效力等都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其协议加以改变。
B.物权变动的规则、原则上是强行性规范,这些规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任意变更。
C.为了保证不动产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保障人民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物权法规定了相邻关系规范对不动产的权利和
行使作出干预。
D.物权法为了充分体现物尽其用原则对一些不动产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干预。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包括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物权的公信原则。
1、物权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基本内容:
1、物权公示的方法。
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作为登记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
其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公示的效力。
登记、占有、交付等,物权公示的效力如何,世界各国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
A.成立要件主义,不仅赋予法定公示,以社会的公信力还把登记与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如德国瑞士。
B.对抗要件主义,只赋予法定公示方法的社会的公信力不把它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如法国、日本。
C.折衷主义:
是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的一种立法主义。
但在兼案同时,往往有所偏重,或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例外,或以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成立要件主义例外。
2、物权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物权法规定了公示制度必然要规定公信原则,主要用于不动产交易。
1、我国《物权法》16条确立了权利登记效力,存在产权争议时首先应以登记簿
作为产权确立的依据,具体来说:
A.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认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B.
如当事人想通过合同设定某种依法应办理登记但尚未登记的夜没有完成公示要求则人们可
以相信此种债权并未产生。
C.依法要办理登记的物权,即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但没有通过登记和表彰,人们也无法相信此种物权已经发生变动。
D.登记一旦被注销或变更,即使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在法律上也认定其权利不存在了。
2、公信力是在交易过程中因涉及第三人
才可能发生的效力。
具体来说:
A.所谓公信力实际上是保护第三人的实际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产权争议,实际上只涉及物权归属等内容等实体物权争议,而不涉及公信力一般不能采用权利的推定效力来涉及物权的归属。
B.公信力维护的是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安全,《物权法》16条其实包含了对信赖登记产生的信赖利益保护。
而最直接保护信赖利益的规则是
106条。
简答:
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
现其权利。
从立法政策上说,所有权是受限制的不是绝对的。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人有权排出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是他物权的源泉。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2、相邻关
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
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
4、相邻关系的规则一般应有法律明文规定。
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也称即时取得。
是指无处分权利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要件:
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
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担保
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旧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
要素。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体现在两方面:
A.地役权必需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
B.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共同点:
属于他物权范畴,且都是实现所有权的方式。
不同点:
1、内容上的不同。
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其设定目的是
为了获得物的实用价值,因而被称为使用价值权,侧重对标的物实用价值的支配;
担保物权所支配的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保证担保物权人能够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优先受偿。
2、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或约定或法定,只有在物
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
而担保物权权利人不能当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介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它以债权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后,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3、性质不同。
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且主要是独立物权;
而担保物权因具有从属性,故是从权利。
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人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进而获取物的实用价值,则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支配为条件;
而担保物权中,其设立的目的并非是行使对物的使用收益权,
所以不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为要件。
5、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以不动产为客体;
而担保物权客体可为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与特点
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
等妨害。
特点:
1、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保护物权的特有方法。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
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2、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且具有共同的命运,物权请求权随着物权的产生、转移、消灭而产生转移、消灭,物权请求权不能单独转让。
3、物权请求权主要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物
权请求权之所以不同于侵权请求权在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
4、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四种,即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
5、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对基础原因的要求不同。
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有偶然性;
共同共有需要各共有人之间有基础原因存在。
2、权利义务的享有或承担方式不同。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权利因共
有关系性质不同而存在区别,按份额享有权利义务;
而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义务权利。
3、在对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
按份共有需2/3多数同意;
共同共有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4、关于共有物的分割。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
分割;
共同共同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分割时可请求分割。
5、按份共有人可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权利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无优先。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概念和内容
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指基于占有的事实所享有的,在占有受到侵夺或妨害的情况下享有的,其与物权请求权都是物权法上特有保护方法。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在他人的行为还没有对占有人造成现实的妨害,只是
有妨害的可能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预防这种妨害的发生,请求消除危险。
4、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占占有物或妨害占有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1、返还原物请求权。
是指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的人返还该
物的请求权。
主体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对象是无权占有人。
2、排除妨害请求权。
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受到他人以剥夺占有以外的任何行为损害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妨害,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又叫妨害预防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在他人可能以剥夺占有以外的任何行为损害自己物权的行使时,有权要求他人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其实质是对实际损害的提前预防。
4、恢复原状请求权。
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后,物权人享有的请求行为人进行修补、重做、更换等措施使物恢复原有状态的请求权。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1、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通过约定创设物权种类。
2、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定加以改变。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
传统所有权,就在于它是在对建筑物区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产权。
2、其权利主体是业主,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3、内容由三项权利构成,即专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具有复合型。
4、其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经从建筑区扩展到整个小区。
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人。
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
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的享有权利。
共同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又称连带抵押,以数项财产共同担保某项债权,数项财产为同一种,但主债权设定某一种抵押权。
1、必须是在多个财产之上设定的抵押,即抵押权标的为数项财产。
2、必须是数个抵押财产担保同一债权,只有数个财产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共同抵押。
3、其性质上属于共同连带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一方面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享有支配权;
另一方面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价后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2、标的物是他人财产。
我国民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3、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权的设定不需移转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不移转占有性使抵押物的使用价
值、交换价值得到双重利用,正因为如此,抵押权必须采用登记或其他方法进行公示。
4、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抵押物变价后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
留置权的特征
1、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前提要件。
其行使必须以已占有的动产为对象。
2、原则上只适用于动产。
3、实现需要通过两次行为才能完成。
第一次是留置行为;
第二次是留置权实现的
行为。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指其作为担保物权从属主债权。
5、具有物上代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