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酒厂税源监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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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酒厂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酒类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讨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酒厂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国税机关登记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

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

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

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对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

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

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对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

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

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

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

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

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

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

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

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

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

一是根据“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

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

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

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

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

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

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

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第五章征管难点和评估指标系数

  第十九条征管难点

白酒行业

  一、行业征管难点

  

(一)白酒生产企业属于农产品加工行业,带有该行业增值税管理的共性问题,原材料购进和耗用数量难以核实。

同时,白酒生产企业在回收包装物时还涉及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同样难以监管。

  

(二)白酒生产工艺复杂,即使生产同一种产品,受设备状况、工艺流程、原材料种类和耗用量等因素的影响,出酒率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白酒行业关联交易、现金交易等现象比较普遍,且白酒产品种类繁多,销售网点分散,销售形式灵活,客观上便于不法分子通过账外经营、迟计销售、不开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

二、葡萄酒行业

 

 第二十条、评估指标参数

一、白酒行业

  

(一)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参数(供参考)

  分香型测算:

香型

2004年平均值

2005年平均值

2006年平均值

三年平均

浓香型

6.31%

7.74%

7.99%

7.37%

酱香型

11.81%

13.13%

12.10%

12.29%

兼香型

4.78%

8.80%

5.90%

6.63%

米香型

9.89%

10.42%

10.55%

10.29%

清香型

11.60%

11.58%

12.28%

11.88%

老白干

9.31%

10.74%

8.74%

9.56%

合计

8%

9.26%

9.35%

8.9%

  分企业规模测算:

企业类型

2004年度

2005年

2006年

三年平均

名优酒厂

8.66%

10.48%

10.70%

10.01%

规模以上酒厂

5.86%

6.57%

6.52%

6.27%

小酒厂

6.01%

5.41%

4.33%

4.89%

  按部分地区所有调查企业测算:

省份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三年平均

四川

6.29%

8.39%

8.58%

7.83%

安徽

3.19%

5.31%

5.27%

4.75%

广西

9.86%

10.37%

10.93%

10.49%

贵州

11.71%

13.18%

12.08%

12.26%

河北

8.88%

9.33%

8.40%

8.84%

宁夏

5.25%

6.70%

8.49%

6.69%

山西

11.64%

11.73%

12.60%

12.06%

内蒙

7.32%

7.11%

7.88%

7.44%

全国平均

8.00%

9.26%

9.35%

8.90%

  

(二)白酒关联销售公司增值税税负参数(供参考)

  分香型测算:

香型

2004年平均值

2005年平均值

2006年平均值

三年平均

浓香型

7.37%

6.61%

6.81%

6.93%

酱香型

8.45%

8.81%

9.54%

9.03%

兼香型

6.04%

4.03%

6.47%

5.57%

米香型

9.47%

9.51%

9.66%

9.55%

清香型

4.57%

4.67%

4.76%

4.69%

合计

7.38%

6.84%

7.21%

7.15%

  分企业规模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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