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便利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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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便利化研究
国际贸易便利化研究
上世纪下半叶,在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贸易便利化进入主要发达国家的视野,同时贸易便利化也符合一些工业新兴国家的利益。
这些国家代表着本国贸易商、生产商的利益,高擎着贸易便利化的大旗,以一个个“现代化”的名词与理念,不断突破他国贸易门槛。
在发达国家的话语权主导下,贸易便利化的关注国际主体与主题范围不断扩大。
目前,贸易便利化的问题已经并不仅仅局限于WTO或WCO的范畴内,而是在全球的每一个角落全面铺开,并表现出如下10项新特征:
一、贸易便利化规则制定主体分散化
目前,贸易便利化规则的制定主体分散化具体表现是“一极与多元并存”。
至2010年3月,WTO贸易便利化谈判组虽已形成整合的贸易便利化谈判文本草案的修订版。
[1]多哈回合贸易便利化谈判进展与其他议题相较也是最为让人满意。
[2]但其最终成果如何,还需看拉米2010年5月4日所提出的鸡尾酒疗法[3]的实际效果。
世界对WTO贸易便利化规则最终出炉的等待是漫长的,但对贸易便利化真实需求却是迫切的。
因此,世界各相关组织、区域等都开始急迫并积极地参与到贸易便利化规则的制定进程中,制定主体开始扩展,其表现为:
从“全球—区域—双边”的不断深入到地区层面。
方向之一。
这主要体现于关税同盟及多边自由贸易区的协定中。
如欧共体《海关行动纲要》①及《海关方案》[4]中都十分关注贸易便利化;APEC也已在贸易便利化领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在多边自贸协定方面,如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②东盟自由贸易区③等的目标之一就是贸易便利化以及和谐的贸易规则与标准。
第二,在双边贸易协定中也日渐重视贸易便利化问题。
由于对WTO谈判前景的悲观预测,各国从上世纪末开始纷纷寻求贸易便利化的双边解决途径。
截至2010年上半年,通知WTO的双边货物自由贸易协议共有一百四十多个。
[5]这些协议中一般都列有“Customsadministration”或/和“tradefacilitation”的章节。
以APEC的成员之间的双边协议为例,由APECSOMChair所提交的一份报告④显示,至2008年11月,成员间28项双边自由贸易协议中24项协议中包含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⑤一般包括海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通关便利化,快速放行,预裁定制度,转运与暂准进出口等。
这些规则对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方国内法有着直接的、明显的约束力。
二、贸易便利化发展的专业化
贸易便利化规则在专业性国际组织的参与下,日渐从“综合性”向“专业性”发展。
众多的专业性国际组织都开始从各自的角度关注贸易便利化的不同方面。
如国际海运组织关注与海运、集装箱等的海运供应链关键因素的安全;万国邮政联盟更注重于快件的通关;国际民航组织与WCO之间合作更关注航空运输与旅客通关的便利。
因此,产生了众多专业贸易便利化规则与工具。
三、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建设的合作与分工不断深化
由于各国际组织关注贸易便利化的角度与深度不同,很多组织之间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一,国际组织间在贸易便利化建设方面的合作不断深化。
最主要的组织合作是WCO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
WCO将与WTO的关系定位于:
一致谐调互补。
WTO重于较高原则,WCO通过制定标准和工具为WTO规则的具体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WCO与联合国欧洲委员会也以签订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将两者的合作形式与内容进行了约定。
[7]
第二,区域性组织和/或专业组织相互间的合作不可忽视。
其成果表现有多种形式。
如: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中最重要的贸易便利化倡议是《便利客货跨境运输协定》,这就是亚洲开发银行的一项技术援助项目成果;[8]亚太经社会与GMS之间的合作与援助;以及更紧密经济关系的太平洋协议所资助的theRegionalTradeFacilitationProgramme等。
第三,国际组织参与贸易便利化建设的分工层次化。
国际组织参与贸易便利化建设的分工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WTO、WCO进行贸易便利化基本规则的制定;第二层次是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为代表的专业性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基础规则的细化,而产生的技术性规范、指南、工具类的贸易便利化文件;第三层次是有全球性区域性开发组织与金融组织,为贸易便利化建设综合能力的提高提供项目、政策研究与资金、技术援助。
例如世界银行注重于海关现代化、贸易便利化的技术援助问题。
IMF也向成员国开展提供相应的支持。
不同于世界银行开展的全面改革项目,其所开展的项目专注于贸易便利化的具体领域,如打击商业瞒骗,提高税收能力,实施风险管理等。
四、贸易便利化进程的巴尔干化⑦
第一,不同关境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进程巴尔干化。
贸易便利化规则的区域化与双边化,[9]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所持贸易便利化主张的差异化,使得国际贸易便利化进程日渐巴尔干化。
例如北美洲地区的国家,由于美国与NAFTA的影响,其对于贸易安全的倾向十分明显,这是一种与贸易便利化的发展产生明显制约作用的逆向原则。
欧洲,大洋洲等地区的国家比较注重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平衡。
亚洲、非洲地区的国家比较在意贸易的便利。
全球的贸易便利化观点差异明显,贸易便利化进程处于发展不均匀的状态。
第二,区域性/双边自由贸易区内贸易便利化进程的巴尔干化。
自20世纪初至2010年初,在计入WTO统计的自由贸易协定共462个,其中271个协议现行有效。
[10]这些自由贸易协定所形成的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区的便利化进程大不相同。
甚至在成员基本相同的自由区内,便利化程度也是不同的。
例如:
从多边视角看,ASEAN设定在2020年建立一个有效、协调、专业的通关程序,共包括15个方面的海关程序的便利化,这是一个长期但标准较高的便利化发展进程。
中国—东盟自贸区则没有建立具体的海关程序便利化方面的要求。
从双边视角看,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新西兰协议中注重风险管理为基础的通关便利化;新加坡—澳大利亚协议则同意遵守现有的WTO贸易便利化规则,并主要着重于电子通关与违反海关行为的信息合作与协助调查;新加坡—美国协议的便利化标准较高,是以NAFTA为基础的,并十分注重贸易安全。
[11]
第三,国际组织间贸易便利化主张的巴尔干化。
不同的区域经济组织由于地缘经济特点,必然有不同的贸易主张。
同时,由于有不同的专业性组织对贸易便利化各自提出了具有明显专业性特点的要求与主张,这些具体主张与规则之间有时也是不能兼得的。
例如,代表商界的国际商会在其2003年海关能力建设的声明[12]中明确提出从保护商业利益的角度支持海关为了贸易便利化的目标进行能力建设以及在海关指南《ICCcustomsguidelines》中所采取立场与措辞中都可以看出其明显的贸易便利化主张,这一立场在经过9·11之后,身处金融危机的2009年仍然没有改变。
⑧与代表政府的组织所提出的安全主张有时是冲突的。
五、国际贸易便利化规则的境内化⑨
出于多边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约束,也为了提升本国的贸易竞争力,各单独/统一关境区开始通过制定关境内的法律与规则整合对外贸易资源。
一幅以贸易便利化为直接目标的涉外贸易制度改革的宏大画卷因此在全球展开,具体包括单一窗口改革,边境整合,AEO制度⑩的产生,通关程序简化等。
第一,区域性单独关境区的贸易便利化立法。
2008年4月23日欧共体制定了《现代化海关法典》。
该法典订明适用于进出共同体关税地区货物的一般规则和程序,旨在简化海关程序,以及为电子报关和有关审理程序提供法律框架。
该法典规定了分阶段生效的方式。
待有关该法典的实施细则获得通过后,构成现代化海关法典框架的主要条文将于2013年6月24日前分阶段生效。
该法典对《欧共体海关法典》的重大改变涉及以下方面:
电子报关和审理:
贸易经营者和海关当局之间所有数据、附带文件、决议和通知的往来,均须利用电子资料处理技术进行。
只有在附加措施内明确指定的若干情况下,才可采用纸张的方式处理。
集中通关:
不论有关货物经由哪个成员国进出欧盟关税地区,或在哪个成员国内使用,认可商号将可在其业务登记注册的地方,以电子方式为货物报关和缴付关税。
当地的海关办事处须就该项申报进行核实手续,以及征收关税。
AEO制度,包括:
可享受简化通关的经授权经营者与可享受海关安全控制下的便利措施的经授权经营者,及两者的结合。
第二,国别性单独关境区的贸易便利化立法。
日本海关AEO制度自2001年开始,至2009年7月1日,其对象扩大到进口商、出口商、报关企业、物流营运商、生产商、特定的保税经营人等。
[13]
至此,日本已经构建起全面涉及供应链各环节的日本版AEO制度。
我国自1998年开始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特别是2004~2010年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以来,进行的一系列通关便利化改革。
六、贸易便利化规则主旨差异化
当前世界上对贸易便利与安全的取舍或兼顾存在着多种选择:
第一类取舍是完全着重于贸易安全。
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以及美国能够主导话语权的国际组织的做法。
这些国家或组织自9·11事件之后,几乎是对一贯倡导的贸易便利化进程来了一个急刹车。
此后多年来对贸易安全问题的关注与忧虑有增无减。
其凭借着本身强大的经济与政治实力的影响,实施“扩张性”的贸易安全措施。
在措施的对象上,不仅包括本国的公司,还包括其他国家的公司,例如,墨西哥和加拿大的制造商就是C-TPAT中商界的成员。
在措施实施的方式上,它一定程度地介入了外国政府执法的过程。
措施实施的范围上,它远远超出了本国领土范围。
在措施的效果上,它已经影响到处于外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内的公司。
此类国家或组织考虑安全与便利的平衡时,在法律上基本上考虑的都是贸易安全性的立法,对贸易便利问题完全是在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与管理技术的层面上操作的。
第二类取舍是从法律与技术上都注重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平衡。
这是以欧盟等次于美国发展程度的国家或区域所采用的。
这是因为他们一方面需要充分重视国家与贸易的安全,另一面出于与美国、其他发达国家以及工业新兴国家竞争的需要,他们也必须保证本国进出口贸易环境具有充分的竞争力与吸引力。
因此这些国家一方面以立法、技术规则等保证本国的贸易安全,一方面也通过立法整合边境管理机关,调整边境管理结构,将边境管理环境现代化,并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先进的海关能力来实现安全与贸易的平衡。
第三类取舍是更注重贸易便利化的发展。
采取该主张的国家主要有两种。
一种,主要是出口型国家所特别主张的做法。
这些国家出于外贸依存度、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原因,其他的国家的贸易安全规则无疑是一种贸易壁垒,极大地增加了其贸易成本与产品竞争力。
但由于其本身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有限,不能影响国际上的贸易安全规则的形成,却深受贸易安全规则的负面影响;同时又不能保证或彰示自身边境环境的便利化与管理的科学性。
因此,这一种国家或以此类国家为主的组织,从内外双重考虑都十分重视贸易便利化的发展。
另一种,主要是在国际经济中被边缘化的国家,出于多种原因,如接受了援助,比较基于创造有吸引力的环境,融入国际社会等,更愿意采用贸易便利化的规则。
七、贸易便利化规则的自身异化
贸易便利化规则在自身进展的同时,或可发展到自身的反面——贸易壁垒。
典型体现之一就是AEO制度。
该制度设定的初衷是为了在保证贸易安全的基础上,给予经营者以实质性的贸易便利。
但在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异化的趋势:
第一,AEO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设定严格条件的便利化待遇。
其本身就意味着企业必须跨越高门槛后才能享有便利化,该制度将贸易链中各环节的贸易商都分为一般经营者和经认证/授权的经营者。
对于经过认证的经营者,是海关可信任的伙伴,从而享有减少通关成本与费用的优惠简化通关程序的待遇。
所以这种贸易便利化待遇不是一种普适待遇,是一种有条件的便利化待遇。
一般经营者只能通过个案的申请,而个案享有。
AEO制度因此成为执行国内贸易政策的工具,也成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
WCO中AEO的原则被国内法化以后,各国海关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