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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说,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但当我们的花朵受到暴风骤雨的影响、毒虫蛇蚁的侵害而受伤甚至枯萎时,作为人民公安的我们,是不是能用自己的专业力量,通过合理的途径帮助他们,让被迷雾蒙蔽的心灵,重新绽放青春的荣光?

正文

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呈上升态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校园的周边环境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屡见不鲜,所以笔者根据实地调查,建议由当地公安机关牵头,公检法联合起来,借鉴其他城市经验,设立“少年司法社工”,以专业性、权威性的力量帮助那些曾经迷失的未成年人。

一、长宁县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现状统计

笔者通过“长宁公安网”、“长宁公安警综平台”、以及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途径,统计出长宁县城境内2008年1月至2012年8月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得出下表:

(表一)

案件类别

数量

(件)

所占未成年人案件

总数百分比

盗窃、入室盗窃类

28

62.2%

故意损坏财物类

2

4.4%

经济纠纷类

1

2.2%

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类

7

15.6%

诈骗、敲诈勒索类

故意伤害类

3

6.7%

卖淫、色情服务类

抢劫类

(表二)

年份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8

未成年人案件总数(件)

4

12

13

15

根据笔者统计,就长宁县2008年1月--2012年8月近四年左右时间情况来看,共计45件案件。

从表一可以看出,其中未成年犯罪最集中的类型是侵财型犯罪,盗窃、入室盗窃类案件居高不下,所占比例最高;

其次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类犯罪,所占比列也较高。

从表二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基本呈上升趋势,并在近几年上升速度加快。

二、长宁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分析

(1)男女比例突出。

根据查阅案件相关资料,笔者发现在长宁县未成年犯中,男性比例高达96%,16周岁以上占80%。

(2)团伙犯罪比较突出。

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等原因,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在长宁县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28件都是属于团伙作案。

(3)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多数有学业失败的经历,整体的文化素质不高,所受教育缺乏,使他们往往禁不住奢侈生活的诱惑,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在长宁县45起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为无业人员,但在校学生也占了相当部分比例。

(4)低龄犯罪日益突出。

由于生理发育提前和接触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据资料统计,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提前了2-3岁,近几年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低龄化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明显增多。

在长宁县28起盗窃类案件中,年龄最小的犯罪嫌疑人仅有10岁。

(5)未成年人犯罪突发性、盲目性较为明显。

如:

2010年6月10日,长宁县铜鼓乡派出所侦破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罗某与受害人胡某本同班同学、同寝室室友,案发时嫌疑人罗某与受害人胡某在寝室走廊外嬉笑玩耍、相互追逐,在玩耍过程中,两人由相互玩耍升级为相互殴打,罗某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胡某胸部,导致胡某胸腔肺部重伤。

(6)案件性质日益严重,作案手法愈见恶劣。

例如:

2010年2月1日凌晨两时许,李某、何某、陈某、赵某四人结伙在长宁县长宁镇城中路以腰刀、西瓜刀威胁受害人金某,并对其进行抢劫。

综上所述,长宁县未成年人犯罪呈男女比例突出、团伙犯罪比较突出、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低龄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突发性和盲目性较为明显、案件性质日益严重,作案手法愈见恶劣这六大特点。

三、长宁县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家庭教育存在严重缺失。

在长宁县未成年犯中,以小学、初中文化程度居多,而他们的家庭教育也多是草草了事。

如2010年11月24日长宁县铜鼓中学王某故意伤害致许某死亡案,据调查,王某系离异家庭,缺少关爱,而许某家庭富裕却教育缺失,常常学其舅舅“混社会”,案发后长宁当地公安机关通知王某父母,王某母亲在电话中声称她不管,而王某父亲在听到许某家属索要的赔偿数额后,就一去不复返。

而许某在2008年刚刚进入铜鼓中学时,就纠集同学打架闹事,虽然学校也通知其父母加强教育,但未引起父母重视,事后许某依然故我,直至现在发生被杀的悲剧!

(2)学校教育思想没有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过渡。

当今中小学生中独生子女居多,老师的职责很难做到两全,在重智力轻道德和差生的歧视待遇下,学校在对学生各种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方面有所缺位。

(3)社会的广泛影响。

网吧缺乏管理、不良文化传播途径增多、盲目攀比等风气蔓延以及帮会文化的不良影响等让追求刺激、天生好奇、喜欢模仿的未成年人总想一试身手,也酿成诸多悲剧。

(4)自身交友不慎、不能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抗诱惑能力不强,道德人生观价值观都没有正确形成,不少未成年人存在着信仰缺失,善恶、是非分辨不清,从众心理强烈等特点。

四、长宁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简要情况

笔者就手头的材料分析,长宁县近几年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方式主要有:

移交学校教育处理、移交监护人教育处理和处罚、拘留这几种。

第一种的结果大多都是,学校批评后,便将这块“烫手山芋”扔给家长,而家长的处理方式大多都是简单的:

有的父母重养轻教,纵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行为,有的父母草草责问几句了事,有的父母教育方法粗暴,动辄打骂,还有的父母见子女闯了祸,毫不在乎,认为大不了赔点钱,反正不能让自己的孩子吃亏受气等等。

而第三种处理方式,虽然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最终结果基本上都是:

由于作案人系未成年人,作教育处理。

所以笔者认为,现在的处理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预防作用。

虽然,长宁县公安局也举办过多起专项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例如局属各单位开展过多次对网吧、游戏室的治安清查行动;

开展过校园法制宣传活动;

假期“护蕾”行动等等。

但是毕竟长宁县目前仅有民警200多人,警民比列约为万分之四,警力相对缺乏,日常大大小小事务已经让民警们加班加点、疲于应付,在现实面前,处理完未成年人的案件后,由于分工不明确,也没有强制的规定,所以民警们很难做到回访或者了解未成年犯的最新情况。

五、司法社工

(1)何谓社工?

社工,是指社会工作,是非营利性质的、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专业化、职业化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福利框架下,根据专业价值观念、运用专业方法帮助有困难的人或群体走出困境的职业性活动。

(2)何谓司法社工?

司法社会工作者,是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以及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以提升其自我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

(3)司法社工是如何开展社会工作的?

所谓司法社工,就是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支持者;

帮助对象理清思路、防止其因不当举动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对矫正对象,存在思想不稳定因素,更应该加强管理,防止伤及他人的事件发生的管理者;

与广大群众紧密接触,在实际工作中反映民意和政策不合理部分的政策影响人;

以及得到基层司法部门认可的司法所工作人员。

六、长宁县公安局设立少年司法社工的可行性

(1)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七章第五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应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活动,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并督促父母进行教育管理。

2012年1月7日,来自北京等地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近百人齐聚北京,参加了由民主与法制社和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权利与刑诉法修改”研讨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性规定。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并不等同于成年人的犯罪,而是一种越轨行为,称为“少年越轨”。

既然只是一种越轨行为,那些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就是病人,而不是罪人。

在专家看来,未成年人犯罪是“错”不是“恶”,社会调查报告应作为量刑依据,并提倡要对未成年犯实行“以学代刑”。

(2)宜宾市长宁县被评为全国“平安县城”之一,总体治安状况较为良好。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全国未成年人犯罪大的背景环境下看不是非常严重,而且未成年人案件大多都是以小偷小摸为主,情节严重的案件较为少见。

所以,笔者认为在长宁县设立少年司法社工,工作难度不算太大,并且目标明确、也可以及时帮助未成年人矫正不良行为,减少再次犯罪的发生;

(3)长宁县目前有在职民警200多人,辅警100多人,在接近400人的警力中选拔一支少年司法社工队伍是可行的。

同时,由具有合法执法权的警察组建的司法社工队伍比社会上一般的司法社工队伍要更具权威性和专业性。

据笔者调查,在大城市许多司法社工队伍中,由于社工们没有相关权利或条件,他们出入拘留所与未成年犯面对面交流是非常困难的,在去未成年犯到家中、学校或周围环境了解案主情况也常常遇到不方便。

而警察不一样,警察熟悉了解许多专业的司法流程,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办好相关手续并开展走访,了解大量案主相关信息,提高效率。

七、为什么要设立社工而不是义工?

(1)义工和社工的本质区别:

义工是无偿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等,而社工是受薪人员,也就是说社工是拿工资的;

社工有专业的知识和技术、遵循严格的专业伦理和价值;

社工需要有从业资格,但目前中国社会还处于起步阶段,或者说还不完善,社工证照制度还没有建立,距笔者调查,只有上海等地有了社工资格认证;

总的来说,义工所服务的范围要比社工的服务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一系列为了他人、社会而进行的无偿性活动,而社工则是专指专业性社工人员所从事的服务活动。

(2)减轻经济负担很重要。

在中国,对于警察这个行业来说,危险性很高但是薪水福利等待遇却只有阳光工资加上相应的一点点补助,所以,笔者认为,必须要给予参与少年司法服务的警察们相应的报酬,以减轻他们参与少年司法服务而产生的各种经济负担。

综合警察作为少年司法社工的权威性、专业性以及工作中面临的种种现实压力,笔者认为,我们应该设立的是司法社工,而不是义工。

八、外地开展少年司法社工的成功案例及相关经验

(1)北京市开展少年司法社工情况:

对于中国大多数地区而言,少年司法的运作都是在公民社会发育还不成熟的环境中进行的,如果少年法庭想真正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司法政策和法规原则,那么少年法官就不得不同时兼任“医生”“检验人员”和“护理人员”之职,这样的工作特性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压力。

作为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的主任,席小华老师不断和北京市公检法机关沟通,希望能够将少年司法社工引入到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席小华老师的想法与那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员不谋而合。

最先和中心“牵手”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少检处(现更名为未检处),而后,中心又先后和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有了深入的合作。

经过长时间的磨合和实践,北京的少年司法社工工作生机勃勃,如今,该中心少年司法社工帮助的未成年人已经达到五百多人。

(2)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采取的措施:

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从2005年起便分别在公诉科和侦查监督科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职办案组,笔者认为,这其实就是设立少年司法社工的前身。

该专案组将检察环节的预防、维权工作与其他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团委、法院、妇联、学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整治、预防、维权的工作合力。

该专案组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了解其犯罪成因与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成长经历的关系,坚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见面,了解其犯罪动机和犯罪时的心理规律及犯罪后的思想波动等。

坚持跟踪帮教、巩固成果,对于决定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建立了帮教档案,结合社会的力量,加强同派出所、社区及其家长的联系,跟踪他们的改造教育过程。

九、长宁县设立少年司法社工大致措施

(1)在长宁县接近400人的警力中,开展如:

召开动员大会、开办学习班等一系列宣传活动,使少年司法社工的工作深入警心。

(2)通过自愿报名、推荐、业务考试等方法选拔出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富有责任心、有志于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并熟悉相关法律的民警,组成一支少年司法社工队伍。

(3)借鉴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做法,队伍建立后,积极与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辖区基层派出所、乡镇社区、当地民政等部门沟通,整合资源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再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应成为其被量刑程度的依据,社工们依据具体情况跟进帮教,建立帮教档案,确保工作质量。

后记

“生命影响生命,希望点燃希望”,对待每一个曾今迷失过的未成年人,希望少年司法社工真诚地走近并认真地倾听,与案主同行,“启发其自觉,助力其成长,”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搭建起稳固的社会支持体系。

面对“犯错”的孩子,惩罚的背后更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引导,不然就像一颗不定时的炸弹,他的未来总是蒙上一层灰暗。

设立少年司法社工,整合司法和社会资源,将“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司法原则做到最好。

资料来源:

宜宾市长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治安大队;

长宁公安网、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宜宾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民主与法制》2012年第11期;

文章《“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另眼相看”》;

文章《司法社工如何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维护失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经验材料《宽严相济,人文关怀未成年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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