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研究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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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2-3年,专著一般为3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少数重要研究课题或不适合公开招标研究课题,以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或由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授权院长办公会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九条中国-东盟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来源分为ABC三类,按研究选题重要性程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含东盟研究拔尖人才培育计划项目)、一般项目(含青年杰出人才培育计划项目)三个层次:
A类项目是指广西大学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群“中国-东盟经贸合作与发展研究学科群”年度软科学研究经费研究项目,由中国-东盟经贸合作与发展研究学科群建设领导小组委托中国-东盟研究院进行全面项目管理;
B类项目是指中国-东盟研究院自筹经费(含中国-东盟研究院专项建设经费)项目,由中国-东盟研究院进行全面项目管理;
C类项目是指中国-东盟经济合作研究创新团队(八桂学者岗位团队)和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发展研究创新团队(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自治区人才小高地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研究项目,由团队带头人、项目首席专家或专项负责人委托中国-东盟研究院进行全面项目管理。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中国-东盟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选题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1.对各学科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性问题研究;
2.瞄准中国-东盟关系发展前沿重大问题,体现学科交叉、综合,具有学科建设意义的原创性研究;
3.发挥广西大学文科优势与特色,体现我校人文社科研究特点,对造就西大学统,形成西大学派具有推动意义的问题的研究。
第十一条申请中国-东盟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在读、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申请重点项目,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必须是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申请重大项目,应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是完成过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参照《广西大学中国-东盟研究院、中国-东盟区域发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科研人员、科研团队考核计分与激励办法》获得科研项目激励不受本条款约束。
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中国-东盟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已结项。
5.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6.C类项目可以由团队带头人、项目首席专家或专项负责人就课题申请人资格作出特别约定。
7.项目申请人须持有广西大学规定的有效的中国银行公务卡,并在项目申请时交验。
第十二条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
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中国-东盟研究院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中国-东盟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评审设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学术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东盟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外聘专家组成),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5人以上,单数)参加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
第十四条
中国-东盟研究院科研管理办公室在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各类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
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
将《项目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
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
中国-东盟研究院科研管理办公室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申请书,提交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或由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授权院长办公会评审。
3.学术委员会审定。
进入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或由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授权院长办公会评审的申请书,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一致同意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对拟立项项目,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或由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授权院长办公会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中国-东盟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签署意见,进入网上公示环节。
公示时间为7天。
4.复核审批。
中国-东盟经贸合作与发展研究学科群建设领导小组对A类、B类项目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C类项目团队带头人、项目首席专家或专项负责人就C类项目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中国-东盟经贸合作与发展研究学科群建设领导小组对拟立项A、B两类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C类项目团队带头人、项目首席专家或专项负责人对拟立项C类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批准立项的,由中国-东盟研究院科研管理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发出《中国-东盟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从公示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
工作人员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评审阶段的工作。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项目合同,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7日内交(寄)回中国-东盟研究院科研管理办公室,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经费由中国-东盟研究院统一管理。
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八条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合同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中国-东盟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40%为预留经费。
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调研差旅费:
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费用发生前须附学校规定的审批手续,经中国-东盟研究院审批。
3.小型会议费:
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
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
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5.咨询费:
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6.印刷费:
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7.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严禁设立“小金库”。
8.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9.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非广西大学人员、境外人员另行审批);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第二十条成果评审或鉴定费(包括鉴定或评审专家劳务费、材料邮寄费等)由中国-东盟研究院拨付。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最终成果的评审或鉴定专家劳务费由中国-东盟研究院核定拨付。
每位评审或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1500-2000元。
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在规定期限内(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费使用时限)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费使用时限)由项目负责人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超过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费使用时限,经费停止使用,上交有关部门或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报账。
审批同意后,恢复报账。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中国-东盟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经费及财务管理部门不变,仍由广西大学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去世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如实编制《中国-东盟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国-东盟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配套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中国-东盟研究院科研管理办公室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五章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国-东盟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中国-东盟研究院科研管理办公室,呈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或由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授权院长办公会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
9.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中国-东盟研究院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批: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一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国-东盟研究院科研管理办公室上报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或由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授权院长办公会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存在剽窃他人成果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通知所在单位(学院)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六章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三条为科学地评估中国-东盟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鼓励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SSCI,A&
HCI,CSSCI等)发表论文。
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本基金项目结题的成果必须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一项,并视项目立项级别在科研合同中作出不同约定集合:
1.在学校公布的Ⅰ类或Ⅱ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或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CSSCI类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或2篇以上学术论文;
3.出版学术著作或已通过专家组鉴定的书稿。
4.获得自治区级、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签批的政策建议、专题报告
5.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务院正部级部委办局及内设部门出具的政策建议、专题报告采纳证明
第三十四条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会议鉴定或通讯评审鉴定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会议鉴定专家或通讯鉴定专家的选定:
1.中国-东盟研究院建立相应的专家库,专家库由广西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东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东盟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外聘专家组成,组织鉴定时随机挑选。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须选定5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
4.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5.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2.鉴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表》(下称《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负责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鉴定专家将《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
5.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5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成果评为一、二级和平均60分以上者为通过,三级和59分以下者为未通过。
6.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须提交CSSCI排序各学科前20%期刊论文2篇或前10%期刊论文1篇或广西大学Ⅱ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或SSCI或A&
HCI期刊论文1篇。
2.重点项目须提交公布的Ⅰ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或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Ⅱ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或2篇以上学术论文,SSCI或A&
3.重大项目须提交公布的Ⅰ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或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Ⅱ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或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SSCI或A&
HCI期刊论文2篇。
4.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5.获得自治区级、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副部长级)签批的政策建议、专题报告。
6.获得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办公厅、国务院正部级部委办局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秘书局或国务院正部级部委办局内设部门(司、局)出具的政策建议、专题报告采纳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免鉴定直接结项,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三十八条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中国-东盟研究院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
一份《结项审批书》原件,五份《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三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3套)。
验收合格的,中国-东盟研究院科研管理办公室发给《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九条验收合格的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中国-东盟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广西大学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
中国-东盟经贸合作与发展研究学科群资助”或“中国-东盟经济合作研究创新团队(八桂学者岗位团队)资助”或“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发展研究创新团队(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字样。
第七章成果宣传、出版
第四十条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中国-东盟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决策、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渐形成机制。
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报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四十二条中国-东盟研究院将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四十三条中国-东盟研究院每二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办法另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东盟经贸合作与发展研究学科群建设领导小组,以往其他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同时适用《广西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东盟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国-东盟区域发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不再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广西高校人才小高地、中国-东盟经济合作研究创新团队(广西八桂学者岗位团队)和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发展研究创新团队(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科研项目管理适应本办法,不再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