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二考试试题及解析二十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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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考试试题及解析二十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应当将侯某带出法庭

可以对侯某处以1000元罚款

可以决定对侯某拘留10日

如是侯某不服拘留决定,可以向该院院长申请复议

D

[考点]对当事人违反法庭秩序时的处理方式[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是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处以1咖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罚款或者拘留的决定必须经过院.长批准。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向银行提示承兑,乙公司于2005年3月2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但是银行未在汇票上记载承兑日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银行的承兑无效

银行的承兑日期是2005年3月2日,银行应当在汇票上补记承兑日期

银行的承兑日期是2005年3月1日

银行的承兑日期是2005年3月4日

[考点]银行的承兑日期[解析]《票据法》第41条规定: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42条规定: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 

本题中,银行未记载承兑日期,承兑有效,银行收到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所以D选项正确。

第4题

B县人民法院受理甲诉乙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乙须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甲3万元,并在《A市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

乙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送达后,乙支付了2万元给甲,但是就是不赔礼道歉。

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多次催促乙履行,但乙拒绝。

对此,法院不能采取以下哪项措施?

( 

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乙承担

对乙进行罚款和拘留

要求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要求乙支付迟延履行金

C

[考点]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判决的执行[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3万元赔款,所以对于此给付金钱的义务已经履行,不应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第5题

王某和张某之间由于借款纠纷而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调解书。

之后,王某认为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并不是判决,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所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据此,以下对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

( 

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调解书等同于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只有以制作判决的形式结案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中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中的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考点]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民诉意见》第254条的规定: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

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

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可见,调解书具有等同于判决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之一。

第6题

下列哪个机构或场所法律没有规定应当悬挂国徽?

乡镇政府和人大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外交部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A

[考点]国徽[解析]根据《国徽法》第4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5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因此A正确。

第7题

1994年11月4日,某市华田摩托车总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吉利”商标,1996年9月28日获得核准,取得“吉利”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

摩托车、轻型、微型汽车。

1998年8月28日,该商标被依法核准转让给吉利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得知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对外销售吉利服饰,主要为“吉利牌”衬衣,并以“开吉利汽车,穿吉利衬衫,走吉利大道”等广告词对外进行宣传。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吉利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持久的宣传,已树立起中国汽车民族品牌的形象,“吉利”已成为高品质、国际化的中国著名轿车品牌,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的宣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其行为是“搭便车”的销售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吉利”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汽车与服饰不是同一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

如果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要保护自己的“吉利’:

商标,请求法院认定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必须先依法申请认定“吉利”商标为驰名商标,才能受到跨类的特殊保护,法院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那么,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应向那个机关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方工商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考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确定[解析]从题干反映的情况看,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是有关商标侵权纠纷问题,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如果要申请“吉利”商标即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向商标侵权纠纷受理法院即被告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

(1)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有:

一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申请认定。

即如果认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二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申请认定。

即如果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三是在商标管理中申请认定。

即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是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申请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同时,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2)驰名商标的认定情况。

我国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至2004年7月底,共认定驰名商标384件。

其中1989年至2000年认定293件,2001年12月现行商标法施行后认定的91件商标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两批公布了认定的69件驰名商标,其中有13件商标注册人为外国企业,包括美国8件,法国、英国、瑞士、意大利、德国各1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11件,其中国内企业8件,外国企业3件(均为美国企业);

人民法院认定11件。

第8题

开某系个体商贩,某日曾与其一起服过刑的秦某找到他,拿出3万元现金让开某为其保管。

当开问“是什么钱”时,秦某做了一个“偷”的手势,让其不要多问。

半月后,秦某取走1万元,数日后交给开某一个塑料纸包,说是“白面”(毒品),找到买主就取走。

秦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按其交代公安人员从开某处起获毒品和剩余1万元。

开某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

窝赃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窝赃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窝藏毒品罪

[考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赃罪的认定[解析]《刑法》第349条规定: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开某第一次保管钱构成窝赃罪,第二次窝藏毒品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应当特别注意,本题开某前一次窝藏毒品所得款时主观上认为是盗窃罪的赃物,应以主观认定罪名。

第9题

甲乙之间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向乙赔偿3万元。

甲不履行,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中,法院查明甲无财产可供清偿,但是甲对丙有到期债权3万元。

于是,法院依乙的申请向丙发出履行通知,要求丙向乙履行义务。

此时,丙提出口头异议,认为自己与乙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此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由于是口头异议,所以法院应当裁定异议不成立

裁定强制执行

丙提出了有效的异议,裁定不予执行

[考点]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2条的规定: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人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第64条的规定: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65条的规定: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可见,在代位申请执行中,是允许第三人口头异议的,只要记人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即有效。

但是,第三人如果只是提出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则异议不成立,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第10题

2003年4月,陈显军、陈德喜、肖占东、肖占武、陈德刚、陈德才6人商议—起种植鸦片。

他们发现宾县宁远镇某林场一山沟的北山南坡上,人迹罕至,是绝佳的种植场所,便共同开地6块,合计2404平方米。

开地后又共同在这6块地上种植罂粟60446株,并约定分到个人名下的罂粟,收获时归个人所有。

2003年7月4日,在罂粟收获以后,他们又共同割制鸦片。

陈显军等6人的行为构成了(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制造毒品罪

贩卖假药罪

[考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解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后,又加工、提炼成鸦片等毒品出售的,可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处罚,不实行并罚。

第11题

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间,广东省某地戒毒所的领导人及管教人员,与当地“鸡头”建立“合作关系”,违背关押人员本人意愿,强行将多名在该所戒毒的青年女子“出售”给“鸡头”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赎金”人单位账后私分给员工用于单位福利。

则该戒毒所的管教人员构成( 

滥用职权罪

强迫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考点]组织卖淫罪和其他犯罪的区别[解析]显然,违背本人意愿强迫他人卖淫属强迫卖淫罪,但结合本案中与“鸡头”的“合作关系”可知,该戒毒所人员是组织卖淫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因此,构成D选项。

第12题

下列关于公诉人法庭举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直接宣读未到庭被害人、证人的证言笔录

出示不易搬运、保存原物的照片、录像

直接宣读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直接宣读未到庭勘验人的勘验笔录

[考点]公诉人法庭举证时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解析]公诉人法庭举证;

应遵循下列要求:

(¨

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公诉人应先就该证据的来源、特征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书证、物证宣读或出示完毕后,应提请法庭交由法警让当事人、证人辨认。

(2)对未到庭被害人、证人的证言笔录、陈述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由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自己宣读,对未到庭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

(3)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可以全部出示,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作扭曲原意的删减、概括。

(4)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一般应当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原物不易搬运、不易保存或已返还被害人时可以出示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获取书证原件有困难时可以出示书证副本或复制件。

第13题

下列关于行政裁决特征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刑事纠纷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厅政机关

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考点]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解析]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屑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或社会团体解决纠纷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民间仲裁等。

总结起来,行政裁决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说明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

作为行政裁决主体的行政机关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后,才拥有对某种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并非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作为行政裁决的对象,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联的民事纠纷才能由特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如土地管理机关对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决等。

(3)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包括:

行政裁决权由法律授予,而不是依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主动进行;

行政机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

行政裁决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的,而不是依照一般的行政程序。

本题中,除A项以外,BCD项均是关于行政裁决特征的正确表述。

第14题

洪某的舅伯是黄某的外公。

洪某和黄某二人虽相差近十岁,但由于同在洪某舅伯私人企业里上班,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的感情不断加深,直到最后悄悄确定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

当双方将准备结婚的想法告诉家人时,黄某的父母坚决不同意二人结婚,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洪某与黄某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婚亲的范围

洪某曾经患过癫痫病,虽然现在已治愈,但仍属于存在禁止结婚的疾病

黄某还不到19周岁,没有达到结婚的年龄,不得结婚

黄某是洪某的晚辈亲,二人为直系血亲,属于禁婚亲的范围

[考点]禁止结婚的情形[解析]根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

首先,我们看洪某与黄某是否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直系血亲。

洪某的舅伯是黄某的外公,说明洪某的外祖父母是黄某的外曾祖父母,从黄某的外曾祖父母数至黄某,已经是第四代了,即洪某与黄某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是“第四代旁系血亲”。

同时,洪某与黄某之间不存在“所生或被生”的关系,当然不是直系血亲。

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也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属于禁婚亲的范围。

因此,即使双方辈分不同,依法也是可以结婚的。

其次,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应是指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且是没有被治愈的。

如果疾病已经治愈,说明不再存在禁止结婚的疾病。

洪某的癫痫病现在已治愈,因此,其应被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复存在,洪某在具备结婚的其他条件后,依法有权结婚。

第三,再看结婚年龄。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最低的结婚年龄,即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方必须满20周岁。

如果黄某不到20周岁,则没有达到结婚的年龄,依法不能结婚。

第15题

人民法院依甲的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原判决被撤销,甲拒不返还其所得的乙的财产。

此时,法院应当( 

告知乙另行起诉

通知甲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乙

直接强制执行甲的财产返还给乙

裁定执行回转

[考点]执行回转的适用[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根据《意见》第275条的规定: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

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第16题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在汇票上的承兑附有条件,张某有权向乙公司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乙公司背书转让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付款,王某有权向乙公司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陈某,陈某未提示承兑前,付款行被宣告破产,陈某有权向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赵某,汇票到期日前,付款行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接管,赵某有权向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考点]追索权行使的原因[解析]《票据法》第61条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第43条规定: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A选项中银行的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张某有权行使追索权,所 

以A选项正确。

B选项中付款人拒绝付款,C选项中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持票人都有权行使追索权,所以BC选项正确。

D选项中付款行仅是被接管,并未被宜告破产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因此汇票到期日前,赵某无权行使追索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17题

清代,一个人是家里独子,有年老的父母需要赡养,但他犯了死罪,经秋审程序后,发现案情属实,罪名恰当,按清代的法律,应( 

奏请执行死刑

流三千里

减为徒流

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考点]留养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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