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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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气试验制度
10)设备包机制度
11)岗位责任制度
12)设备操作规程和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3)其它制度
并对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台帐记录。
3、公司的设备管理体制实行公司、矿(厂、处、部)、区(分厂、队、车间)三级管理,公司、矿井单位设置生产技术部、办(科),配备人员负责机电设备的业务和技术管理。
区(分厂、队、车间)可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
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矿井单位应建立各种井下小型设备及特殊器材管修合一的专业化小组(如防爆组、小型电器组、电管组、风电钻组等),负责小型设备、器材统一领取、发放、回收、修理、安全检查和信息资料等工作。
4、设备基础管理的要求是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账、卡、物一致。
逐步实现微机管理,实现信息网络管理。
5、各种设备的分布状况及其属性变化,可用图、牌板管理。
6、各单位主要设备(如提升机、液压支架、胶带输送机、采煤机、主扇风机、主水泵、固定空气压缩机、主变压器、锅炉、挖掘机、等)要建立设备履历薄和技术特征卡片,并绘制提升、运输、通风、压缩空气、排水、通讯、供电、供热、供水等系统图。
7、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1)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2)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3)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4)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
5)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
6)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8、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井下使用的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和涉及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阻燃电缆、输送带应当有安全标志、准用证;
爆炸材料应是煤矿许用产品;
防爆电气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9、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器材、设施自规定之日起必须停止使用。
二、设备的前期管理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做好设备的规划、购置(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
1、需要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由使用单位会同生产技术部门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公司主管领导主持下,由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租赁、购置或制造的决策;
2、设备的选型应该考虑通用化、标准化,成套设备的购置尽量选用一个厂家或统一标准图纸生产的设备,以减少同类配件的多品种储备;
3、选购的设备必须是资质证明齐全、非淘汰型产品;
设备到货后,应由使用部门会同订货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和索赔期内办妥检验出证和对厂家的索赔手续(特殊情况可另处);
4、购置设备时要做到如下要求:
⑴设备选型要符合使用单位的要求,各类安全保护产品的选型必须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门;
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随机证件和相关资料;
⑶购进的设备不得影响生产或遗留安全隐患,签订合同时对质量问题造成的后果的处理要规定明确的制约条款;
⑷对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质量问题,要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⑸使用单位对购置的设备提出质量投诉时,由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
⑹订货单位与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设备交接手续,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等要完整齐全。
5、因选型、购置不当、订货部门合同签订有误造成设备闲置、积压、浪费、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的,要追究订货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新购置的设备到货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暂时不使用的设备,零部件等必须入库妥善保管。
库存成套设备严禁拆解使用或拆解新设备维护旧设备。
(三)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建档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资料管理部门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四)主要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编制安装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
三、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1、所有设备都必须有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及完好标准。
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熟知设备完好标准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守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凭证操作。
设备实行包机制,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
2、设备司机应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
3、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严禁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4、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设备保持整齐、清洁,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达到公司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5、主要设备要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时间,应及时进行调整或检修。
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不得盲目追求生产而拼设备。
6、维修工作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
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作好巡回检查、维护和故障检修,对重要的关键部位要坚持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保证检修时并做好记录。
7、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定期检测和预防性试验、检验、标定和维护,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8、加强设备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制度(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做好换油记录。
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实行润滑专责管理。
润滑油剂要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9、发生机电设备事故时,查清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并认真吸取教训,制订和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加重处罚。
10、各单位要建立设备事故和未遂事故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对经常发生的设备事故的类别、时间、地点、设备部位和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对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要向设计、制造部门反映,或通过修理、改造来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五、设备的检修
1、认真执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
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逐步向预知检修和专业化检修方向发展,以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
2、机电设备检修工作由公司设备检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3、机电设备的检修按不同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分为三种:
1)日常检修(小修)。
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检查(点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2)一般检修(中修、项修、年检)。
根据设备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质,校正座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进行涂漆,烘干。
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
3)大修理。
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出力,需要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的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照设备出厂或原煤炭部颁发的大修标准进行检修后验收。
4、设备检修计划必须纳入生产计划。
主要设备要编制检修作业计划,包括检修前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
对修理复杂和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应编制修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两个或多个单位联合施工,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机电设备按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检修方式:
1)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
2)使用中的采掘、运输设备的维修,每天应进行检修;
3)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备用。
矿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
4)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斜井及主要上、下山运输线、井口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
5)每个矿井的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全年应不低于12天;
6)矿井的主要提升、运输系统每天都要保证检修维护,并保证足够的检修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缩减;
7)其它单位的设备检修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6、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的安排和实施,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矿井停产检修,应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
2)停产检修时间和项目确定后,必须编制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以及施工网络图或施工指示图表,并在检修开始前5天报送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3)主、副井设备的停产检修,应提前1个月将拟检修的内容和项目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4)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学习讨论并制定保证措施;
5)在停产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并落实好停风、停电、停水、停气和停机等方面的具体事宜;
6)每项检修任务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组,在检修期内加强调度工作,检查检修质量和进度;
7)检修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试运转时间,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
7、应严格执行设备大修理开、竣工报告制度。
工程竣工后,设备必须做空、轻、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隐蔽工程应有中间验收记录。
检修人员检修后应在检修记录上签字,做到责任到人。
验收合格后要将设备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履历薄内(有条件的输入微机保管)。
大修理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
保修期从设备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三个月。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检修质量问题,应由检修单位免费修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予以经济处罚。
如超过保证期的设备发生重大技术质量责任事故,经技术鉴定确属检修单位造成的仍由检修单位负责按规定处理。
检修后的租赁设备投入使用期间,发生质量问题而中断生产时,使用单位应当报告设备租赁公司和生产技术部,由租赁公司牵头,会同检修单位、使用单位共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
必要时由生产技术部主持鉴定,协调解决。
8、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以专职检验员为主,会同检修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组织维修工人和操作工人共同参加,并形成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盖章。
9、物资供应和配件管理部门要组织好设备检修、维护用的备品、配件的生产、供应、保管工作,编制备件储备定额,保证经济合理储备。
进口设备和单一关键设备的备件应有适量的储备。
配件采购要根据生产设备的新旧程度和易损情况,实行比质、比价采购,努力压缩库存,减少资金积压。
配件应实行退旧换新制度。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旧件修复利用工作。
应逐步通过设备更新,简化机型,增强设备、配件的互换性,减少配件品种。
六、设备的改造、更新与报废
1、各单位要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现有设备技术状态,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保设备的及时更新和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2、一般设备的改造与更新计划,由基层生产技术部门提出方案,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设备分级管理和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对主要设备的改造更新,应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设备更新的原则是:
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报废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经济效益差的老、旧、杂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4、设备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
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设备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5、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报废前,应妥善保管好。
己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的财务手续,并将其中可利用部分折价入账,入库保管。
6、有关单位要按公司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报废设备残体的处理和变现工作。
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