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校章程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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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依法治校责任制。
校长有下列权力:
㈠、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㈡、人事任免决定权。
校长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㈢、财务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长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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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招生管理权。
按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㈠、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㈢、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摒弃应试教育的做法,实施素质教育,开齐、上足、上好各门学科。
㈣、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
㈤、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㈥、
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
㈧、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全校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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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校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重大事项应在校领导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教导处、德育处、安全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节、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辩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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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建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㈠、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㈡、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㈢、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㈣、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
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
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四条做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各项工作,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完善家长学校及家长委员会的讲课及会议制度,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
第二十五条重视学生的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
第二十六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七条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依据国家教委《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
第二十九条对教材、学习资料统一征订管理。
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
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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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学校取消期中考试,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
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三条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裸,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三十五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
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四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xx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xx拨款。
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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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
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
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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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
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
认真做好校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学校后勤工作坚持服务育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四十九条搞好学校整体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五章环境管理
第五十条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一条严格校园环境管理。
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
教室里的板报定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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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子女的教育。
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五十三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卫生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五十五条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五十六条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设摊点。
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五十七条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生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教师要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六十二条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六十三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
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
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六十四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五条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教学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教育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分,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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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学校中应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在全体学生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七十一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㈠、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㈡、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㈢、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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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七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㈠、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㈡、
接受平等教育。
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有意见,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㈢、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㈣、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㈡、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㈢、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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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讲粗话脏话。
㈤、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七十五条学校按照市、区(县)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扣分。
第七十六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九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申请、助学金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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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八十一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八十二条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学校矛盾等工作。
第八十三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八十四条学校以电话,飞信等形式督促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全体教师审议通过后报教育局批准。
第八十六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藁城区(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