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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水电、消防、外保温层、门窗安装、电梯安装、室内吊顶、防水工程、室内外栏杆、涂料油漆、大理石、花岗石不在承包范围)。

2.1.1、乙方劳务分包的总体范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不能变更,分割乙方承包内容。

若甲方变更、分割乙方承包内容,甲方则按乙方所缴保证金双倍赔偿乙方(如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工期、质量等自身原因除外)。

2.2、劳务分包工作内容: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工作任务单及设计变更等实施以下土建工作内容:

2.2.1、钢筋工程

(1)钢筋的制作、绑扎、焊接、机械接头的加工连接(钢筋套筒及机具由发包方购买)、各楼层的人工转运等钢筋工程的相关施工工作内容:

(2)钢筋原材料送检取样下料及电渣压力焊、电弧焊、对焊接头试件接头制作,试件送检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3)钢筋损耗率为2%,若超过2%范围发包方按超出部分以钢筋实际购买价格在支付劳务费时一并扣除,承包方未超出2%时甲方按实际节约量给予奖励。

2.2.2、模板工程

(1)模板各楼层的转运、制作、关拆,支架、防护的搭设等模板工程的相关工作内容:

(2)乙方保证所抵现场的木模为全新板材,并保证反复使用八次以上,当模板表面出现裂口、脱皮、起层、表面不平整等质量缺陷,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时,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自行更换及补充模板。

(3)乙方必须一次性配足三层楼上的支撑系统材料及模板周转材料,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时,乙方另行增加模板(拆模时间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2.2.3、 

商品砼工程

(1)砼结构下料、入模、振捣、找平、收光、柱墙内、结合面钉麻冲洗及除渣,柱筋坚焊后药渣的冲洗等砼工程的相关施工工作内容。

(2)模板拆除后楼面砼凿打、清扫、除渣吊运至指定位置(塔机覆盖范围内)。

(3)与商品砼搅拌站的配合用工(含泵管的加固、泵车的就位及移动需协助等,泵车所用冷却水使用的水管、冲洗楼层砼使用的排污管由甲方提供),泵管不负责安拆。

(4)浇注砼过程中遇下雨产生的防护用具及其他不可预见用工。

2.2.4按建施图及设计变更所确定建筑部分的内外墙面、地面、屋面等分部分项工程的所有工作内容,并包括外脚手架的搭拆,四口五临边的防护,砌体拉接筋、构造柱、过梁等的植筋(植筋胶由发包方购买),水电安装及装饰施工后的补烂及其他专业的配合,施工垃圾处理到现场指定位置等相关工作。

2.3按照施工图范围内的其它所有工作内容,直至工程验收完工移交(除室内外回填、临舍修建)。

第三条、技术规范及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施工扣件钢筋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GBJ130-2001)

《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3]39号文件)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第四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基础开工时间为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完工日期:

年月日,工期为天(从基础完工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5.1、合同价款:

暂定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28000000.00),实际合同价款以发包方审计监察部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

5.2、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

(1)、

(2)、(3)(4)条方式确定。

(1)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的固定综合单价为28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为100000平方米。

屋面构架、维护结构外的构筑物按其面积的70%计算。

(2)发生设计调整、变更计价原则:

双方另行协商。

(3)地梁以下基础砼浇筑按10元/立方米包干计价、模板按接触面积30元/平方米包干计价,钢筋制安按360元/吨包干计价,现场计时工普工70元/个、技工100元/个,基础使用塔机其台班费和操作工工资按实发生由发包方支付。

(4)其他方式:

其它零星工程:

其它零星工程和零星用工等发生时按现场签证计量为准。

5.2.2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1)采用分部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在包干范围内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因素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因素:

承包方指派专人放线的费用

(不采用)

(2)采用分部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在包干范围内,固定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固定综合单价的包干内容:

A、承包方指派专人配合放线及特殊工种、管理人员、保卫的费用;

B、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人工费、管理费用、利润、租赁费、辅材费、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分包单位配合费等费用。

C、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用具、大小型机械设备(含操作人员)、防护用品等费用包干;

D、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供应的用水用电设备费用;

E、二转费:

发包方供材从现场仓库或堆放场至操作地点的场内运输费用,材料使用完毕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堆码的费用;

剩余材料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堆码整齐的费用(塔机覆盖范围内);

F、周转材料及木枋、板材包干费;

G、施工过程中的修疤补烂费用;

H、生产班组临时设施用品费用;

I、业主指定分包或发包方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费用;

J、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施工作面、现场生产区安全防护、场容、场貌维护、整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工完场清达到验收要求的费用;

K、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建委、环保、环卫等政府部门的罚款;

L、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造成停工累计48小时的费用;

M、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的成品保护费用及竣工交验的清洁、修补费用;

N、各种原因造成现场有关规定搭拆防护措施;

O、发生安全事故的费用;

(按7.3.2条执行)

P、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大小型机械设备及工具、二级配电箱后的电线、电缆及配电设施、铁丝、铁钉、对拉螺杆、扎丝、竖焊接头焊剂(Ф12以上均要求焊接)、水管等均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第六条、月完成量的审核、合同价款的结算、价款的支付

6.1劳务费用月完成量的审核程序

(1)承包方于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提供交当月已完工程量的书面报验资料(含已完工程对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情况)交发包方主管工长审核。

(2)发包方主管工长审核后编制《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

(3)《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经发包方质量员、安全员签署意见后交发包方项目经济师审核。

(4)2发包方项目经理审批。

(5)发包方工程管理部劳工员复核。

(6)发包方财务管理部根据《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上的“劳务费金额合计数+合同外用工金额合计数”计入当期项目工程成本。

(7)《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须有发包方项目经理、主任经济师、主管工长签字方为有效。

6.2合同价款的结算

6.2.1结算资料

(1)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作业指导书、施工组织设计。

(2)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3)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现场签认资料。

(4)分包合同履约考核表。

(5)其他与分包结算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

(6)劳务作业分包工程结算书。

6.2.2结算程序:

(1)承包方在满足以下B条件报送的结算资料,发包方方才接受资料并进入结算程序,除此之外均视为结算条件不成立:

A、劳务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方向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递交6.2.1条要求的结算资料。

B、劳务分包工程交工并验收合格且发包方的结算经建设单位审计的同时,承包方向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递交第6.2.1条要求的结算资料。

(2)进入结算程序后,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应在确认结算资料完整有效起10天内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项目经理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工程管理部。

(4)工程管理部在收到结算起10天内对结算资料进行复核确认。

(5)发包方审计监察部在收到结算资料起40天内进行审计并确认完毕,劳务结算金额以审计监察部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6.2.3如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导致款项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6.3合同价款的支付:

6.3.1价款的支付程序

(1)承包方当月的进度、质量达到本合同第6.3.3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时,由承包方在次月的8日根据《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劳务外用工费用计算单》上的“劳务费用支付金额合计数+合同外用工合计数”填写《付款申请单》。

(2)发包方科技质量部签署付款意见。

(3)发包方工程管理部审核并签署付款意见。

(4)发包方财务管理部审核并签署付款意见。

(5)发包方总经理审批。

6.3.2本分包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发包方采用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6.3.3进度款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支付:

(1)分阶段支付,付款条件及付款金额如下:

不采用

付款条件

计算式

付款金额(万元)

备注

进度款

尾款的付款条件:

分包结算经发包方审计监察部审订确认后按如下方式支付

备注:

1、四大考核(安全施工、质量、工期、文明施工),每欠一项合格,则扣元违约金,完工拉通结算。

2、实际面积、工程量与计算中的面积与工程量出入超过10%时,每次付款金额作相应调整。

(2)按比例支付,付款条件及付款比例

本工程由承包方负责垫资修建至主体±

0.000米以上十层砼浇完,之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月进度表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0%。

工程预验收前工程款支付到90%。

A、垫资款的支付:

工程垫资施工的工程价款按形象进度分两次支付:

a、当垫资施工完成约定的工程内容后,10日内支付该垫资部分工程价款的50%;

(按单栋完成量计算)。

b、主体结构至二十层砼浇筑完后,10日内支付前期垫资部分工程价款的30%;

(按单栋完成量计算)

c、此时工程款支付额度达到与工程进度款的正常支付比例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待工程预验收前支付到90%,结算后支付尾款。

B、十层以上进度由承包方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上报完成量,发包方按核量在次月10日前支付承包工程款。

C、各分部分项工程暂按以下单价的80%作为当月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主体结构按65%、砌砖8%、内抹灰7%、地坪5%、屋面4%、外墙8%、楼梯平台及清洁卫生3%。

D、该工程尾款在工程预验收之日起第三个月内付清至工程款的99%,否则按尾款总额的10%进行违约处理。

留1%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保修期为一年,从工程预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质保金不计利息。

6.3.4、承包方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发包方将监督承包方的工资发放。

承包方若因自身工资发放问题在发包方的施工现场或办公地点闹事,发生一次发包方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5000元作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6.4、承包方向发包方报送的完成量报验资料、结算书、付款申请单等必须加盖承包方单位公章。

6.5、承包方向发包方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需经发包方栋号施工员及项目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结算书需经发包方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工程管理部印章。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和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1、本工程安全检查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发包方、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如本工程未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发包方将有权进行处罚。

7.2、本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为《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中的合格标准。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承包方应加强现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检查,在检查中如未达到要求,则总包方按1000元/次予以处罚,罚款从承包方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本工程如未达到《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施工标准》中的合格标准,发包方将有权进行处罚;

施工现场出现不文明现象如打架斗殴的,按500元/次予以处罚。

7.3、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工伤事宜由承包方自行处理。

工伤处理费用由发包方先行垫付。

承包方同时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7.3.2、承包方人员进场后,发包方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承包方施工人员不得违章操作,如违章施工及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设施不到位引起的伤亡事故和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工伤事故总费用在22万元以内的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超出部分减去保险公司金额后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承担,按7:

3的比例分摊(发包方承担70%,承包方承担30%),发包方应配合承包方协调,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8.1、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优质结构:

合格工程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

如图纸、发包方指令和国家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方应在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并确保该工程以良好的工程质量交付给建设单位使用,承包方自行到各在建项目参观考察。

承包方在操作中每道工序必须实际“三检制”,每一分部分项必须先做样板带路,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由承包方赔偿材料费并自行承担返工费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8.2、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方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8.3、隐蔽工程由承包方提前1天书面通知发包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发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出据书面材料后,承包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须在1日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

8.4、劳务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劳务分包方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8.5、如本工程质量有缺陷需要整改或返工,承包方整改或返工工期应满足发包方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若不能满足进度,发包人派人处理后按实际费用的双倍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8.6、工程保修: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保修通知后应立即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日期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承包方的质保金中支付,不足总价由承包方承担。

第九条、工期要求

9.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方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方承包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承包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有的书面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24小时;

(5)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承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向发包方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方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期限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发包方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9.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时,每延误一天,发包方将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1000元作为工期违约金。

每提前一天,发包方付承包方1000元/天的工期奖励。

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10.1、承包方自备的机械设备、工具用具为:

能完成本劳务分包工程内容的所有机械设备、工具用具、电缆电线、照明、配电箱等。

10.2、防护用品由承包方自备。

10.3、本工程的周转材料由承包方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数量供应实物至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地点。

10.4、本工程的辅助材料由承包方供应,辅助材料包括:

工程所需全部辅材。

10.5、本工程用于工程中的材料及运输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能拆换的材料由承包方承担;

入场材料(水泥、砖除外)其余的下车、转运、堆码等由承包方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固定综合单价中。

10.6、承包应遵守和执行发包方的材料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要与发包方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租用的发包方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并按发包方规定支付租用费用。

第十一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负责告知承包方ISOS9001/ISO14000/OSH18000贯标体系的要求。

11.2、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1.3、负责提供施工图纸二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1.4、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1.5、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1.6、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

11.7、负责本工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方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方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方进行整改。

11.8、负责委派放线施工员,负责建筑物的主轴线、分轴线、控制线、标高的定点。

管理、指导、检查承包方的放线的工作。

11.9、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10、本工程发包方项目经理,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现场签认用工、洽商变更手续的确认,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11.11、负责向承包方提供水电接口。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二级配电箱至每栋建筑物5米内,其余所有机具电缆线、配电箱、照明设施等均由承包方自理,并符合安全检查验收规范要求。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水管接口至每栋建筑物5米内,其余所使用的水管及管件均由承包方自理。

(加压泵由发包方提供)

11.1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包方考核时发现承包方无力完成本分包合同的有关条款时,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分包合同,并只支付结算总款的70%,余款30%作为发包方损失的赔偿。

11.13、发包方公司内部建立的现场管理制度,承包方必须遵守和执行,否则发包人将视情况对承包方进行相应处罚。

11.14、因发包方原因(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以外)或者材料不到位造成承包方连续停工叁天以上。

发包人按30元/人/天补偿给承包方,并补偿承包方架料钢管扣件、塔机等大、小设备租金和向发包方交纳的保证金均按农商行贷款利息的3倍补偿给承包方。

11.15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该工程所需人员的住宿、用水、用电等,食堂由发包方负责。

第十二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承包方应按以下名单向现场派驻管理人员

12.1.1、承包方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12.1.2、承包方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12.1.3、承包方施工员

施工员

12.1.4、承包方安全员

12.1.5、承包方质量员

12.1.6、承包方必须按上述名单配备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否则发包方按未配备人员每月每人扣3000元,直到人员到位为止。

12.1.7、承包方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未按发包方要求出勤,每月发包方记录分包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的出勤情况。

缺席或无故不在现场,发生一人次罚款200元。

12.2、承包方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

12.3、承包方派驻的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80%,特殊操作工种持证上岗率为100%。

本劳务分包工程禁止使用老年及未成年人,严禁家属和小孩进入施工区域内,否则每发现1人/次罚款500元,如上述人员进入现场出现事故,其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2.4、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方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注册人员,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劳务人员变动率小于10%。

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分包工程,服从发包方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2.5、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负责落实ISO9001/ISO14000/OHS18000贯标体系的工作。

12.6、当发包方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方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据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2.7、承包方人员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

12.8、承包方应指派专人放线,并接受发包方委派的放线施工员的管理、指导、检查。

12.9、承包方应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

承包方人员必须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场容卫生等制章制度,服从发包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合同组成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书

(2)劳务分包工程结算书

(3)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发包方违约责任

14.1.1、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付款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如因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劳务分包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追索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工作。

14.2、承包方违约责任

14.2.1、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造成延误工期,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者罚款约责任:

承包方在合同约定进场时间后5日内仍

未进场,发包方可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承包方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工人,并因此对合同工期造成影响时,发包方可书面通知承包方,在2日内承包人未予书面答复,发包方有权拒付其未领的劳务费、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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