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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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院时护理部均应出具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
律不能结帐。
三、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
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4)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是否采购意见。
(5)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已经审批的卫生材料再次使用时无需审批。
4、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
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四、转院转诊管理
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院、省外医院或非定点医院诊治的病人,请医生在证历本上写明转院原因和转往医院名称,并填写转院审批单,请上一级医生签字(属科主任者应本人签名),医保部门审批同意后转院。
五、医疗费用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
2、属自理、自费项目的按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3、当发现下列行为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诊治、记帐不校验证历本(卡)或弄虚作假,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和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有关规定的。
(2)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费用不符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和分解收费项目的。
(4)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让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超标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六、用药管理
1、参保人员就医用药范围,按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执行。
参保人员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属乙类目录的,应先由参保人员自理5%(个别药品需自
理10%,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省内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
(包括单味和复方)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根据病情中西药处方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
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
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癌症不超过一个月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医保不超过一个月量。
2、对控制使用的药品,按《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诊治医师签署意见,医保办审批盖章后方可进入医保支付范围使用。
3、根据病情需要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应告知病人或家属,经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按自费处理,未经同意而超范围费用由开单医师负责。
七、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检查、治疗、住院床位费等,均按照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超范围使用医保不支付的项目,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病人
或家属签署自费医疗项目知情同意书),未经同意的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开单医师负责。
八、医保信息维护管理
1、医保新政策出台时,按统一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2、妥善维护医保中心提供的终端软件,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或设备损坏。
医保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医保中心信息处报告,并限期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每天检查圈存转发和上传下载的程序是否正常,如死机要进行程序重启动。
上传下载的时间间隔不能设置太长(一般为20分钟),更不能关掉上传下载进程,导致数据不能及时上传下载,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严禁修改数据库中的索引和触发器。
4、每月对账产生不符时,数据修改要根据发票如实修改,数据修改要严谨,不得随便修改明细和总账数据。
九、处罚规定
1、医保办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发现医师未经校验患者身份,发现医保证历本、卡与患者本人不符的,视情节扣责任人50-200元;
默许或纵容患者冒名就诊并以医保名义记账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0,1000元(最多可为该费的十倍及以上)。
2、医保病历不记载或记载不清楚、不完整的,扣责任人50元并要求整改到
位.。
3、发现有医保病人挂床住院的,扣经管医生100元。
4、定期抽查住院病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目标责任考核中扣0.2分。
(1)发现超医保药品目录范围以及超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用药给予记账,超量用药、重复用药、给出院参保人超范围、超剂量带药等;
(2)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不符;
(3)对“限制使用范围”药品、检查、材料,不按限制范围使用;
(4)将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由参保患者自费,或将不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记账等;
(5)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项目之前,未向患者或家属征询意见并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确认;
(6)电脑录入的参保人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或因医院电脑系统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引起的录入数据与实际费用不相符。
5、各级各类医保审核中剔除的违规费用,按实际扣款额度作以下责任考核:
药
品费用扣到医生个人;
检查、治疗、护理、材料等扣到科室,冲减科室收入。
每月扣款明细在院内网公布。
6、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除对直接责任人或科室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给予科室负责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给予持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使用、享受社会保险住院医疗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由社保部门检查发现的住院冒卡就医,除将记账改为自费外,直接责任人或科室承担社保部门下达的全部经济处罚);
(2)做假病历:
在病历上编造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诊疗情况,使病历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3)疾病诊断、治疗转归等方面弄虚作假;
(4)利用电脑系统盗取社保统筹基金或盗用社会保险信息,将医疗费用记入他人名下;
(5)虚开、买卖、转让门诊和住院票据。
本制度于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培训学校聘请籍(外文姓名)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
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年
月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
(另附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至的来回机票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
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一式两
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
受聘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卖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市区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平
方米。
(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
单价:
人民币元/平方米,总价:
人民
币元整(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本
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剩
余房款人
民币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
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
剩余房款
人民币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
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
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方承担,中介
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
所有。
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日内应以乙方所付
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共人,委托代理人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代表人是。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代理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鉴证方:
鉴证机关:
法人代表:
代表:
经办人:
日期:
年月日
鉴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