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精选多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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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精选多篇文档格式.docx

这个规定的保障渠道是我们各级政府、人大常委会和各级妇联组织。

二、劳动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如女大学生在人才市场遭到的不平等待遇。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如:

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教育的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接受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等的权利。

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四、妇女的人身权利1、《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歧视女婴。

如性别鉴定。

婴儿满6个月后,除非特殊情况不得流之。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惩罚家庭暴力者。

《刑法》严惩猥亵妇女、侮辱妇女、xx妇女的行为。

五、婚姻家庭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在感情确已无法挽回时,离婚也未必不是好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六、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的天空是低矮的……”妇女应该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才是自己维权的关键,毕竟,法律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案例:

1、家中遇暴力起诉受保护案情回放:

程灵在xx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闪电结婚。

婚后不久,二人双飞台湾过起幸福生活。

xx年初,程回到**不久又飞回台湾老公身边。

但此后,王开始对妻子大打出手。

程为此曾将丈夫起诉到台湾地方法院。

xx年底,程又回到**,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向南岸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

之后,程向台湾地方法院撤诉。

程特地向法院递交了台湾警方的证据。

该证据是程在台湾期间遭遇家庭暴力时,向警方报警后,警方对此的处理情况记录。

南岸区法院承办法官杨忠称,他们受理后,担心王不到庭应诉,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消除了王对大陆法院的疑虑。

去年4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祥同意补偿500元人民币、1.8万余元美元。

案件背后:

昨日,法官杨忠称,目前涉台、涉港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其中大部分婚姻关系的女性都是大陆的。

这些婚姻一般都是闪婚,他为此希望大陆女子在婚姻上要理性,不要贪图对方的身份和钱财。

同时希望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

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方的财产线索。

2、禁止生育协议[案例]xx年5月,治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治某抚养。

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

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xx年10月钱某与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xx年11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治某知道钱某生孩子后就以钱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万元,遭到钱某拒绝,治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承担违约金。

[评析]此案的离婚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无效。

首先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当然,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以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

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权的规定。

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原、被告订立的禁止生育的协议,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权。

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王某的生育权,因为王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权必须以丈夫的生育权不受到限制为前提。

可见,原、被告订立的协议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权,是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3、病妻告丈夫讨得手术费 案情回放:

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职工。

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给她做手术。

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无法自理。

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院。

“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

”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治疗。

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元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了解情况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

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

法官跑了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

手术期间,黄法官还三次前往西南医院探病。

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5月18日,刘主动向法院撤诉。

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

昨日,记者在工商大学校门口见到值勤的赵明。

赵称,他理解前妻当初的行为,现在他们相处得像朋友一样。

今天就是“三八节”,他祝福前妻节日快乐,身体健康。

而刘莲昨日称,她现在基本能够生活自理。

她希望前夫有自己的幸福。

4、丈夫有外遇妻子获补偿 案情回放:

1996年,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

1999年9月至xx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

xx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

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芹赔偿。

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

5、离婚欲割腕调解去心结案情回放:

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

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所重点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

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王兰却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不期而遇。

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

这次偶遇让两人埋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

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

去年年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

而王兰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

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主审法官当即冲过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

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

南岸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芳说,法院对此案暂时“冷处理”,同时主审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

两个月后,刘军和王兰终于和平分手。

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一般情绪比较激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一般比较注重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

第二篇:

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

2、禁止生育协议[案例]2014年5月,治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治某抚养。

2014年10月钱某与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2014年11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病妻告丈夫讨得手术费

案情回放:

4、丈夫有外遇妻子获补偿

1999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

2014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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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第三篇:

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

1995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1995——2014年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如今,又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2014——2014年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一、政治权利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劳动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三、教育的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四、妇女的人身权利1、《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刑法》严惩猥亵妇女、侮辱妇女、强奸妇女的行为。

六、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程灵在2014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闪电结婚。

2014年初,程回到**不久又飞回台湾老公身边。

2014年底,程又回到**,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向南岸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

南岸区法院承办法官杨忠称,他们受理

第四篇: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获得贯彻实施妇女法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总结和评价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及修改完善妇女法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从不同角度了解妇女法10年来的实施情况,本次调查从两个层面进行:

一是社会公众。

调查公众对妇女法的认知程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要求。

并以男性为参照,围绕政治、劳动、婚姻、家庭等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分析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

二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关机构的负责人。

调查上述单位和部门对妇女法的认知水平,贯彻落实妇女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二、调查对象

1、居住家庭户内的16岁至60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2、妇联、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妇女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执法机关认真履行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社会公众热情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

总体上看,妇女法的执行情况较好,群众的满意度较高。

主要表现在:

1、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程度

85.3%的被访公众知道我国目前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够正确的说出妇女法的名称。

在知道妇女法的人中,56.2%认为这部法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认为有点用。

2、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程度

74.0%的人对妇女法认知程度较高,58.9%的人能正确写出该法中涉及的妇女六项基本权益。

四、主要问题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程度仍比较严重。

半数以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认为,近5年来侵害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

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单位,被调查的机构负责人经常接触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问题和事件,从亲身感受中高达57.8%的人认为工作中涉及的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认为

没有变化和减少的人数比例分别为21.1%和21.1%。

主要表现为:

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1、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2、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劳动权益方面:

1、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

2、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低于男性;

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4、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不利位置;

5、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婚姻家庭方面:

1、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妇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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