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中小企业订单贷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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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小企业订单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ⅩⅩ银行中小企业订单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发展,促进1+N上游产业链融资的批量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ⅩⅩ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二版)》和ⅩⅩ银行信贷政策,结合中小企业市场特征,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中小企业订单贷业务(以下简称“订单贷”)是指我行根据中小企业客户(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与核心企业签订的商务合同,向其发放用于履行商务合同日常生产经营的,并以合同销售回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订单贷”贷款资金应用于授信申请人商务合同项下的生产经营。

第四条“订单贷”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类产品,业务流程包括:

贷款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约、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五大环节。

“订单贷”贷款的发放与支付须遵守《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管理指引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业突出、经营正常、股权结构清晰、管理相对规范;上年度(或向前推算12个月)可核查现金销售收入(通过银行账单或者其他收款证明核实)超过全折人民币5000万元。

(二)短期银行负债(短期银行借款+银行承兑应付票据敞口)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可核查现金收入50%。

(三)对核心企业供货的时间在2年(含)以上(含其母公司或者其前身对核心企业的供货时间),贸易结算周期不超过4个月,提供的产品质量稳定不易产生纠纷,不存在与核心企业的双向供货关系。

(四)核心企业对授信申请人唯一的回款账户须开在我行。

(五)授信申请人未在其他银行叙做以该核心企业为买家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或者保理业务。

未在其他银行办理存货质押业务。

(六)授信申请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与核心企业无关联关系。

第六条核心企业原则上应为经办分行属地企业,且付款历史记录良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核心企业为ⅩⅩ银行现有授信客户,且授信额度不低于全折人民币5000万元的企业。

(二)经总行核准的1+N核心企业名单内企业(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三)我行信用评级3级(含)以上、债券穆迪评级Ba以上或债券标准普尔评级BB以上的公司及其分公司。

(四)经营情况稳定,发展前景看好,细分行业内排名前10位或区域优势明显,年销售收入全折人民币20亿元以上企业。

第三章额度的上限、期限、定价、担保和账户监管

第七条“订单贷”授信额度不超过授信申请人与核心企业上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的50%或本年商务合同总金额的50%(两者孰低原则),且最高不超过全折人民币3000万元。

本年商务合同总金额可根据已发生交易金额结合本年交易时间进行推算。

第八条“订单贷”授信额度不超过1年,单笔贷款期限根据“订单交货期+应收账款正常回款期+回款宽限期”核定,最长不超过1年。

单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之后6个月。

授信额度内可分批提取贷款,贷款发放后可给予3个月以内的还款宽限期,宽限期后按月分期归还本金。

第九条“订单贷”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基准上浮10%。

第十条担保方式选择。

“订单贷”以授信申请人与核心企业全年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为辅助担保方式,如授信申请人为民营企业原则上要求追加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一条经办行须保证“订单贷”回款专户唯一性,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管。

(一)核心企业对授信申请人唯一的回款账户须开在我行。

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落实。

1.授信申请人在与核心企业商务贸易合同中有明确的唯一回款账号,且该账户开设在我行。

2.核心企业书面承诺将销售回款划入授信申请人开设在我行的唯一指定账户。

3.授信申请人书面通知核心企业将销售回款划入我行指定的唯一账户。

经办行双人赴核心企业实地调查,确认核心企业已知悉并同意回款指定账户的要求。

4.分行法律合规部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经办行对回款专户进行监管,要求授信申请人督促核心企业将订单项下回款按照约定划付至回款专户。

回款专户不允许开通网上企业银行转账支付功能,不允许出售支票。

只有在回款专户金额大于当月须还款金额时,超出部分经支行行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借款人使用。

(三)授信申请人信用评级7级(含)以下的,回款专户须设为保证金专户,信用评级7级以上的,回款账户可为一般结算户。

(四)授信申请人与核心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进行结算的,授信申请人必须将票据控制权交于经办行,在通过贴现、托管并托收、办理质押并行使质权等方式取得相应款项后,将款项转入回款专户。

(五)经办行须明确专户的监管人员和职责要求,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监管。

分行信贷管理部定期检查账户监管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贷款受理与调查、审批、合同签约、发放与支付

第十二条授信申请人申请“订单贷”额度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并向我行分支机构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一)授信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

(二)授信申请人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授信申请人工商登记变更、查询信息资料;

(四)授信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报告;

(五)授信申请人最近年度及月度的财务报表;

(六)授信申请人可核查现金销售收入相关凭证(银行流水、账单等);

(七)与核心企业贸易交易资料,包括:

历史交易的商务合同或订单、货物签收单据、应收账款明细、回款账户账单等;拟申请授信的本年度待执行订单、商务合同资料。

(八)第三方保证人资料和抵押物合法产权证明(如有);

(九)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订单贷”应加强授信申请人与核心企业的交易历史、目前交易情况、交易产品特征及替代性、结算方式等事项的调查,已实施风险经理制的分行,要求风险经理参与调查。

(一)由申请人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基本资料,属复印件的要由公司加盖公司公章,并由经办人员核实原件和签名确认。

(二)“订单贷”新客户须采用面谈制,由经办行双人与申请人的经营管理者(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的面谈,面谈内容可包括:

企业行业状况、经营环境、未来规划、产品特征、上下游客户和贸易模式、订单合同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财务状况、运营情况、他行融资情况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经历和信用状况等。

经办人整理和填报面谈记录,该项记录是支行申报贷款的必要资料。

(三)经办人员调查了解申请人与核心企业的交易历史、交易情况、交易产品特征及替代性、结算方式、月(季)均结算金额、账龄、销售的季节性因素等。

并对其与核心企业的商务合同或订单进行审查。

商务合同(订单)项下商品、服务或设施的交易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权利义务清晰,不存在影响商务合同(订单)项下应收账款权益的条款。

(四)根据当年商务合同或订单的贸易周期和付款条款,预测核心企业未来回款金额、时间间隔,合理确定授信申请人的测算授信额度和分期还款计划,并据此对核心企业未来回款进行监测。

(五)经办行应与核心企业协商,争取核心企业必要的配合措施,至少落实其两点配合措施:

一是核心企业同意供应商将在我行账户设为唯一指定的回款账户;二是核心企业同意在贷款调查和贷后管理阶段配合我行查询、对账其与授信申请人的商务合同、供货和回款等情况。

同时,经办行须按第十一条的规定落实回款专户的监管要求。

(六)经办人员按照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信用状况、贷款用途、与核心企业商务合作情况、核心企业配合力度、贷款风险、偿还能力等,完成《ⅩⅩ银行订单贷业务调查报告》(附件1),报批。

第十四条“订单贷”按照《ⅩⅩ银行授信授权手册》规定,按权限审批。

审批结论除一般规定内容外,还须包括回款账户设立要求(是否要求为保证金账户),对核心企业通知未来应收账款质押和回款账户的方式,并明确是否要求核心企业签署回执。

第十五条“订单贷”审批通过后,签订《授信协议》及《授信补充协议(订单贷专用)》(见附2)、《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订单贷专用)》(见附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见附4)等,落实担保措施,建立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质押登记人员参照《ⅩⅩ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具体步骤如下:

(一)登记前查询。

质押登记人员在对拟质押应收账款做初始登记时,应查询出质人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确认拟质押应收账款未被质押、转让或异议登记。

(二)登记方式。

质押登记须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在人行登记系统中进行初始登记。

对应收账款的描述以明确界定所质押的应收账款为目的,采用概括性描述:

授信申请人与核心企业在20年至20年期间内,所有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于我行,直至授信申请人在我行所有的融资本金和利息全部偿还为止。

(三)质押期限。

登记期限应至少设立为从登记之日起至授信债权到期日后两年(即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四)登记要求。

登记时须正确填写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登记期限等信息并上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质押应收账款相关资料。

(五)登记确认。

从系统中打印我行已经进行质押登记的信息作为放款资料,质押登记人员在打印的登记信息上签字并确认登记前已在系统中查询该笔应收账款未被质押、转让或异议登记。

(六)日常管理。

质押登记人员应妥善保管人行登记系统登录密码、质押初始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等资料,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确保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的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我行发放贷款前应参照《ⅩⅩ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管理办法》采用通知并收取回执、公证或律师送达或寄送并留存寄送回执方式书面通知核心企业授信申请人未来应收账款质押事宜。

通知内容须包含:

(一)授信申请人未来一年与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已质押予我行;

(二)授信申请人所有的货款回款须划付到授信申请人在我行的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通知环节未作约定事宜,参照《ⅩⅩ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办妥以上相关手续后,按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放款和贷款支付手续。

为保证贷款资金用于企业订单项下的生产经营,“订单贷”要求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由经办行对贷款用途进行逐笔监控,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授信申请人的供应商,确保我行贷款用于订单项下采购、生产。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经办行放款后建立《订单贷融资台账》(见附5),逐笔登记额度内发放的每笔业务,根据第十三条第四点监控回款是否由核心企业足额汇入,核算每月还款金额和专户回款金额。

如发现借款人未正常从核心企业回款或回款金额小于每期需还款金额,应详细调查原因,向分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订单贷”常规贷后检查周期不长于一季度,并根据贷款分类调整贷后检查周期和次数。

第二十二条常规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审贷意见执行情况,并根据审贷意见逐一说明。

第二十三条常规贷后检查须核查借款人股东、股权情况,对股东、股权变动应了解原因。

第二十四条常规贷后检查须核查借款人的现金销售收入情况,尤其是与核心企业的现金销售收入情况和回款账户的监管情况,并抽查供应商与核心企业收货结算单据等了解供货变动情况,与核心企业对账了解当年授信申请人与核心企业销售与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常规贷后检查须对调查核心企业对授信申请人付款是否及时,双方贸易关系是否稳定。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员在贷后检查信息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当期贷款分类意见和下期贷后检查重点。

一级支行、分行信贷管理部对自主贷业务贷后检查报告批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风险信息的处理

(一)若核心企业出现连续三期延迟付款、财务状况恶化等不利于我行授信的风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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