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系统及设备运行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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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加强企业电气技术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运行统计和技术分析工作。

2.3.10组织或参与企业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

2.3.11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等工作;

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2.3.12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继续教育。

2.4物资供应处采购岗位的职责

2.4.1负责技措、更新、零购计划中电气设备、电气材料、元器件及配件的采购。

2.4.2负责组织对新购置设备的质量、性能、技术文件等进行验收。

2.4.3负责与供应商协商处理不合格的电气材料、元器件及设备。

2.4.4负责闲置、报废电气设备的保管。

2.4.5参加与电气相关的技术交流,会签技术附件;

组织电气设备的招标。

2.4.6组织对电气设备供应商的调研、考察。

2.5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设电气管理岗位,负责协调本单位与维保单位之间的专业工作,检查、指导、考核维保单位电气运行及检维修等工作的完成情况。

2.6维保单位职责

维保单位设电气管理部门,负责所承包生产装置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指导、考核各电气作业部的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协助基层单位的设备技术资料管理、维护维修计划管理。

3电气设备管理内容及要求

3.1术语和定义

3.1.1电力系统

是指公司内部发、供、输、配电系统的总称。

3.1.2三图

是指供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系统电缆走向图、二次接线图。

3.1.3三票

是指供配电系统运行操作票、检修工作票(第一种、第二种工作票)、临时用电票。

3.1.4三定

是指供配电设备定期检修、定期清扫、定期试验(包括漏电保护器)

3.1.5五记录

是指电气设备运行记录、检修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3.1.6五规程

是指电气设备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安全工作规程。

3.2电气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电气设备的前期、运行与维护、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更新和报废、设备缺陷、安全、节能等方面的管理。

3.3电气设备前期管理

3.3.1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3.3.2电气设备规划主要依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方向、生产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电气设备技术成果应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产品质量体系保证的需要确定。

3.3.3电站厂址、变电站(所)站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3.3.5公司机动处电气管理岗位必须参与新建、扩建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交流、选型、签订技术协议,参与招标、采购、监造、主要设备进厂验收等。

3.3.5电气设备购置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监造、中间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收。

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并按规定进行商检。

3.3.6工程建设部门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要制定严密的施工方案,认真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和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3.3.7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执行国家现行相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3.8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参加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全过程。

3.3.9施工单位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将电气设备的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有关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设备装配制造图以及专用工具、测量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移交使用单位,随后提出工程竣工决算书。

3.3.10公司机动处电气管理岗位应参与或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3.11电气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位必须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完善图纸资料,编印培训教材,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3.4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

3.4.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

3.4.2为加强电气设备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电气“三三二五”管理制度。

3.4.3机动处应制定“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3.4.4各电气运行单位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

3.4.5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3.4.6发、供、用电系统必须做好电气设备的绝缘监督工作,建立相应的定期绝缘检测制度。

3.4.7按生[2018]198号《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电气设备档案及设备台帐,每次设备停工大修后应及时修改统计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

3.4.8各种规程一般情况下应五年左右修订一次。

当由于生产发展引起电气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随时作相应修改。

3.5运行与维护检修

3.5.1基本要求

3.5.1.1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5.1.2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3.5.1.3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3.5.1.4根据长周期运行管理规定及电气设备技术现状,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尽可能结合生产装置的检修进行,如超过周期要求且又没有条件进行的,运行维护单位提出申请,机动处组织对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试验周期及其时间,在机动处审查后,报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备案。

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尽量缩短清扫周期。

3.5.1.5动力厂及维保单位应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报机械动力处审核备案,并根据设备变化状况及时修订。

3.5.1.6运行维护单位制定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的格式,并规定相应的填写要求,报机动处审核备案,批准后实施。

各类记录应妥善保存,机动处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3.5.1.7在现有的计划检修的基础上,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电气设备预知检修水平。

3.5.1.8各单位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

3.5.1.9变电站控制室、继电保护装置室、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

5)℃、相对湿度40%-70%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3.5.1.10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

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

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组织交接。

3.5.2发电机

3.5.2.1本规定所称发电机是指企业自备热电厂(站)接入地方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

3.5.2.2动力厂必须制定《发电机运行规程》和《发电机事故处理规程》,并按规程规定安全、经济运行。

3.5.2.3对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巡检,及时消除运行隐患和缺陷,并开展“特护”活动。

3.5.2.4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项目安排检修,建立健全发电机检修技术档案。

3.5.2.5应制定电力系统脱网运行时,发电机及小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措施,不断提高运行人员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3.5.3变压器

3.5.3.1本规定所称变压器主要是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等。

3.5.3.2一、二级负荷的变电站(所)应装设2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2台以上主变压器。

当断开1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一、二级负荷。

3.5.3.3安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户外变压器,应设置适当的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

自然循环自冷或风冷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在额定负荷下,为了防止变压器油劣化过速,上层油温不宜经常超过85℃;

强迫油循环风冷,强迫油循环水冷(包括导向冷却)电力变压器,线圈平均温升限额为65℃,其上层油温应根据变压器的冷却结构情况,经过试验制定监视温升限额。

3.5.3.535kV及以上的电力变压器应定期做油色谱分析,重要的电力变压器半年1次,一般电力变压器1年1次。

110kV及以上枢纽变电站和中心变电站的主变,有条件时宜装设在线色谱监测装置。

3.5.3.5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

其过负荷的数值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无规定时,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可参照表1,干式变压器可参照表2。

表1油浸式电力变压器事故过负荷能力

过负荷电流/额定电流

1.3

1.45

1.6

1.75

2.00

备注

过负荷持续时间min

120

80

45

20

10

表2干式电力变压器事故过负荷能力

1.2

1.4

1.5

60

32

18

5

3.5.3.6对引进的变压器要按制造厂使用要求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3.5.3.7运行维护单位结合生产装置的检修,及时上报变压器类设备的清扫、检修及预防性试验等项目。

3.5.3.8对于变压器类设备中存在的一般缺陷,要纳入检修计划,通过检修予以消除,对带病运行的设备要列入重点监护对象,制定监护措施;

对于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异常情况及处理方案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5.4电动机

3.5.4.1本规定所称电动机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变频电动机、永磁电动机、直流电动机等。

3.5.4.2电动机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5%~+10%范围内,电动机调压、调频运行时,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与平均值的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3.5.4.3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的三相电流最大值与平均值的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3.5.4.4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

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检测高压电动机绕组局部放电、绝缘、轴承温度等项目,并对监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

3.5.4.5电动机轴承允许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规定时,应遵照以下规定:

1)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2)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

3)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3.5.4.6电动机允许温升参照下表(F级绝缘按B级考核)

绝缘材料等级

A

E

B

F

H

C

绝缘材料允许温度(℃)

105

130

155

180

180以上

电机的允许温升(K)

75

100

125

3.5.4.7永磁电机定子绕组温升不超过80K,轴承允许温度(温度计法)应不超过95℃。

3.5.4.8根据电动机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在EM系统中建立润滑台账。

3.5.4.9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其电动机和联锁回路均处于完好状态。

3.5.4.10运行维护单位要结合生产装置的检修及电动机状态监测情况,及时上报电动机的清扫、检修及预防性试验等项目。

3.5.5电力线路

3.5.5.1本规定所称电力线路是指6kV及以上架空线路及高低压电力电缆线路。

3.5.5.2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运行维护时,以配出单位开关(隔离刀)出线侧接头(含接头)为分界点,分界点及以下设备归下级运行维护单位管理。

分界点谁拆除谁恢复,谁负责保证质量。

特殊情况以机动处规定为依据。

3.5.5.3架空线路应根据当地污秽等级和运行环境合理选用绝缘子。

宜采用玻璃绝缘子或瓷绝缘子,慎重选用硅橡胶复合绝缘子;

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及线路状况制定防止线路舞动、覆冰措施;

环网供电线路应合理配置柱上重合器或柱上断路器,并不断完善电网自动化系统,提高供电可靠性。

3.5.5.4按相关规范做好35kV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运行管理,还应遵循的要求:

单芯电力电缆不得存在涡流回路,中间接头处接地线应进行交叉互联经过电压保护器接地箱接地GIS或C-GIS电力电缆线路变压器组回路的电缆终端头与变压器之间,宜装设可拆卸的连接装置,便于试验;

GIS或C-GIS电力电缆线路变压器组回路的电力电缆的预防性试验,一般不做主绝缘耐压试验,只做外护套绝缘检测试验。

3.5.5.5应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

电力线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施(包括电缆头位置。

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动土许可手续。

3.5.5.6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1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

对于重污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的线路,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事故的准备工作;

定期检查电力电缆外护套感应电压、电流,电缆桥架、接地箱、电缆沟及排水井等。

3.5.5.7加强线路运行分析。

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所发生的线路故障及跳闸事故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1)对线路正常运行将造成隐患的,应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有碍线路安全运行的一切设施和行为,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加以消除和制止,运行维护单位难以解决的,上报机械动力处协调解决。

2)在直埋电缆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电缆运行维护单位及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动土作业许可证,办理动土许可手续。

3)电力电缆的所有防护设施,如:

标志桩、标志牌、警告牌、保护管等均应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建立健全技术资料。

3.5.5.8线路检修计划的编制要兼顾生产装置的检修周期。

属当地电力系统调度管辖权限内的线路检修计划要上报电力调度部门审批。

3.5.5.9线路运行维护单位在检修计划下达后,应认真做好各项检修准备工作,严格按计划执行。

重大检修和改造工程应编写施工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

3.5.5.10电力电缆线路应结合生产装置的检修,按照《长岭分公司电气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

3.5.5.11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电力线路设备技术档案,并逐渐实现电子化存档和管理。

3.5.6高压开关设备

3.5.6.1本规定所称高压开关设备包括GIS、C-GIS(组合电气装置、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等。

3.5.6.2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35kV、10kV、6kV金属铠装式进线开关柜电源侧不得装设接地刀闸。

3.5.6.3新安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新安装变电站(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制造厂使用要求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3.5.6.4GIS、C-GIS交接验收项目主要包括:

外观检查、电气试验、气体试验、机械试验、资料归档等。

3.5.6.5220kV、110kVGIS投运后1天、3天、7天、6个月、12个月,应分别进行在线局部放电检测(特高频法、超声波法。

3.5.6.6GIS、C-GIS小修一般为4年1次,大修15年1次,宜结合生产装置停车检修周期或按制造厂建议进行小修或大修。

3.5.6.7GIS、C-GIS应有气室结构平面图,并上墙。

GIS、C-GIS配电室内应装设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强迫通风设施。

SF6气体及氧含量在线监测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运行岗位应配置便携式SF6泄漏检测仪。

3.5.6.8对于开关设备中存在的一般缺陷,纳入检修计划,通过检修予以消除;

对带病运行的设备要列入重点监护对象,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5.7不间断电源系统(UPS)

3.5.7.1本规定所称不间断电源系统(UninterruptiblePowerSystem)是指逆变装置、蓄电池、静态切换装置等组成的连续输出正弦交流电能的装置(以下简称UPS)。

3.5.7.2UPS的配置及运行方式执行中石化生[2011]157号《集团公司生产装置过程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技术管理规定》。

3.5.7.3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

5)℃、相对湿度40%-70%为宜,并采取必要的降温、除湿、防潮、防尘措施。

3.5.7.4UPS维护单位应编制UPS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3.5.7.5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UPS专业知识,做好UPS运行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维护班人员每天巡检一次,试验班人员每周巡检一次。

3.5.7.6UPS电池应每3个月进行1次内阻在线检测,每年进行1次容量检查及活化充、放电试验,电容器根据运行工况,一般7年更换1次。

因生产装置运行不能检查的,应制定方案,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5.7.7电气与仪表专业共同绘制生产装置过程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图,并上墙。

3.5.7.8运行维护单位应编写UPS设备的检修计划并制定检修方案。

3.5.8变频调速装置

3.5.8.1本规定所称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率调节电动机转速的装置(包括高压变频器和低压变频器,以下简称变频器。

3.5.8.2高压变频器电源电缆的长度应符合制造说明书的要求。

3.5.8.3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3.5.8.4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3.5.8.5根据变频器非线性特点,应考虑完善的谐波治理和屏蔽措施,确保变频器接入母线系统谐波分量满足国标要求,减少对电源系统的谐波污染和对相邻设备的干扰,拟制变频器谐波导致电动机高频轴电流造成轴承的“电子刻槽”现象。

3.5.9事故电源设备

3.5.9.1本规定所称事故电源装置是指事故发电机组和EPS装置等。

3.5.9.2电气运行单位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

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须遵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3.5.9.3定期对事故电源装置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每周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处理。

事故照明电源需要切换的每月进行一次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3.5.9.4事故电源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

3.5.9.5每月进行2次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3.5.10直流电源

3.5.10.1本规定所称直流电源设备是指整流器、蓄电池等组成的直流电源装置。

3.5.10.2电池应每3个月进行1次内阻在线检测,每年进行1次容量检查及活化充、放电试验。

3.5.10.3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

5)℃为宜。

3.5.10.4直流电源的整流设备一般宜选用模块组合式高频开关电源装置,并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

3.5.10.5定期对直流电源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处理。

3.5.11照明设备

3.5.11.1照明设备可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包括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控制保护装置等。

安全照明是指由安全电压等级系统供电的照明装置。

3.5.11.2定期检查维护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3.5.11.3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3.5.11.4当正常照明电源失电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

3.5.11.5在事故照明回路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3.5.11.6安全照明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5.11.7塔、烟囱等高建筑物的航空障碍信号灯,应符合航空部门的规定,港口、码头、铁路等建构筑物的防护信号灯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的规范。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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