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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政府的民政部门是管理有关社会福利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救助与福利、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在我国,民政系统成为与社会工作联系最为密切的部门。

  第二,传统的工、青、妇组织的职能是在政府和单位的领导下联系和服务于职工、青年和妇女。

此类组织规模可观、结构完整、能量强大,政治性很强,主要负责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以及根据政府指示执行一些具体的社会管理任务,实质上是作为政府的外围组织或者“腿”而存在[2]。

  第三,社区自治组织。

从职责来说,居委会、村委会分别是中国城市和乡村社区的居民、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着社区成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提供社区福利服务的重任。

  第四,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作为与政府、市场相平行的一种制度安排,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在我国社会福利服务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受到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自上而下的政治管理系统、普遍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运行机制的影响,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四个组成部分的发展很不均衡,尤其表现为公民社会领域弱小,非营利组织发育滞后,对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产生制约。

  二、我国公民社会弱小对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制约

  从政治学意义上讲,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强调保护公民权利和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平台的民间组织和机构。

“爱德沃德与福雷将公民社会的功能归结为三种:

第一,执行公共与准公共职能,社团直接地或辅助性地提供社区服务。

第二,公民社会作为社会公众的利益代表,或者是执行抗争国家的功能。

第三,新托克维尔式的对社会化的强调,公民社会团体在建立公民技巧与态度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3]。

在公民社会这个公共领域中,社会福利的提供、公益事业的发展,都有社会成员的参与和监督,社会资本得到充分发掘,社会福利的提供者和资金来源更为多元化,因此更为贴近社会成员的真实需求,其服务绩效也能得到更好监督。

在这样的平台上推进社会工作,必将能够充分贯彻其价值观,发挥其专业功能,使人们更有效地获得福利与发展。

  然而,学者们对公民社会的理论假设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而已。

尤其在中国,公民社会的理念来自西方国家,公民社会的发育也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政治国家和市场让渡出一点点空间才得以推动,因此有着先天不足的缺陷。

由于制度环境的制约等原因,中国的公民社会还处于非常弱小的状态。

这样的状态使得依赖于公众参与的社会福利与公益事业的发展根基在我国还非常薄弱。

  

(一)现行人事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导致非营利组织发展不成熟。

目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及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中的非竞争性原则等,导致公民社会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工作重要载体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不成熟,无法全面地承担起民众、学界及政府寄予的重望。

在社会福利提供的过程中,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良好互动、有效互补的局面并未真正形成。

  

(二)民众对社会工作的了解和认同不足,潜在需求缺乏转化机制。

由于长期习惯于单位保障的社会福利模式,中国民众对于职业化社会工作这种福利输送机制了解不多,更谈不上认同,自己有问题或困难仍习惯寻求单位的帮助。

因此,民众对职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和发挥专业作用虽然存在大量需求,却缺乏有效的机制来启动这种需求从潜在向现实转化,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必要性得不到充分体现,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价值难以体现,社会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低,社会地位低,岗位满意度不高。

  (三)部分民众缺乏公德意识与公共精神,成为中国公民社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隐形障碍,制约职业化社会工作的发展。

费孝通先生将西方社会的团体结构与中国的差序格局加以比较,非常有见地地指出,在传统社会,中国民众世代定居,在地缘社区内彼此熟悉,是一个礼俗社会;

但聚居的社区与社区间孤立、隔膜,疏于交往,缺乏合作。

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将亲属、邻里、朋友及其他需要的人联结起来,构建起一个范围大小据情况而定的人际关系网络。

因此,差序格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

在这样的社会结构和传统习俗影响下形成的道德观念就是,个人对他人的态度和提供的帮助视自己与他人的交情深浅和关系远近而有所不同。

私人关系越远,则愿意承担的责任越少。

“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屋上霜”成为很多中国人的信条。

当面对公共利益的时候,很多人想到的是自己可以从中得到点什么,而不是自觉地承担起公共责任[4]。

因此,从文化传统来说,中国是一个利己的社会。

当源于西方基督教观念和道德体系、以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公民对社会的义务等理念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理念进入中国社会时,难免遭遇水土不服的困境。

以利己为中心的传统文化观念与公民社会所强调的平等参与、自我治理、信任与互惠、慈善与关爱、认同与合作等社会资本理念是存在冲突的。

这类冲突在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发展中表现尤为突出,如因人际疏离而导致社区缺乏凝聚力、社区事务少有人关心等。

人们对公共事务态度淡漠,社会福利与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的利他的社会氛围难以形成。

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基础——志愿精神,也难以在中国广大民众中得到普遍的认同和践行。

社会工作是一种利他的专业和职业,缺乏利他的社会氛围,其价值观要得到社会主流人群的认同,其职业地位要得到提升,都是很困难的。

  三、传统工、青、妇组织的实际社会工作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的制约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工作的部分功能由工、青、妇组织承担着。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它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也是各类群众利益的代表。

在我国,工、青、妇组织属于“人民团体”,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5]。

由于这三类组织直接服务于职工、青年和妇女,在这些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的提供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而应视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传统工、青、妇组织习惯于政府主导,自主性与开放性不足,对专业社会工作理念和知识的普遍接纳及深入践行尚待时日,工作内容、方法单一,对服务对象的需求了解不够,都成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发展的障碍。

  

(一)传统的工、青、妇组织承担的实际社会工作与职业化社会工作在体制上的差异与冲突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产生制约

  工、青、妇组织究其工作性质,应属于非营利组织,但其管理体系又被纳入行政体制中,挂靠政府部门,依靠政府拨款,其组织管理和运行方式都是政府行政性的,独立性差,因此,工、青、妇系统一方面要完成诸多的行政性事务,另一方面又要开展一系列面对服务人群的服务性工作。

这样一来,由于组织性质的模糊所导致的定位不清,使组织开展的大部分日常工作都具有行政性质,而自身本应为之的服务性工作却无暇顾及,从而影响到职业化社会工作的发展。

  工、青、妇组织的人事编制也制约着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

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较短,在工、青、妇组织则表现为行政性和服务性工作交织、混合在一起开展和实施。

因此,要将社会工作从传统的工、青、妇工作中剥离,区分出社会工作的具体岗位,并非易事。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主要业务部门目前尚未设置专门的社会工作岗位和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因此,工、青、妇组织发展职业化社会工作的基础条件尚待巩固。

  资源匮乏也阻碍着职业化社会工作在传统工、青、妇组织的发展。

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服务对象众多,服务范围广泛,给其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要适应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就需要开展众多的具体服务工作。

但是作为处于行政系统中较边缘的组织,工、青、妇组织在行政资源的配置上并无优势,政策上也缺乏相关扶持;

另一方面,定位模糊又不利于其从社会筹集资源,资源获取渠道单一,势必阻碍职业化社会工作的发展。

工、青、妇组织现有的服务对于庞大的服务对象的巨大需求而言,可以说是杯水车薪。

  

(二)传统的工、青、妇组织承担的实际社会工作与职业化社会工作在工作方法上的差异与冲突对职业化社会工作的发展产生制约

  我国工、青、妇组织延续了行政机关的传统做法,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性工作模式,即运用行政方法向下贯彻社会福利政策,服务意识淡薄;

而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推广和普及则要求采用专业化、人性化、科学化的方法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二者在工作方法上有很大的差异。

并且工、青、妇组织工作手段和方法有限,往往无法兼顾服务对象的各类利益需求,多凭主观经验,采取简单说服教育等方式,很难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系统化的服务。

在资源的提供机制上,传统工、青、妇组织习惯于依赖政府,缺乏较强的自主性与开放性,社会筹资能力不足。

因此,二者在工作方法上存在的差异和冲突,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在该领域的推进产生着阻碍。

  (三)传统的工、青、妇组织承担的实际社会工作与职业化社会工作在知识基础上的差异与冲突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产生制约

  在工、青、妇组织内从事实际社会工作的相关人员,专业知识欠缺,大都靠工作经验积累相关知识,难免出现工作行为不规范、不能有效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的情况。

要在工、青、妇领域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人才引进及实际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问题需要首先得到解决。

  (四)传统的工、青、妇组织承担的实际社会工作与职业化社会工作在职业理念上的差异与冲突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产生制约

  目前工、青、妇组织对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的认识和了解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社会工作与现有工作之间的关系还未理清。

以云南省为例,工、青、妇组织的省级主要负责人通过各类会议、学习机会已对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有了初步认识和了解,但对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与本组织现已开展的工作内容的关系以及与现有工作的结合并无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而基层的工作人员,对什么是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能为本部门工作的开展做些什么、怎样运用社会工作知识去开展相关的工作还缺乏清楚的认识。

这一现实情况对在工、青、妇组织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提出了观念转变上的挑战。

  四、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的实际社会工作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的制约

  社区自治组织是由基层群众选举产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自治组织的任务是: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5]

  从社区自治组织的任务可以看出,社会福利服务是其承担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社区自治组织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政府主导下的社区社会工作发展也是目前我国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但是由于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发挥不足、居民与社区疏离、受经济条件制约以及社会福利需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目前我国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福利的提供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并且由于在社区自治组织中引入社会工作制度刚刚起步,其传统的体制、工作方法、知识基础及职业理念等各方面都与社会工作存在冲突和差距,因而对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产生制约。

  

(一)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的实际社会工作体制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的制约

  目前,我国大多数社区自治组织并没有真正转变角色,尚不能有效地承担起社区福利服务的组织协调及服务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居委会承担的任务太重,其中60%-70%是政府部门下派的任务。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口针”,居委会实际成为各种行政事务的操作层、落实层。

并且社区居委会的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其工作的效果、成绩与奖励也大都由政府来评定。

因此,社区居委会对政府的依赖性很大,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力量,而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却比较疏远,自治性功能发挥不足。

这使得社区居民对社区自治组织管理的公共事务包括社会福利服务的认同和参与不足,社区自治组织也不易扮演好社区福利服务的组织协调者及提供者的角色,社会工作在社区自治组织中的福利输送功能很难有效地发挥出来。

  此外,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的社区自治组织中,尚未设置专职社会工作岗位,社会工作的专业地位尚未得到认可。

目前我国建设得最好的社区仅仅局限于上海、北京和深圳等一些大城市。

大部分的社区没有条件和意识来使用具有专业能力的社区工作者。

在城市社区,仍然是居委会性质的社区工作办公室担任主角。

这样的状况对于社区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产生着很大的制约。

  与城市社区相比,农村居民对农村社区的认同感更强一些,家庭、家族对成员原本就承担着自我保障的功能。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剧,传统道德观念遭到破坏,我国农村原有的社会资本大大减少,家庭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农村居民生活中旧的保障主体正在消失,而新的社会福利提供主体并没有崛起。

村委会虽被界定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但目前绝大多数村委会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为村民提供实质性的、贴近现实需求的福利服务,最多就是上传下达福利政策、收缴发放相关经费和物资而已。

因而不论是资源筹集渠道、服务载体,还是福利服务提供模式,在中国农村社区都需要探索。

因此,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在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基本没有基础,是一个比在城市社区推动职业化社会工作更大的挑战。

  

(二)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方法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的制约

  我国社区自治组织开展工作的方法单一,工作模式封闭。

几十年来,社区居委会的传统工作模式就是依赖街道办事处,上传下达,应付检查,工作方法基本上是说服教育式。

与居民直接接触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虽有工作经验,但他们的行为习惯和工作方式在适应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社区民众需求的差异性方面还有一些差距。

此外,社区开展的公共活动缺乏多样性,活动形式单调。

而专业社会工作要求社会工作者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工作方法与技巧。

通过复杂的实践活动,社会工作者才能够达到有效助人的目的。

因此,社区自治组织传统的工作方法与专业社会工作的方法有所不同,转变社区自治组织的传统工作方法,推行职业化的社会工作将会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

  (三)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成员的知识基础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的制约

  我国现有的居委会干部大多年龄大、缺少专业知识,主要靠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人际关系开展工作,给职业化社会工作的发展带来人才的压力。

专业意义上的社会工作者应该是掌握专业知识、具有专业服务能力、具有坚定的专业信仰的人。

但一些设有社会工作岗位的城市社区,将以前的居委干部稍加培训便转化为社会工作者,导致社会工作这个行业没有门槛,影响社会工作专业地位在我国社会福利服务领域的确立,制约着优秀专业人才投入社区社会工作的发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社区的社区服务有了很大发展。

但由于对社区服务缺乏统一要求,社区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设施配备也不均衡,因而不同社区所提供服务的种类、数量与质量也就有很大差距。

在这样的社区服务土壤里孕育职业社会工作者,势必缺乏稳固的专业知识基础。

即便有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进入此类机构,也会因职业化社会工作制度环境的缺失、专业知识及工作模式积累的缺乏而导致新进者无所适从,难以确立机构认同感,无法发挥出专业社会工作应有的功能。

  (四)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的职业理念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的制约

  社会工作是社会服务人性化、科学化、差别化的促进者。

长期以来,“政社不分”的行政全能主义和经验主义工作方式使我国的社区服务一直停留在粗放的阶段。

引入社会工作,建立职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必然要求改变社会服务粗放式和经验主义的格局,为社会服务注入人性化和科学化的理念。

要改变社区自治组织现有的职业理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此外,在我国的社区自治组织中,社会救助等社会事务的管理尚处于“助人”的阶段,很多社区没有进一步开展提升服务对象“自助”能力的工作。

民众参与社区建设普遍以被动参与为主、主动参与为辅。

而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的助人活动,尤其强调“助人自助”、发掘服务对象的潜能、平等、参与等专业价值。

职业理念的差异势必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在社区的推进带来或多或少的阻碍。

  五、我国非营利组织现状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的制约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6]。

非营利组织尤其是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及慈善机构,是社会工作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

在为弱势群体和社会民众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社会工作不仅可以做得更为专业,同时也会使服务更加富有成效。

但是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发育不足及专业社会服务组织缺乏,社会工作在我国非营利组织领域的发展仍然受到体制、工作方法、知识基础、职业理念等方面的制约。

  

(一)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的制约

  在单位制福利传统的影响下,我国政府、企事业单位包办社会事务的职能尚未从根本上发生变化,政府既没有放手发展民办社会工作,也没有让民间社会工作机构分享到足够的公共资源。

对于民间自发成立的社会服务机构来说,因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而导致登记注册难,使其难以具备法人身份,因而导致资源筹集困难,难以留住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即使是具有合法身份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也常常处于筹资渠道单一、经费不足、不稳定甚至举步维艰的状况。

此外,非营利组织开展服务和自身发展的政策环境也不太理想: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价值尚未给予充分认可;

在一些政策规定里,非营利组织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

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筹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公益活动、社会服务的开展。

因此,我国社会服务组织发展缓慢,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缺乏,非营利组织的规模及其所能提供的社会服务非常有限,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缺乏坚实的平台和载体。

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是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

  一些非营利组织社会影响力不足,社会公信度不高,没有得到民众和企业的认可,也成为在非营利组织领域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一大障碍。

由于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通常是社会弱势群体,而其所从事的工作又是居于社会主流的政府、市场所顾及不到的领域,因此非营利组织拥有的权力和资源都很有限,有被社会边缘化的倾向。

这种倾向使我国大部分民众对社会工作不了解。

弱势人群在寻求支持时,很少找非营利组织帮助解决其困难,这样的状况影响了社会工作人员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信心和工作热情。

相反的情况是,一些有较强政府背景的非营利组织占有了大量的资源,甚至有时因为其掌握的权力使募捐具有了摊派性质,违背了公益事业的志愿精神。

这类募捐往往并非用于紧要的公益项目,捐款使用也不透明,结果造成社会民众捐款冷漠,给健康的非营利组织发展带来筹资困难,从而制约了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

此外,由于缺乏行业自律与评估机制,我国本土非营利组织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丑闻,不仅本机构会失去社会民众的信任和资金来源,合法性受到威胁,整个非营利组织领域的公信度与筹资也受到连带影响,因此我国本土非营利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能力依然很脆弱。

在此状况下,职业化社会工作的发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过去社会工作在我国不是一个专门的职业,没有建立专业“门槛”和专职岗位,所以即便是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的大学生到社会服务机构工作,机构也无法把他们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另一方面,由于受经费不足、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缺乏、管理模式单一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非营利组织缺乏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评估、激励及晋升机制,从事实际社会工作的人员的职业地位和经济待遇较低,社会工作人员的晋升机会不多,导致社会工作人员的流失率较高,对工作前景没有信心。

所以我国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工作人员的评估、激励和晋升机制方面的发展参差不齐,以实效论人才的氛围和机制尚未形成,导致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吸引力不足,制约着非营利组织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

  此外,由于政府财政体制的制约、纳税政策的优惠不到位等原因,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能够为职业社会工作者制度提供的支持有限,由此导致非营利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失、社会工作培训的开展受影响。

因为工作条件的限制,如无法上网、缺乏与同类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的平台等,一些非营利组织甚至没有了解相关专业信息的渠道。

  

(二)非营利组织现有工作方法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的制约

  在中国,很大一部分非营利组织是借助于政府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的,或者是从政府体系中分离出来的,从成立开始就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行政体制改革和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这类非营利组织得到政府的拨款越来越少,但是在服务模式等方面,依然学习和继承政府行政体系的一套,与政府机构几乎没有区别,甚至不少非营利组织仍然与相应的政府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个实体”。

政社不分使得这些非营利组织行政化色彩较浓,人员队伍建设滞后,工作模式单一,工作中管理强、服务弱,应变力差,筹资能力不足,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而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要求机构能够系统、有效、灵活地提供多样化、个别化的服务。

因此,此类非营利组织在发展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时,基础较为薄弱,是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面临的一大难点。

  (三)非营利组织的知识基础对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的制约

  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的待遇偏低,所以难以吸引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加入。

一部分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来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其中许多是离退休人员。

这些人员大多缺乏社会工作专业背景,因而使得非营利组织的专业能力不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尽如人意,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力的确立和社会地位的提升,成为职业化社会工作发展的障碍之一。

如果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普遍情况相比较,差距则更加明显。

在发达国家,拥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专业从事社会工作的职业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美国为2‰,日本为5‰,加拿大为2.2‰,我国香港地区为1.7‰[7]。

而我国大部分本土非营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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