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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申请人应是从事相关空调设备生产经营的,具有离心机技术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商或生产厂商授权的代理经销商。

如为代理商投标,须有制造企业出具的该项目专项授权证书。

3.1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

4.1

招标人名称:

招标机构名称:

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六章:

技术标准要求

投标文件的编制

8.1

投标语言:

中文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并按下列顺序编制:

1)投标书

2)投标报价文件

3)技术规格偏离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技术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资格证明文件

11.1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含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12.1

投标货币:

人民币

15.1

投标保证金及递交地点:

投标保证金叁万元人民币。

于2010年10月8日之前递交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7层A座;

16.1

投标有效期:

90天

17.1

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2.1)

投标文件递交至:

黑龙江正信伟业招标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7层A座)

19.1

投标截止期:

2010年10月1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21.5

招标机构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开标与评标

22.1

开标日期:

开标地点:

32.3

评标标准和办法: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变动

1

投标人自行安排踏勘现场并承担相应费用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自有资金。

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货物招标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2.1货物招标代理机构

货物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资格从事货物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2.2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申请人应是从事相关空调恒温恒湿机组设备生产经营的,或具有生产厂商授权的代理经销商。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2.2条款规定的合格来源国。

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的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包括内容详见前附表。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规格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地址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15天,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文件组成内容详见前附表。

10.投标书

10.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投标货物数量、价格明细表。

11.投标报价

11.1、采用货物单价和总价报价方式,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含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11.2、对于非标准货物的投标,应填报报价明细表。

11.3、中标价即为完成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中规定全部内容的总价,除发生设计变更外,结算时将不予调整。

11.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2.投标货币

12.1采用人民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满意,即

1)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2)具有空调恒温恒湿机组技术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商或生产厂商授权的代理经销商。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图纸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在规定时间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4)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5)详细的交货清单;

6)投标方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

7)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8)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凡没有没有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开标后15天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15.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规定签订合同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一律用A4纸胶装成册,禁止活页装订,否则按废标处理。

18.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密封在一个内包封中,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内包封中,然后再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内密封上要清楚的标明“正本”和“副本”;

外包封上不得有任何投标人标志。

18.2在外层、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的标识:

  

(1)外层密封的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

   b.工程名称和标段号;

c.招标人名称;

d.年月日9时30分前不得启封;

(2)内层密封的识别标志:

c.投标人名称;

d.投标人地址、联系方式;

18.3除了按本须知第18.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18.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第18.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骑缝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骑缝处只能加盖密封章(密封章为含有“密封”或“密封章”字样的印章),不能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法人代表印章。

18.6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9.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招标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l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招标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人将于上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所有的投标人必须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按放弃投标处理。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2.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22.3投标人应携带投标文件中复印件的相应原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准备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问。

23.开标程序

23.1开标会议在招标人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各方到会人员随及宣布投标人名单。

23.1.1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须知22.2款规定。

23.1.2宣布监督唱标人员、记录人员名单。

23.1.3由投标人或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1.4经确认无误后,投标人按投标文件送达时间的逆顺序单独唱标。

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1.5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开标记录并签字确认。

23.1.6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应存档备查。

24.检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招标人对投标文件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24.1.1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4.1.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4.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1.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

24.1.5投标人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24.1.6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4.1.7投标时未出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或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原件的;

24.1.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24.1.9投标文件中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开竣工日期的;

24.1.10投标文件中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的;

24.1.1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在本次招标中设立的最高限价;

24.1.17投标人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24.1.18投标人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其投标报价,经投标授权委托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申请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废标)。

25.评标委员会

25.1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

25.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5.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5.4评标委员会将对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6.评标会议

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公开开标后,直到发出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7.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发出中标通知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33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29.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形式,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的履行合同义务。

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行评审。

30.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0.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0.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1.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1.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1.1.1若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1.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1.1.3当各单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并修正合计金额或总价。

31.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32.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2.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0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2.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2.3评标委员会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2.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六、授予合同

33.合同授予标准

33.1除第32.3条的规定之外,招标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评估最优的投标人。

34.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4.1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5.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5.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6.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6.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6.3在中标人按照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机构将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37.签订合同

37.1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发送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格式连同双方达成的意向性协议递交给中标人。

37.2中标人在收到合同格式后三十(30)天内,应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日期退给招标人。

37.3招标人和投标人按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7.4中标人如不按37.1款规定和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将废除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7.5人的投标报价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38.履约保证金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数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须使用支票形式。

39、售后服务保修规定

39.1在产品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保修期的计算方法为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国家规定的该产品保修年限后的对应日结束,乙方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之时起24小时之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甲方现场进行保修,保修标准按原设计标准和验收规范执行。

39.2凡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内的材料,乙方在维修更换时须提供同种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如无同种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乙方须经甲方同意更换其他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并保证原设计标准、要求,满足原有使用功能。

如乙方擅自更换材料的品牌机规格,乙方将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39.3乙方必须保证在使用其内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合同条款资料表及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合同条款资料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买方:

卖方:

现场:

6.1

交货方式:

现场交货

9

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付30%订金,发货前付60%货款。

2.终验收付款:

货物在买方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完成厂内培训,支付合同总额的5%;

3.质保金支付:

整机质保期满后(保质期一年),支付合同总额的5%。

10.4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

1.负责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和调试;

2.提供货物安装和维修所需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所供货物进行运行、监督、维护或修理,但此服务不免除卖方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3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24小时内

18.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数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须使用支票形式

适用于本合同的额外变动:

1、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备原因达不到性能保证值,每一项扣合同价款的1%,最多扣合同价款的10%。

2、其它签约时另定。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材料、备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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