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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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制学校

每年级4~8班,合计36班、45班、54班、72班

小学阶段≤45人中学阶段≤50人

初级中学

每年级6~12班,合计18班、24班、30班、36班

≤50人

高级中学

每年级8~20班,合计24班、30班、36班、48班、60班

二、校舍用房组成

(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必配用房应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

教室、机动教室和教师休息室;

(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

科学教室、科学教室辅助用房、标本陈列室、音乐教室、音乐教室辅助房、美术教室、美术教室辅助用房、史地教室、史地教室辅助用房、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语言教室辅助用房、计算机教室、计算机教室辅助用房、劳动教室、劳动教室辅助用房、舞蹈教室、舞蹈更衣室;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多功能教室、多功能教室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德育展览室、心理咨询室、室内体育用房及体育器材室。

2.九年制学校应设置下列用房:

科学教室、科学教室辅助用房、理生化实验室、实验室辅助用房、标本陈列室、音乐教室、音乐教室辅助用房、美术教室、美术教室辅助用房、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史地教室辅助用房、语言教室、语言教室辅助用房、计算机教室、计算机教室辅助用房、劳动技术教室、劳动技术教室辅助用房、舞蹈教室、舞蹈更衣室;

3.初级中学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机动教室和教师休息室;

理生化实验室、实验室辅助用房、标本陈列室、音乐教室、音乐教室辅助用房、美术教室、美术教室辅助用房、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史地教室辅助用房、语言教室、语言教室辅助用房、计算机教室、计算机教室辅助用房、技术教室、技术教室辅助用房、舞蹈教室、舞蹈更衣室;

4.高级中学的用房应与高中课程改革相适应,并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选修教室(大)、选修教室(小)和教师休息室;

(三)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应设置校务、教务等行政管用用房、教研用房、文印室、档案室、广播社团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卫生保健室、网络安防监控室等。

(四)生活服务用房应包括厕所、设备用房等,可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师管理用房、教职工与学生食堂、后勤人员宿舍、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传达值班室、开水房、配电室、厕所等;

小学可设置午托用房,寄宿制学校可设置学生宿舍等。

(五)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方可增设未列出的其他用房和适当增大部分教学用房设施规模。

第四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和校园规划

一、学校网点布局

(一)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必须与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根据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外来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规模办学,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二)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小学、初中学生应就近入学,高中相对集中;

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3.学生上学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无立交设施的交通主要干道等。

二、校址选择

(一)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环境适宜、公共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并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通航河道、无防护设施的渠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地的条件。

(二)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经营性娱乐场所、生产储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殡仪馆、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高压变配电站、公共交通枢纽站、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泵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对各类污染控制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普通中小学校的校址选择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一)校园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根据需要预留发展余地。

(二)校园规划设计宜按教学、体育活动和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应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三)学校的建设风格和形式应体现学校文化内涵和历史传承,并符合区域建筑风貌导则要求。

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和校园文化建设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四)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教学楼应根据南宁市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宜南北向布置。

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限值。

(五)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和环保等有关规定,现有学校改造项目确实无法满足有关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响。

(六)学校可根据需要在室外运动场处设置室外舞台或看台。

(七)体育活动场地与主要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距。

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充足的日照,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以及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布置。

(八)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和消防要求进行布置。

路线应通畅便捷,不得穿越体育活动场地。

(九)室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和网络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消防栓。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地敷设应采用地下管沟暗埋。

(十)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安全疏散。

学校大门不应直接开向城市交通主干道,其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应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

主出入口宽度控制在12m以内,次出入口控制在7m以内。

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接送学生的家长等候区。

校园道路每通行100人道路净宽为0.7m,每一路段的宽度应按该道路通达的建筑物容纳人数之和计算,每一路段的宽度不宜小于3.0m。

(十一)校园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无障碍设计实施的范围,应包括室外活动和运动场地入口通道处、绿化景观活动空间入口处、学校教学用房和食堂等主要入口、水平通道、楼梯、厕所以及轮椅席等。

(十二)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十三)校园的围墙应牢固美观,并应具有良好通透性。

(十四)学校可结合用地情况,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设置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的设置应与人防设施相结合,且不得降低学校的空气质量。

(十五)学校绿色建筑设计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开展,设计应结合学校设施情况,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

(十六)校园海绵城市设计应根据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南宁市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南宁市海绵城市示范区控制规划》《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的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十七)校园文化是学校办学精神与环境氛围的集中体现,在校园规划设计阶段,可利用室外景观、架空层、连廊等公共空间进行校园文化建设,以达到树立学校完整文化形象的作用。

第五章学校用地面积指标

一、普通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用地应能为学生创造宽松的就学环境,有条件时宜预留发展用地。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的用地;

寄宿制学校的建筑用地应包括学生宿舍、教师管理用房等的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应计算至台阶、坡道及散水外缘;

(二)设备与设施用房用地。

三、学校体育活动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足球场(含5人制足球场)、篮(排)球场(兼部分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

(二)田径运动场根据学校用地情况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学校田径运动场规模表

学校类别

运动场规模

300m环形跑道(跑道内设置足球场)

400m环形跑道(跑道内设置足球场)

(三)学校应设置5人制足球场、篮(排)球场,应按每6个班不少于一个配置。

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网球、羽毛球等运动场地和游泳池;

(四)学校运动场及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的规定。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

(二)校园绿地面积占学校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

五、学校校园生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满足表二、表三的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者示范学校,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表二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表

学校类别及规模

学生人数(生)

校园生均用地面积a

(㎡/生)

18班

810

21≤a

24班

1080

30班

1350

36班

1620

1680

25≤a

45班

2100

54班

2520

72班

3360

900

1200

1500

1800

30≤a

48班

2400

60班

3000

表三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表

28.5≤a

32.5≤a

37.5≤a

第六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必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满足表一的规定。

表一校舍必配用房建筑面积(㎡)与生均建筑面积(㎡/生)指标表

名称

学校规模

建筑面积

11093

14052

16863

19463

 

生均面积

13.70

13.01

12.49

12.01

20863

24888

29377

37097

12.42

11.85

11.66

11.04

13230

16618

20395

23283

14.70

13.85

13.60

12.94

普通高级中学

非寄宿制

18193

22123

25172

31612

38175

15.16

14.75

13.98

13.17

12.73

寄宿制

26180

32057

37235

48018

58208

21.82

21.37

20.69

20.01

19.40

注:

①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0.24m计算。

②表中不含自行车、汽车存放面积,自行车和汽车的存放面积分别按建筑面积1.5㎡/辆和25~35㎡/辆另计。

③寄宿制学校相应增加生活服务用房面积。

二、教学用房面积指标

(一)学校教学用房应配置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及其各自的辅助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5㎡;

(2)九年制学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应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75㎡;

(3)考虑生源的变化对办学规模18班以上的普通中小学校,配置少量的机动教室,按每10个班设置不超过1间,面积与普通教室相同;

(4)高级中学设置一定数量选修课教室,适应课程改革的需要。

大选修课教室,每6个班配1间,每间使用面积60㎡;

小选修课教室,每3个班配1间,每间使用面积40㎡;

(5)教师休息室按每个教学班1位教师、每位教师的使用面积3.5㎡计。

2.专用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配置科学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史地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应配置科学教室、实验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应配置实验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4)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指标应满足表一的规定。

表一学校专用教室使用面积指标表(㎡)

1248

1605

1819

2033

2559

2783

3331

3951

1615

2039

2587

2911

2139

2611

2777

3827

(二)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多功能教室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及室内体育用房和体育器材室。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满足表二的规定。

表二学校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1698

1916

2285

2434

2488

2882

3236

3751

2412

2763

3218

3460

非寄宿

2794

3241

3490

4189

4688

寄宿

2914

3361

3710

4519

5018

三、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面积指标

(一)学校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应配置校务、教务等行政管理用房、教研用房、文印室、档案室、广播社团活动室、会议接待室、卫生室保健室、网络、安防控制室等,其中教研用房按教师编制人数计,使用面积5㎡/人。

(二)学校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满足表一的规定。

表一学校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学校类别

班级规模

464

572

662

769

897

1074

1218

1482

638

797

951

1104

841

1020

1184

1446

1720

四、生活服务用房面积指标

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应配置教师管理用房、教职工与学生食堂、后勤人员宿舍、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传达值宿室、开水房、配电室、厕所等。

(一)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可根据学校需求设置午托用房和教师管理用房,午托用房完全小学按学生人数的60%配置,初级中学按学生人数的20%配置,人均使用面积均为1.8㎡;

教师管理用房完全小学按教职人数的30%配置,中学按教职工人数的20%配置,人均使用面积10.0㎡。

(二)寄宿制学校应设置学生宿舍和教师管理用房,学生宿舍按住校学生人数100%配置,人均使用面积3.5㎡;

教师管理用房按教职工人数100%配置,人均使用面积10.0㎡。

(三)各类中小学校的后勤人员宿舍主要用于学校食堂职工休息用房,后勤人员数量按就餐人数1:

80配备,人均使用面积10㎡/人。

(四)生活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满足表一的规定。

表一学校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1948

2564

3167

3781

3529

4382

5227

6897

1785

2338

2901

3444

2698

3347

3986

5273

6560

7370

9187

11004

14627

18250

第七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一、普通中小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

二、校舍建筑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和办公用房宜为多层建筑;

(二)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应为4层或4层以下;

(三)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应为5层或5层以下;

(四)其他教学和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三、校舍建筑层高、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普通教室、史地、美术、音乐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3.0m;

初级中学普通教室、史地、美术、音乐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3.05m;

高级中学普通教室、史地、美术、音乐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3.1m;

(二)舞蹈教室的净高不应低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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