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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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十条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涉;

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

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

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用户业务需求;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五)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六)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编制见附件一: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先将招标文件报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

通过后,再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通过后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

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合理时间,软件开发服务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

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为了让投标人获取其认为有必要的信息,招标人应安排所有获取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需求交底。

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和数

据,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

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及需求交底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形式回答,并将回答同时送达所

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任何口头上的修改、澄清、答疑一律无效。

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

具有同等效力。

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的内容相矛盾

时,以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四)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

及答疑纪要的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修改

应当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十七条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另行招标确定。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有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法人组织,并满

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两部分文件组成,投标人应当按照招

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

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条 

投标人要保证开发的软件系统没有侵犯其它专利权、商标权、著

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

如果发生第三方向招标人进行侵权指控,将由投标人承

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

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

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

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

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

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

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

争。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

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予以拒绝接收。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

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

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业务的代表和软件、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

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软件、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

水平,由招标人从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

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应

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招标文件有“述标”要求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先安排各投标人分别述标,述标结束后再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和比较。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

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

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

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

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

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

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

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也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

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

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

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定标与授予合同

第四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发布过招标公告的媒体进行评标结果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

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

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

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到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

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书。

获得进场交易证明书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

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

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组成部

分,也是项目验收的依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

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九条 

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开展招投标执

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

九条至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

2、《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3、《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附件一: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

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招标过程中的法律性

文件。

它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

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

也是合

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既要体现招标人的需求,又要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

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到招标质量,也是招标成败

的关键。

一、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须知;

3、 

用户业务需求;

4、 

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5、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6、 

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7、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投标须知编制要点

投标须知是对本次招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它

实质上是《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在本次招标活动的实施细则。

1、在投标须知中应载明:

项目的基本概况、招标范围、资金落实情况,开

标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资格审查标准,工期要求,需求交底

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

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的规定等。

2、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对投标人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业绩以及拟派

软件开发服务团队主要成员专业、职称、业绩等提出具体要求。

其中业绩要求

应对业绩类型、数量作出明确界定。

3、对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应对投标文件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具体、明确的

规定,可参考附件二: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编写。

技术标

采用“暗标”的,还应对“暗标”的编制、封装作出明确规定。

三、用户业务需求编制要点

用户业务需求由招标人撰写,它是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核心内

容,是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投标、软件开发设计的基础,更是软件开发服务项目

评标及项目完成后验收测试的依据。

业务需求部分应包括以下部分:

用户简介。

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或部门)信息及项目背景信息。

术语定义。

本项目中与业务相关的专业术语说明。

建设目标。

项目的目标应是明确的、可度量的、可达到的。

系统描述。

4.1 

目标系统的组织结构与职责

详细描述组织结构和每个部门的职责。

组织结构描述应能成为业务流程与

信息的载体,应是投标人理解业务、确定系统范围的依据。

4.2 

角色定义

角色是指目标系统中的用户类型。

角色定义必须清楚的描述角色的职责以

及相关的业务功能,是投标人理解业务、提取对象的基础。

4.3 

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是对所涉及业务过程的详细描述,应对现有业务进行重组、优化

与改进。

业务流程的描述包括“总业务流程图”和“详细业务流程图”,详细

业务流程图应包括部门、角色、业务发生频率、意外情况处理等。

4.4 

单据、账本、报表

用户使用的正式单据、账本、报表等进行穷举、分类和归纳。

单据、账

本、报表是用户系统中信息的载体,是进行系统需求分析的基础,是必不可少

的信息源。

功能需求。

应对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的具体功能进行详细描述。

性能需求。

性能需求应以列表形式详细描述,供系统分析、设计、编程、测试以及验

收使用。

6.1 

时间要求

是对响应时间,更新处理时间,数据的转换和传送时间等的要求。

6.2 

空间性能

支持的终端数,支持并行操作的使用者数,处理的文件和记录数,表和文

件的规模(要按可预见的增长,对数据及其分量的存储要求做出估算),处理

任务的数量,在正常的情况下和峰值工作条件下,在一定时间周期中要处理的

数据总数。

6.3 

精度要求

对输入和输出数据的精度要求,对处理和传输过程中的精度要求。

界面需求。

界面需求应从系统功能、角色等不同角度提出具体的需求。

通常界面设计

应遵循方便、简洁、美观、一致的原则。

安全性要求。

系统运行环境要求。

9.1 

系统运行环境要求,包括网络环境、硬件以及

软件环境等。

9.2 

与其他系统的接口要求。

9.3 

与系统特殊外设的接口要

求。

10 

测试需求及验收标准。

11 

工期要求。

12 

培训要求。

13 

技术支持

与售后服务要求。

包括项目维护技术人员、响应时间等。

14 

其他需求。

包括

易用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可移植性等。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软件开

发服务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人按附件三:

《软件开发服务

项目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编制。

五、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投标文件的格

式及附录的设计应与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的内容及相关要求、规定相呼应,并有

利于评标。

六、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编制要点 

1、拟签订合同的格式

可参照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编制。

2、合同主要条款除各类合同共有的“双方权

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付款条件和付款安排”等外,还应明确第三

方“监理方的权利”(若有)。

3、“违约责任”中应特别关注软件开发团队

主要成员不按投标文件承诺人员到场的违约责任。

4、双方除应签署《测试及

验收标准》作为合同附件外,还应明确第三方“测评机构”(若有)进行评

测。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其它要求应在此予以

明确,如软件功能的演示要求等。

附件二: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投标文件编制

要求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标文件应当由商务标、技术标两部分文件组成。

一、商务标 

商务标应包括下

列内容:

投标书;

开标一览表;

法人代表授权书;

投标保证金;

投标资

格证明文件;

(1)企业简介;

(2)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其他

相关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加盖公章的

复印件);

(6)财务状况(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已完成的类似项目

业绩证明(加盖公章的合同及验收文件复印件);

(8)类似项目获奖证书

(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9)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6、拟派

软件开发团队及主要成员情况:

(1)开发服务团队(包括开发、测试、技术

支持等)组织结构及分工;

(2)主要成员文凭、职称、业绩及获奖情况(加

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中标后软件开发团队主要成员履约到位承

诺;

7、软件开发进度安排;

8、本项目的培训方案;

9、本项目的售后服务

方案;

10、商务偏离情况;

11、投标项目详细报价书。

二、技术标 

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需求分析。

包括项目概述,系统描述,功能需求,

性能需求,界面需求,接口及其他需求,目标系统假设与约束条件。

2、项目

重难点及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及重难点分析,风险及控制方法等。

3、合理化建议。

包括项目管理、系统架构、数据整合等方面的建议。

4、项目概要设计。

包括总体设计(总体结构图),模块(部件)功能分配

(模块功能图),数据逻辑结构、数据库分布、接口、安全体系、网络环境、

开发环境、运行平台等设计分析,可以充分体现系统的先进性、稳定性和可靠

性等。

5、详细设计。

5.1 

功能详细设计。

包括模块实现设计,应采用流程图、IPO、类图等描

述,公用模块、专用模块、存储过程、触发器等,达到点对点的设计要求。

5.2 

数据库设计。

包括对业务数据(单据、报表等)分析透彻、全面,有

很详细的数据表结构、数据字典的设计等。

5.3 

界面设计。

包括控件、界面风格、界面迁移图和典型操作界面样式设

计能够深入理解系统的功能要求,有创意,并提供功能级界面的预览图等。

5.4 

其他设计。

包括接口实现设计,角色授权设计,数据的安全性设计

等。

6、测试方案。

7、质量保证方案。

8、系统部署方案。

9、安装调试方案。

10、工期保证方案。

11、项目验收方案。

12、其他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技术、服务文件。

附件三: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

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步骤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步进行。

一、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作为废

标处理:

1、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本项目投资预算或投标控制价,招标人不

能支付的;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4、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

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7、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出现重大偏离和超出偏差范围的、明显不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8、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

糊、无法辨认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

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

选方案的除外;

10、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

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招标人的权

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

1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

质性要求的。

(二)评标委员会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经初步评

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标准,对

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分。

二、详细评审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综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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