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借款合同内容要求及示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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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借款合同内容要求及示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地址:

XXX

乙方(借款方):

XX公司(英文名称)

地址:

XXX

1.债务人信息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2.签约日期按4位年、2位月和2位字填写。

3.签约双方名称应包含中、英文名称。

4.企业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二)借款金额(贷款金额)

本次借款签约币种及金额。

根据本合同的条件,甲方借款给乙方金额合计为USDXXX

1.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简称“投注差”)。

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

(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

(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

(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发生逾期或展期,且实际借款期限(该笔外债的首次提款日至当前日期或新约定的到期日)超过1年的,按发生额将此笔外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额度控制。

2.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己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

注册资本不低于l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倍。

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

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委托租赁资产)

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非银行债务人,其对外借款需要事前批准或纳入指标管理的,应审查借款合同条款与批准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中资企业短期外债指标由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审批,长期外债指标由发改委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发生逾期且未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暂停受理其新借外债的登记申请。

(三)借款用途(贷款目的)

A:

此笔借款资金用途为XXX

用于日常流动资金,日常营运资金(短期资金用途)

用于购买设备,用于厂房建设(长期资金用途)

1.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支出,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交易。

用于金融资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l)允许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但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结汇。

(2)允许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可原币划转但不得办理结汇,且债务人的股权投资符合其经营范围。

(3)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不得用于放款。

(4)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

(5)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6)外债账户内资金需要转存定期存款的,在不发生资金汇兑的前提下,债务人可在同一分局辖区内、同一银行自行办理。

2.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

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四)借款期限(贷款期限)

指合同中规定的签约日期到最后一笔还款的期限;

或提款日期到最后一笔还款的期限。

此笔借款期限为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1.具体以签约日期或提款日期计算期限,根据合同规定来确定。

2.短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的外债;

中长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外债。

(五)借款利率(贷款利率)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年利率为X%的借款利息(固定利率)

B:

年利率为libor180+1.4%(浮动利率,应明确浮动的基准)

1.合同可以规定利率为固定利率,利率以年利率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4位。

合同也可以规定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条件分为:

H一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J-日本东京市场利率;

L一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P一香港银行优惠利率;

S一新加坡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如为浮动利率,还需包含“浮动利差(%)”;

利差可以为0。

2.借款利率不可畸高或畸低,低利率标准为零利率,高利率标准为同期国内外汇或人民币贷款利率;

若利率畸高或畸低,企业需提供合理理由的说明。

([97]汇政发字06号:

借款总成本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相同信用级别借款机构的同期借款总成本。

(六)外债提款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境内银行流入的外债资金信息。

甲方将于X年X月X日提供此笔借款。

分次提款应列明提款时间及金额。

(七)还本付息方式

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时间和金额。

乙方于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利息及本金第一次于X年X月X日偿还,之后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具体参照还本付息计划表)。

1.利息及本金分次偿还的,可通过附表形式明确每次还本付息时间及金额)。

2.偿还方式可以为

(1)等额本金、

(2)定额年金、(3)一次偿清、(4)通知还款、(5)其它。

如果偿还方式为(4)或(5),则需要明确偿还方式及非均匀还本次数。

(这是填表的要求,一般企业都会直接写如何还本付息,填表时按以上方式分类)

(八)税金

本次合同涉及税金的缴纳方式,税金由哪方承担。

在向境外支付债务人所得贷款利息时,由债务人依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代扣代缴源泉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所需支付的中国政府征收的所有税金由乙方负担。

C:

借方应立即支付所有印花税,抵押,跟单及其他因本协议或担保产生的,由任何税务机关扣除或扣缴的类似税收,征税,关税,杂费,费用等任何性质的费用,对于税务机关要求贷方承担的,任何由于借方或担保方迟交或漏交部分费用所造成的责任,也需要通过借方支付任何税收,征税,关税,杂费,费用等的形式来实现。

(九)适用法律

合同适用法律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本合同受哪国法律管辖。

双方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的准据法为日本法,以日本法作为解释依据。

(十)生效条件

明确合同需经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后方可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署及盖章后,各持一份,其余一份由乙方呈报外汇管理机关。

(十二)签约双方

签约双方印鉴,签约年月日。

甲方:

XX公司乙方:

XX公司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1.按照国际惯例,外方无公章情况下,可以签字方式确认合同。

2.中方须加盖公章,可不进行签字确认。

二、外债借款合同非必要条款

(一)罚息

借方未履行还款责任时,利息及相应违约金额的计算。

乙方未履行还款责任时,按超期天数,以X%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且合同约定的应付金额及违约处罚部分应于次月一并支付。

(二)提前还款

在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时间之前,可提前偿还借款。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日前偿还本金和利息。

此时,该利息金额根据借款本金实际占用时间具体计算。

(三)加速到期

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或者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何一项事由的情况下,乙方丧失期限的利益,应立即向甲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未支付的利息:

1.在偿还日或支付日没有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并在甲方催告的期限内仍未偿还或支付时;

2.被申请临时扣押,保全扣押、资产冻结或类似的强制执行手续时;

3.破产、民事再生、企业重建、公司整顿及类似的事态发生时

(四)交叉违约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五)利息本金化

本金所获得利息将这部分利息转入本金,从而继续计算利息。

(六)担保

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本借款由XX公司提供担保。

1.对于需要事先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审核企业的核准文件及对外担保合同;

审查企业对外担保合同的条款规定与批准文件中的内容是否一致。

2.企业为自身合法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不需经外汇局逐笔核准,但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逐笔登记。

3.境外主体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审核担保合同。

(七)循环贷款

循环贷款是指在借款期限内、在合同规定的签约金额内,债务人可多次提款和还款的贷款方式。

本贷款为循环贷款。

企业签订循环贷款的前提条件为该笔贷款须为短期贷款,且仅能在签约期限内循环,办理展期后不得再循环。

外债合同样本

(此模板仅供借款双方作为参考,具体内容以双方协定的为准)

本《借款合同》由下述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于XXX地签署,借贷双方协议如下:

借款人: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贷款人:

中文名称:

(如贷款人为银行,应增加银行的SWIFT码)

第一章贷款金额、用途(目的)及期限

第一条借款金额:

“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XXXXX的贷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目的):

贷款的用途主要为XXXXXX

第三条借款周期:

本借款合同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合同生效。

第二章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适用的年利率为XXX%(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第五条计息方式: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按XXX天(360天或365天)计算年利率。

每XX月或年计收贷款利息。

(每年包括XX个利息期,即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

第六条违约利率:

如果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贷款”逾期未还,则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对逾期未还的部分加收XXX%的罚息。

第三章贷款的提取和支付

第七条提款方式:

□一次性提款。

起息日为XXXX年X月X日。

□分次提款。

提款日

提款金额

 

第八条还款约定

□一次还本付息。

还款日为XXXX年X月X日。

□一次还本多次付息。

还款日

还款金额

付息日

付息金额

□分次还本付息。

第四章附属条款

第九条提款还款、加速到期条款:

借款人可以使用提前还款条款,但应提前不少以XX月的时间以XXXX形式通知贷款人提款还款的金额和时间。

贷款人如要提前收回贷款,应提交不少于XX月的时间以XXXX形式通知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金额和时间。

(此条款非必选项,借贷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十条交叉违约条款:

(此条款非必选项,借贷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一十一条利息本息化条款:

第一十二条适用法律条文:

合同使用XXXX国家的相关法律,并以其作为解决双方纠纷的唯一依据。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十三条税金:

按XXXX有关税收规定缴纳。

由借款人或贷款人承担中国境内的税款。

第五章合同变更

第一十四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必需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经外汇局的登记方可生效。

合同样本1(贷款人为股东/母公司)

借款合同

*****

*****

第一条、借款种类

短期借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

陆佰万美元。

第三条、借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日常营运资金。

第四条、提款日

预计提款日期为2013年12月5日。

第五条、生效日期

合同签订后,经外管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06月3日,到期經貸款人同意得展延一次至2014年11月30日,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七条、利息

5.1借款利率:

自借款日起,利率按LIBOR三个月期之利率加年利率1.1%之计息,实际应缴利息以贷款人缴息通知单所载金额为依据。

在中国境内的各项税费,全由借款人自行缴纳及负担之,与贷款人无关。

5.2计息:

借款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每季支付一次,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第八条、还款约定

6.1借款人必须于该次提款之到期日偿还该次提款之本金及利息。

借款人亦得视实际资金状况提前还款。

6.2借款利息如需扣缴预提所得税时,借款人同意负责缴付,并同意仍全数支付贷款人依本合同计算之利息。

借款人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汇、售汇及付汇之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手续。

6.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依照其违约情形向贷款人支付违约赔偿金。

第九条、交叉违约与加速到期

借款人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或有交叉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停止或主张加速到期而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一十条、一般条款

8.1解释适用:

其它明细条款见于授信额度通知书。

8.2变更:

本合同只能由当事人书面签字文件变更。

8.3合同适用法律规定:

合同适用台湾法律相关法律,并以其作为解决双方纠纷的唯一依据。

8.4纠纷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非专属管辖法院。

8.5合同生效的规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经外汇管理局登记方可生效。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公元2013年11月4日

合同样本2(贷款人为银行)

2013年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协议

*****作为借款人

作为贷款人

关于

*****元定期贷款

用于

*****King&

WoodMallesons

13/F,GloucesterTower

TheLandmark

15Queen'

sRoadCentral

Central

HongKong

Tel:

(852)34431000

Fax:

(852)34431299

页码

1.定义与解释1

2.授信10

3.贷款用途10

4.提款条件10

5.提款12

6.还款13

7.非法行为、自愿提前还款以及取消13

8.利息15

9.利息期15

10.利息计算的变更16

11.费用17

12.包税及税项补偿18

13.成本增加19

14.其他赔偿20

15.贷款人减少损失的义务21

16.成本和费用22

17.陈述23

18.信息承诺27

19.财务承诺29

20.一般承诺31

21.违约事件37

22.贷款人的变更41

23.参照银行的变更42

24.借款人的变更42

25.付款方式43

26.抵消44

27.通知44

28.语言45

29.计算及核证45

30.部份无效46

31.补救和放弃权利46

32.修订及豁免46

33.对等文件46

34.管辖法律47

35.执行47

附件1先决条件49

附件2提款申请格式51

附件3合规证明格式52

附件4保密承诺书格式53

附件5提款时间表55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3年_____________签订:

(1)*****(“借款人”),一间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登记号为20000400006111,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桥乡六道沟村塘沽中心桥收费站;

以及

(2)*****(“贷款人”),其地址为香港中环港景街一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33楼。

双方约定如下:

第1章

释义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

“账户监管协议”,指就高速公路授信而言,由借款人、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协定形式订立或将要订立的账户监管协议。

“关联公司”,指就任何人士而言,该人士的附属公司或该人士的控股公司,或任何其他该等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审计师”,指就相关实体而言,本协议签订之日时该等实体的审计师,或贷款人事先批准(该等批准不得被无理拒绝或延迟)的其他事务所。

“授权”,指

(a)一项授权,同意,批准,决议,许可,豁免,备案,公证,递交或登记;

或(b)就任何在提交、存档、登记或通知后的特定期限内如政府机关作出任何干预或行动则会被法律全面或部份禁止或限制的事项而言,指该特定期限届满而没有被提出任何干预或行动。

“提款期”,指本协议签订日(包括该日)起计24个月的期间。

“可用承诺额”,指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承诺总额减去:

(a)已发放的贷款金额(为该等目的,仅计算每次该等贷款放款的本金金额,不考虑该等贷款本金金额是否后续发生任何减少);

(b)就任何预定的提款而言,其在预定提款日当日或之前应提供的贷款数额(本次预定提款项下的贷款除外)。

“提前还款费”,指:

(a)贷款人所收到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或未付款项如在有关利息期的最后一日获偿还,贷款人根据本协议条款就该贷款或未付款项从收到提前偿还的该贷款本金或未付款项的全部或任何部份之日(包括该日)至该贷款或未付款项的现时利息期的最后一日止期间,原应可收到的利息;

减去:

(a)贷款人如将相等于所收到的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或未付款项的款项存放在伦敦同业银行市场中一家主要银行,存放期由收到或追回上述款项的下一个营业日至现时利息期的最后一日应可获得的利息;

的金额(如有)。

“营业日”,指香港与天津的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

“合规证明”,指按照附件3(合规证明的格式)所载的格式出具的合规证明。

“保密承诺”,指按照附件4(保密承诺的格式)所载的格式,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定的保密承诺。

“控制账户”,指港币控制账户和/或人民币控制账户。

“违约”,指违约事件或任何第21条(违约事件)规定的事件或情形,且该等事件(宽限期届满,发出通知,做出任何融资文件项下的决定或任意前述情况的任意组合)被视为违约事件。

“偿债准备金账户金额”,就提款期之后的任一日期而言,即等值于紧随其后的付款日就贷款余额应付的本金总额和利息的金额,且该等金额基于以下假设:

(a)在该等期间内,除在相应的付款日偿还相应款项之外(并按照第6.1条(贷款偿还)规定的金额偿还),无任何偿还或提前偿还任何贷款款项的行为;

(b)在该等期间内的任意时点,适用于每笔贷款的利息率将等同于该贷款在该利息期适用的利息率。

为计算偿债准备金账户金额之目的,如果该等货币不是人民币,则应换算为人民币。

“环境”,指人类,动物,植物,所有其他生命体,包括由其组成的生态系统,以及以下媒介:

(a)空气(包括但不限于:

天然的或人造的,无论地上或地下的空气);

(b)水(包括但不限于,领土,沿海和内陆水域,居于陆地之内的或地下的水域以及在排水管道中的水);

以及(c)土地(包括但不限于水域之下的土地)。

“环境索赔”,指任何人依据环境法提出的任何索赔、诉讼、正式通知或调查。

“环境法”,指涉及以下事项的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

(a)污染或环境保护;

(b)工作场所的条件;

或(c)关于任何单独或与任何其他物体组合后能够造成对环境的危害物质的生成,处理,储存,使用,释放或溢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废物。

“环境许可”,指根据环境法,任一借款人集团成员在其拥有或使用的财产上经营业务所需的任何许可及其他授权以及通知、报告或评估文件的备案。

“违约事件”,指第21条(违约事件)所述的任何事件或情形。

“高速公路授信”,指:

(a)本授信;

(b)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或其前后由借款人作为借款者,贷款人作为贷款者订立的关于塘津段高速公路的贷款合同项下提供的人民币定期贷款融资;

(c)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或其前后由借款人作为借款者,贷款人作为贷款者订立的关于河塘段高速公路的贷款合同项下提供的港币定期贷款融资;

以及(d)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或其前后由借款人作为借款者,贷款人作为贷款者订立的关于河塘段高速公路的贷款合同项下提供的人民币定期贷款融资。

“授信”,指根据本协议第2条(授信)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定期贷款授信。

“贷款办事处”,指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或之前由贷款人向借款人书面告知的(或在签订日之后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借款人的),作为贷款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一处或多处办事处。

“最终还款日”,指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168个月的日期。

“融资文件”,指:

(a)本协议;

(b)担保文件;

(c)账户监管协议;

以及(d)任何其他由贷款人和借款人指定的文件,(任何一份上述文件亦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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