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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儿素质教育的内涵

《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出,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其实,“全面发展的教育”“身心和谐发展”,归纳为一句话就是要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这便是幼儿素质教育的内涵。

五、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1.面向全体

义务教育前的幼儿教育,要尽量面向全体幼儿,使他们在进入小学前就培养一些良好的习惯,掌握一些学习知识的方法。

2.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促进幼儿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把这个方针贯彻好、落实好,在这方面不能有任何放松。

3.促进幼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在学习生活中显得尤为重要。

尤其是对于幼儿,更要从小开始培养他们创新和实践的意识。

4.促进幼儿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要想有所创新,必须以主动性的发挥为前提,真正尊重幼儿的主动精神,弘扬主动精神。

5.着眼于幼儿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教是为了不教。

不仅要让幼儿学会,更要让幼儿会学;

不仅给幼儿知识,更要给幼儿打开知识大门的钥匙。

在这样一个时代,基础教育一定要培养幼儿终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六、幼儿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1.树立正确的素质教育理念

教师要面向全体幼儿,确立正确的培养目标,在提高群体素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个体的素质。

应该针对幼儿的差异因材施教。

2.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水平

教师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素质教育的成败,因此必须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3.将素质教育落实到教学之中

进行幼儿素质教育必须将其落实到教学之中,可通过开展多种活动和游戏来进行。

4.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培养幼儿的素质

对幼儿的品德教育,要贯穿在教师的言行中,不管大事小事,教师都要用自身良好的理想、信念、道德品质、言行举止去影响幼儿,做幼儿的楷模。

5.幼儿园、家庭和社会相互配合

在对幼儿进行素质教育的过程中,除了幼儿园的教育,还需要家庭和社会的配合。

只有将三方面的力量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合力,保证幼儿健康茁壮地成长。

第二节儿童观

1.理解“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2.理解“育人为本”的涵义,爱幼儿,尊重幼儿,相信每一个幼儿都具有发展潜力,维护每一个幼儿的人格与权利。

3.运用“育人为本”的幼儿观,在保教实践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幼儿,不因性别、民族、地域、经济状况、家庭背景和身心缺陷等歧视幼儿。

4.设计或选择丰富多样、适当的保教活动方式,因材施教,以促进幼儿的个性发展。

一、“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学说是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人的道德的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内容:

(1)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联系的;

(2)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

(3)机器大工业生产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可能;

(4)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

(5)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

二、“育人为本”的涵义

育人为本是幼儿教育的生命和灵魂,是幼儿教育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诉求。

1.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育人为本的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幼儿、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坚持育人为本,就需要在教育工作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坚持以人的全面进步和发展为本

育人为本教育思想的实质,就是坚持以幼儿的全面进步和发展为本,把人作为社会主体和中心;

就是重视人本身的发展,将个体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统一起来。

3.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为本

教育的发展必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科学文化教育需要,真正体现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4.关注人人接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性

让所有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是教育最崇高的理想。

教育公平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5.满足每个人接受教育的个性需要和期望

育人为本教育思想要求教育既要了解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也要了解到每个人、每个学生、每个幼儿都有着不同的个性,使教育能够满足每一个幼儿的需求和他们的期望。

三、“育人为本”的儿童观

1.建立平等的师幼关系

幼儿的人格和教师的人格是平等的。

教师必须尊重幼儿的人格,这样才能建立一种平等的师幼关系。

2.理解和宽容幼儿

幼儿是成长中的人,不像大人那样成熟,在他们身上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需要教师引导、帮助、教育。

教师一定要理解和宽容幼儿,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谨言慎行。

3.公平对待每一个幼儿,因材施教

多元智能理论认为,每个幼儿都有自己的优势智力领域,有自己的学习类型和方法。

教师的职责就是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幼儿,使他们都能得到重视。

另外,正是由于幼儿具有各自的特点、个性等,教师还要根据其差异因材施教。

第一节教师观

1.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2.具备终身学习的意识。

3.理解教师职业的责任与价值,具有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热情与决心。

一、教师职业的性质

教师职业的性质:

(1)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

(2)教师是教育者、支持者、引导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二、幼儿教师的职业角色

幼儿教师担任着多重角色,最大特点是职业角色的多样性。

1.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

在幼儿园中,幼儿教师为幼儿提供的支持包括物质和心理两方面:

物质上的支持包括创造丰富的物质环境;

心理上的支持主要是指教师关怀、尊重和接纳幼儿。

只有教师为幼儿创设丰富的物质环境和宽松的心理环境,幼儿才能进一步学习、实践和探究。

2.幼儿学习活动的合作者

幼儿教师要以“合作伙伴”的身份参与到幼儿的学习活动中去,这样有利于淡化甚至消除传统的“教师在上、幼儿在下”的师幼关系,变“填鸭式”的活动为合作探究的学习氛围。

3.幼儿学习活动的指导者

幼儿教师必须依照明确的教育目的,对幼儿施加具体、有效的学习指导,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全地发展。

教师要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地参与教育活动。

4.幼儿的榜样和示范者

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受到幼儿关注,同时也让幼儿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

另外,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需要进行很多必要的示范,幼儿教师必须掌握并不断提高普通话、绘画、钢琴、跳舞等方面的专业技能,才能更标准地为幼儿做好示范。

5.幼儿生活中的“母亲”

幼儿教师要像母亲一样,用细心、耐心和爱心给予幼儿母亲般的关怀和照顾,让幼儿感到幼儿园集体的温暖和母爱的存在,从而更安心、愉快地在幼儿园中生活和学习。

6.学习者和研究者

幼儿教师要在工作中进行自我观察、记录、反思,用敏锐的眼光去发现问题,对幼儿进行研究,对课程、教学和游戏进行研究,不断地将经验上升到理论的层面,提高行动质量,改进实际工作。

三、幼儿教师劳动的特点

幼儿教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根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指导幼儿开展各项活动,并且照顾他们的饮食、睡眠、餐点,促进他们在身体、品德、认知和行为习惯及审美等方面的发展。

幼儿教师的劳动,和其它劳动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复杂性

幼儿教师劳动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劳动对象的差异性;

第二,教育目的的全面性。

2.创造性

幼儿教师劳动的创造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因材施教;

第二,教学方法的不断更新;

第三,幼儿教师需要“教育机智”。

3.示范性

幼儿教师的示范性是指教师的言行举止会成为幼儿仿效的对象,教师的人品、才能、治学态度等都可成为幼儿学习的楷模,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幼儿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4.长期性

幼儿教师的劳动不是一种短期见效的行为,而是一种具有长期性特点的特殊劳动过程。

首先,人才培养的周期长、见效慢;

其次,教师对幼儿的影响不会随着幼儿学业的结束而消失,而是会在幼儿长期的实践中更趋于完善和成熟。

5.群体和个体的统一性

教师的劳动主要是以个体劳动的形式进行的,同时,教师的劳动成果又是集体劳动和多方面影响的结果。

这就要求教师既要协调好影响幼儿身心发展的综合环境,特别是处理好自身与教师群体的关系,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修养和业务水平。

四、教师的职业素养

教师从事的是培养人的劳动,其劳动成果不是一般的物质产品或精神产品,而是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思想品德和政治观念,符合一定社会需求的人。

教师劳动的对象、内容和过程的特殊性使教师劳动具有一系列的特点。

1.职业道德素养

(1)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和前提。

(2)热爱幼儿——幼儿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的集中体现。

(3)团结协作。

(4)为人师表——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2.知识素养

(1)精深的专业知识。

第一,精通所教授科目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二,了解与所教学科相关的知识。

(2)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幼儿教师既应学有专攻,又应广泛涉猎;

既要精通一门学科,又要研究相邻学科。

(3)丰富的教育科学知识。

教育学、心理学及各学科教材教法是幼儿教师首先要掌握的最为基本的教育科学知识。

3.能力素养

(1)语言表达能力。

首先要求准确;

其次要富有感情,有感染力。

更高一步的要求是富有个性,能够体现出独特的风采。

(2)组织管理能力。

一是教学过程中的组织管理;

二是幼儿集体的组织管理。

(3)教育科研能力。

最基本的要求是教师应具有对他人成果进行分析、鉴别并提出个人见解的能力。

(4)自我调控和自我反思能力。

4.身心素养

健康的身体素质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幼儿教师具有较强的承受能力,能精力充沛、生气勃勃地从事工作;

另一方面表现为反应敏捷、体格强壮、耳聪目明、声音洪亮。

健康的心理素质是指幼儿教师在对自身角色的深刻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依照社会的期望和自身实际状况,不断地对自己的行为及心理进行调整,使其能够适应角色的要求并不断促进角色向积极方向发展。

五、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

1.关注生存阶段

处于这一阶段的一般是新教师,他们非常关注自己的生存适应性,最担心的问题是“学生喜欢我吗”“同事们如何看我”“领导是否觉得我干得不错”等。

2.关注情境阶段

当教师关注的焦点投向提高学生的成绩上,即进入了关注情境阶段。

此阶段教师关心的是如何教好每一堂课的内容。

3.关注学生阶段

当教师顺利地适应了前两个阶段后,成长的下一个目标便是关注学生。

能否自觉关注学生是衡量一个教师是否成长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六、终身学习的意识

英国成人教育家耶克斯利最早提出了终身学习的理念,将之真正概念化和体系化的代表人物是保罗.朗格朗。

终身学习是21世纪的基本生存素质,终身学习应该成为现代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习惯。

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是教师职业的必然要求。

(2)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是教师职业的现实要求。

(3)终身学习是当代教师成长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2.勇于探索创新,让教师的职业生命充满活力

创造型的教师能用自己独特的教育理念来发现和创造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而成功地影响学生,否则,就不是一位好教师。

3.学会学习,为可持续发展获取持久的动力

教师要胜任教书育人和为人类社会造福这一神圣的使命,就必须建立起动态的知识库和科学的知识结构,随时补充、更新、调整自己头脑中的知识体系,使自己的思想、观念和知识跟上科学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考点归纳: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1.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3.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

一、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

(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法规

1.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2.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

(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

(1)诉讼渠道:

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

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

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

法律法规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多少年接受并完成贵点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二)分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符合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规定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节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一、幼儿教师的权利

1.幼儿教师的一般权利

(1)幼儿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幼儿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幼儿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

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地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任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请饭起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第二节幼儿的权利保护

1.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一、幼儿的权利

幼儿的权利是指幼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

幼儿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基本的人权;

二是因为幼儿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

1.幼儿的基本权利

(1)生存权

幼儿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是保障幼儿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

(2)获得保护权

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还比较弱小,不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并帮助幼儿实现自己的权利。

(3)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幼儿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其主旨是要保证幼儿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4)参与权

参与权指幼儿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2.幼儿的特殊权利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幼儿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

(2)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幼儿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幼儿的身体安全。

(3)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幼儿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幼儿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教师应当保护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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